什么信用卡最好申请霸王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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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滞纳金变违约金 霸王条款恶疾难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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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月15日讯
  统计结果显示,目前在银行信用卡业务中依然存在着&全额罚息&&提前还款,手续费不免&等被业内诟病的&霸王条款&;业内人士表示,要解决信用卡&霸王条款&问题,就要打破其背后的垄断根源。
  随着金融科技水平的愈加发达,现在的生活中处处充斥着各类银行卡。这其中,作为银行系统发行最为广泛的一种卡型&&信用卡,已经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购物、买房、买车、旅游&&所有的这些消费中都有信用卡的身影。
  可是,便利的背后亦暗藏着来自银行施加的不平等条款。
  2014年,多地工商局曾对大量银行合同文本审查后,发现诸多银行制定的信用卡格式合同里存在扩大银行自身权利、免除银行自身责任、排除银行客户权利、加重银行客户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俗称为&霸王条款&。
  在这些条款中,有被银行客户忽略的,也有被银行客户发现却无能为力的。但无论如何,这些条款都与我们的利益息息相关。由此,法治周末记者曾围绕银行&霸王条款&进行梳理,并进行报道(详见法治周末,2014年12月,&银行霸王条款&横行&&报道)。
  两年时间过去,银行存在的那些&霸王条款&是否已经消失?
  为此,记者调查统计了15家上市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中采取的逾期还款计息方式、账单分期手续费收取方式、逾期还款&罚金&等方面的规定。
  这15家上市银行依次是工商银行(4.750, -0.01, -0.21%)、中国银行(3.660, 0.00, 0.00%)、建设银行(5.920, -0.01, -0.17%)、农业银行(3.250, -0.01, -0.31%)、交通银行(6.190, -0.03,-0.48%)、招商银行(19.040, -0.06, -0.31%)、(16.510, -0.01, -0.06%)、中信银行(6.780, -0.04, -0.59%)、浦发银行(16.180, -0.08, -0.49%)、民生银行(8.830, -0.01,-0.11%)、光大银行(4.240, 0.01, 0.24%)、平安银行(9.430, -0.01, -0.11%)、(11.420,-0.07, -0.61%)、北京银行(9.830, -0.03, -0.30%)、南京银行(11.840, -0.01,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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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就信用卡透支全额支付利息等条款的效力作出调整,过去有关全额支付利息方面的部分霸王条款或成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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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还明确,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次最高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这一导向,对于消费者来说显然是个积极的信号:以往那些隐藏在水面之下的不合理收费又少了一块。而对于传统银行来说,那些利用法律模糊地带所产生的巨大奶酪也少了一块。
最高院拟出台的司法解释草案中明确了“伪卡交易”中各自的责任。比如,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
信用卡账单只有部分未还,却被按照账单全额收取了利息,一直被不少持卡人诟病为“霸王条款”。6月6日,最高法网站公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在信用卡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方面提出两个方案,一是支持按未还部分计息,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未还部分占比,若不到10%则支持按未还部分计息。
近年来,随着持卡人数量的增长,相关纠纷有爆发式增长趋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操作也不统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婷婷说,这个司法解释规定,业内其实早有呼声,一旦实施将倒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优化业务流程,更加积极地履行合理提示及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主体之间因申领、使用银行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纠纷。
昨日,五大行一信用卡中心人员向记者表示,“国内大部分银行实行全额计息的方式,也有部分银行实行有条件宽容政策,比如在客户应还未还款不超过10元的情况下,不算逾期,不收利息,不报人行记录。”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共27条。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主体之间因申领、使用银行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该规定。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就信用卡透支全额支付利息等条款的效力作出调整,过去有关全额支付利息方面的部分霸王条款或成历史。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体验不佳 诟病不少
信用卡“全额计息”将成历史
本报记者 钱箐旎
近来,家住北京市大兴区的龚先生遇到了这样一件事:在使用信用卡消费后,由于未能全额还款产生了很高的利息。“原本以为利息是以欠款为基数,但最后发现银行竟然以全额为基数来计算利息。”龚先生不解地说。
这一怪现象,是银行长期执行信用卡“全额计息”条款所导致的。好消息是,这种类似“霸王条款”的规定或将发生改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信用卡逾期计息问题,最高法拟支持按“余额计息”。
在信用卡透支逾期如何支付利息方面,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消费者而言,这有利于降低消费成本;对银行来讲,短期内虽然可能减少一部分收入,但长远来看,却并非没有好处。”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在未能全额归还信用卡的客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一时疏忽,有的未还款额只有上百元,甚至只有几十元。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按照全额基数计算利息,势必会影响用户体验。如果按照未还部分计息,则既符合实情,也照顾了用户感受。
“现在很多互联网金融创新,能够做到随借随还、按日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信用卡还按照授信额度计息,而不是按照实际欠款来计息,并不符合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的原则,容易造成用户流失。”曾刚说。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信用卡业务具有特殊性,如果持卡人按期还款,相当于是银行为用户提供了无利息的资金,而这些资金银行本可以用来放贷。因此,持卡人不按期还款应支付高额违约金。
“国内商业银行收取信用卡违约金,本质上是风控举措,而非盈利手段。违约金针对的是那些恶意透支的持卡人,本意是催促持卡人尽快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当然,信用卡违约金是符合法律精神和商业原则的一种“对价”给付,也是商业银行加强风险防范的一种措施,同时还要有助于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信用卡全额罚息被指“霸王条款”透支全额支付利息部分条款有望成历史
信用卡江湖
■本报见习记者&刘&萌&
因最高法将调整相关法规而“上热搜”——信用卡全额罚息规则受到持卡人的关注程度可见一斑。根据新规,被部分持卡人吐槽为“霸王条款”的信用卡全额罚息,即便还可以躺在信用卡章程上数钱,很可能将面临法院判决环节的“狙击”。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就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方面作出调整。尤其是在针对信用卡透支方面,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与现有银行通行的罚息要求差别较大的调整,信用卡透支全额支付利息的部分条款或成历史。
“全额罚息”备受诟病
所谓全额罚息,指的是在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每一笔消费计算利息。
在目前通行的信用卡还款付息的规定中,对于持卡人透支后未按时还款的情况,绝大多数银行都采取“循环利息”的全额罚息方式计算持卡人的利息。消费者质疑此项收费的合理性已有多年,要求废止全额罚息这项“霸王条款”。
《证券日报》记者拨打某股份制银行客服电话询问了循环利息的计算方法。客服人员给记者举了个例子,假定持卡人账单日为每月7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25日。5月7日银行出具的当期账单包括了从4月7日至5月7日之间的所有交易,假设当期账单内持卡人仅有一笔消费,消费金额为1000元,商户清款时间为4月28日。那么,本期账单显示“本期应还金额”为1000元,“最低还款额”为100元。不同还款情况下,循环利息分别为:若持卡人于5月25日前(包含25日),全额还清1000元,则在6月7日的对账单中循环利息为0元;若持卡人于5月25日前(包含25日),只偿还最低还款额100元,则6月7日的对账单的循环利息为20.3元,具体计算如下:1000元×0.05%×28天(4月28日至5月25日)+()元×0.05%×14天(5月25日至6月7日),循环利息=20.3元。
也就是说,若不能按期还款,所收取的利息将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上一月的全部账单金额从消费当天起至还款日前一天每日所产生的利息,二是剩余未还款金额从还款日当天起至还清日当天每日所产生的利息。
此种还款方式最大的争议就在于,既然持卡人已经如期偿还了部分金额,为何已偿还的金额仍然需要支付利息?
针对上述还款方式,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两种方案:第一,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关于全额付息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对银行此类要求有强制性限制,限制银行以后不能设置此类条款,而是针对此类纠纷的判决依据。
部分银行已取消全额罚息
“全额罚息”确实非常受到持卡人关注,不过,《证券日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有部分银行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
以工商银行为例,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此外,本报记者拨打各银行客服电话发现,浦发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也执行了“分段计息”制度,对于账单未还清的客户,只对未偿还部分从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利息。
2013年,银行业协会公布修订后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明确会员单位应提供“容差容时”服务。目前,大多数银行都会提供3天的容时以及10元人民币的容差服务。
另有少数银行对于“10元”金额的规定放的更宽,例如有两家国有大行的规定分别是“账单金额的1%之内”和“100元之内”。
同时,《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多家银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协议》发现,对于不属于容时、容差范围内的逾期情形,目前绝大多数银行都是全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利息。
按照2017年年初开始施行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一般称为“信用卡新政”),信用卡透支利率的计息规则、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预借现金等项目期限和额度的规则都做了调整,为发卡银行提供了非常大的差异化发展空间。以透支利率为例,该通知从以往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调整为实行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上限为现行透支利率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在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这意味着,持卡人透支利率有了打七折的可能性。
不过,《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多家银行官网公开信息发现,仅有招商银行等少数银行在信用卡透支利率等方面施行差异化策略。
目前,多数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均有类似条款:“甲方在对账单所载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全部欠款的,当期对账单所载消费及通过贷记账户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根据甲方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计欠款余额乘以日利率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全额罚息,银行还对没有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按时还款的,收取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不同银行收取规则大同小异,一般都是按照最低还款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收取,有个别银行采取“阶梯收费”。同时,有多家银行对违约金缴纳金额设定了最低限制。在《证券日报》记者查阅的银行中,有两家股份制银行设定的最低缴纳额最高,为20元。这就意味着,即使持卡人的实际逾期违约金不足20元,也要按照20元来收取。
  如今,银行卡使用已经越来越广泛,但随之而来的卡被盗刷、信用卡逾期等纠纷也越来越多发。此前,由于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出现纠纷时双方各执一词,最终“买单”的往往是持卡人。但今后,这些问题将会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了。昨日,最高法就《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信用卡透支全额罚息、伪卡交易和网络盗刷等问题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不支持信用卡“全额罚息”
这次新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表示对银行“全额罚息”不支持。所谓“全额罚息”,是指如果信用卡持有人未能在发卡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所有欠款,发卡银行将按照到期日全部欠款金额计算利息。举例来说,一位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了10000元,他在还款期限内还了9000元,还剩1000元没还清,但此前银行在收取逾期利息的时候,还是会按照总额10000元来计算利息。极端情况下,持卡人即使还剩1元未还清,银行也会按10000元来计算利息,这也使得这种“全额罚息”的方式备受争议。
此次最高法征求意见稿针对这一问题,提供了两种方案。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以后遇到这种纠纷,持卡人提出要按未还的部分来计算利息,法院应支持。即使办卡时双方有约定,但是持卡人已还款9成以上,主张按未还部分计算利息,法院也应支持。
扬州多家银行已取消
“全额罚息”确实让很多消费者不满,不过,记者发现,事实上,目前扬州有一些银行,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
比如工行,早在几年前就取消了全额罚息了。工商银行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此外,记者也了解到,浦发银行、农行也执行了“分段计息”制度,对于账单未还清的客户,只对未偿还部分从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利息。
此外,有一些银行还推出了“容差还款”的制度。所谓容差,就是一定额度以内的欠款不仅不用担心“全额罚息”,并且银行不收利息,这部分欠款在下个账单日还款时还上就可以了。
记者发现,多数银行这个额度都是设置在“10元以内”,包括建行、交行、招行、中信等。也有的银行放得更宽,比如中行是“账单金额的1%之内”,农行、光大银行则是“100元之内”。
信用卡年息超36%法院不支持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即使你的信用卡确实逾期违约了,但是如果银行对你征收的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等,折算下来年息超过36%,那么法院将不支持。这就杜绝了以前“利滚利”造成天价违约金的现象发生。
意见稿还规定,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用卡习惯、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表现等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持卡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卡行发送了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的通知后,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银行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院拟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全额罚息、盗刷等银行卡纠纷判决
本报记者&李玉敏&北京报道
近年来,随着银行卡发行量、交易额的增加,大量因信用卡透支、银行卡盗刷、网银盗刷等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且案件判决结果也是五花八门,引起了各界关注。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就银行卡纠纷中的一些争议焦点出台统一司法解释进行规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街法庭每年审理金融类的民商事案件1万余起,其中7000件左右都是银行卡纠纷,占比达70%。金融街法庭庭长刘建勋也曾参加该司法解释的专家论证。
刘建勋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拟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对信用卡纠纷中的计息方式进行了明确,草案中的两个方案都是按照未偿还额计息的意思。对于银行卡盗刷中的举证责任,草案中也进行了分配,持卡人证明盗刷的存在,而银行则承担相应的及时告知义务。
“全额罚息”将叫停
在征求意稿中,明确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纠纷的范围包括持卡人与银行、非银支付机构以及特约商户等之间的纠纷。
在信用卡的透支中,此前饱受诟病的是逾期后的“全额罚息”,即部分未归还,按照全部透支额作为基数计算罚息。典型案例是,2016年,央视主持人李晓东因为全额罚息而起诉建设银行。
在拟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最高院就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给出了两种方案。方案一为:“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为,“发卡行全额计息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某股份行信用卡中心人士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信用卡罚息是银行的重要收入来源,这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信用卡收入。不过全额计息这一制度,近年来多家银行都有了松动,还有十几家银行都推出了‘容时容差’政策。容时是指还款期持卡人没按时偿还,银行再给一点宽限期,一般是3天,宽限期内及时还款就视为按时还款。容差就是还款时有小额的金额未归还,一般是10元,视为全额归还,剩余的计入下期账单。”
在前述草案中,还借鉴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对信用卡利息做了约定。规定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不予支持,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给予支持,24%-36%部分持卡人自愿支付后不能要求返还。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规定有待商榷,信用卡可以无抵押无担保透支,实际上银行承担了巨大的风险。信用卡的初衷,就是让信用良好的人,便捷地使用信用卡支付结算,能在一定时间内免费使用资金;让不讲信用的人承担更多责任。并且银行是盈利性法人机构,如果银行无法盈利,最终结果是不便于广大消费者。
明确盗刷举证责任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银行卡盗刷和网银被盗事件,纠纷迭出,相似的案子各法院的判决不尽相同。
最高院拟出台的司法解释草案中明确了“伪卡交易”中各自的责任。比如,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
而发卡银行如果主张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刘建勋认为,这在银行和持卡人之间分配了不同的举证责任。我们最基本的出发点是,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是安全的,每当发生一笔纠纷,应当先推定,是持卡人本人所为。这时持卡人就要证明不是本人,存在盗刷。银行如果说不属于盗刷,就要证明这笔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所为或者其授权的交易。
在草案中,还明确了发卡银行的通知义务。如果因发卡行未及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而持卡人则负有告知、报警或挂失义务。如持卡人“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果证明是“伪卡交易”的,则银行应向借记卡持卡人支付本金和利息。信用卡发生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而持卡人则可以要求银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并赔偿。
(编辑:马春园,邮箱)
  ■&社论
银行业如果再固守原有的“店大欺客”模式,尽管一时能够收取高额利息,但是长远看只会进一步把消费者推向互联网新兴支付渠道。
一起来做一道数学题如何?
假如你用信用卡透支了1万元,你在还款期内还了9900元,还剩100块没还,逾期日利息为万分之五,那么逾期一天后你该交多少利息?对于这道题,你可能给出的答案是:五分钱。但银行会告诉你,“正确答案是五块”。
最高人民法院6月6日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明确,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被业内人士看做是全额罚息有望终结的一个信号。“全额罚息”,顾名思义,就是用户信用卡透支,哪怕疏忽只剩下一两百没还,最终还是要对全部消费金额进行计息。
2017年,央视主持人李晓东因信用卡有69元未还清而遭遇全额罚息,将建设银行告上法庭,引发关注。李晓东刷信用卡消费18869.36元,因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剩下69.36元没还清,10天后产生了317.43元利息。
之所以会产生如此高的利息,是因为银行在计算利息时,选择的是当期全部消费金额,而不是持卡人未归还的数额,日息达万分之五。类似这样的事件,其实经常见诸新闻。持卡人与银行常就信用卡利息的计算结果产生分歧,但是在个案最终的结果不尽相同。
从目前各大银行的政策来看,“全额罚息”的信用卡罚息政策基本是业内通行规则。但是,在持卡人申请与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大部分银行对于“全额罚息”这种计息方式未向持卡人进行详细的说明与告知,很多持卡人并不知道银行具体是如何计算信用卡利息的。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了逾期罚息,银行计算所得的高额利息往往让持卡人难以接受。
可以说,这种计息方式本身一直就存在诸多争议。此次最高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这一导向,对于消费者来说显然是个积极的信号:以往那些隐藏在水面之下的不合理收费又少了一块。而对于传统银行来说,那些利用法律模糊地带所产生的巨大奶酪也少了一块。
这对银行业来说,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在信用消费时代,互联网信用支付不断在打破传统银行的边界,探索更多的可能性,连消费形式都开始出现质的变化。在此情况下,银行业如果再固守原有的“店大欺客”模式,尽管一时能够收取高额利息,但长远看只会进一步把消费者推向互联网新兴支付渠道。
信用消费未来毫无疑问是可以预见的巨大市场,我们反观当下的互联网信用支付已经拓展至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连租房、租车、租手机的信用消费场景也开始不断出现,信用消费的市场,其实早已经不局限在传统的信用卡刷卡,而是更大的商业可能。而这样依靠创新商业模式所发掘的潜力,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更有价值也更有想象空间,远不是当下的利用法律模糊地带所获取的这些“蝇头小利”能够比拟的。
我们乐见法律在消费者保护上的不断完善,这事实上也是给接下来的信用消费竞争红海铺好了更为坚实的赛道:当信用消费成为主流支付方式时,金融机构在前端所给消费者提供的更多选择,根本上有赖于后端有更好的消费者防护盾牌。
  本报北京6月6日电&&(记者徐隽)为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6月6日,最高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中国法院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日。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共27条。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主体之间因申领、使用银行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该规定。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
针对信用卡透支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两个方案。方案一规定,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方案二规定,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90%,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伪卡交易是近年来银行卡纠纷常见的原因。所谓伪卡交易,是指他人伪造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用卡习惯、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表现等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领域的司法实践问题。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拟对“全额计息”引发的纠纷认定作出统一规定。对此有观点认为,一直备受争议的“全额计息”有望被打破。在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看来,全额计息的方式有望结束。“最高法此次对此前有争议的地方表明了态度对余额计息的方式予以支持和确认。”郭田勇说。而在业内人士看来,银行对“全额罚息”的态度在变化,“比如给予借款人几天的免息期,或者未偿还金额低于10元视为全额还款等”。
何为“全额罚息”?
信用卡还款“全额罚息”,也叫“全额计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部欠款,就要对全部消费金额进行计息。而部分计息则是将到期未还部分计息。对此,不少人质疑全额罚息是“霸王条款”。
打个比方,小明使用信用卡透支了10000元,他在还款期限内还了7000元,不过银行在收取欠款利息的时候,还是按照10000元计算,就是全额计息。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差额计息的方式更加合理和人性化,但要考虑到国内银行业的信用卡都有免息期的红利政策。“有些国家信用卡没有免息期,用户刷完卡后,第二天开始计息,对未还的钱进行计息。”郭田勇说,目前国内信用卡有20多天的免息期,在免息期内偿还欠款,不用付任何利息。
针对“全额罚息”,中国银行业协会曾发布《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其中第十四条指出,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务”,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
最高法提供两种解决方案
最高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提供了两种方案。
方案一: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小明已偿还最低还款额,主张银行应该按没有还清的3000元而不是全款10000元计算透支利息时,法院应该支持。
方案二: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发卡行此前对如何收取利息跟小明说得清清楚楚了,这时如果小明偿还了9000元,那么他仍然可以主张,银行只对未偿还的1000元收取透支利息,这时法院也应该支持小明。
央视主持人曾因全额罚息告银行
信用卡全额罚息的争议由来已久。2017年,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因信用卡有69元未还清而遭遇全额计息,将建设银行告上法庭,引发关注。
李晓东的代理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晏艳彼时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建行的计息方式并非根据其未逾期的69.36元来收取利息,而是以其当月账单的刷卡消费总额来计算。此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计息的基数是否应为69.36元,以及银行是否充分地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等方面。
据媒体报道,李晓东一审败诉,此后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建行全额计息的规则计算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透支利息即违约金应予以适当减少,于是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还多扣划的金额。
李晓东曾在微博上表示,法院虽然没有将银行的“霸王条款”予以撤销,但将全额罚息比例降低。可以预见将来主管部门会对此项不合理规定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调整。
“新规向消费者保护倾斜”
对于最高法拟出台的这一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是“重大进步”。杨东说,按照传统惯例并基于银行的强势地位,银行在信用卡透支后利息计算时,往往按照“全额计息”的方式收取利息,这对消费者不利,“最高法拟作出的这一规定可以给消费者更多保护,体现向金融消费者保护倾斜的态度”。
杨东说,此前对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计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要靠银行业行内的通俗做法。有记者曾对银行信用卡计息方法做过调查统计,发现大部分银行为全额计息,而且除了全额计息外,银行还对到期不还款的信用卡使用者收取违约金。
全额计息的方式有望结束?
不过,在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看来,全额计息的方式有望结束。“最高法此次对此前有争议的地方表明了态度对余额计息的方式予以支持和确认。”郭田勇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协创中心研究员李虹含认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对“最低还款额”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要求如果有最低还款额,且支付利息的被认为是法律允许透支。这与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概念相一致,但更加明确。
“部分银行实行有条件宽容”
昨日,五大行一信用卡中心人员向记者表示,“国内大部分银行实行全额计息的方式,也有部分银行实行有条件宽容政策,比如在客户应还未还款不超过10元的情况下,不算逾期,不收利息,不报人行记录。”
在一位上市城商行高管看来,随着银行对信用卡定位的转变,银行对“全额罚息”的态度在变化,“比如给予借款人几天的免息期,或者未偿还金额低于10元视为全额还款等”。
“最初,银行把信用卡当成信用类贷款,但给予了客户一个月的免息期,对银行来说,这块资产并未真正体现其价值。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通过收取逾期贷款的利息来赚钱。”上述银行人士表示,随着舆论关注、市场环境的变化等,银行对逾期贷款的罚息变得“宽容”。“这种‘宽容’背后的逻辑有两个,第一,银行把信用卡当成抓住优质客户的切口;第二,与全额罚息相比,信用卡分期利率不低、也更合理,同时也可以赚取手续费。”
被盗刷如何争取先行赔付?
规定:关于网络“盗刷”现象,最高法也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发卡行、电信运营商的责任、义务做了划分。在备受关注的“先行赔付”上,征求意见稿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发卡行承诺先行赔付持卡人银行卡网络盗刷损失,持卡人据此请求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他人冒用持卡人的名义更换手机用户身份识别卡,电信运营商未尽审慎审核义务予以更换,导致持卡人未能收到银行卡账户变动手机短信通知,持卡人请求电信运营商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背景:2016年,新京报曾报道,北京许先生在回复诈骗短信后银行卡、支付工具中积蓄被盗走。而由于涉及多家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电信运营商,许先生刚开始遇到了理赔困难,只有第三方支付机构答应赔偿部分损失。
解读:“盗刷问题,多数涉及刑事案件,以往的做法是等刑事案件处理后,受害者对运营商和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才能实质性开启。”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说,最高法本次意见,正是看到了这个问题,才给予受损害一方更多救济途径,一旦非银机构未履行安全义务,存在安全缺陷,与持卡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前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非银支付机构或发卡行在合同中承诺或者单方允诺“先行赔付”,则应当对受到财产损害的金融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
在肖飒看来,关于电信运营商的责任,金融消费者作为原告要证明对方未尽审慎审核义务。
新京报记者&侯润芳&陈鹏&宓迪&王梦遥&实习生&王健楠
废除信用卡全额计息“霸王条款” 最高法拟出银行卡纠纷审理新规
⊙魏倩 ○编辑 陈羽
一则事关70亿张银行卡持卡人利益的司法新规有望出台。
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明确如何审理信用卡透支计息、伪卡交易等纠纷案件。
近年来,随着持卡人数量的增长,相关纠纷有爆发式增长趋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操作也不统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婷婷说,这个司法解释规定,业内其实早有呼声,一旦实施将倒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优化业务流程,更加积极地履行合理提示及安全保障义务。
全额计息“霸王条款”有望打破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以及审理中程序性问题,条条具有极强针对性。
其中,《规定》第二条就信用卡全额计息问题明确给出两个方案。
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是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谓全额计息,也叫“全额罚息”,是指虽已部分还款但仍按照总透支额来计息,是银行多年来普遍使用的信用卡计息原则,是由银行起草相关协议,持卡人被动选择同意,双方并不平等的“霸王条款”。
如今最高法给出两个方案,陈婷婷解释,方案一不管“全额罚息”条款在形式上多完备,只要持卡人还过款并提出异议,法院就会按照实际欠款计算罚息;第二个方案基本上支持银行的主张,但前提是银行要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并且持卡人的还款没有达到90%。
《规定》还对利率幅度进行了细化,与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一致。《规定》明确,对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年利率低于2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36%则不予支持;介于24%至36%之间,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直以来,信用卡透支的利息及滞纳金都是复利计算,算下来年化利率远超36%,对此大多数持卡人未必十分清楚。
《规定》另一大亮点是对证据问题的重视,对不同情形下举证的具体方法(证据种类)、证据的提交义务、举证不利后果的最终负担等均有涉及,同时在网络盗刷中还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和电信运营商的责任,这将有利于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纠纷案件的审理。
倒逼银行调整计息规则?
最高法之所以拟发布上述《规定》,与这些年来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引发的银行卡纠纷爆发式增长不无关系。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第一季度末,全国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70.13亿张,环比增长4.79%。其中,借记卡在用发卡数量64亿张,环比增长4.84%;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6.12亿张,环比增长4.23%。
相关纠纷自然随之上升。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白皮书》显示,在受理的金融消费者纠纷案件中,信用卡纠纷数量最多,共19830件,占60.82%。
据了解,因信用卡“惹”来的纠纷缘由,主要集中在恶意透支、恢复信用记录、天价滞纳金等。然而仅“全额计息”方式引发的纠纷,法院审理起来判决就难统一,审理过程比较让人“头痛”。2017年5月,有持卡人因刷信用卡消费接近2万元,但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大约剩余70元未偿还,10天后产生了约300元的利息,即被“全额计息”。持卡人认为不合理,将该行告上法庭,结果一审败诉,二审改判后才获得胜诉。
这种“全额计息”方式引发的纠纷案件究竟如何审理,此次在上述《规定》中得到明确,指明了可能的裁判路径。
陈婷婷表示,《规定》对于消减当前法律与现实存在的摩擦、统一司案件审理思路、在平衡保护各方权利的基础上构建出具体的“维权地图”,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在上述案件结案后,就有业内人士建议银行调整计息规则。不过,银行信用卡收入主要依靠刷卡手续费和利息,现行计息规则显然对发卡行更为有利,《规定》是否会倒逼银行主动调整计息规则,恐怕还有待观察。
  信用卡全额计息霸王条款松动
信用卡账单只有部分未还,却被按照账单全额收取了利息,一直被不少持卡人诟病为“霸王条款”。6月6日,最高法网站公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在信用卡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方面提出两个方案,一是支持按未还部分计息,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未还部分占比,若不到10%则支持按未还部分计息。在分析人士看来,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支持信用卡采用余额计息方式,而非全额计息。不过,这并非意味着全额计息将正式告别历史舞台,业内人士指出,从银行角度来看,会更加关注持卡人的逾期意图,从而衡量业务风险。
逾期计息再成焦点
意见稿发布后,备受关注的一个焦点就是信用卡的逾期计息问题。意见稿给出两个方案,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是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90%,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看出,最高法明确支持余额计息,而非全额计息。这一表态颇为重要,因为此前不少银行全额计息的做法饱受争议。以今年初的一个相关事件为例,央视一位主持人使用某国有大行信用卡消费约1.9万元,因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仅剩69.36元没还清,10天后产生了317.43元利息。
该事件引发舆论热潮,不少持卡人都认为银行全额计息的方式有些“简单粗暴”,甚至是“霸王条款”。不过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近年已有不少银行陆续执行分层计息等政策,取消了全额计息法。
重点在于界定是否为恶意逾期
从持卡人角度看的一些“不合理”政策,转到银行角度来看,一定程度上是因为难以界定持卡人逾期行为属于善意还是恶意。
最高法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上述两个方案设定的区别也正在于此。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分析称,方案一支持的是按未还部分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卡账单由“最低还款”和“未还账单”两部分组成,且通常银行最低还款比例只在一成左右,也就是说,未还部分最高可达九成。一位持卡人如果只还一成账单,是较难分辨是善意逾期还是恶意逾期的。
信用卡市场资深研究人士董峥也表示,用户如果选择了最低还款,占用了银行资金,也相当于默认接受银行的条件。方案二更合理的地方在于扩大了容差服务,假设1万元账单还了9000元,有1000元没还,持卡人要求只对这1000元未还付息,法院是支持的。“这比起几万元账单没还零头却被计全息的容差性大了许多。”董峥进一步表示,很多持卡人还款时都可能会“记整不记零”,比如账单2735.7元,可能只记2700元,但这种逾期则多数为善意逾期。
这个相对更好界定逾期属性且扩大了容差的方案得到多位业内人士的支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协创中心研究员李虹含表示,此次最高法对“最低还款额”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要求如果有最低还款额,且支付利息的,被认为是法律允许透支。这与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概念相一致,但更加明确。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也认为,第二种方案相对而言更注重强调发卡行的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且设定了90%的标准线,对持卡人而言相对更有利。
趋向规范监管
除了对信用卡逾期计息的规范,最高法还在伪卡交易和网络盗刷这两类常见的银行卡纠纷领域提出意见。
在伪卡交易方面,意见稿指出,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发卡行举证证明持卡人对信用卡伪卡盗刷具有过错,主张在持卡人的过错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发卡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网络盗刷案件上,意见稿明确了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若发卡行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对网络盗刷具有过错,发卡行在持卡人过错范围内减轻责任。
李虹含表示,此次意见稿的发布对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指明了业务品类与规则,银行卡与信用卡监管过程当中的无序化将趋向规范与有效,也有利于促进普通收入群众的消费升级。王德怡同时指出,上述意见仅为征求意见稿,不是最终实施的版本,估计银行方面会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综合各方面意见,权衡利弊,早日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北京商报记者&程维妙
  体验不佳 诟病不少
信用卡“全额计息”将成历史
本报记者 钱箐旎
近来,家住北京市大兴区的龚先生遇到了这样一件事:在使用信用卡消费后,由于未能全额还款产生了很高的利息。“原本以为利息是以欠款为基数,但最后发现银行竟然以全额为基数来计算利息。”龚先生不解地说。
这一怪现象,是银行长期执行信用卡“全额计息”条款所导致的。好消息是,这种类似“霸王条款”的规定或将发生改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信用卡逾期计息问题,最高法拟支持按“余额计息”。
在信用卡透支逾期如何支付利息方面,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消费者而言,这有利于降低消费成本;对银行来讲,短期内虽然可能减少一部分收入,但长远来看,却并非没有好处。”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在未能全额归还信用卡的客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一时疏忽,有的未还款额只有上百元,甚至只有几十元。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按照全额基数计算利息,势必会影响用户体验。如果按照未还部分计息,则既符合实情,也照顾了用户感受。
“现在很多互联网金融创新,能够做到随借随还、按日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信用卡还按照授信额度计息,而不是按照实际欠款来计息,并不符合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的原则,容易造成用户流失。”曾刚说。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信用卡业务具有特殊性,如果持卡人按期还款,相当于是银行为用户提供了无利息的资金,而这些资金银行本可以用来放贷。因此,持卡人不按期还款应支付高额违约金。
“国内商业银行收取信用卡违约金,本质上是风控举措,而非盈利手段。违约金针对的是那些恶意透支的持卡人,本意是催促持卡人尽快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当然,信用卡违约金是符合法律精神和商业原则的一种“对价”给付,也是商业银行加强风险防范的一种措施,同时还要有助于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信用卡全额罚息被指“霸王条款”透支全额支付利息部分条款有望成历史
信用卡江湖
■本报见习记者&刘&萌&
因最高法将调整相关法规而“上热搜”——信用卡全额罚息规则受到持卡人的关注程度可见一斑。根据新规,被部分持卡人吐槽为“霸王条款”的信用卡全额罚息,即便还可以躺在信用卡章程上数钱,很可能将面临法院判决环节的“狙击”。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就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方面作出调整。尤其是在针对信用卡透支方面,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与现有银行通行的罚息要求差别较大的调整,信用卡透支全额支付利息的部分条款或成历史。
“全额罚息”备受诟病
所谓全额罚息,指的是在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每一笔消费计算利息。
在目前通行的信用卡还款付息的规定中,对于持卡人透支后未按时还款的情况,绝大多数银行都采取“循环利息”的全额罚息方式计算持卡人的利息。消费者质疑此项收费的合理性已有多年,要求废止全额罚息这项“霸王条款”。
《证券日报》记者拨打某股份制银行客服电话询问了循环利息的计算方法。客服人员给记者举了个例子,假定持卡人账单日为每月7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25日。5月7日银行出具的当期账单包括了从4月7日至5月7日之间的所有交易,假设当期账单内持卡人仅有一笔消费,消费金额为1000元,商户清款时间为4月28日。那么,本期账单显示“本期应还金额”为1000元,“最低还款额”为100元。不同还款情况下,循环利息分别为:若持卡人于5月25日前(包含25日),全额还清1000元,则在6月7日的对账单中循环利息为0元;若持卡人于5月25日前(包含25日),只偿还最低还款额100元,则6月7日的对账单的循环利息为20.3元,具体计算如下:1000元×0.05%×28天(4月28日至5月25日)+()元×0.05%×14天(5月25日至6月7日),循环利息=20.3元。
也就是说,若不能按期还款,所收取的利息将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上一月的全部账单金额从消费当天起至还款日前一天每日所产生的利息,二是剩余未还款金额从还款日当天起至还清日当天每日所产生的利息。
此种还款方式最大的争议就在于,既然持卡人已经如期偿还了部分金额,为何已偿还的金额仍然需要支付利息?
针对上述还款方式,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两种方案:第一,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关于全额付息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对银行此类要求有强制性限制,限制银行以后不能设置此类条款,而是针对此类纠纷的判决依据。
部分银行已取消全额罚息
“全额罚息”确实非常受到持卡人关注,不过,《证券日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有部分银行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
以工商银行为例,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此外,本报记者拨打各银行客服电话发现,浦发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也执行了“分段计息”制度,对于账单未还清的客户,只对未偿还部分从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利息。
2013年,银行业协会公布修订后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明确会员单位应提供“容差容时”服务。目前,大多数银行都会提供3天的容时以及10元人民币的容差服务。
另有少数银行对于“10元”金额的规定放的更宽,例如有两家国有大行的规定分别是“账单金额的1%之内”和“100元之内”。
同时,《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多家银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协议》发现,对于不属于容时、容差范围内的逾期情形,目前绝大多数银行都是全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利息。
按照2017年年初开始施行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一般称为“信用卡新政”),信用卡透支利率的计息规则、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预借现金等项目期限和额度的规则都做了调整,为发卡银行提供了非常大的差异化发展空间。以透支利率为例,该通知从以往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调整为实行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上限为现行透支利率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在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这意味着,持卡人透支利率有了打七折的可能性。
不过,《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多家银行官网公开信息发现,仅有招商银行等少数银行在信用卡透支利率等方面施行差异化策略。
目前,多数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均有类似条款:“甲方在对账单所载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全部欠款的,当期对账单所载消费及通过贷记账户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根据甲方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计欠款余额乘以日利率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全额罚息,银行还对没有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按时还款的,收取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不同银行收取规则大同小异,一般都是按照最低还款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收取,有个别银行采取“阶梯收费”。同时,有多家银行对违约金缴纳金额设定了最低限制。在《证券日报》记者查阅的银行中,有两家股份制银行设定的最低缴纳额最高,为20元。这就意味着,即使持卡人的实际逾期违约金不足20元,也要按照20元来收取。
  如今,银行卡使用已经越来越广泛,但随之而来的卡被盗刷、信用卡逾期等纠纷也越来越多发。此前,由于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出现纠纷时双方各执一词,最终“买单”的往往是持卡人。但今后,这些问题将会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了。昨日,最高法就《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信用卡透支全额罚息、伪卡交易和网络盗刷等问题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不支持信用卡“全额罚息”
这次新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表示对银行“全额罚息”不支持。所谓“全额罚息”,是指如果信用卡持有人未能在发卡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所有欠款,发卡银行将按照到期日全部欠款金额计算利息。举例来说,一位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了10000元,他在还款期限内还了9000元,还剩1000元没还清,但此前银行在收取逾期利息的时候,还是会按照总额10000元来计算利息。极端情况下,持卡人即使还剩1元未还清,银行也会按10000元来计算利息,这也使得这种“全额罚息”的方式备受争议。
此次最高法征求意见稿针对这一问题,提供了两种方案。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以后遇到这种纠纷,持卡人提出要按未还的部分来计算利息,法院应支持。即使办卡时双方有约定,但是持卡人已还款9成以上,主张按未还部分计算利息,法院也应支持。
扬州多家银行已取消
“全额罚息”确实让很多消费者不满,不过,记者发现,事实上,目前扬州有一些银行,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
比如工行,早在几年前就取消了全额罚息了。工商银行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此外,记者也了解到,浦发银行、农行也执行了“分段计息”制度,对于账单未还清的客户,只对未偿还部分从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利息。
此外,有一些银行还推出了“容差还款”的制度。所谓容差,就是一定额度以内的欠款不仅不用担心“全额罚息”,并且银行不收利息,这部分欠款在下个账单日还款时还上就可以了。
记者发现,多数银行这个额度都是设置在“10元以内”,包括建行、交行、招行、中信等。也有的银行放得更宽,比如中行是“账单金额的1%之内”,农行、光大银行则是“100元之内”。
信用卡年息超36%法院不支持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即使你的信用卡确实逾期违约了,但是如果银行对你征收的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等,折算下来年息超过36%,那么法院将不支持。这就杜绝了以前“利滚利”造成天价违约金的现象发生。
意见稿还规定,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用卡习惯、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表现等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持卡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卡行发送了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的通知后,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银行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院拟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全额罚息、盗刷等银行卡纠纷判决
本报记者&李玉敏&北京报道
近年来,随着银行卡发行量、交易额的增加,大量因信用卡透支、银行卡盗刷、网银盗刷等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且案件判决结果也是五花八门,引起了各界关注。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就银行卡纠纷中的一些争议焦点出台统一司法解释进行规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街法庭每年审理金融类的民商事案件1万余起,其中7000件左右都是银行卡纠纷,占比达70%。金融街法庭庭长刘建勋也曾参加该司法解释的专家论证。
刘建勋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拟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对信用卡纠纷中的计息方式进行了明确,草案中的两个方案都是按照未偿还额计息的意思。对于银行卡盗刷中的举证责任,草案中也进行了分配,持卡人证明盗刷的存在,而银行则承担相应的及时告知义务。
“全额罚息”将叫停
在征求意稿中,明确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纠纷的范围包括持卡人与银行、非银支付机构以及特约商户等之间的纠纷。
在信用卡的透支中,此前饱受诟病的是逾期后的“全额罚息”,即部分未归还,按照全部透支额作为基数计算罚息。典型案例是,2016年,央视主持人李晓东因为全额罚息而起诉建设银行。
在拟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最高院就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给出了两种方案。方案一为:“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为,“发卡行全额计息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某股份行信用卡中心人士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信用卡罚息是银行的重要收入来源,这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信用卡收入。不过全额计息这一制度,近年来多家银行都有了松动,还有十几家银行都推出了‘容时容差’政策。容时是指还款期持卡人没按时偿还,银行再给一点宽限期,一般是3天,宽限期内及时还款就视为按时还款。容差就是还款时有小额的金额未归还,一般是10元,视为全额归还,剩余的计入下期账单。”
在前述草案中,还借鉴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对信用卡利息做了约定。规定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不予支持,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给予支持,24%-36%部分持卡人自愿支付后不能要求返还。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规定有待商榷,信用卡可以无抵押无担保透支,实际上银行承担了巨大的风险。信用卡的初衷,就是让信用良好的人,便捷地使用信用卡支付结算,能在一定时间内免费使用资金;让不讲信用的人承担更多责任。并且银行是盈利性法人机构,如果银行无法盈利,最终结果是不便于广大消费者。
明确盗刷举证责任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银行卡盗刷和网银被盗事件,纠纷迭出,相似的案子各法院的判决不尽相同。
最高院拟出台的司法解释草案中明确了“伪卡交易”中各自的责任。比如,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
而发卡银行如果主张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刘建勋认为,这在银行和持卡人之间分配了不同的举证责任。我们最基本的出发点是,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是安全的,每当发生一笔纠纷,应当先推定,是持卡人本人所为。这时持卡人就要证明不是本人,存在盗刷。银行如果说不属于盗刷,就要证明这笔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所为或者其授权的交易。
在草案中,还明确了发卡银行的通知义务。如果因发卡行未及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而持卡人则负有告知、报警或挂失义务。如持卡人“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果证明是“伪卡交易”的,则银行应向借记卡持卡人支付本金和利息。信用卡发生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而持卡人则可以要求银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并赔偿。
(编辑:马春园,邮箱)
  ■&社论
银行业如果再固守原有的“店大欺客”模式,尽管一时能够收取高额利息,但是长远看只会进一步把消费者推向互联网新兴支付渠道。
一起来做一道数学题如何?
假如你用信用卡透支了1万元,你在还款期内还了9900元,还剩100块没还,逾期日利息为万分之五,那么逾期一天后你该交多少利息?对于这道题,你可能给出的答案是:五分钱。但银行会告诉你,“正确答案是五块”。
最高人民法院6月6日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明确,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被业内人士看做是全额罚息有望终结的一个信号。“全额罚息”,顾名思义,就是用户信用卡透支,哪怕疏忽只剩下一两百没还,最终还是要对全部消费金额进行计息。
2017年,央视主持人李晓东因信用卡有69元未还清而遭遇全额罚息,将建设银行告上法庭,引发关注。李晓东刷信用卡消费18869.36元,因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剩下69.36元没还清,10天后产生了317.43元利息。
之所以会产生如此高的利息,是因为银行在计算利息时,选择的是当期全部消费金额,而不是持卡人未归还的数额,日息达万分之五。类似这样的事件,其实经常见诸新闻。持卡人与银行常就信用卡利息的计算结果产生分歧,但是在个案最终的结果不尽相同。
从目前各大银行的政策来看,“全额罚息”的信用卡罚息政策基本是业内通行规则。但是,在持卡人申请与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大部分银行对于“全额罚息”这种计息方式未向持卡人进行详细的说明与告知,很多持卡人并不知道银行具体是如何计算信用卡利息的。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了逾期罚息,银行计算所得的高额利息往往让持卡人难以接受。
可以说,这种计息方式本身一直就存在诸多争议。此次最高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这一导向,对于消费者来说显然是个积极的信号:以往那些隐藏在水面之下的不合理收费又少了一块。而对于传统银行来说,那些利用法律模糊地带所产生的巨大奶酪也少了一块。
这对银行业来说,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在信用消费时代,互联网信用支付不断在打破传统银行的边界,探索更多的可能性,连消费形式都开始出现质的变化。在此情况下,银行业如果再固守原有的“店大欺客”模式,尽管一时能够收取高额利息,但长远看只会进一步把消费者推向互联网新兴支付渠道。
信用消费未来毫无疑问是可以预见的巨大市场,我们反观当下的互联网信用支付已经拓展至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连租房、租车、租手机的信用消费场景也开始不断出现,信用消费的市场,其实早已经不局限在传统的信用卡刷卡,而是更大的商业可能。而这样依靠创新商业模式所发掘的潜力,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更有价值也更有想象空间,远不是当下的利用法律模糊地带所获取的这些“蝇头小利”能够比拟的。
我们乐见法律在消费者保护上的不断完善,这事实上也是给接下来的信用消费竞争红海铺好了更为坚实的赛道:当信用消费成为主流支付方式时,金融机构在前端所给消费者提供的更多选择,根本上有赖于后端有更好的消费者防护盾牌。
  本报北京6月6日电&&(记者徐隽)为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6月6日,最高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中国法院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日。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共27条。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主体之间因申领、使用银行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该规定。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
针对信用卡透支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两个方案。方案一规定,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方案二规定,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90%,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伪卡交易是近年来银行卡纠纷常见的原因。所谓伪卡交易,是指他人伪造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用卡习惯、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表现等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领域的司法实践问题。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拟对“全额计息”引发的纠纷认定作出统一规定。对此有观点认为,一直备受争议的“全额计息”有望被打破。在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看来,全额计息的方式有望结束。“最高法此次对此前有争议的地方表明了态度对余额计息的方式予以支持和确认。”郭田勇说。而在业内人士看来,银行对“全额罚息”的态度在变化,“比如给予借款人几天的免息期,或者未偿还金额低于10元视为全额还款等”。
何为“全额罚息”?
信用卡还款“全额罚息”,也叫“全额计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部欠款,就要对全部消费金额进行计息。而部分计息则是将到期未还部分计息。对此,不少人质疑全额罚息是“霸王条款”。
打个比方,小明使用信用卡透支了10000元,他在还款期限内还了7000元,不过银行在收取欠款利息的时候,还是按照10000元计算,就是全额计息。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差额计息的方式更加合理和人性化,但要考虑到国内银行业的信用卡都有免息期的红利政策。“有些国家信用卡没有免息期,用户刷完卡后,第二天开始计息,对未还的钱进行计息。”郭田勇说,目前国内信用卡有20多天的免息期,在免息期内偿还欠款,不用付任何利息。
针对“全额罚息”,中国银行业协会曾发布《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其中第十四条指出,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务”,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
最高法提供两种解决方案
最高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提供了两种方案。
方案一: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小明已偿还最低还款额,主张银行应该按没有还清的3000元而不是全款10000元计算透支利息时,法院应该支持。
方案二: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发卡行此前对如何收取利息跟小明说得清清楚楚了,这时如果小明偿还了9000元,那么他仍然可以主张,银行只对未偿还的1000元收取透支利息,这时法院也应该支持小明。
央视主持人曾因全额罚息告银行
信用卡全额罚息的争议由来已久。2017年,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因信用卡有69元未还清而遭遇全额计息,将建设银行告上法庭,引发关注。
李晓东的代理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晏艳彼时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建行的计息方式并非根据其未逾期的69.36元来收取利息,而是以其当月账单的刷卡消费总额来计算。此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计息的基数是否应为69.36元,以及银行是否充分地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等方面。
据媒体报道,李晓东一审败诉,此后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建行全额计息的规则计算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透支利息即违约金应予以适当减少,于是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还多扣划的金额。
李晓东曾在微博上表示,法院虽然没有将银行的“霸王条款”予以撤销,但将全额罚息比例降低。可以预见将来主管部门会对此项不合理规定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调整。
“新规向消费者保护倾斜”
对于最高法拟出台的这一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是“重大进步”。杨东说,按照传统惯例并基于银行的强势地位,银行在信用卡透支后利息计算时,往往按照“全额计息”的方式收取利息,这对消费者不利,“最高法拟作出的这一规定可以给消费者更多保护,体现向金融消费者保护倾斜的态度”。
杨东说,此前对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计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要靠银行业行内的通俗做法。有记者曾对银行信用卡计息方法做过调查统计,发现大部分银行为全额计息,而且除了全额计息外,银行还对到期不还款的信用卡使用者收取违约金。
全额计息的方式有望结束?
不过,在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看来,全额计息的方式有望结束。“最高法此次对此前有争议的地方表明了态度对余额计息的方式予以支持和确认。”郭田勇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协创中心研究员李虹含认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对“最低还款额”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要求如果有最低还款额,且支付利息的被认为是法律允许透支。这与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概念相一致,但更加明确。
“部分银行实行有条件宽容”
昨日,五大行一信用卡中心人员向记者表示,“国内大部分银行实行全额计息的方式,也有部分银行实行有条件宽容政策,比如在客户应还未还款不超过10元的情况下,不算逾期,不收利息,不报人行记录。”
在一位上市城商行高管看来,随着银行对信用卡定位的转变,银行对“全额罚息”的态度在变化,“比如给予借款人几天的免息期,或者未偿还金额低于10元视为全额还款等”。
“最初,银行把信用卡当成信用类贷款,但给予了客户一个月的免息期,对银行来说,这块资产并未真正体现其价值。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通过收取逾期贷款的利息来赚钱。”上述银行人士表示,随着舆论关注、市场环境的变化等,银行对逾期贷款的罚息变得“宽容”。“这种‘宽容’背后的逻辑有两个,第一,银行把信用卡当成抓住优质客户的切口;第二,与全额罚息相比,信用卡分期利率不低、也更合理,同时也可以赚取手续费。”
被盗刷如何争取先行赔付?
规定:关于网络“盗刷”现象,最高法也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发卡行、电信运营商的责任、义务做了划分。在备受关注的“先行赔付”上,征求意见稿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发卡行承诺先行赔付持卡人银行卡网络盗刷损失,持卡人据此请求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他人冒用持卡人的名义更换手机用户身份识别卡,电信运营商未尽审慎审核义务予以更换,导致持卡人未能收到银行卡账户变动手机短信通知,持卡人请求电信运营商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背景:2016年,新京报曾报道,北京许先生在回复诈骗短信后银行卡、支付工具中积蓄被盗走。而由于涉及多家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电信运营商,许先生刚开始遇到了理赔困难,只有第三方支付机构答应赔偿部分损失。
解读:“盗刷问题,多数涉及刑事案件,以往的做法是等刑事案件处理后,受害者对运营商和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才能实质性开启。”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说,最高法本次意见,正是看到了这个问题,才给予受损害一方更多救济途径,一旦非银机构未履行安全义务,存在安全缺陷,与持卡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前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非银支付机构或发卡行在合同中承诺或者单方允诺“先行赔付”,则应当对受到财产损害的金融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
在肖飒看来,关于电信运营商的责任,金融消费者作为原告要证明对方未尽审慎审核义务。
新京报记者&侯润芳&陈鹏&宓迪&王梦遥&实习生&王健楠
废除信用卡全额计息“霸王条款” 最高法拟出银行卡纠纷审理新规
⊙魏倩 ○编辑 陈羽
一则事关70亿张银行卡持卡人利益的司法新规有望出台。
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明确如何审理信用卡透支计息、伪卡交易等纠纷案件。
近年来,随着持卡人数量的增长,相关纠纷有爆发式增长趋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操作也不统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婷婷说,这个司法解释规定,业内其实早有呼声,一旦实施将倒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优化业务流程,更加积极地履行合理提示及安全保障义务。
全额计息“霸王条款”有望打破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以及审理中程序性问题,条条具有极强针对性。
其中,《规定》第二条就信用卡全额计息问题明确给出两个方案。
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是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谓全额计息,也叫“全额罚息”,是指虽已部分还款但仍按照总透支额来计息,是银行多年来普遍使用的信用卡计息原则,是由银行起草相关协议,持卡人被动选择同意,双方并不平等的“霸王条款”。
如今最高法给出两个方案,陈婷婷解释,方案一不管“全额罚息”条款在形式上多完备,只要持卡人还过款并提出异议,法院就会按照实际欠款计算罚息;第二个方案基本上支持银行的主张,但前提是银行要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并且持卡人的还款没有达到90%。
《规定》还对利率幅度进行了细化,与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一致。《规定》明确,对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年利率低于2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36%则不予支持;介于24%至36%之间,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直以来,信用卡透支的利息及滞纳金都是复利计算,算下来年化利率远超36%,对此大多数持卡人未必十分清楚。
《规定》另一大亮点是对证据问题的重视,对不同情形下举证的具体方法(证据种类)、证据的提交义务、举证不利后果的最终负担等均有涉及,同时在网络盗刷中还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和电信运营商的责任,这将有利于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纠纷案件的审理。
倒逼银行调整计息规则?
最高法之所以拟发布上述《规定》,与这些年来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引发的银行卡纠纷爆发式增长不无关系。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第一季度末,全国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70.13亿张,环比增长4.79%。其中,借记卡在用发卡数量64亿张,环比增长4.84%;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6.12亿张,环比增长4.23%。
相关纠纷自然随之上升。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白皮书》显示,在受理的金融消费者纠纷案件中,信用卡纠纷数量最多,共19830件,占60.82%。
据了解,因信用卡“惹”来的纠纷缘由,主要集中在恶意透支、恢复信用记录、天价滞纳金等。然而仅“全额计息”方式引发的纠纷,法院审理起来判决就难统一,审理过程比较让人“头痛”。2017年5月,有持卡人因刷信用卡消费接近2万元,但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大约剩余70元未偿还,10天后产生了约300元的利息,即被“全额计息”。持卡人认为不合理,将该行告上法庭,结果一审败诉,二审改判后才获得胜诉。
这种“全额计息”方式引发的纠纷案件究竟如何审理,此次在上述《规定》中得到明确,指明了可能的裁判路径。
陈婷婷表示,《规定》对于消减当前法律与现实存在的摩擦、统一司案件审理思路、在平衡保护各方权利的基础上构建出具体的“维权地图”,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在上述案件结案后,就有业内人士建议银行调整计息规则。不过,银行信用卡收入主要依靠刷卡手续费和利息,现行计息规则显然对发卡行更为有利,《规定》是否会倒逼银行主动调整计息规则,恐怕还有待观察。
  信用卡全额计息霸王条款松动
信用卡账单只有部分未还,却被按照账单全额收取了利息,一直被不少持卡人诟病为“霸王条款”。6月6日,最高法网站公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在信用卡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方面提出两个方案,一是支持按未还部分计息,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未还部分占比,若不到10%则支持按未还部分计息。在分析人士看来,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支持信用卡采用余额计息方式,而非全额计息。不过,这并非意味着全额计息将正式告别历史舞台,业内人士指出,从银行角度来看,会更加关注持卡人的逾期意图,从而衡量业务风险。
逾期计息再成焦点
意见稿发布后,备受关注的一个焦点就是信用卡的逾期计息问题。意见稿给出两个方案,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是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90%,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看出,最高法明确支持余额计息,而非全额计息。这一表态颇为重要,因为此前不少银行全额计息的做法饱受争议。以今年初的一个相关事件为例,央视一位主持人使用某国有大行信用卡消费约1.9万元,因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仅剩69.36元没还清,10天后产生了317.43元利息。
该事件引发舆论热潮,不少持卡人都认为银行全额计息的方式有些“简单粗暴”,甚至是“霸王条款”。不过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近年已有不少银行陆续执行分层计息等政策,取消了全额计息法。
重点在于界定是否为恶意逾期
从持卡人角度看的一些“不合理”政策,转到银行角度来看,一定程度上是因为难以界定持卡人逾期行为属于善意还是恶意。
最高法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上述两个方案设定的区别也正在于此。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分析称,方案一支持的是按未还部分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卡账单由“最低还款”和“未还账单”两部分组成,且通常银行最低还款比例只在一成左右,也就是说,未还部分最高可达九成。一位持卡人如果只还一成账单,是较难分辨是善意逾期还是恶意逾期的。
信用卡市场资深研究人士董峥也表示,用户如果选择了最低还款,占用了银行资金,也相当于默认接受银行的条件。方案二更合理的地方在于扩大了容差服务,假设1万元账单还了9000元,有1000元没还,持卡人要求只对这1000元未还付息,法院是支持的。“这比起几万元账单没还零头却被计全息的容差性大了许多。”董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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