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银行发力债转股是利空还是利好,所谓债转股是利空还是利好就是赖账不还吗

债转股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债转股对银行影响几何  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  债转股对象聚焦为有潜在价值、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以国企为主。这至少对这些国企构成重大利好,无债一身轻,财务报表突然靓丽,再没有沉重债务负担,仅仅是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但无妨,反正都是国有控股,肉烂在锅里。对银行股中性偏利空,利息收入必将减少。历史的倒退,好不容易形成的契约精神遭破坏,商业银行们有重回政策性银行的风险。不过,若这一万亿股权能原价转让给 央行注资的资产管理公司 ,则仍是利好。如果将来抛向二级市场,则是利空。透过现象看本质, 债转股 相当于国家印钞一万亿救市,是新一轮的货币量化宽松,逻辑上对股市构成利好。  这1万亿的债转股现在还难下结论说是利好利空,跟具体的债转股方式有很大的关系,但对股市的长期走势肯定有比较大的影响,需要跟踪留意。如果是按上世纪九十年代朱F基总理时的老办法做,那股市就是要吹泡泡了,人民币贬值压力太大;如果用银行或银行的子公司直接把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的话,看要怎么定价这些债权;如果是通过银行系统最终打包成产品让市场投资者埋单的话就应该是利空。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前海开源基金总经理杨德龙认为:银行有效降低坏账风险,企业轻装上阵度过难关,重大利好!市场将出现千点以上大反弹。  喜投网创始人黄生则认为:新万亿救市,注定以失败告终!由全社会买单。  两种观点,貌似针锋相对,格格不入,其实这只是对万亿债转股的不同解读,其实,他们只是从不同角度做出的判断,一个人说的是效果,一个人说的是结果,效果来说,债转股对证券市场,特别是银行地产及高负债率国企,构成重大利好无疑!它们,又是指数重要成份股,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旦它们启动,指数大幅反弹千点不是梦。黄生的观点是认为此次救市结果必定失败,并且列举出了很多条理由。  债转股对银行的影响几何?  债转股出台的背景:不良贷款余额持续攀升,已经对商业银行的拨备覆盖率和盈利能力产生了重大影响,需要实施一定的举措。比较银行自己做和通过资产管理公司来做,对银行来说最大的区别是,避免了大幅折价转让不良。通过债转股这一方式,一方面能够起到降低账面不良率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增加银行自行处置的力度。  银行主导债转股将成为主要模式:银行主导的模式更符合市场化原则。目前贷款不良率的水平相对较低,不需要政府出面实施集中式的处理。目前比较发达的资本市场为市场化运作方式提供了可能。  债转股标的的筛选更可能是关注类或正常类贷款:商业银行并不倾向于把不良债权转为不良股权。关注类贷款里有大量隐含的不良。关于隐含的不良,可以通过关注类贷款的迁徙率来衡量。标的的选择可以从企业经营是否正常的角度衡量。债转股可能更适用于特定的债务企业。银行在实施债转股时也存在 劣币驱逐良币 的现象,对于比较好的贷款,银行不愿意随便将它让给别人,只有差些的才有动力把它剥离出去。标的的选择标准应该是一些地方性的龙头企业,或者很明显由于受周期性影响而导致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一些企业。  债转股的推出对商业银行的影响:(1)促进投贷联动,提升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通过债转股对存量贷款试点,先做存量的,然后再做新的、增量的投贷联动资产。市场化债转股,商业银行具有标的选择权和真实股东权利,等同于给银行发了一张股权投资牌照,对银行为利好。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债转股,扩大综合化经营,增大权益类资产的配置。  (2)提升投行作用,强化直接和间接融资市场双线作战能力。债转股的实施,带动投贷联动,将对金融市场 的将演进产生重大影响。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业务占比将下降,公司和投资银行业务将扩大。(来源:南^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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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得直接进行债转股 有利于减轻资本金压力
日 08:58 来源:中国经济网  
  ■本报记者 苏诗钰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银行债转股做出明确指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曹兴权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不能直接进行债转股的根源,不在于市场逻辑,而在于经济民主甚至社会民主原则。限制银行直接操作债转股,意味着多了一道银行债权对外转让的法律程序。同时,受让银行债权并实施债转股的有权主体的范围,是影响银行债转股市场化发展程度的一个因素。
  同时,《意见》指出,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就商业银行债转股而言,上海财经大学银行系教授曹啸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商业银行法》的约束,商业银行原则上不能够持有企业股权,所以目前的实施方法规避了法律的限制,这就决定了商业银行只能通过第三方机构或者自己成立特殊目的实体进行债转股。所谓的市场化就是能够让市场对于转换的债权进行估值,通过商业银行、第三方机构和资本市场共同选择转股的方式、折价和转股比率。
  “从目前的条件看,商业银行债转股实际上有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对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流动性有不同的影响:第一种实质上是债权转让,合乎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收购银行贷款,再由第三方实施转股。这种方式下,商业银行的贷款直接转化为现金,流动性变得更好。第二种方式是商业银行通过自己的特殊目的机构进行债转股,商业银行的贷款转为特殊目的机构持有的股权,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在本质上不会马上趋好。不管是哪一种方式,对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而言都是有利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都会变得更加好看一些,对于资本金的压力会变小。”曹啸告诉记者。
  (苏诗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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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债转股:放贷放成股东 好事还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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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将此视为重大利空,其实也不用什么都怀疑,这应该是个好消息----虽然这同时从另一个侧面佐证了中国企业信用风险已经到了何种程度。
文/王剑来自公号:王剑的角度 摘要:(1)债转股是一种常用的不良处置方式,适用于特定的企业,很难大面积推广;(2)银行债转股可降低不良率、避免大幅折价转让不良,但资本消耗较大;(3)目前债转股的内外条件比上一轮债转股要好很多。   前期,市场高度关注不良资产处置,其主力机构是资产管理公司(AMC),就是各种秃鹫。其他资本也都觉得这个行业超级赚钱,都跃跃欲试。 既然这么赚钱,那么银行干嘛不自己干?银行自己毫无疑问也是开足马力去处置不良,其方法和AMC大同小异。  而今日有两则相关新闻: (1)中国最大民营造船厂熔盛重工(现更名为华荣能源)3月8日公告,拟向债权人发行股票抵债。债转股完成后,将成其最大股东(原文是&公司建议&,未见全部银行确认)。 (2)路透报道,两位消息人士周四透露,中国将于近期出台相关文件,允许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实施债转股,以支持实体经济,此文件并由国务院特批以突破商业银行法规限制。
资料图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银行债转股。 一、债转股是不良处置方式之一 首先,债转股是不良处置的常见方式之一,不必大惊小怪。   我们在前期文章《贪婪的秃鹫》(上下)里整理过AMC的不良处置的方式。其中,企业重组其实是一种比较妥善的方式,并且很有可能是价值最大化的方式。   对于某些经营陷入困境的企业,若直接破产清算,可能债权人的回收比例极低(比如10%),各方觉得不划算。而如果各方让步,达成重整,债权人减免一部分债务,并展期,让企业维续经营,恢复生产,逐步偿还债务,可以使各方债权人的回收比例大幅高于清算(比如50%),债权人价值最大化。而且,这种方式对地方上来说,保持了产业和就业,社会代价最小化。因此,与清算相比,若能实现重组,是一种各方共赢的方式。   而债转股是重组的一种。一般是,若企业连还利息都很困难,但债权人认可其经营仍有前景,则可实施债转股,债权人成为股东,从而减轻企业付息压力,逐步改善经营。等到股份增值,股东(原来的债权人)再择时退出。   债转股是AMC常用的不良处置方式。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8]85号)第十六条规定:&资产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   近年,很多上市公司股东名录里还有四大AMC的身影,很多都是过去AMC从银行处收购了该公司的债权后,实施了债转股。有些AMC在该企业上市后,选择在二级市场抛出股票,实现退出,实现获利;有些AMC则继续看好该公司前景,继续持有。
资料图 因此,债转股是一种常用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二、银行实施债转股也有先例 虽然有关法规规定银行不得投资于工商企业股权,但在处置不良资产时被动持有股票可以是一种例外,被《商业银行法》所允许。并且也有先例,我们在某些上市公司股东名单里确实也能看到银行的身影。
资料图 银行作为债权人,参与困难企业的重组,达成协议后,实施了债转股后,成为其股东。然后,企业延续经营,等到经营改善,时机成熟,银行再择机抛出,收回资金(甚至还有可能盈利)。这个做法和AMC一致。   银行自己做和AMC来做,对银行来说最大的区别是避免了大幅折价转让不良。目前由于不良暴发较多,而国内AMC承接能力依然有限(目前持牌机构是4+1格局,再加上其他不持牌AMC,整体实力虽然在增长,但和不良总量比起来,还是太弱小),所以整个不良资产一级市场处于供过于求阶段,导致转让价格一再下行,目前跌至2-3折。银行觉得这个价格转让,放血有点多,不划算,因此又重新加大了自行处置的力度。   而比起其他处置方式(指银行自行处置的各种方式,即不包括转让),债转股这一方式能够起到降低账面不良率的作用。其他方式,由于不良贷款仍然留在贷款科目中,导致不良率高企。   因此,债转股一方面降低账面不良率,另一方面又可自行处置,避免了大幅折扣转让,简直两全齐美。银行们在这个时间点重新实施债转股,就顺理成章了。 三、对银行自身的影响 而市场担心的是,这种做法会大肆推广,从而伤害银行。我们认为这种担忧并无必要。   一方面,银行会考虑企业实际情况。不良处置、债务重组是高度非标准化业务,都是一事一议,由债权人、债务人、相关方各方协商,寻找一种各方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债转股是其中一种方式,不是惟一方式,更不是所谓的大面积推广的&主流&方式,需要考虑当事的负债企业是否适用。一般来说,暂时连付息都有困难,但前景仍有希望的困境企业,适合采用这种方式。银行不会随便拿个不良资产就盲目做债转股。   另一方面,银行还要考虑自身财务、监管的影响。债转股受法律法规规定。《商业银行法》(2015年)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严格地讲,债转股也不算&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股权&,目前先参考这一条)又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行被动持有的股权,处置期(即二年)内风险权重为400%,很高。而若超过处置期,风险权重即高达1250%(比不良资产的风险权重要大一些,当然不良资产自己的风险权重也不低)。   因此,债转股这种处置方式虽然有降低不良率、避免大幅折价转让等优点,但缺点是资本消耗极大,银行会根据自己的财务、监管指标斟酌使用,也不是想用就能用的。   当然,我们一点也不怀疑,银行又会想出什么眼花缭乱的交易结构来绕开资本监管规定。银行历史上做类似的事情太熟练了&&   而至于这种处置方式的效果,则很难一概而论,取决于重组成功与否。如果成功,企业股权增值,银行将其高价转让,则可实现全额回收原债务的本息,甚至还会有不错的盈利。如若重组失败,也可能无法收回,二年过后仍无结果,银行届时还得将股权转让给AMC,否则资本消耗吃不消。   从经验上看,二年时间完成重组,好像有点来不及&& 四、债转股环境比以往成熟 债转股要想成功,关键一步是:要实现股权价值的提升。也就是让垃圾变成黄金。这里至少需要两个条件: (1)找到刚好需要这堆垃圾的人(前提是,这堆垃圾是放错地方的黄金):一般来说,是与困境企业相关的产业资本来充当这个角色,来参与重组,重新运作资产。所以,国内产业越多元,各行各业越活跃,那么碰到这种有缘人的可能性就越大。(2)有比较活跃的股权、股票交易市场:找到有缘人后,如果有成熟的市场,那么能够便利地实现股权的定价和转让。   我国1990年代实施了一轮债转股,但当时上述条件并不太具体(当时我国产业结构单一,股权、股票市场也不发达),效果很难显现。很多银行持有的股权,最后转移到了AMC。AMC拿到企业股权后没什么好的退出途径,很多股权甚至一直持有到如今。   而目前,我国产业结构越来越多元化,资本市场已比当年有了大幅进步,整个经济的证券化程度提高,股权的流转、增值途径更加多样,资本运作招数五花八门,我们深信现在实施债转股比早年会顺利很多。   另一方面,银行业也经过多年发展,掌握了大量的企业客户资源,他们是各行各业的产业资本。银行在处理一个困境企业时,可引入这些产业资本。尤其是,如果银行收到的若是困境中的上市公司股票(因为我国证券化程度提高,上市公司产生不良的可能性比以往大很大。以前证券化程度低时,上市公司毕竟还是相对优异的一批企业),则会变成其手中的壳资源。然后,银行完全有能力在自身或同行的庞大企业客户群体中物色有上市愿望的企业,撮合并购或借壳交易,从而实现股权增值。   而混业经营加速,银行和AMC自身也配备了强大的投行业务队伍,逐步参与资本市场运作。   因此,目前债转股的内外条件均比以前更加具备。   五、结语 虽然,债转股作为不良处置方式之一,不会成为常规业务,但也不影响银行在合适的时候机会,成为一头秃鹫。 刘维明评论:这应该是个好消息 管理层正在研究允许商业银行将部分企业贷款转化为股份的方案。这并非创新,在上世纪90年代国企脱困过程中曾经使用过,效果还不错。 有人将此视为重大利空,其实也不用什么都怀疑,这应该是个好消息----虽然这同时从另一个侧面佐证了中国企业信用风险已经到了何种程度。 银行作为债权人,催缴欠款是本能,且越是在企业经营陷入困境需要资金支援的时候,越会停止放贷。这就令事情进入一个恶性循环----企业得不到钱就会愈加困难,企业逾困难银行的不良就会越多。 将不良贷款进行证券化处置在当今的中国不是一个好的选项,因市场购买积极性或许将极为低迷,而且可能还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拉高市场利率的副作用。 然而,当债权人变而为股东,这一切就会完全发生改变,自家人当然就要用自家人的办法。 这种安排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好处: 企业负债端可以立即抹掉一笔应偿还债务,分子变小,同时在资产端增加了等额股本,分母变大;银行立即消除一笔不良,增加了同规模股权投资。双方的报表都会马上好看起来----要知道,股票估值是看报表的。 与日本银行持股加剧银行危机的情况不同,当前的中国股市处于极为低迷的时刻,而作为救世主的银行议价优势显而易见。在成为股东后,继续投入贷款支持和积极配合资产重组成为银行但人不让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游戏玩儿得好,除了可以选择持股份红外,我想大多数会通过&市值管理&,在合适的时候退出。 这对于A股市总的来说是件好事,如果不出所料,这两天网上将会出现&重磅&、&惊天&、&劲爆&等词汇为标题对此解读的文章。 风险在于,怎样的企业具备这样做的条件?如果投资失败如何收场?如果一家企业值得投资,那么是否也意味着值得放贷呢? 如果玩儿得不好,就会把银行也拉下水。 放贷放成股东,是实在是不得已的事情。 另一方面,这也是股本市场仍然是未来需要大力发展的重要战略阵地的再一次被强调,增加信贷、发债都是加杠杆,而增加股本则是去杠杆,前者无以为继,后者亟待接棒。 说到头,原本一盘好棋下成了股灾臭棋,一切都被打乱还得重新来过,但愿还来得及。 凤凰财知道(微信号:icaizhidao)中国最权威的财经评论,每天都有热点财经新闻的犀辣点评! 解局北京(微信号:zhongnanhai1921)跟踪北京高层与政策动态,研究解读独家投资机会。 小报告(微信号:ifengxbg)是凤凰财经重磅打造的宏观经济分析解读栏目,最前瞻、最权威的分析助你把握投资大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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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国家发改委:政府不为债转股损失“兜底”
原标题:国家发改委:政府不为债转股损失“兜底”
本报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温源)针对国务院10日公布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10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此次债转股的最大特点是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由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自享,如果形成损失,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连维良表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主要是发展前景好、产业方向好、信用状况好的高负债企业,重点鼓励“三类企业”,即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同时,严格禁止“四类企业”债转股,包括:失去生存发展条件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严重失信企业;债权债务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连维良提出,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将由实施机构依据市场形成的公允价格自主协商确定,所需资金以市场化方式筹集,政府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事务,不搞“拉郎配”。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指出,货币政策将继续坚持稳健的基本取向,保持灵活适度,适时预调微调,为降杠杆营造适宜的货币政策环境。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表示,将实施一系列财税新政,包括允许以债转股为目的转让单笔债权;对降杠杆和债转股过程中交易环节实行税收优惠;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收费进一步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等。
释放进入手凤首页大量银行发力债转股,所谓债转股就是赖账不还吗?
一、不要误解债转股
这一轮债转股的起点,其实是银行业在经历了年的不良资产周期后,银行不良处置压力又加大。2016年3月,熔盛重工公告,拟向包括中国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发股抵债。这一纸公告,把历史上多国曾经使用的债转股,重新拉入众人眼帘。
随后,我国政策当局正式开始制定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政策和方案。这一轮债转股被重点强调是“市场化、法制化”。
由于上一轮债转股是政策性的,因此给市场留下一些不好的记忆。世纪之交时,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政策性剥离给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简称四大AMC),四大AMC处置不良的方案中包括“债权转股权”。但是,由于当时市场环境、法制环境还不完备,不可能实现市场化、法制化的债转股,四大AMC实施的债转股多为政策性的,四大AMC成为股东后也没有很好地履行股东权利,因此效果一般,只能是被动持股,被动等待公司好转。说白了就是看运气,企业好转了就大赚一笔,不好转就耗着。
本轮债转股则强调“市场化、法制化”,不强行“拉郎配”。在市场化环境中,债转股是对债务企业深度重组,以便改善企业经营、减少债权损失的方式之一。而时任建行行长的周小川在《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杂志(1999年第6期)上发表了《关于债转股的几个问题》一文(为作者在1999年9月对人民银行研究生院博士生的专题讲课记录整理而成),成为了阐述这种债转股的本质意义的经典文献。
当银行对一家企业的债权成为不良后,一般有多种处理方式,轻则清收追缴、处置抵押物等,重则对企业实施财务重组,重新安排债务,最严重的则是破产清算。但破产清算往往只能收回一点点残值,经验上看只能收回原债权的10%以内,而且还会带来失业、企业主体消亡等附带后果,各方是“共输”的,因此也是大家想尽可能避免的。
这时,对于还有存续价值的企业(或者说,存续价值高于清算价值的企业),财务重组可能是一个较优方案,各方坐下来商量,债务先给一定的延缓或减记,可引进新股东,原股东股权也减记甚至减记至0,让企业延续经营,这样,对于债权人来说,能收回来的资金可以大于清算残值,还是合算的。而企业延续经营,不至于引起大规模失业和税源损失,也算是“多赢”。其中,如果债权人不放心企业自己能好转,那还可以通过债转股,获得一定的企业管理权,参与科学决策(很多企业陷入困境是因为原管理层或股东瞎决策,财务重组的本质是债权人强行夺取部分或全部管理权,以便改善企业经营、减少债权损失)。
而在市场化的条件下,债权人(银行或AMC)会自行权衡,是破产清算收回残值合算,还是财务重组(包括债转股)更合算。它们考虑的因素包括:企业所处行业的前景、公司现有资产的价值、以及自己夺取管理权后是否具备改善这家企业经营的专业能力等(按理说,这些问题其实前面在放贷款时就应该研究好了。如果临到重组了才告诉我说这行业你不懂,我只能怀疑你贷款是不是瞎放的……)。
因此,债转股不是“赖账”,而是在处置不良过程中,看看有没有可能通过重组手段,挽回一点损失。当然,碰到行业运气好,或者新股东妙手回春,企业起死回生,大赚一笔也有可能。
二、债转股的现有政策
此后,市场上继续有债转股案例在实施。
2016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市场关注已久的银行债转股方案终于确定了大致的方向。《指导意见》确定了“先售后转”的原则,要求银行先将债权转让给“实施机构”,再由实施机构实施债转股。实施机构可以是外部投资者,也可以是银行自己旗下的投资机构,还允许银行新设专门从事债转股的子公司,作为实施机构。
而且,这一《指导意见》是作为《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的附件公布的,因此可以将债转股视为降杠杆的方式之一,而不是简单地将债转股理解为处置不良的手段。换言之,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均可做债转股,原理大致相同,只是定价不同而已。而且,还可以交叉债转股,即投资机构新入股企业,然后企业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对其他债权的债务,这就不是“先售后转”了,而是“发股还债”。因此,“先售后转”“发股还债”均是允许的。
紧接着,四大银行均公告筹建债转股专营子公司。由自己的子公司做,还是由外部实施机构来做,需要权衡很多因素。我们可以用一个虚拟的案例来说明:
假设一笔贷款,原值100元,现在不良了,如果银行申请企业破产清算,只能收回残值约10元,大家“多输”。企业生产经营还没中断,所处行业也不是行将被淘汰的夕阳行业,银行考虑通过债转股的方式给予重组。此时,它需要决策是由自己的全资子公司来做,还是找外面AMC来做。
如果由自己全资子公司来做,比如先将不良以10元卖给子公司,做债转股,如果将来不成功,那么10元亏光。如果成功了,这部分股权将来退出时卖了50元,那么对子公司来说是赚40元,对于银行集团来说则是这笔不良少亏了40元(原值100元,本来只能收回残值10元,现在收回了50元)。但是,由于并表计算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率,子公司持有股权时,也要按400%计算风险权重,银行会产生资本成本。
如果卖给外面的AMC,比如卖了10元,那么后面AMC怎么处置这笔不良,最后收回多少,跟你银行一点关系没有了。
所以,对于银行来说,这一决策,实质是评估自己子公司债转股成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的资金回收金额,以此来评估一个大致的预期收益,还要与自己的各项成本(管理子公司的成本、资本成本、资金成本等)比较,最后得到一个预期的净收益。如果净收益可观,那么这事值得一做。
三、最后敲定的细节
由于不良资产债转股确实风险较高,因此前期银行承做的案例,大多是正常类或关注类资产的“发股还债”模式,可以降低企业财务杠杆,改善企业公司治理。后续,年间,不断有相关文件出台,银行该怎么做债转股,基本上已经清晰了。只是有些细节还没定,比如银行集团并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所持股权的风险权重为400%,两年后是1250%,比较高,市场都在等监管部门最终细则出台。
2017年8月,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银行创设债转股子公司的相关问题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6月底,该文件完成意见征询,《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正式颁布实施,并将银行的债转股专营子公司定名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该名称已经出现在资管新规中)。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需由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起设立(但没说需要控股,因此理论上如果持股比例不高,可不并表)。从业务范围上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较为类似,包括收购债权用于转股(“先售后转”),不转股的债权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处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则是收购债权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债转股),其他还包括发金融债、同业资金业务等,但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多两类业务:(1)入股企业用于偿还债务(“发股还债”);(2)设立子公司,由其发行私募资管产品用于债转股。为避免关联交易风险,监管层鼓励不同银行间交叉债转股。
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财务杠杆率水平参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根据2017年12月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9%、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而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市场化债转股的权重是150%,政策性形成的股权投资是(含政策性债转股)100%。但是,这一文件同样也指出,AMC或其子公司短期或阶段性持有债转股企业,可以不纳入资本监管范围,这也算是资本要求的优惠了(按字面意思推测,既然都不用纳入AMC资本管理了,那么更不用并到银行集团资本管理了)。
但是,如果银行要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并表计算整个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率,则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持有的股权按银行的权重来计,即400%(两年后1250%)。如果不用并表,则银行将其持有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按250%的权重(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因此,不并表能够减轻银行压力,但是,就不能对子公司实施控制。
银行目前按主流的“发股还债”模式做债转股,即寻找合适的标的企业,入股,由其偿还其他债务。即使有上述资本监管的优惠,也会涉及到资本占用问题,会产生一定的资本成本。因此,前期央行通过降准,让银行用释放的资金参与债转股,可以降低资金成本,一定程度上对冲资本成本。
但是,我们认为不必过于担忧其资本占用,因为合适的债转股标的企业并不会太多。既要经营良好,又刚好是杠杆过高的企业,哪那么好找?
(本文由作者王剑授权原创发布,如需转载请和作者联系)
作者:王剑,国信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年新财富银行业最佳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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