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时带走公司文件非正常离职,带走商业成果,公司该怎么追究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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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可以去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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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员工非正常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但是不可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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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13种行为暗示你,这些员工要离职了 : 经理人分享
13种行为暗示你,这些员工要离职了
合益认真说:天要下雨、人要离婚,都是有前兆可寻的,那么,员工表现出的某些暗示或迹象,能否预测他们即将离职,和企业要闹掰呢?
来源 | 哈佛商业评论
文 | 蒂莫西·加德纳(Timothy M. Gardner)彼得·霍姆(Peter W. Hom)
天要下雨、人要离婚,都是有前兆可寻的,那么,员工表现出的某些暗示或迹象,能否预测他们即将离职,和企业要闹掰呢?
答案是:能。
为了帮助HR辨认出有离职风险的职员,我们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当职员表现出某些行为变化的时候,这些职员就非常可能在几个月之内主动离职。
为了了解暗示在职场上所发挥的作用,我们首先试着找出职员在离职之前所表现出的多种行为变化。我们要求近百名经理回答这道问题:这两年来主动离开组织的同事和下属,在离职前的几个月里,有没有表现出什么不同的行为,让你察觉到他们即将离职?
受访者反映了一些较古怪的行为变化(如“不再在乎自己的外表”、“对其他职员变得很凶”)以及许多常见的行为变化(如“较不会自愿从事特殊项目”、“员工会议出席率减少”)。
我们综合起来,符合标准的离职前行为有如下13种:
与平时相比,
— 他们的工作生产力更低。
— 他们表现出的团队精神更低。
— 他们更经常做最少量的工作。
— 他们更不想讨好自己的经理。
— 他们更不愿意承诺参与长远计划。
— 他们的态度恶化。
— 他们更不努力,更不积极。
— 他们更不专注于有关工作的事项。
— 他们更常表达自己对目前工作的不满。
— 他们更常表达自己对上司的不满。
— 他们更常提早下班。
— 他们对组织的使命不再有热情。
— 他们更不想跟客户合作。
请注意,这13个主要行为并不包括“穿着更华丽的服装上班”、“在打印机上留下简历”、“比平时更常因病假缺勤”。这些行为和其他类似行为向来都被经理人误以为是职员即将离职的迹象,这些行为不比以上13种离职前典型行为一样具有统计相关性。这些行为虽然能预测职员未来的离职行为,但不比横跨各种职业、行业和地区得出的13个离职前典型行为来得一致。
一名职员越是表现出这13种离职前行为,他离职的可能性就越大。
当你的员工表现出这些行为的时候,作为HR,你该怎么做?
重点留住你的明星职员
我们对HR的建议是,要在短期之内重点留住你的明星职员。一般来说,组织处理离职问题的做法,就是通过实行大规模的干预措施,改善整个部门或所有职员的认同感、工作满意度和工作参与感。这些策略虽然可能有效,但设计与实施需要时间。与其从企业或部门的角度思考,不如从特定职员离职风险的角度来思考,这样你就能把自己的时间和资源投入在那些为公司创造最大的价值,却又很有可能离职的员工身上。
你可以使用很多方法投资在可能打算离职的职员身上:加薪、升职、特殊项目等。有一种方法就是使用所谓的“留职面谈”。与其到最后进行离职面谈了解优秀职员离职的原因,不如和目前表现优异的职员定期进行面对面会议,了解哪些因素能使他们继续为组织效劳,同时明确公司要进行哪些改变,才能避免他们想要离职。
学会谈恋爱
相识:在新员工入职的时候,就给他/她的良好的第一印象;
相知:与众不同的特点吸引对方;
相爱:建立相互促进和维护的雇佣关系,也是公司最该付出的阶段;
相守:激励手段很重要。
不断做总结
分析离职原因:对于往期人员变动比例高的部门,分析员工离职的原因,是“钱少了”还是“心屈了”?
完善应对措施:离职原因汇总整理,给老板提供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多向标杆学习:多与其他企业HR交流,参与活动,学习补足自己公司所在体系的劣势。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员工在离职的时往往会带走一些客户或一些专有产品信息。我们大多数人知道,一个人的快速离职可能会使公司的运营受到冲击,从而对公司造成长远损害。在这些职员还没突然离职之前,要先制定接班人计划,避免他们的离职对公司造成损失。
HR的基本原则是:每个人终将离开。至于职员什么时候离开,可能会感觉像是个谜。当你下一次感觉到某人好像想要离职的时候,请记住,只要考虑文中13种行为指标,你就可能得到蛛丝马迹。就如多莉·帕顿(Dolly Parton)的一句歌词:“你虽然还没离开我,但我知道你已远去。”
Email:Talkt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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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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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非正常离职,不给发工资,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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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因为一些原因想离职,那么离职了之后工资给我正常发吗,如果领导不让我离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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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辞职,不需要理由,只要符合规定辞职就行,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试用期外,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方式提交辞职报告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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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员工“非正常离职”
13:41:51&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作为管理者,对“不辞而别”的劳动者不能放任其违反劳动纪律与劳动规章制度,应及时依法处理。
&&& 作为管理者,对“不辞而别”的劳动者不能放任其违反劳动纪律与劳动规章制度,应及时依法处理。否则,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将承担巨大的用工风险。
&&& 让我们来看看这个例子:员工周某于2011年9月到某公司任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周某在该公司工作一年多后,突然“人间蒸发”,既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也没有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甚至没有领取劳动报酬,还更改了联系方式。在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该公司只是停缴了周某的社会保险。半年后周某找到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补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拒绝了周某的要求,周某遂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 仲裁庭审理认为,虽然周某“不辞而别”离开用人单位,但却没有表示出想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其行为性质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既可能是旷工,也可能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从周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来看,其“不辞而别”并不是为了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周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可是,用人单位对于周某的违纪行为并没有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及时处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仲裁庭调解,当事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周某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
&&& 这是一起较为常见的典型案例。劳动者“不辞而别”违反劳动纪律,而用人单位却没有及时处理,进而产生了劳动纠纷。这个案例的仲裁结果给用人单位的管理敲响了警钟,作为管理者,对“不辞而别”的劳动者不能放任其违反劳动纪律与劳动规章制度,应及时依法处理。否则,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将承担巨大的用工风险,除了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外,一旦劳动者发生意外死亡等特殊情形,用人单位还将承担更大的法定责任。
&&& 所谓“不辞而别”,是指劳动者在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未与用人单位协商或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劳动合同,不到工作岗位工作的情形。其行为性质是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可能是旷工,也可能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本质则是尚未与用人单位终结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预防措施,避免劳动者“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法律风险。
&&& 及时与当事员工取得联系
&&& 当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没有按时到岗工作时,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常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立刻联系员工本人,询问相关情况,并要求该劳动者在限定日期内(结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旷工的时间规定确定)到岗上班履行劳动合同。对于超期限未到岗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或明确表示不回来上班,或者回答含糊的,可以视为旷工,若达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违纪程度,则及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处理。
&&& 二是无法正常取得联系的,部门负责人要将情况如实呈报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委派专人,到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的居住地登门了解情况。如能面见当事员工,要认真听取其陈述,掌握其不辞而别的真正原因,如果当事者执意离开,可以要求劳动者递交一份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最好是手写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其提供解除劳动申请样本,写明“本人因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年×月×日”,然后由劳动者签字确认,这样就能免除用人单位在法律上的潜在风险。
&&& 在上述两种情况都未奏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立刻通过EMS特快专递方式(具有最大的法律效力)寄送“催告函”,对于拒绝签收或者无人签收而被退回的特快专递,公司应该完整保存,不得拆封,作为证据留存。
&&& 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 经过上述程序后,如果劳动者仍未按规定时间到岗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劳动规章制度做出处理决定。如果劳动者的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 另外,劳动者在不辞而别前曾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但未履行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追索违约金。而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并不因劳动者不辞而别而免除。劳动者一方仍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违反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拟放弃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向劳动者履行告知程序。
&&& 然后,仍然按上述程序通知劳动者,只有对于法定通讯地址不明或者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的劳动者,以及对于拒绝签收或者无人签收而被退回特快专递的,用人单位方可公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包括通过当地较有影响力的新闻报纸通知,以及在用人单位宣传栏张贴公告(用人单位应该保存该报纸及宣传栏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巧解“送达”障碍
&&& 在用人单位无法与员工本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能免除相关告知义务。故,处理文件能否有效送达成为用人单位处理决定法律效力生效的关键。经过实践,目前可行的做法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增加“送达”条款。
&&& 所谓送达条款,是在劳动合同中特别注明劳动者的“法定通知地址”,用人单位向此地址所送达的一切法律文书,则视为送达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填写地址错误的,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未履行地址变更后的告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此条款的目的在于,在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向此地址邮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法律文书,就视为向其本人的送达,以避免在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无人签收的情况。
&&& 增加这一条款,就使劳动合同具有了一定的操作性。在劳动者不辞而别时,单位就能够进行有效的应对,依据考勤确定旷工情形的存在,再依据旷工达到一定天数的情节,对劳动者做出处理,然后再将处理决定邮寄到条款中的地址即可完全解决双方之间送达不能的问题。
&&& 后续工作不容忽视
&&& 对不辞而别的劳动者进行处理之后,一些后续工作仍很重要。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因没有注意细节而处于不利位置的情况很多,细节也能决定成败。
&&& 一是人力资源部门在向不辞而别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时,应该事先将理由、名单通知工会,进行备案,这是法律规定的必需程序。
&&& 二是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三是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内容要明确,至少应该载明以下内容:自该劳动者旷工期满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该劳动者在十五日之内办理档案、社保、公积金转移的手续,否则后果由该劳动者本人承担;自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该劳动者的所有行为均属于个人行为,与用人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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