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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云南省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毒贩大爬、岩温龙武装掩护走私、贩卖毒品,在被查获时开枪拒捕,造成一名缉毒民警牺牲的严重后果,“对于此类武装掩护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同时,我们将继续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厉打击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6月22日,省高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并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数据&& 去年判处涉案人员8357人
  会上,省高院副院长李雪松介绍,2017年,全省法院(一审)毒品案件占刑事案件的17.64%,省高院(二审)毒品案件占刑事案件的61.09%;截至今年5月,全省法院(一审)毒品案件占刑事案件的18.84%,省高院(二审)毒品案件占刑事案件的53.46%。
  据统计,2017年我省法院共新收毒品犯罪案件7137件,审结7239件(含上年度旧存案件),判处涉案人员8357人,其中被判处五年徒刑以上的重刑率62.26%,重刑率同比增长3.15%;今年1至5月,新收毒品犯罪案件3188件,同比增长11.94%,审结2572件。
  亮点&& 制定完成涉毒案证据标准指引
  “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案件不仅要判得准确、公平,符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还应当确保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李雪松介绍,为切实发挥每一级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案件办理质效,今年省高院对《刑法》第六章第七节九个条文规定的毒品罪名,已经完成系统、全面的证据指引规则的制定工作,这在全国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同时,我省法院注重全面掌握毒品犯罪形势,准确把握毒品数量和情节对量刑的影响,进一步完善符合我省毒品犯罪特点的裁判标准、尺度。做到全省毒品犯罪量刑“一盘棋”,实现“个案量刑平衡、类案量刑均衡”,避免同类案件不同判,充分发挥刑罚特别惩罚和一般教育的功能。
  1、利用9岁儿子运输毒品
  2017年1月30日,在从盈江县盏西镇前往平原镇的一辆客车上,一位母亲荣某某将1529.48克毒品鸦片捆绑在其年仅9岁的儿子的下腹部,并让儿子不要声张,想利用儿子来躲避开警察的抓捕,教唆其如果被警察查到就说(毒品)是别人的东西。母亲荣某某不识字,平时就在家务农,被抓获时,称自己是为了带儿子排某某去医院看病。
  法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已触犯刑律,依法构成运输毒品罪。经查,排某某证言证实当天荣某某将毒品捆绑在其肚子上(下腹部)并教唆不要声张,如果被警察查到就说东西(毒品)是别人的,故荣某某辩称其带儿子排某某是去医院看病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荣某某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
  2、公务员贩卖毒品获刑3年
  陶某原是镇雄县泼机镇人民政府土管所的工作人员,2015年11月11日,他在镇雄县城南巷向张某贩卖零包毒品。第二日,又在同一地点向张某贩卖100元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陶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明知贩卖毒品海洛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知法犯法,执迷不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陶某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但因其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仍属情节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陶某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3、“疯狂皮卡”上的持刀吸毒犯
  2017年5月29日7时许,一男子驾驶着一辆皮卡车在芒市城区冲撞,导致了多辆车辆受损,甚至还在路上手持长刀对着路人及车辆挥舞,这些疯狂的举动都因其吸食了毒品产生幻觉后引发的。8时许,公安民警抵达现场,姚某又驾车冲向正在依法执行任务的民警和警车,并撞向周边群众,导致多人受伤。公安民警鸣枪示警无效后开枪将姚某击伤后才将其制服。
  本案由芒市人民法院一审,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吸食毒品后在公共道路上以驾车任意冲撞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驾车冲撞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撞击警车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姚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姚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4、网聊参与运毒被判15年
  2016年7月,农民边某、王某在网络上加入了一个网名为“卖肾”的QQ群,为了赚取好处费,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依然接受他人雇佣分头交接运输毒品。
  7月30日,王某乘坐客车从孟连县至昆明市,途经玉溪市元江县青龙厂检查站接受检查时,民警从其身上查获一张写有“广福路新螺蛳湾灯具市场斜对面广卫立交桥下×栋××号××快运683051××孟连发来的电动车”的纸条,并在其手机里检查到一条已发送的内容为“兄弟不好意思,这几天一直不确定干不干,现在我确定了我干”的短信。
  民警遂将王某带往纸条上写明的昆明某快运部,并根据快运单号查获一辆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799克(俗称小马)的电动车。此时,边某来快运部询问从孟连发来的电动车到了没有,正好是藏有毒品的电动车,民警遂将边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边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客观上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二人在事前并不相识,均通过网络与他人接触后,为赚取好处费,受雇佣运输毒品,行为积极。据此,依法对边某、王某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5、男子出狱后再贩毒被重罚
  2006年12月12日,保山人余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5月26日刑满释放。而刚出狱的余某,又再次动起了歪脑筋。
  2016年10月24日23时许,怒江边防支队花旗阿爸边境检查站执勤干警在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当检查到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时,驾驶员余某迅速逃跑,警察立刻将其抓获。余某驾驶的摩托车上用雨衣包裹了1399.8克毒品海洛因。
  法院认为,余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毒品进行运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余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处罚,理应深知毒品危害但其仍无悔改,刑满五年内再次运输毒品,主观恶性大,属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体现对毒品再犯、累犯的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余某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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