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人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标准.主犯.47万大概怎么判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被告人王金飞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相关法条: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34刑初14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金飞,男,日出生于河北省清河县,身份证号码**********2127712,汉族,务农,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捕前住清河县武松西街645号。因涉嫌诈骗罪于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河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全林,山东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飞犯合同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作出(2016)冀0534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王金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二、被告人王金飞合同诈骗马汉俊300140元、孙延龙6867元、孙洪山5715元、孙继坤26729元、孙云涛35986、孙延瑞5859元、崔庆臣5800元、潘瑞生5805元、张保瑞7240、朱寿鹏6760、陈玉成12800元、朱世瑞5810元、董功臣21500元、冯增全6940元、赵国刚6350元、刘金东7093元、董世财12010元、朱玉锐28415元、庄书奎5872元、马英文53671元、万文志44570元,依法责令退赔。被告人王金飞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6)冀05邢终1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星羽、孙美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飞及其辩护人杨全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被告人王金飞伙同田朝亮(已判刑)等四人以先付部分货款的方式赊购马汉俊价值308,900元的紫山羊绒,同年7月,四人又在马汉俊处赊购价值266,140元的白山羊绒,两次共付货款约26万元,尚欠31万余元未付。2008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金飞伙同田朝亮(已判决)、赵永链(另案处理)等四人多次在清河县西张宽、东张宽、东赵庄、军屯等村谎称一至两个月付款,诈骗陈玉成等多人绵羊绒总价值319,842元,至今未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金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金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但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自己和田朝亮、赵永链、孙松朝四个人一起收的绒,对于收购的马汉俊的羊绒,是经济纠纷,不是诈骗,因为2008年到2013年底一直在还钱。对于第二起犯罪事实没有参与,没有第二起犯罪。东赵庄和军营这两个村收绒的时候去了,其他村没有去。第二起犯罪事实中有一部分是田朝亮单独收购的羊绒,与自己无关,田朝亮诈骗数额不应该加到自己的头上,单据上有自己名字的认可,没有自己名字的单据不承认。辩护人辩称对本案的定性有异议,指控诈骗罪的依据不充分,本案属于经济纠纷,建议按照民事诉讼,让四个欠款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人王金飞伙同田朝亮(已判刑)等四人以先付部分货款的方式赊购马汉俊价值308,900元的紫山羊绒,同年7月,四人又在马汉俊处赊购价值266,140元的白山羊绒,两次共付货款约21万元,后被告人王金飞在逃期间还过被害人马汉俊19,900元,孙松朝还过被害人马汉俊30,000元,尚欠被害人31万余元未付。2008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金飞伙同田朝亮(已判决)、赵永链(另案处理)等四人多次在清河县西张宽、东张宽、东赵庄、军屯等村谎称一至两个月付款,诈骗陈玉成等多人绵羊绒总价值319,842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金飞的供述:(1)日供述:我来清河县刑警大队投案自首,是因为2008年5月我和田朝亮、赵永链、孙松朝在连庄镇马庄村、军营村、东赵庄村、戈仙庄村、回民马汉俊的羊绒,后因为没有把绒钱及时给卖绒的户家,我们被告了,我就逃跑了。我是通过清河县路家那村的杜国祥认识的田朝亮,通过田朝亮又认识的赵永链和孙松朝。收绒时,我们四个商量,我负责记账,打收条的时候我们四个人都签字,田朝亮、赵永链、孙松朝负责联系卖绒的户,赵永链负责张宽的卖绒户,孙松朝负责马庄村的卖绒户,田朝亮管账管钱,负责销售,联系收回民马汉俊的绒,收到绒之后,我们四个人一起打得收绒的条子。一开始,通过杜国祥介绍的浙江桐乡的董杰,我把收到的一车绵羊绒给了董杰,后期我又给董杰发了一批山羊绒,董杰只留了100多公斤,其他的山羊绒都给退了回来,收的其他的绒都是田朝亮通过董杰卖出去的。我们四人一共收了两车羊绒,共12吨多,每车6吨左右,价值六七十万元。我通过董杰发的这一车羊绒,价值34万元,董杰给田朝亮打了20万,给了我14万元的现金,我后来又给田朝亮转了4万元,剩下的10万元钱,我回到清河后,我和孙松朝把这10万元钱发到了卖绒户的手里,田朝亮和赵永链押着另一车羊绒去了桐乡。到了后期,我们觉得这样干下去不行,就还帐,还写了分家协议书,因为孙松朝当时说是帮忙打工,不掺和收绒的事,当时我和孙松朝的意见是一致的,觉得这样干下去不行,后来田朝亮和赵永链又背着我和孙松朝收了一批羊绒,条子是田朝亮和赵永链自己打的。我们收的这两车羊绒有在马庄、赵庄、张宽、谢炉村的,还有回民马汉俊联系领着收的羊绒。我没有获利,还把一开始拿的17,000元钱都赔进去,我们收绒时的前期零花费用,都是花的我这17,000元,一开始田朝亮、赵永链、孙松朝都没有拿一分钱,都是花的我这17,000元钱。我们现在还欠10万元钱没有还清,收绒的一部分单子在我王双庙的家中放着,账本也在王双庙的家中放着。当时我们收绒的价格绵羊绒在30元至60元之间每公斤,山羊绒是在300至500元每公斤。我卖的那一车绵羊绒是按照48元每公斤的价格算的,除去成本,我走的这一车挣了两万多元钱,记得当时我和孙松朝商量还和董杰签了一份买卖羊绒的合同。其他的羊绒都是田朝亮自己当家卖的,具体收到多少绒款我不清楚,最后我不想干的时候,田朝亮在清河县火车站北边的一个小区还扣留了我一天一夜,向我要钱,当时是因为回民找田朝亮要钱,田朝亮又想法把我骗了过去,后来我给我前妻董立红打电话,等他来开门的时候,我趁机逃跑了。当时就是靠我的1万多元钱开始收的绒,田朝亮、赵永链、孙松朝都没有兑钱,一开始收绒的时候都是打的欠条。如果赔钱了,我们没有能力偿还。(2)日供述:2008年5月的时候,我和田朝亮、赵永链、孙松朝在一起商量收羊绒,我把我的捷达车买了1万多元钱,作为本金,然后就开始在军营村、东赵庄村,张宽村等地收羊绒,收的第一车羊绒主要是靠赵永链、田朝亮、孙松朝的关系收上来的,收上来之后,我们四个人就一起去了浙江桐乡,找董杰卖绒,后来我和孙松朝留在桐乡等着绒钱,田朝亮和赵永链就回清河接着收羊绒,收到绒钱之后我们还没有回清河,田朝亮和赵永链收了第二车之后就到了桐乡,把绒卖给了董杰,这一车具体是谁收的我不清楚,田朝亮说是他亲戚的羊绒,田朝亮就等着绒钱,让我们回来接着收绒,我们三个就接着收,后来田朝亮回来以后,我们就一直没有收够第三车的绒,我和孙松朝就不干了,田朝亮就和赵永链他们两个接着收。后来我被田朝亮在火车站小区扣留了一天,我就跑了。我们收马汉俊的羊绒一共收了两次,都是山羊绒,第一次的绒钱给马汉俊清了,第二次的还没有清,具体差多少记不清楚了。2008年5月至10月间,在西张宽、东张宽、东赵庄、军营等村收了大约30多万元的绵羊绒,付了有百分之六七十的货款。我先认识的田朝亮,后来认识了赵永链、孙松朝,然后就一起商量看看怎么收绒,他们三个都说没有钱,但是有能力联系卖绒户。我们当时也考虑如果收上绒来,还不了客户的钱怎么办,当时都说给不了绒钱,就先用账来挡,我把车卖了1万多元钱,就用于前期的一些开销,收绒时我们四个都签字,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我们就开始收绒了。当时我们对卖绒户承诺等收下一次绒的时候就把上一次的绒款付清。田朝亮主管销售、管钱,也负责收绒。我们去浙江卖的绒第一次我负责的那一车,都付清了,后来田朝亮负责的我不清楚,第一车的绒款是转账和现金的形式付的。(3)日供述:第一次从马汉俊处收的紫山羊绒被我和田朝亮卖给了回民安正虎,当时因为这批绒被洗坏了,收完绒后等了一两个月才卖给安正虎的,当时是以410至450元之间的价格卖的,收的马汉俊的紫山羊绒都卖给安正虎了,当时是田朝亮谈的价格具体以什么价格卖的我记不清了;第二次在马汉俊处收的白山羊绒被田朝亮和赵永链拉走了,当时这批山羊绒在我租房子的地方放着,当时还放着5吨绵羊绒,期间我出了趟门,回来后我发现从马汉俊处收的白山羊绒和5吨绵羊绒都被拉走了,我就问田朝亮是怎么回事,当时我们正在因为收绒的事闹别扭,田朝亮说不知道,我就问赵永链弄到哪里去了,当时还打算报警,赵永链说绒被田朝亮和他拉到武家那路南的合绒厂了,过了没几天我们就签订了分家协议书。现在我记清楚了,山羊绒的事和徐小辉没有关系。当时我卖给董杰的那一车绵羊绒是以48元左右的价格卖的,比收的时候每公斤高2至3元钱。当时我是把绒卖给董杰的,董杰给的我绒款,绒被卖到的那家公司的名字我记不清了,董杰到底是不是那家公司的老板我不清楚。(4)日供述:第一次从马汉俊处收的紫山羊绒因为在洗绒厂被洗坏了,后来田朝亮通过关系,我和田朝亮把这批紫山羊绒都卖给安正虎了,当时是田朝亮谈的价格,说的是以300多元的价格卖给安正虎的。我和安正虎没有经济纠纷,田朝亮是否和安正虎有经济纠纷我不清楚。我和田朝亮等人没有合伙收过安正虎的羊绒。收的马汉俊第二批白山羊绒被田朝亮拉走了,当时是和租房的库房放置四、五吨的绵羊绒一起被田朝亮拉走的,当时这件事情是赵永链告诉我的,因为我出门回来后,发现库房的羊绒都不见了,打算报警,后来赵永链告诉我说绒被田朝亮拉走了,当时因为我已经和田朝亮闹翻了,我也没有问田朝亮这个事,后来我们就签了分家协议书。我就找董杰买了一次羊绒,当时买了6.6吨多,董杰给了我34万余元的绒款,当时是按照48元左右的价格卖的,我把这批绒款都放了下去,给了卖绒户,放了钱之后接着又从客户手里收了一批绒,当时收了四吨多,把这些绒都放在我租房的地方,后来收不起绒来了,后来田朝亮把这批绒连同马汉俊的白山羊绒都拉走了,至于田朝亮去和董杰卖了几次绒我不清楚。根据分家协议书,我和田朝亮负责马汉俊的绒款,我在外跑的这几年给了马汉俊34,900元左右的绒款,我自己还欠马汉俊12万元左右的绒款。当时我和田朝亮等人收绒是在清河县黄河街市政小区北门西边路南的一处小二层楼,是在2008年租的,租了半年多。当时田朝亮让我对马汉俊说这个房子是我个人的,我没有说,田朝亮对马汉俊说这个房子是我王金飞的。(5)日供述:孙松朝在收绒过程中,领着我们收了他们村的羊绒,跟着我去张宽、赵宋庄村收了羊绒,孙松朝跟着赵永链去收的羊绒次数多,还有跟着一起去收回民马汉俊的山羊绒,孙松朝负责查看绒的品质和开车,因为我不懂羊绒,孙松朝跟着我一起去的时候,孙松朝对绒的质量进行把关,收马汉俊的羊绒时,孙松朝和赵永链查验的羊绒的品质。东西张宽等村收购的羊绒价值227,506元。我们第一批收的绒还清了,后来又在这几个村收了几次绒,绒钱清没清我不清楚,好多都不是我去收的,是赵永链他们去收的。我在浙江第一次绒款董杰给了我一部分现金,给我的银行卡上转了一部分,共给了我34万元,后来我把这34万元的绒款,给村里的卖绒户放了一部分钱,给了马汉俊一部分绒款,基本上把钱都放下去了。我有单据,给了钱的,对方就把欠条给了我们,没有给钱的,对方手里还有我们的欠条,给了孙松朝6万余元的现金,让孙松朝把这些钱给了他村的卖绒户,给马汉俊的绒钱记不清了,给了田朝亮一部分,让他去还绒钱,我记得给田朝亮打了一个4万和一个5万的绒钱。我们大约还欠马汉俊30万元,我在逃的时候给马汉俊转过五次钱,一次5,000元,一次9,900元,还有三次1万元的,共计转了44,900元钱。(6)日供述:第一次收马汉俊的紫山羊绒给了安正虎,第二次收的白山羊绒被田朝亮拉走了。是田朝亮把紫山羊绒给的安正虎,我和安正虎之前不认识。安正虎有没有把这批紫山羊绒的绒款给结清我不清楚。我出去买的绒款就是一次,卖给了浙江桐乡的董杰了,董杰给了我共计34万余元,我记得给田朝亮转了9万元整,给孙松朝7万元,剩余的给军营村、张宽村等村放了一部分绒款,给了马汉俊一部分绒款,具体数额记不清了。2、同案犯田朝亮的供述:当时我和王金飞、赵永链、孙松朝收的羊绒,都销售到了浙江桐乡市,把绒都卖给了董杰。一共卖给董杰三次羊绒。董杰把绒款都已经给我们结清了。第一次董杰把绒款给了王金飞,第二次是孙松朝押着车去的浙江找的我,把绒卖掉之后,董杰把20多万的绒款给的我,我和孙松朝把绒款给的王金飞,孙松朝可以作证,第三次,我把收的绒运到浙江后,车被王金飞、赵永链、孙松朝扣住了,之后我也赶到了浙江,见到王金飞他们之后,我们就协商如何处理这车羊绒,最后王金飞把这车羊绒卖给了董杰,绒款也被王金飞拿走了,赵永链、孙松朝也知道这件事。后来我们得到绒款后,一部分还了帐,一部分用于日常费用,剩下的钱都由王金飞管着。在第一次收马汉俊的羊绒时,是清河县坝营的徐晓辉做的介绍人。他没有从中间得到好处。第一次收的马汉俊的羊绒没有卖到浙江,被王金飞和赵永链弄走了,第二次收的被王金飞弄到哪里我不清楚。2008年夏天的时候(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在王金飞在市政西边租的二层楼上,马英文找王金飞要账时,我认识的马英文。之后我就去马英文家里收了二、三百公斤绵羊绒,当时是以40元左右每公斤的价格收的。过了几天,马英文又到黄金庄派出所北边的一个合绒厂给我送了一、二百公斤绵羊绒。我收的马英文的这两次羊绒都没有给马英文现钱,都是以40元左右每公斤的价格收的,当时是以王金飞、赵永链、孙松朝我们四人的名义收的,但是当时他们三人都在浙江,是我一个人收的马英文的羊绒,我收了一车羊绒运到浙江后被王金飞、赵永链、孙松朝他们给扣住了,只给我7万元绒钱,当时那车绒钱我是以40万元左右的价格收的,其中有马英文的那三、四百公斤羊绒。当时王金飞怕我单独干,所以让孙松朝回来盯着我,当运绒的货车到浙江后就被他们三个给扣住了,只给我7万元让我回去挡帐,我回来把这7万元给了黑海龙(回民)了。后来我一直未给马英文那笔我收的绒钱,马英文也没有找到我。当时是说两、三个月就给马英文这笔绒钱。当时我收的马英文的两次羊绒价格2万余元人民币。因为我身上没有钱,而且过了不长时间王金飞就找不到人了,所以也就一直没有还马英文绒钱。我认识万文志,收过他的绒,是通过锁国保介绍收的。2008年夏天的时候,也就是收了马英文的绒之后没多长时间,当时王金飞、赵永链、孙松朝都在浙江,因为王金飞欠万文志的绒钱还没有给,我问老万说他还有没有绒,老万说他有900多公斤的绵羊绒,我为了凑车,就用自己的钱替王金飞还了老万的绒钱,大约三、四万元,我给了老万绒钱后,老万说要想收他手里的那900多公斤绵羊绒得有个中间人,然后老万提出要让锁国保担保,因为锁国保在商贸城街上开了个饭店,我经常去他那里吃饭,所以我和锁国保很熟悉,我就给锁国保打了电话,后来万文志就把他手中的900多公斤绵羊绒卖给我了,当时是以40元左右的价格收的,总价格4万元左右,后来这批绒在浙江被王金飞他们三人扣住,所以绒钱一直没有给万文志。我认识马汉俊,收过马汉俊的羊绒,在2008年上半年时收了马汉俊价值30余万元的羊绒。当时是我和王金飞、孙松朝、赵永链四人收的,王金飞之后又收了马汉俊的一次羊绒,后来我听王金飞说已经还给马汉俊30多万的绒钱。在2008年上半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马汉俊家看了马汉俊的山羊绒之后,马汉俊要求先给5万元绒钱,王金飞就拿出5万元给了马汉俊,马汉俊让我们四人联名担保写了欠条,并复印了我们四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时把绒拉走后,说四个月内付清,后来王金飞给了马汉俊一部分绒钱,具体还剩多少绒钱没有给马汉俊,我就不清楚了。2008年5月到2008年10月份之间,赵永链、王金飞、孙松朝在清河县张宽村附近各村散户收羊绒,收羊绒的时候是按照高于市场价格收购,然后告诉对方没有带现钱,给对方打个欠条,承诺一个月到两个月之间把钱还上,收上来羊绒后运到浙江,我在那里等着联系买家,货运到后我负责卖出去。我们四个人一共骗了有20多万元的羊绒,其中我打欠条的有几万元钱的羊绒,具体多少数额我记不清了,每次卖绒得到钱后,都交给王金飞保管,我们几个人需要用钱时就给王金飞要钱,然后给他打个条,我分了约一万多块钱,赵永链和孙松朝和我差不多,剩下的钱都在王金飞那里。我得到的那一万多块钱,被我在南方吃饭、住宿、玩都给花完了。2008年4月份的一天在段芦头王金飞租住的房子里,有我、王金飞、杜国祥三人在场。收羊绒的事是王金飞先提出来的,当时我们几个都没钱,王金飞提出先把他的捷达车卖掉,用这部分钱先来收绒,先换取卖绒户的信任,然后再收绒的时候就打欠条,方式我同意了。过了几天在清河县建设加油站对过修车厂遇见赵永链和王金飞,王金飞把收绒的事给赵永链说了,他答应一起干,随后赵永链给孙松潮打电话,孙松朝说:“明天我回清河一起干”后来我们五个就开始收绒了。我们当时收的是都是包色的粗绵羊绒。我们四个人一共收了20万元左右的羊绒,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因为大多数都是王金飞弄的。因为时间太长了,我记不清楚了,是以高于市场价格一点来收购的,都是打的欠条,运到浙江后以低于市场价格左右出售的,卖的钱都是直接给王金飞了。我们几个用钱都从他那里要,我一共要了大约一万多块钱,这些钱都是被我在浙江住宿、吃饭、玩给花光了。诈骗来的羊绒都销售到哪里了,我不清楚,都是王金飞联系的人,具体卖给什么单位,我不知道。卖给浙江桐乡市一个叫董杰的人手里的,对方已经把货款全部付清,银行转账转入王金飞所开的账户了。开始时,我、王金飞、赵永链、孙松朝都是没钱,王金飞把车卖了弄了部分钱,先取信于卖家,再收绒时,卖家就同意我们只给他们打欠条了,当时我们收绒并没有以公司的名义收的,只是口头上说先收了羊绒,给对方打欠条,等羊绒卖掉后再还钱,并保证两个月以内还钱,对方就同意了。我在浙江桐乡市负责交货和交货后要货款。董杰是浙江桐乡市的,是做衣服的个体商(私营业主),详细情况我不清楚。当时大约40多元钱每公斤收购的,具体多少钱卖的我不太清楚。孙松朝提交的这份《分家协议书》是针对我和赵永链、王金飞三人的,赵永链、王金飞是否与孙松朝有无债务关系,我就不清楚了。是我们收绒过程中签订的,签订协议之后我们又继续收绒了,我就去了南方负责销绒了,至于他们是怎么收的绒,我就不清楚了。《分家协议书》中所提的宁夏、甘肃的债务,不包括收的马汉俊的这笔绒钱的债务。当时收的村里的绒和宁夏、甘肃的绒的债务数额差不多,并且村里的绒基本上是赵永链收的,所以当时我们就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3、被害人陈述及欠款收据(1)被害人马汉俊的陈述及欠款收据(欠据上打的是马汉俊的儿子马力的名字):日田朝亮、王金飞、孙松朝、赵永链四个人去我老乡家看绒,没有看对就到了我家看我的羊绒,因为我对他们不熟悉,所以当时我问他你们收羊绒有什么财产保障没有,他们说有王金飞在县城里有房产,当时让我看了房子,房产证就是现在市政小区西边挨着的那个二层小楼现在好象是一家浴池,看到房产证后我心里有底了,并且他们当时为了让我相信他们不是骗子还提供了他们四个的身份证复印件,当时是以450元每公斤的价钱收走了685.5公斤紫山羊绒,总计308,900元整,收绒的当天给了50,000元现金,当时说好是3个月把羊绒钱付清。收完我羊绒的第四个月,田朝亮从南方给我打来电话说要急走一批货,让我给他准备1吨山羊绒,这时他们把第一次收的羊绒款给了我21万元左右,我也没想到他们会继续骗,继续给他们货,日王金飞、孙松朝来我家,我又卖给他们511.8公斤白山羊绒,单价520元/公斤,总价266,140元整,过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他们了。附欠款单据两张,日今欠马力山白山羊绒511.8公斤,单价520元,共计266,140元,贰拾陆万陆仟壹佰肆拾元整,王金飞、孙松朝日,今收到马力山羊绒685.5公斤,单价450元,共计308,900元整,叁拾万零捌仟玖佰元整,已付50,000元。第一次赵永链、孙松朝、王金飞、田朝亮四个人签字,第二次孙松朝签字。685.5公斤×450元=308,900元,第二次511.8公斤×520元=266,140元。在审理阶段通过对被害人马汉俊的询问,马汉俊承认王金飞给过其人民币19,900元,孙松朝给过其人民币30,000元,还欠140=000-=315140元。(2)被害人陈玉成的陈述及欠款收据:日上午,东张宽村的董士锐给我打电话说介绍个人来我家收绒,因为董士锐在我家收绒好几年了,都没有出过差错,我也就没有多想就同意了,过了一会,就有几个人到我家了,有赵永链、田召亮、孙松朝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他们到我家以后,我就和他们谈价钱,最后以每公斤40元的价格收购了320公斤的绵羊绒,赵永链他们都说没带现钱,他们让董士锐做担保,让田朝亮、孙松朝给我打了个12,800元钱的欠条,说是一个月内还钱,因为以前也有过这种情况,但都没出过差错,就同意了,打了欠条以后,他们就又去朱寿朋家去收绒了,我们一起过去的,赵永链等人也是给朱寿朋打的欠条,过了一段时间以后我给赵永链他们要钱的时候他们说现在没有钱,得等一段时间,之后我又多次跟他们要钱,他们都以各种理由往后推,一直推到了2009年7月份的时候,我发现联系不上赵永链等人了,打听了一下,发现同样被骗的情况还有好几个人,于是我们这些人碰头商量了一下,发现我们是被骗了,于是我就来报案了。赵永链是清河县赵宋庄人,今年35岁;田召亮是清河县武家那村人,今年29岁;孙松朝是清河县马二庄村人,今年39岁,他们那天去了六、七个人,我只认识这三个人,其他的就不认识了。我一共被诈骗了320公斤的绵羊绒,价值12,800元钱。当时交易的时候有我和朱寿朋在场,并且赵永链他们还给我打了欠条为证。我们这些人一共被他们诈骗了价值227,506元钱的羊绒。附欠款收据一张显示单价跟数量、总价款与被害人的陈述一致。(3)被害人朱寿鹏的陈述及欠款收据:日我被赵永链、王金飞、田召亮、孙松朝等四人诈骗了6,760元钱的绵羊绒。我家里安装有梳绒机,我和家人常年在家梳绒、卖绒挣钱,东张宽村的董士锐常年在我家收绒,我们合作了好几年都没有出过差错,日上午董士锐给我打电话说,他现在出门在外,给推荐了一个叫赵永链的去我家收绒,过了一会,赵永链、田召亮、孙松朝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就到我家去了,他们到我家里以后,我们就开始谈羊绒的价格,最后以每公斤40.5元的价格收购了我167公斤的绵羊绒,他们说没有带现钱,就以孙松朝的名义给我打了个6,760元的欠条,零头我也没要,赵永链他们说一个月之内把钱还上,然后他们就带着羊绒走了,过了一段时间我跟中间人董士锐联系,让他给赵永链他们要钱,董士锐跟对方联系后,说有事得往后推一段时间再还钱,之后又和对方要过几次钱,但是每次对方都找理由往后拖,就这样一直推到了2009年7月份的时候,我发现已经联系不上赵永链等人了,就意识到被骗了,同时我村还有几个人也是卖羊绒给赵永链等人,没给现钱而打欠条的,也都还没有还钱,我们几个商量了一下,都感觉是被他们给骗了,于是我们就一起来报案来了。主要的是四个人,分别是赵永链,35岁,清河县赵宋庄人,中等身材,短发宽脸,肤色较白;王金飞,32岁,清河县王双庙村人,身材偏瘦,短发;田召亮,29岁,清河县武家那村人,个头较高,长发,偏瘦,肤色较白;孙松朝,39岁,清河县马二庄人,170厘米左右,长发,偏黑,有点驼背。董士锐他只是中间人,也是后来才知道被骗的。骗了我的就是167公斤,价值6,760元钱,后来我们几个被他们骗的人总结了一下,2008年5月份至2008年10月份之间,我们一共被赵永链等人诈骗了价值227,506元钱的羊绒。(4)被害人冯增全的陈述及欠款收据:我来报案,我的绵羊绒被人骗走了。日左右东张宽村的董士锐带着四个人去我们村收绵羊绒,我跟董士锐挺熟的,他当时担保说没事卖给他就行,绝对没事,顶多就是二十几天肯定给钱,后来我就把羊绒卖给他们了,以每公斤42.5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们163.5公斤绵羊绒,共计6,940元。当时单子写的是赵金链的名字,收羊绒的这四个人当时也说一个月内给钱,结果后来一直没给钱,这中间我们一直找担保人董士锐要钱,他也是一直找理由往后推拖,直到2009年2月份,董士锐说他也找不到人了我们才意识到被骗了。收我羊绒的那四个人有赵永链、王金飞、田朝亮、孙松朝。只听说赵永链是赵宋庄的别人我就不清楚了。董士锐是中间人常年帮人收羊绒,经常有人让他帮着收羊绒,他从中间提取个中间费,他当时应该不知道他们是骗子。赵永链等人现在去了哪里我不知道,董士锐也说失去联系了,自从我的羊绒被收走后再也没见过这四个人。被诈骗163公斤×42.5元/公斤,计6,940元。赵永链签字,董士锐担保。以下被害人的被诈骗的过程,跟上述被害人的情形基本一致,不再叙述,只说明诈骗数量、单价、诈骗数额。附欠据跟被害人陈述一致。(5)被害人董功臣:日被诈骗524.5公斤×41元/公斤,计21,500元。赵永链签字,董士锐中间人,田凤雪、田凤武代表田朝亮去的。(6)被害人朱玉锐:日被诈骗520公斤×39元/公斤,207.5公斤×39.2元/公斤,计28,415元。(7)被害人孙延龙:日被诈骗205公斤×33.5元/公斤,共计6,867元。(8)被害人孙云涛:日42元/公斤、120公斤棉羊绒,总价款5040元,日43元/公斤、171公斤,总价款7350元,日43元/公斤、326.5公斤,总价款14056元,一共被他们诈骗了829.5公斤,总价值35,986元人民币,欠据跟陈述一致。(9)被害人孙洪山:日被诈骗127公斤×45元/公斤共计5,715元。(10)被害人崔庆臣:,日被诈骗145公斤×40元/公斤,共计5,800元。(11)被害人孙延瑞:日上午被诈骗126公斤×46.5元/公斤,共计5,859元。(12)被害人潘瑞生:日上午被诈骗129公斤×45元/公斤,共计5,805元。(13)被害人孙继坤:日被诈骗299.5公斤×40.5元/公斤,共计12,129元,日被诈骗322公斤×44元/公斤,共计14,600元。两次共计收走我26,729元的绵羊绒。(14)被害人董世财:日被诈骗264公斤×45.5元/公斤,计12,010元。王金飞签字,董士锐中间人。(15)被害人朱士福:日被诈骗206.5公斤×39元/公斤,计8,050元。王金飞签字,董士锐中间人,赵永链、孙松朝在场。(16)被害人赵国刚:日被诈骗146公斤×43.5元/公斤,计6,350元。赵永链签字,董士锐担保,还有三个不认识的人。(17)被害人朱世瑞:2008年5月份被诈骗149公斤×39元/公斤,计5,810元。赵永链签字,王金飞、田朝亮、孙松朝在场。(18)被害人张保瑞:日被诈骗181公斤×40元/公斤绵羊绒,共计7,240元。王金飞签字,赵永链在场。(19)被害人刘金东:日被诈骗173公斤×41元/公斤,计7,093元。赵永链签字,没有中间人。(20)被害人庄书奎:日被诈骗145公斤×40.5元/公斤,计5,872元。赵永链签字,田朝亮、孙松朝、王金飞在场。(21)被害人马英文:日、8月16日、17日被告人共诈骗我四次,290公斤×44元/公斤,计12,760元。139公斤×39元/公斤,计5421元,300公斤×44元/公斤,计13,200元,518.5公斤×43元/公斤计22,290元,四次共计53,671元。有王金飞签字的单据。(22)被害人万文志:日被诈骗958.5公斤×46.5公元/公斤,计44,570元。田朝亮签字,锁国保口头担保。5、证人安正虎的证言:我认识王金飞、田朝亮,是在2003年在河北做羊绒生意的时候认识的。我从来没有在他俩手中收过绵羊绒,只是在2008年杜国强从我手里购买了16万元的绵羊绒,当时他先付了5万元钱,剩下的11万元由随子伟、仲涛、随延芬担保了,后来他们没有把钱给我,我就把担保人仲涛的一辆东风骐达轿车扣了。到了2008年8月份的时候,杜国强委托一个叫王金飞、孙东超的人拿了11万元的白山羊绒顶了杜国强欠我的剩余的11万元的账,然后王金飞就把车开走了。田朝亮在这件事情上和我没有一点关系,事实上我和王金飞、田朝亮就是认识,没有生意上面的交往。我把王金飞给我顶帐的11万元的白色山羊绒卖掉了。该证言有相关欠条、抵押合同、委托书、协议书及证明等书证予以证实。6、证人董小强(董杰)的证言:证实2008年其没有收购过王金飞、田朝亮的羊绒。我原名叫董杰,后来因为身份证名字改不过来,就只好叫董小强了。当时2007年收购毛纱的时候,是叔侄两个人一起来的,我记得那个叔叔姓田,我们称呼的时候都是叫老田的,至于名字的我是不知道的。2007年夏天的时候,当时是两个人,我不记得那个人的名字,所以不能肯定是不是杜国祥,另外有一个姓田的男的,自称是另外一个人的叔叔。当时港源毛纺厂的我厂里的一个供货商,和港源毛纺厂的老板比较熟悉,对方是想把羊绒卖给港源毛纺厂,但是港源都没有同意收购。因为对方推销的次数多了之后,就和我认识了。对方看我和老板比较熟,就希望我帮忙说服一下老板收购他们的羊绒。所以对方叔侄来个男人请我和港源毛纺厂负责进料的一个员工周雪平吃了一顿饭,后来就同意收购了,总价格好像是12万多一点。7、证人杜国祥的证言:我认识王金飞,我们是1998年左右,王金飞跑出租车的时候认识的。我是在2007年的六七月份认识的董杰,及董小强,我是在2006年底的时候认识的田朝亮,在2007年左右,在一起喝酒的时候,我介绍田朝亮和王金飞认识的,我没有参与他们诈骗羊绒的事。2007年夏天的时候,王金飞找到我说他有一批紫山羊绒,问我能不能给在南方找个买家,说卖了以后给我点好处费,我说行,后来王金飞和田朝亮就让我领着他们两个到了浙江桐乡,找到了董杰,在宾馆见了面,看了样品以后,然后就出去吃了顿饭,王金飞后来就对我说董杰给的价格低,没有谈成,也没有给我好处费。后来王金飞、田朝亮和董杰再怎么联系的我就不清楚了。8、证人董世锐的证言:我认识赵永链、王金飞,是通过卖绒认识的,有时候他们也去我那里收绒,我就给当经济人,从中提取点抽成,一般经我介绍卖给他们的羊绒,我每公斤提取三角钱。我知道赵永链是赵宋庄的,他在张古庄租的房子,王金飞是王双庙的,田朝亮是武家那的,孙松朝是马二庄的。这四个人的家庭条件我不清楚,我是中间人,联系帮他们收绒,他们收到羊绒我从中提取好处费。他们以前收过两次绒也付过钱,我没想到他们会骗,我不知道他们现在去了哪里,最后一次我与赵永链联系是今年夏天的时候,后来就再也联系不上了。9、证人孙玉香的证言:我家的房子在2008年的时候对外出租过,记不清租给谁了,也不清楚对方租房子的用途。我的楼房到现在都没有办理房产证,只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也从来没有外借过。10、马汉俊对安正虎的辨认笔录:马汉俊能够辨认出安正虎。11、冯增全等人的控告书、马英文及马汉俊的控告书。12、清河县公安局刑警城西中队情况说明,证实赵永链、王金飞等人尚欠马汉俊31万余元未还。13、王金飞、赵永链的上网追逃表证实:王金飞、赵永链系刑拘在逃人员。14、提取笔录,在王金飞家提取的收绒单据。15、被告人王金飞的户籍证明:王金飞,男,汉族,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27712,户籍登记地河北省清河县武松西街645号。16、日签署的分家协议:自2008年3月份开始赵永链、田朝亮、王金飞合伙做生意,因中途意见不同,经三人协商,现协商自2008年11月份自愿分开,现有赵永链承担马庄村、张宽村、军营村、段芦头村、里哈村、高庄村、屯里村、宋庄村、赵庄村、西张古村、王庄村所有债务,以上债务由赵永链承担。宁夏、甘肃所有债务由王金飞、田朝亮承担。17、清河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金飞系自首。18、同案犯田朝亮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田朝亮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的来源、形式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共同证明了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均予以确认。被告人王金飞当庭提交证据如下:和董杰签订的购货合同;田朝亮在公安机关自己承认的自己单独收绒的笔录。因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采信。对田朝亮的讯问笔录,因为没有具体收绒时间,不能确定是否是四人合伙期间的行为,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王金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或者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达6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金飞及其辩护人辩称的因田朝亮曾经自己收过绒,被害人欠据有其签名的承认,没签名的不承认,经查,本案所涉羊绒均是被告人王金飞与田朝亮等人合伙期间收购,欠据上有无签名,只是他们之间分工不同,不影响其合同诈骗的性质,且其所提交的分家协议是在起诉书所指控其诈骗卖绒户之后,其诈骗行为在先,被告人应对其共同诈骗的羊绒数额负责,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田朝亮自己签字的收款收据,被告人王金飞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田朝亮个人收购被害人的羊绒的事实,因此,对此辩解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金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金飞合同诈骗马汉俊人民币315,140元、孙延龙人民币6,867元、孙洪山人民币5,715元、孙继坤人民币26,729元、孙云涛人民币35,986元、孙延瑞人民币5,859元、崔庆臣人民币5,800元、潘瑞生人民币5,805元、张保瑞人民币7,240元、朱寿鹏人民币6,760元、陈玉成人民币12,800元、朱世瑞人民币5,810元、董功臣人民币21,500元、冯增全人民币6,940元、赵国刚人民币6,350元、刘金东人民币7,093元、董世财人民币12,010元、朱玉锐人民币28,415元、庄书奎人民币5,872元、马英文人民币53,671元、万文志人民币44,570元、朱士福人民币8050元,依法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晓彦审 判 员  闫恒新人民陪审员  闫明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艳元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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