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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申请律师执业和律师执业实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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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司法局,厅直属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司法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司法厅定于8月开展申请律师执业和律师执业实习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表现的考核和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审查
&&&(一)切实履行网上审查职责
各盟市司法局、律师协会首先组织所属律师事务所、法援中心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律管平台&)申请,逐级上报、逐级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加盖电子签章予以通过。各盟市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律管科长为具体责任人,律师事务所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司法厅将对审核把关不严、材料报送不符合规定的盟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予以通报。申请律师执业和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信息报送不实的,按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厅直属律师事务所报司法厅律师公证法援处审核。
1.申请人登录律管平台律师事务所端和法律援助中心端,通过&行政许可&、&实习办理&功能申请。按要求准确、完整填报申请信息(预审核通过后会生成《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执业申请表》和《内蒙古自治区实习律师登记表》),扫描或拍照上传其他申请材料原件。提交电子照片要为JPG或JPEG格式、像素413*626,分辨率不低于300DPI,近期蓝底正面免冠、不戴深色眼镜,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着律师袍或正装,申请实习人员着正装,照片将用于制作执业证和人脸识别功能。
申请公司律师执业人员由主管司法局登录律管平台行政端申请;申请公职律师执业另行通知。
2.旗县(市、区)司法局主管的律师事务所,先经旗县(市、区)司法局审查后报盟市司法局审查。各盟市司法局律公科要对所属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员的网报信息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正、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退回,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加盖电子签章予以通过,报送司法厅。司法厅对通过盟市司法局网上审查的网报信息进行预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正、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退回,符合法定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通过。
(二)切实履行材料审查职责
申请人按照司法厅网上预审核时间确认网上预审核通过后,将系统生成的表格等所有申请材料的纸质版(提交材料见附件,以下简称&纸质材料&)报送至主管司法局。盟市司法局要对司法厅网上预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申请材料和网报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认真核实,合格的由审核人员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申请材料与网报材料一致&核验章并签字,申请材料务必按照附件所列顺序装订后统一报送司法厅。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将申请材料原件、复印件报司法厅律师公证法援处审核。
(三)严格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初审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盟市司法局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员通过盟市司法局或律师协会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日,并向厅律公法援处报送公示情况简要书面报告。
(四)重视承诺书效力,落实&放管服&精神
按照司法部、自治区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我区今年将申请人提交材料中的&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改革为提交承诺书,重视承诺书效力。司法厅制定的&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未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可以专职执业&的承诺书模板,为申请人增加便利。申请人需要在模板亲笔签名或者提交按模板内容亲笔书写的承诺书。盟市司法局要注意审查是否本人签字、与其他笔体是否一致、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
(五)建立健全申请律师执业和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档案库
申请人纸质申请材料均应一式三(四)份,一份提交自治区司法厅审核,其余分别由盟市司法局、旗县(市区)和律师事务所留存建档。依托律管系统建立、留存电子档案库。
(六)探索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政治思想、个人品行评价机制
要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律师事务所要探索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政治思想、个人品行评价机制,要出具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政治思想状况鉴定。逐步建立对申请人政治思想审核的具体标准,并开展相关工作。
&&&&二、规范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
(一)面试参加人员
申请人参加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所属盟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组织的面试考核。2017年第二批实习人员可以一并参加。
(二)面试主要内容
&&&&1.政治素质考核。主要包括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情况。
2.道德品行考核。主要包括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3.执业素养考核。主要是专业知识、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仪态仪表和文化素养。
4.实习表现。主要是汇报实习期间工作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律师实务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实习纪律情况。
(三)面试组织要求
1.全区统一于8月1日-12日期间,由盟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面试考核由厅律师公证法援处、自治区律师协会组织。
2.要科学制定面试考核方案,组成由盟市司法局、律师协会、执业律师组成的考核评委组,专人计时计分,坚持规范便捷、注重实效,做到逐人面试,现场打分公布,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面试结束后向司法厅报送面试人员成绩。面试考核满分100分,60分合格,不合格的延长实习期后办理或面试补考。
3.面试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实习证》,经核验后参加考核。
4.对具备蒙汉双语法律服务能力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可以使用蒙文答题。
三、对于我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C证人员申请律师执业
在我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C证的人员,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是旗县、县级市(乌兰浩特、锡林浩特除外)的,可以在本盟市旗县、县级市(乌兰浩特、锡林浩特除外)执业;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是市辖区(不包含各盟市矿区)和乌兰浩特、锡林浩特市的,可以在本盟市范围内申请律师执业。
&&&&四、司法厅审核时间安排
各盟市司法局、厅直属律师事务所要分别在以下时间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统一报(寄)送至司法厅律师公证法援处审核(上午8:30、下午13:00开始):
网上预审核
纸质材料审核
恒信长城、大成、经世、慧聪、尚衡、信泽法园、黄河、缘和、晟曜所
8月13日上午
文盛、典源、蒙信、宏德、蒙杰、九州、善衡、百宁、河洋、蒙元、秀友、慧灵、诚安、振昊、京师、安理、道常、炜衡所,厅直属公司律师
8月13日下午
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
8月22日下午
阿拉善盟、锡林郭勒盟
8月23日下午
呼和浩特市
8月17、24日
呼伦贝尔市
8月22日上午
鄂尔多斯市
8月23日上午
&&&&联系人:郎&杰&&&&褚&阔&&&&
电&&话:,5301497&传真:
电子邮箱:
&&&&1.内蒙古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材料
&&&&2.内蒙古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提交的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8月1日
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执业申请表》(网报生成,手填无效;个人简历以大学为起始段、先工作的以工作为起始,时间间隔不能大于1年;本人签字或盖章);
  (二)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内蒙古自治区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要将资格档案调入);
  (四)《实习律师证》复印件和《实习鉴定书》;
  (五)《岗前培训证》复印件;
(六)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出具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政治思想鉴定,没有党支部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七)盟市司法局或盟市律师协会出具的面试考核合格证明;
&&&&(八)本人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未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无其他职业、可以专职执业的承诺书;
&&&&(九)申请人无职业或辞职、退休、离岗等证明材料
1.申请人无职业的应将人事档案以个人名义存放于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才交流中心等部门,提交存放证明或协议的复印件。其中: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的旗县(市区)均无人才交流中心的,应将人事档案存放在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的盟市人才交流中心;
(2)档案无法存放人才交流中心的应本人提交具体情况和原因的说明并对情况说明做出承诺,由律师事务所、盟市司法局核实后出具&情况属实&证明;
(3)申请人为2016年后高校毕业、人事档案存放在学校的,提交人事档案存放在学校、已经毕业的证明;
2.申请人达法定年龄退休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批准退休的证明、《退休证》;未达法定退休的,还应提交本人无其他职业承诺书、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提前退休的情况证明;
3.申请人与原单位辞职或解除聘用关系的应提交申请人辞职、解聘的证明材料(指入职律所前最后一家单位),人事档案存放人才交流中心的证明;
4.申请人是行政、事业单位或大型国企离岗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离岗的证明材料;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聘用协议(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权利义务等内容必须填写;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述&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中第(一)&&(九)项材料(不含第七项专职承诺和第八项);
  (二)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及同意申请人从事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三)《教师证》或《工作证》的复印件;
(四)《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度兼职律师执业申请表》。
&&&&三、申请公司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公司律师执业申请表》(盟市司法局填报后生成);
&&&&(二)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内蒙古自治区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要将资格档案调入);
(四)申请人所在公司出具的申请人系本单位员工、并同意其申请公司律师的意见。
四、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申请表》(网报后生成);&&&&
&&&&(二)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内蒙古自治区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要将资格档案调入);
(四)申请人所在主管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的有法律援助中心编制、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并同意其申请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
五、重新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述&一、申请专职执业律师应提交以下材料&中第(一)、(三)、(六)、(七)、(八)、(九)项材料;
(二)盟市司法局(律公科)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
(三)中断执业2年内(含2年)并变更执业机构的,还应提交与原执业机构财务、业务、档案结清的证明。
注:所有材料复印件、原件需律师事务所与本人核验后在复印件签署核验意见、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后报主管司法局;原件经司法局核验后在复印件加盖核验章。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提交的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实习律师登记表》(网报生成,手填无效);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四、本人签写的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本人未曾被开除公职、未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承诺书;
五、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需申请人本人签字或盖章);
六、申请人无职业或辞职、退休、离岗等证明材料
1.申请人无职业的应将人事档案以个人名义存放于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才交流中心等部门,提交存放证明或协议的复印件。其中: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的旗县(市区)均无人才交流中心的,应将人事档案存放在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的盟市人才交流中心;
(2)档案无法存放人才交流中心的应本人提交具体情况和原因的说明并对情况说明做出承诺,由律师事务所、盟市司法局核实后出具&情况属实&证明;
(3)申请人为2016年后高校毕业、人事档案存放在学校的,提交人事档案存放在学校、已经毕业的证明;
2.申请人达法定年龄退休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批准退休的证明、《退休证》;未达法定退休的,还应提交本人无其他职业承诺书、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提前退休的情况证明;
3.申请人与原单位辞职或解除聘用关系的应提交申请人辞职、解聘的证明材料(指入职律所前最后一家单位),人事档案存放人才交流中心的证明;
4.申请人是行政、事业单位或大型国企离岗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离岗的证明材料;
  七、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还应当提交所在《教师证》复印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八、实习人员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权利义务等内容必须填写;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
&&联系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南路15号
主办单位: 内蒙古司法厅
蒙ICP备号-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政办发〔20 12〕4号1月1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内党发〔2010〕8号)精神,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按照“一岗双责”的规定,履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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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办发〔2012〕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六月十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快服务业发展,是推进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实现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支持措施。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从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提出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支持服务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了政报(公报)的法律地位.在《山西政报》上刊登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本为标准文本。·9·文件刊发·3佗口12户、全诫礴叙发展。省财政继续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把服务业重大项目纳人转型综改重大标杆项目,并进行动态调整。二、切实落实价格政策。对现代物流、文化、旅游、高技术服务、金融、商贸、交通运输、房地产业、节能环保、电子商务、家庭服务、住宿餐饮等服务业,实行用电、用水价格与一般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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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办发(201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刃以来,我省连续三年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有力促进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明显好转。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在2009年比2008年减少1018人、2010年比2009年减少505人的基础上,2011年比20 10年减少281人。实践证明,专项整治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抓手,是行之有效的。但全省事故总量仍然偏大,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了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稳定好转、根本好转,为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继续深人开展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例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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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办发〔2006〕8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山西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 一、现状与问题 “十五”期间,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相继制定了《山西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决定》、《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定》等一系列安全生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问责制度,严肃事故处理;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行政执法力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得到加强;对事故多发、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了一系列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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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厅发〔12年4月1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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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发〔201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的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障我省转型跨越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现就切实抓好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事关山西转型跨越发展大局。全省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把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要务、第一责任,进一步增强“抓经济发展是政绩、抓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观念,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和崇高事业,始终从零抓起,毫不松懈地抓紧、抓实、抓好。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转型跨越发展的总体战略,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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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1201XD/组配分类法规公文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日期文&&&&&&&&号内政办字〔2018〕25号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工程建设领域等易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形成组织领导有力、责任分工明确、制度机制健全、监管落实到位的治理格局。到2018年底,实现在建工程项目劳动合同签订、银行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实名制管理覆盖率、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牧民工发放工资银行发放率、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覆盖率达到90%以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行业主管部门督办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到2019年底,各项长效措施和各项指标全部达到100%;到2020年底,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目标。  二、主要制度  在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号)的基础上,配套建立健全“两金三制”等制度,以及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办法,构建形成针对性强、具有集成效应的“1+N+X”治欠报支制度体系。  (一)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地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农牧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投规〔2018〕1号)要求,不断完善应急周转金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牧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制度,明确政策目标、储备金额、发放标准、垫付追偿、资金核销、绩效管理等内容。应急周转金要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工资保证金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明确政策目标、缴存对象、金额比例、启用程序、绩效管理等内容。各类建筑业企业须在本企业开设的银行工资代发账户中缴存相应数额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等分离机制,明确工程款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条件、实施分账管理报备、分账比例、管理程序、监管责任、惩戒措施等内容,不断提升管理效能,避免因工程款拨付问题导致拖欠工资。  (四)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对企业落实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监督工作,明确农牧民工身份信息、劳动合同订立及履行、劳动考勤、工资结算支付等监督内容,实行动态监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五)银行按月足额代发工资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建设领域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度并监督企业实施,确保农牧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各类企业要认真做好委托银行代发农牧民工工资工作。  (六)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施工企业落实施工现场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公开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确保公示信息全覆盖。对未如实进行公示的,行业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  (七)联合行政执法制度。一是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制度。各地区每月要对建设工程项目挂靠承包、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采取领导包区块、专职人员包项目的方式,对施工单位进行全程监督,做实监督每个环节;要开设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日常受理专门窗口,抽调专人,公开受理事项和受理范围,实施多部门联合受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二是加强依法行政和失信惩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明确执法范围和执法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对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规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的社会公布制度,对公布的权限、违法内容、事项、审查、方式、时机、备案、通报、惩戒、异议的复核和处理等进行严格规范,确保公布的针对性、合法性和时效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主要领导同志牵头负责、多部门综合治理、信访部门按职责分工协转、督查部门跟踪问效、绩效考核激励约束、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组织领导体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每季度组织召开专题形势分析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治欠保支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业治理、加大力度、集中整治、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不断完善部门协调机制,细化部门职责,加强配合联动,形成治理欠薪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开展绩效考核。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治区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办法和细则,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增加考核项目分值权重,组织实施考核,建立健全奖励激励机制,对成效突出的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推动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属地监管责任有效落实,切实保障农牧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三)强化源头治理。一是要强化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严禁建设单位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负责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二是要强化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程款拨付担保制度并抓好落实,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有效预防工程款拖欠。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管理,严格执行资金拨付制度,认真审核资金申请资料,明确规范资金专账管理,对资金拨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严禁政府工程项目以各种方式要求建筑企业带资承包,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三是要严格落实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领域计价体系标准,完善工程全过程计价依据体系、共享计价依据编制、重点领域造价编制、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市场和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等机制,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强化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确保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工资问题。  (四)处置突发事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风险防控意识,严格落实值班备勤和要情报告制度,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及时报告、及时开展调查、及时控制事态、及时妥善处置。要充分发挥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等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作用,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牧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五)严格督查问责。各盟市要对照考核评分细则,督查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拨付、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清单和追责等制度落实情况,于每月结束后3日内将重要指标落实情况,经分管副盟市长签字后,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地见效。要建立健全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问责制度,对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的项目要实施倒查,针对监管环节存在的问题依法追责问责。  (六)强化能力建设。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将劳动保障监察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经济发展和执法强度相适应。严格落实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完全脱钩,严禁下达和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七)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对各类新闻媒体及互联网反映的欠薪问题,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快速核实处理,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农牧民工争议案件处理绿色通道、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农牧民工普法、“法律六进”等主题活动的作用,积极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务工农牧民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共同营造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氛围。  附件: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配套制度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章关键词: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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