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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类型、办理手续、流程以及税费缴纳(2015最新版)- 曾宪辉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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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类型、办理手续、流程以及税费缴纳(2015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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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专题
1、房产过户的类型有哪几种?
房产过户方式大体分为商品房过户、二手房交易过户、继承过户、赠与过户(包括遗赠过户)。
2、向哪个机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可以办理广州市各区的房产过户事项,具体地址是广州市越秀区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
3、在房产过户前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
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4、房产过户的一般流程有哪些?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
,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4、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5、办理房产过户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5、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
6、若经法院判决的,需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带上房产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去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原房主夫妻双方到场:带上身份证、户口本、房证、契证、结婚证(单身的需要单身证明)买的人只要带上身份证就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6、房产过户需缴纳的税费有哪些?
(1)继承主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
依据广州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的收费是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办理继承过户的,须先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证,要提供下列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4、被继承人的财产凭证(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折)原件。
5、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在境外办理的遗嘱须经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6、被继承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8、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失踪多年的,应按《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继承人失踪或死亡。
9、公证员要求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须注意,继承房产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房产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即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人,遗嘱继承必须是遗产人死前曾作过公证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第二,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因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协议,需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方可生效。
(2)赠与主要费用:个人所得税+契税+公证费+登记费+评估费+测绘费
①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述规定的其他人,须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为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年144号)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赠与房产的契税是全额征收的,即由受领人按照3%的比例缴纳。
③公证费:
依据广州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的收费是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④登记费:80元(每多一位受赠人则增加10元)
⑤评估费:物业评估价的5‰
⑥测绘费: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50元。
(三)买卖主要费用: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登记费+交易费
(1)房产满5年的:
营业税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契税:按总房价的3%缴纳。
(2)房产未满5年的: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以及其他产权转移登记费都需要缴纳。
A营业税:(税率5.55%,卖方缴纳)
①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宅,按总房价全额征收营业税;
②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宅或者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普通住宅按照两次交易差价征收营业税;
③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
B个人所得税:(税率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差的20%,卖方缴纳)
①征收条件以家庭为单位出售非唯一住房需缴纳个人房转让所得税。若同时满足家庭唯一住宅且购买时间超过5年,则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注:如果是家庭唯一住宅但是购买时间不足5年则需要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先缴纳,若在一年内能够重新购买房产并取得产权则可以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具体退还额度按照两套房产交易价格较低的1%退还。
③另如果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房产则不管什么情况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地税局在征收过程中对于营业税缴纳差额的情况,个人所得税也须征收差额的20%。
C契税:(基准税率3%,优惠税率1.5%,1%,买方缴纳)
征收方法:按照基准税率征收交易总额的3%,若买方是首次购买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缴纳交易总额的1%,若买方首次购买面积超过90平方米(包含9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1.5%。
注:首次购买和普通住宅同时具备才可以享受优惠,契税的优惠是以个人计算的,只要是首次缴契税都可以享受优惠。若买方购买的房产是非普通住宅或者是非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3%。
D登记费:80元
E交易费:建筑面积×6元
七、房屋赠与的流程一般包括哪些?
(1)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2)办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3)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赠与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
  3、房屋户型平面图;
  4、房屋赠与公证书;
  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契税收据
(4)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然后补办过户手续。
八、房产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还能撤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可见,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只要权利转移就不可撤销合同,但也有几种例外,该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但出现以下几种法定的可撤销事由是可以撤销的,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当出现以上法定事由时,不论赠与合同是以何种形式成立,是否经过公证,是否完成交付,赠与人都可以提出撤销赠与。
综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过的房产赠与合同一般不得撤销的,但因房产所有权对外以登记为准,所以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可以进行买卖房屋,虽受赠人可以依赠与合同维护权益,但未及时办理房产过户对受赠人也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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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流程是什么?房屋过户注意事项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01)
[摘要]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房屋过户的事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特别是二手房买卖,由于二手房买卖是私人之间的交易,私人就很容易在买卖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那么房屋买卖过户流程是什么呢,房屋买卖过户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房屋过户的事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特别是二手房买卖,由于二手房买卖是私人之间的交易,私人之前的房产交易就很容易在买卖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从而出现纠纷,那么房屋买卖过户流程是什么呢,房屋买卖过户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一、房屋买卖过户流程是什么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交易的第1步,也是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的重要一步。如果是二手房交易的话,除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还需拥有房屋的不动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才能进行交易和过户手续。2、房屋交易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要尽快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过户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进行测绘和评估房屋交易双方提出的房地产过户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审核下,会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回复。3、房屋交易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除了缴纳基本的房款之外,还要缴纳一定的税费,这是拿到不动产权证的前提。对于过户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步骤。房产过户本质上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所以要以拿到房屋的不动产证为目的。当以上一切手续办完之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就可以核发过户单了,购房者也可以等待领取不动产权证了。二、房屋买卖过户注意事项1、过户之后,房产即登记在买方名下,但领取房产证还需要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根据不同办理机关,时间也不一样,一般在7个工作日左右。有些房屋需要到市建委办理土地证,则全部办证时间需要40天左右。2、如果买卖双方的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律规定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卖方委托他人办理必须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买方可以手写一份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和时间,可以不办理公证手续。3、在极特殊情况下,买卖双方在建委正常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却领不到房产证,这时买方必须高度警惕,应当立即向发证机关问明情况。以上就是关于房屋买卖过户流程以及注意事项的介绍了,房屋买卖过户一般都是二手房买卖过户的居多,办理二手房过户还要注意二手房目前的具体情况,根据房屋目前的情况来判断该如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办理房产过户的过程中,买卖双方都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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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房产证之前的更名手续如何办理,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房产证更名流程之一直接添加  在婚姻存续期间添加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添加。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期间,这类情况如需办理房产证增名手续,只需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非婚姻存续期间:非婚期间房产证更名,不能直接添加配偶名字,只能以赠与的方式更名。  二、房产证更名流程之二赠予  赠与范畴包括非婚姻存续期间和亲戚朋友,即房产证上加子女、父母等亲属或朋友均可以赠与方式进行。  以下是赠予的两种情况:  有房有贷。一般房子贷款没有还清是不能更名的,若要更名有两种途径有两种途径,一是提前还清贷款,然后再进行更名。二是向银行申请,要求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抵押人,获得银行批准后再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更名手续。  有房无贷,视做赠与。双方需要签订一份赠与合同,且赠与合同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一般是赠与房屋价值的1%,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费用(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免征营业税)。  赠与手续  受赠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这种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步骤如下:  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办理公证。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由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书(窗口提供)。  (2)原房地产产权证。  (3)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赠与书及公证书。  (5)契税收据。  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交付″以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在办理房屋赠与手续时,赠与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果赠与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赠予税费  (一)、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所需税费:  交易手续费:住宅2.5元/平米非住宅5.5元/平米  交易印花税:  土地收益金:划拨土地缴纳  契税:4%  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证照印花税:5元/本  工本费:10元/本  个人所得税:①查账征收计算方法为:(评估价格-房产原值-税金-合理费用)×20%②核定征收计算方法为:评估价格×1%  营业税: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免征营业税。  (二)、非直系亲属赠与税费  除上述外,非直系亲属还需缴纳营业税:  不足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赠与的,  营业税=评估值-购买房屋价款  超过五年(含5年)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三、房产证更名之三买卖  除赠与外,房产证更名也可以以二手房买卖方式进行。  二手房过户营业税及附加,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对外销售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②对外销售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③对外销售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看房屋类型是否为住宅,住宅和非住宅税费分别如下:  ①交易手续费:住宅5元/㎡,非住宅11元/㎡。买方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首次购房指所有家庭成员。  ②交易印花税:住宅无,非住宅为总价0.05%。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  ③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土地收益金:使用类型为划拨的需要收取相应的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按地段等级收费标准×土地分摊面积  契税:日起,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别墅类和联体别墅住房除外)契税税率为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为1.5%。而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个人出售家庭唯一住房,重新购置住房的,原有住房已纳契税在重新购房应纳契税税额中抵减。  个人所得税,分为两种方式:  ①查账征收计算方法为:(评估价格-房产原值-税金-合理费用)×20%  ②核定征收计算方法为:评估价格×1%  转让个人自用2年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土地登记费:33元/套  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  测绘费:建筑面积×1.36  如果请了中介,还需要交中介费:正常交易价格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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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最高法院:未办过户手续的房产,如何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作者: 李舒、唐青林、王超
来源:保全与执行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房屋等需要办理过户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的,即便未办理过户手续,若第三人对此无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
一、案件争议的执行标的是赵丽、姜云莉、孙宏声分别向乌鲁木齐亚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亚鸿公司”)购买的位于乌鲁木齐解放南路317号房产(下称“案涉房产”)中的1栋14层C户、1栋12层B户、1栋23层C户(下称“三套房产”)。三人均在日前将房款全部付清,并且在买卖合同签订一周内完成交付,已实际占用至今。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下称“农业银行”)与亚鸿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农业银行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于日向新疆高院申请对亚鸿公司强制执行。日,新疆高院根据农业银行的申请查封亚鸿公司抵押给农业银行的案涉房产共计163套。
三、赵丽、姜云莉、孙宏声向新疆高院提起异议,请求解除对其占有的三套房产的查封。理由是:在亚鸿公司为他们办理该房屋备案手续期间,因农业银行申请执行亚鸿公司一案,新疆高院查封了他们购买的房屋,致使其至今未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利益。
四、新疆高院于日作出异议裁定,解除对案涉房产中的三套房产的查封。
五、农业银行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异议裁定。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农业银行的复议申请。维持新疆高院(2013)新执二监字第58号执行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
赵丽、姜云莉、孙宏声分别与亚鸿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了房款,且实际占用至今,无证据证明三人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于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根据赵丽、姜云莉、孙宏声三人已付清全款并占有房产且无过错的情况,应当解除对三套房产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提出复议申请,认为新疆高院未答复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时间鉴定的申请属于执行程序违法。新疆高院因已查明赵丽等三人的买卖房屋以及实际占有多年的事实,遂口头告知不与鉴定。
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未能举证证明赵丽、姜云莉、孙宏声三人存在过错,因此不支持农业银行请求撤销解除对三人购买房产的查封的裁定。
实务要点总结
一、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为了防止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规避执行,要严格把握第三人执行异议成立的规定要件。在申请执行时,应请求法院认真审核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如下事实:(1)买受人是否全部付清价款;(2)是否存在证据证明买受人付清价款的具体时间;(3)买受人是否实际占有;(4)买受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否存在过错。
二、对于买受人而言,若其所购房产非因自身原因被查封,该如何维权?
根据法律规定及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就非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被查封如何救济的问题,我们建议可考虑如下解决思路:第一,最有效的救济途径便如上述案件中,以案外人异议的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买受人要能证明自己的买卖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价款已全部付清且实际占有,同时,没有取得产权证不是由自己的过错引起。第二,若是新买的房屋还没有入住,买受人还可以另诉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此外,我们有必要重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明确案外人异议之诉应满足的条件,案外人在主张权利时需特别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以下为最高法院在该案裁判文书中认为关于“对没有过错且已完全支付并占有财产的第三人是否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问题”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最高法院在该院裁判文书中认为:赵丽、姜云莉、孙宏声与亚鸿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涉案房屋交付的行为均在新疆高院查封该房屋之前,其三人付清全部房款,并承担了从房屋交付至今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已对涉案房屋实际占用多年。涉案房屋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无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三人存在过错。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明确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依照该条规定,本案不应继续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317号1栋14层C户、1栋12层B户、1栋23层C户三套房产采取查封措施。
综上,农业银行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新疆高院(2013)新执二监字第58号执行裁定书的结论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的复议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3》【(2013)执复字第16号】
关于第三人无过错的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的财产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问题,我们梳理了最高法院对此类问题的裁判观点汇总,以供读者参考。
一、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案例一:辽阳县季鑫贸易有限公司与宋杨、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沈阳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754号】
1、关于“案涉房产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盛方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盛方公司认为其已足额依约支付了5000万元购房款,且由于华昇公司的原因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仅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而且也明显的不符合常理。二审判决认定盛方公司一直怠于按《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导致案涉房产直到被一审法院查封前仍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存在一定过错,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2、关于“二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房产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系因盛方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所致,即案涉房产属于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盛方公司对此确实存在过错,二审判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驳回盛方公司的上诉请求,在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
案例二:杨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248号】
最高法院认为:“杨镇未尽到注意义务,就未获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该预售合同无效系杨镇无法就相应房产进行过户的原因之一,杨镇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虽然杨镇实际占有案涉房产并可以提供其已交付房价全款的收据,但因杨镇对于房产不能过户具有过错,因此杨镇的实际情况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依据以上规定,杨镇对于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二、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阻却强制执行。
案例三:吴淑雅、蔡福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05号】
最高法院认为:“执行异议之诉的关键是审查购房者享有的实体权利是否足以阻却执行措施……吴淑雅在尚未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形下,必须满足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且对未办理过户手续没有过错的条件,才能产生阻却执行措施的结果。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吴淑雅与繁荣公司签订《房产认购协议书》,但并未支付全部价款,也并未实际入住诉争房产。在此情况下,其主张对诉争房产享有的实体权利足以阻却执行措施,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复字第15号】
最高法院认为:“刘晓芳与大众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付清全部购房款和完成涉案房产交付等行为均在新疆高院对涉案房产查封之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房产交易中心对刘晓芳和建设银行人民路支行签订的贷款抵押担保合同进行了登记备案,对涉案房产产权属于刘晓芳进行了审查和确认。刘晓芳在法院查封前交清了购买涉案房产应交付的相关契费和维修基金,且涉案房产自日至今被刘晓芳实际占用。涉案房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无证据证实刘晓芳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明确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依照该条规定,新疆高院不应继续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1号众福苑一期底商1-1-7A门面房采取查封措施。”
案例五: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赵峰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399号】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赵峰与今玉公司的合同签订、付款、转移占有房屋均在查封之前,玉溪商行也无证据证明赵峰存在过错,故对于涉案房屋不得进行查封。虽然涉案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赵峰依法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玉溪商行对涉案房屋许可查封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编辑:傅德慧 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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