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售怎么交土地使用税每年都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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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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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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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号)规定,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89)市税三字第56号文件第二条“对个人自有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相关词典:房产转让,房土两税到底要交到什么时候?
[摘要] 案情简介:近期,玄武地税局对某企业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该企业2015年将企业的一处房产转让给个人。双方于2015年9月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了当年12月20日付全款并交付房产。
案情简介:近期,玄武地税局对某企业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该企业2015年将企业的一处房产转让给个人。双方于2015年9月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了当年12月20日付全款并交付房产。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就可以终止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于是从10月份开始就不再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人员指出这样的处理是不正确的,指导企业按28.4平方米的面积、231.5万元的房产原值计算补报了2015年10月至12月的房产税%&1.2%&3&12=4861.5(元)及城镇土地使用税28.4&10&3&12=71(元)。1税务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由于上述企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为日,那么该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该缴纳到12月份,而不是合同签订时间的9月份。因此,上述企业应计算补缴10月至12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税务人员提醒,转让房产的企业需关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应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截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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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房屋租赁税的缴纳期限是多久?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07)
[摘要]大家一般都是知道买卖房屋的时候是必须要缴税的,但是不知道租赁房屋也是必须要缴税的,一般我们都会叫做房屋租赁税费,那么,大家在房屋租赁的时候必须要缴纳的税费是多少呢?来为大家介绍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以及房屋租赁税的缴纳期限是多少。
大家一般都是知道买卖房屋的时候是必须要缴税的,但是不知道租赁房屋也是必须要缴税的,一般我们都会叫做房屋租赁税费,那么,大家在房屋租赁的时候必须要缴纳的税费是多少呢?只有了解相关的知识,才更懂得多,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以及房屋租赁税的缴纳期限是多少。一、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1、税按《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拥有房屋产权的,应按收入的12%在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对私有房产主将房屋出租给个人居住,凡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可暂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2、税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的房屋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应按房屋土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的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增值税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房屋月收入在800以下的免征增值税。4、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比率缴纳。前面已提到,教育费附加为3%,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分为7%、5%、1%。5、印花税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凡用于生产经营口的,应于签订合同时按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所确定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6、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收入在4000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税率均为20%。二、房屋租赁税的缴纳期限是多久论是营业税还是房产税的法定纳税人是取得房租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房屋租赁税&是由房东缴纳。但同时房屋承租人又是租赁关系中的直接负税人,承租人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对方(房东)提供合法票据以支付。因此很多情况下,&房屋租赁税&的缴纳和最后负担则是租赁双方协商的结果。&房屋租赁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房屋租赁收入的当日。如果租赁双方约定是按月结付房屋租金,则应当按月并于月终后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上面就是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有关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以及房屋租赁税的缴纳期限是多少的全部知识,私有的房产证只要把房屋出租给个人居住,就必须要向房管部门备案然后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就可以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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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举报邮箱:1、出售5年的经济适用房,需要交哪些税费?增值税政策,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个人出售的住房是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夫妻双方,不含子女)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具体咨询税务机关。2、哪些房产免征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个人转让非住宅卖方应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及附加;买方应缴纳契税、印花税。3、经营性房产缴税的税率和基准是多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同时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个人拥有的生产经营性房产,包括厂房、仓储用房、商业网点、写字楼、用于生产经营的商住两用房和其他经营性房产以及个人住房出租都应该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自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4、物业公司用的物业用房需要交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吗?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5、个人转让非住宅卖方应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及附加;买方应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率是多少?个人转让非住宅,卖方的增值税按照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计算,税率为5%;个人所得税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税率为20%;土地增值税按照房产转让增值额计算,税率分别为30%、40%、50%、60%;印花税按照合同金额万分之五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增值税额的7%、3%、2%计算。买方契税税率为3%;印花税按照合同金额万分之五计算,房产证印花税5元/件。仅供参考。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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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经历前期准备、建筑施工和销售房产三个阶段: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特别要注意“合同签订时间”和“合同约定时间”,不少企业就是因为没有弄明白这两个时间概念而少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调减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但要按未交房产与已交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全部交房后的次月起,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零。扩展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从日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纳税义务时间的产生与前述相同,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无过渡期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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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  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说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财税[号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较为合理。  即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分摊面积以合同规定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进行统计);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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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  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说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财税[号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较为合理。  即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分摊面积以合同规定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进行统计);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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