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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也不错,你可以关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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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多关注其它公司的产品比较,需要方案请联系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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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了解国寿产品也廷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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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了解哈东吴人寿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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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还可以多了解几家公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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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了解农银人寿,你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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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保险是一项长期的保障,你可以多了解几家有实力的大公司,比如央企太平人寿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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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您好,投保可先选择合适的公司再看产品,每个公司都会有类似的产品,关键要看公司的信誉和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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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王滨:关于保险五虚问题治理的建议
  2015年11月至12月,中央第十巡视组对保险集团进行了专项巡视,指出集团业务经营中存在“五虚”问题。对中央巡视组指出的问题,集团党委高度重视,立行立改,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整改时限,对发现问题进行一一整改,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在整改过程中,集团党委组织各相关单位就“五虚”问题表现、成因以及造成的严重危害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五虚”问题表现和成因  “五虚”问题是保险公司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与风险,具体包括虚列费用、虚假承保、虚假退保、虚假和虚挂。  虚列费用指不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以报销虚假的大量不符合实际的公杂费、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费用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甚至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费用从而扩大经营成本。虚假承保指编制虚假保险合同承保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或者通过系统外出单、套打,造成保险公司业务系统无承保信息或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虚假退保指以未收到保费或编造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等为由,对已生效保单进行虚假批改、退保或注销,以冲减保费收入或应收保费的情况。虚假理赔指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或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套取赔款资金的情况。虚挂保费指通过虚挂应收保费方式,在未收到或未全额收到保费情况下出具保单,或将已收到保费挪作他用的情况。  产生“五虚”问题的根源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行业建设方面。一是部分地区仍存在由行业协会或主要保险公司发起签署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自律公约,对保险公司给予中介渠道的手续费支付比例设定上限。二是市场上存在大量掌握一定保险资源,但是不具备保险代理资质的机构,如汽车经销商、汽修厂、二手车行等。这些机构无法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保险公司为了支付其代理业务手续费,不得不通过虚列费用、虚假行为等违规操作套取费用。三是行业竞争模式落后,保险公司尚未形成以服务和产品创新为核心的竞争力。  (二)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方面。一是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长期以来保险公司经营粗放,内部管理精细化程度还很欠缺,以“跑马占荒”的方式铺设机构,抢占市场份额,造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存在漏洞。二是公司考核机制欠完善。总公司缺乏对三、四级机构的差异化考核,对三、四级机构的经营重点往往以保费规模论英雄,而弱化合规要素。在费用上也实行“一刀切”,不能根据机构自身的业务特点、地区的差异和经营效益,细化到具体渠道或险种上。三是公司治理体制不完备。保险公司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内控机制松散,对经营管理者的违规经营行为听之任之,使得“五虚”违规经营行为愈演愈烈。四是保险从业人员素质能力待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经营意识薄弱。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素养都有很大提高空间。五是内部稽查约束机制缺乏,对高管人员、关键岗位和机构的监督不到位,对违反制度的责任人处罚不到位。  二、“五虚”问题的危害  保险
“五虚”问题的长期存在,对社会风气、行业发展、保险公司经营以及保险公司干部都造成了较大危害。  (一)对社会的危害。一是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五虚”违规操作套取的资金是用于各种千奇百怪的利益输送,这种做法不仅造成保险的保障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被曲解,而且还会助长社会上的不良风气。二是“五虚”问题中系统外出单、出具阴阳保单等行为使客户的真实风险保障脱离于保险公司正常的管理体系之外,实质上对客户利益形成了严重侵犯。三是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二)对行业的危害。“五虚”违规行为不仅扰乱保险市场,加剧行业竞争,而且影响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一是各保险主体竞相通过正常手续费以外的其他形式向中介机构、或客户支付额外利益以获得保险业务,加剧市场的恶性竞争,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二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通过“五虚”违规操作套取资金,用高额费用争抢业务的方式,扰乱市场秩序,助长了一些不法中介的贪欲,使整个行业坠入恶性竞争的怪圈。三是通过虚列费用等“五虚”行为超比例支付市场费用,耗损了保险公司大量的资源,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成本,导致盈利水平下降,不利于保险公司通过完善服务等方式来提高自身竞争力。  (三)对保险公司的危害。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五虚”行为增加了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与风险,造成保险公司财务经营数据严重不真实,并使得公司经营面临严重的监管风险。一是“五虚”违规行为造成保险公司经营数据失真,导致收入、成本、利润核算的不真实,无法真实反映公司的费用成本及盈利水平,一定程度上会误导管理层,最终导致决策失误,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二是通过“五虚”违规操作套取资金,以向中介市场输送高费用获取业务,一方面,导致了保险公司“有保费、无客户”情况,业务渠道稳定差,增加经营成本;另一方面,造成保险公司忽视自身专业能力的建设,增加了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甚至可能威胁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三是“五虚”违规行为使保险公司面临着监管处罚和处罚的风险,还有可能掉入商业贿赂的陷阱。四是通过“五虚”违规操作套取资金,在账外使用,很容易诱发员工职务侵占或营私舞弊的犯罪案件。  三、治理“五虚”问题的建议措施  “五虚”问题是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风险,其中虚列费用目前已衍生成为保险行业的一种“潜规则”,是治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从行业实际来看,虚假承保、虚假退保、虚假理赔、虚挂保费是多数保险公司有主观意愿和足够能力资源,通过加强内部管控解决的。对于虚列费用则不然,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单纯依靠少数几家规范经营的保险公司来改变整个市场的风气是不现实的。面对其他公司的违规竞争,保险公司出于自身生存发展的实际考虑,很难保持不随波逐流,必须考虑从制度设计层面采取措施。“五虚”违规行为之所以成为保险行业共性问题,既有保险业外部经营环境因素的影响,也有保险企业自身管理问题的潜移默化,还有相关行业及社会大环境因素的作用。只有抓住形成共性问题的内外因素,同步治理,才可能实现对于“五虚”问题的有效应对和标本兼治。  (一)践行依法治国,改善监管环境。保险业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必须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理念,不断提升保险监管的法治水平,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1.加大立法、监管及执法力度,积极引导保险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查、重罚、严处“五虚”违规行为,形成威慑力。例如:一是健全保险行业反商业贿赂制度,从制度上规范商业保险市场秩序,杜绝商业贿赂行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虚列费用等违规行为的约束。二是对保险机构“五虚”特别是“虚列费用”问题实行“零容忍”,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监管部门可参照国家反垄断法的规定,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对保险机构课以高额惩罚性罚款,并撤销相关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同时将有关情况纳入到“偿二代”下操作风险的评价结果当中,降低该保险公司的综合评级,以高压态势对违规违法行为形成震慑。三是将保险公司“综合成本率”作为监管红线,如果超过一定比例则对其采取停业整顿等监管措施。  2.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总体思路,持续推进保险业市场化改革,减少通过行政审批、核准等前置性管制手段来防范风险,逐步放开对保单获取相关费用的限制,让市场主体享有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减少保险公司被迫虚列费用的情况,促使其经营。例如,尊重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战略和市场策略的选择,结合不同地区赔付水平差异,逐步放宽乃至最终取消对交强险等业务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限制;考虑保险公司银保渠道的业务发展模式,研究放开当前的费用支付要求,允许保险公司可以与实际销售的银行网点所属省级分行或市级支行直接进行费用结算,可以先行试点,逐步放开;基于实际,提高保险公司在税前列支的手续费佣金的限额,避免保险公司在实际亏损的情况下仍要支付高昂的税务成本。  3.推进“偿二代”的实施和保险机构的综合评级。在放开前端的同时,重点管住后端,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加强对经营风险的持续性监测和监管。“偿二代”体系下,将根据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以及对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四类难以量化的固有风险的评价结果对保险公司进行综合评级,在市场准入、产品管理、资金运用、现场检查等方面,对A、B、C、D四类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五虚”问题作为操作风险中的重要风险点,已在针对难以量化风险的评估中考虑。  4.完善保险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有进有退、优胜劣汰,是成熟市场的特征。在建立市场准入机制的同时,研究制定保险机构整顿接管程序规定,加快区域性市场退出实践,对“五虚”等经营问题突出、长期亏损、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机构实行淘汰制,保证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5.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促进保险中介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对索取高出法定或约定手续费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处以惩罚性高额罚款并取消相关责任人的任职资格,情形严重的还可以撤销业务许可证,清退出保险中介市场;以市场化为导向,加快完善保险中介市场体系、行业自律体系;从组织架构、激励机制、日常管理等方面,稳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完善保险兼业代理制度,提高中介市场进入门槛,健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准入退出管理;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现场监管,严查虚开保险中介服务发票协助保险机构套取资金的行为和“黑中介”等无资质展业行为;改进完善保险中介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6.优化完善现行保险业财税制度,促进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在合理的税负水平下主动纳税。如尽快明确保险行业“营改增”实施的具体细则,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加以完善,确保实现对保险公司的结构性减税;给予保险在税收方面的政策支持,基于实际情况提高营销员展业成本扣除比例等。  7.加强监管联动,形成跨行业监管合作机制。“五虚”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竞争较为充分的保险业在与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兼业中介合作时处于劣势地位,在激烈竞争下,高额的业务获取成本转嫁至保险消费者身上或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这些兼业中介包括代理保险公司销售银行保险产品的银行、邮政部门,代理保险公司销售的车商,代理保险公司销售航意险的机场、航空公司、订票平台等。保险监管机构难以对其他行业的市场主体进行较为有效的监管,须建立跨行业的监管合作机制,加强与银监会及其他监管单位的联动,对索取代理合同规定以外“额外利益”的兼业代理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和责任人严厉处罚,才能促进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  (二)加强行业自律,优化竞争环境。在保险行业内部,可重点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构建行业之间交流和沟通的纽带,推动保险公司之间增进了解、减少摩擦、化解矛盾、协同运作、共同提高。在国家反垄断法等法规的大框架下,共同制定和执行统一市场标准,包括服务流程、行为准则及自我监察的程序规则,更好地限制和避免“五虚”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二是严格禁止有关限制产品、佣金率、管理费率等因素的涉及垄断性质的行业自律公约的签订,将定价权和经营权还给保险公司,充分激发市场经营主体的活力。三是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业的“黑名单”制度,并对接社会征信系统,提高保险业从业者、消费者以及行业外相关公司和个人的违规成本。  (三)加强内部管控,完善运营机制。保险公司要完善公司治理,加强股东对管理层行为的约束和监督,防范企业违规经营。同时,要加强自身专业能力建设,提高客户服务、定价能力,加快渠道、产品创新,实现内涵式可持续发展。  一是从销售、承保、理赔、财务等各层面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强化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执行,加大对基层机构的管控力度。销售方面,公司要制定销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制定销售考核政策和费用政策时应注重差异化;公司加强车商等中介管理,规范对远程出单点的管理;规范销售人员劳动用工管理,建立销售人员劳动用工检查机制;加快网销、综拓等保险公司可控的新兴渠道的发展,重视战略客户业务拓展和渠道创新。承保方面,财险公司严禁对已实收保单进行注销处理,对于退保的业务,考虑全部通过人工进行审核;寿险公司加强“契撤率”等业务指标的监控,防止大面积非正常犹豫期撤保的发生;推行产险全险种“见费出单”和手续费“跟单”制度,防止虚挂应收保费;加强系统控制,完善业务处理规则,防范潜在的虚假业务风险;推进出单、核保等职能化操作的集中管理,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作业。理赔方面,加强理赔人员尤其是查勘、定损人员管理,分时实行理赔岗位轮换制;强化产险第一现场查勘率考核;完善理赔受理与审核作业规范,强化对理赔材料完整性、调查报告全面性、审核依据合规性的审核把关;加强赔款支付管理,严禁将赔款支付给修理厂或代理人;建立查勘督察制度和理赔案件回访制度,防止虚假赔案的发生;推进反保险欺诈管理工作,强化公估管理,持续开展“打、挤、提”专项行动;完善理赔内控制度,
杜绝理赔中的“跑、冒、滴、漏”。财务方面,加强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与整体规划,建立包含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在内的完整的财务制度体系;加强财务队伍建设,全面推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分级委派制,对各级财务队伍的人员配备数量、人员资质情况严格把关;推进和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省级集中及部分总部集中,推进敏感费用的管理向总部集中。推进信息系统建设,促进预算、核算、费控、合并、资金、关联交易等方面的财务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提高财务工作的标准化程度;提高预算水平,强化费用实施的分类指导和差异化管理,细化基层机构的费用预算指标,考虑市场的差异性,科学厘定公司管理政策,确保费用支付标准和流程合法合理;加大财务监督检查力度。  二是优化考核机制。制定、完善以效益为导向的业绩考核制度,降低考核指标中保费规模的权重,同时加大对效益指标、合规指标的考核。重效益、轻规模的考核机制将有利于降低保险机构“五虚”行为的发生。在对待各分支机构的费用政策上,考虑给予一定的弹性费用,在合规前提下,允许分支机构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控制费用支出的额度和流向。针对优质业务和渠道,给予一定比例的业务推动费用和公关费用,以便减少分支机构为了推动业务发展而套取资金行为的发生。在完善考核政策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考核过程的管控力度,通过回溯、复查等方式实现对考核全流程的监控。例如,定期(尤其是年初)对机构保费收入进行回溯,密切监控契撤率、注销退保率等指标,及时甄别以虚假承保“扩大业绩”的行为;加强对机构增员真实性与业务真实性考核,及时清理离职人员及考核未达标人员,谨防机构通过虚列费用完成考核目标。  三是构建“四位一体”监督机制。积极构建集纪检监察、监事会、风控合规和稽核审计于一体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四条“战线”共同参与、相互协作的“四位一体”监督工作机制,通过共享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率,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在“四位一体”监督协同框架下,监事会居于最高层,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纪检监察条线对管理人员负责,对其战略部署执行情况、廉洁从业情况、经营效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风控合规条线侧重事中防范,通过监测、识别、评估和报告合规风险,培育公司合规文化,建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保证企业控制和防范风险;稽核审计侧重事后调查,通过对财务收支等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独立调查,使之符合国家和企业的财务规范。各条线定期召开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探讨相关风险管控和监督议题。  此外,保险公司还要提高员工能力素质,加强合规宣导,提升各级员工的合规意识,防止“五虚”问题发生。  集团作为中管金融企业,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央巡视组要求,直面“五虚”问题,全方位推进整改工作。一方面,对以各种名目套取费用谋取个人利益、财务台账不健全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另一方面,积极寻找自身短板与不足,建章立制,切实加强内部管控,完善运营体制。
(责任编辑:李艳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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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购买保险时,太多的人被体检结果所困扰,要么是之前体检存在一些小的问题,要么就是投保时保险公司让我们去体检。
木子这几天也咨询整理了一些专业人士的意见,今天就为看官老爷们普及体检那些事。
整理了几个大家可能关注的问题,具体如下:
体检发现了一些状况,还能买保险吗?
保险公司让我体检,我该怎么办?
忘记告知一些症状,后果严重吗?
体检记录可以查到吗?
体检发现了一些状况,还能买保险吗?
老实说,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太多人问过木子类似的问题。
随着各个公司福利的普及和体检机构规模化扩张,还有就是人们的意识越来越好,越来越多的人每年都会体检一次。&
首先要肯定这是一件好事,但是也对我们购买保险造成了不小的麻烦。现在的医疗仪器是越来越精密,体检就像自己暴露在显微镜下,查出来问题是很正常的。
拿我姑父举例,连续2年被查出来脂肪肝,而身边的朋友被查出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也是时有发生。
为什么保险公司会要求如此苛刻?
以较常见的甲状腺结节为例,虽然是良性的无需治疗。在保险公司核保部门的角度来看,有这个良性的结节,日后发病的风险肯定比没有的要高,保险公司所要承担的风险就比其他健康体客户要高,保险公司关注的是群体概率,所以会很谨慎。
体检发现问题也不必慌张,我们耐心的去处理就好。由于不同疾病处理核保结论千差万别,各家保险公司的核保标准也各有不同。木子无法给出统一意见,这里我们只拿2种情况来说:
以甲状腺结节为例:
之前接触的甲状腺的案例中,很多结果都是甲状腺及并发疾病责任免除,简单说就是不保甲状腺相关的疾病。
为什么会这样呢?
因为甲状腺癌比较高发,为此深蓝君查了相应数据,在2014年的保险理赔案例中,甲状腺癌在男性易患癌排行榜中排名第4,而女性会更高。
另外甲状腺癌治愈率极高,甲状腺手术目前一般都有微创技术治疗,一般的三甲医院都可以,保守的算价钱一般在5000元到3万元不等,手术时间2小时左右,采用局部麻醉。以韩国为例,很多人同样受甲状腺结节所困扰,其中患有甲状腺癌的韩国人,很多至死未发作。
而其他国家的保险直接将甲状腺癌从癌症中剔除,目前我们国内也有这个趋势,只是还没有实施。但也快了!&
所以就算查出甲状腺结节也不用怕,如实告知相应情况,等待保险公司核保即可。
以脂肪肝为例:
脂肪肝也是常见的症状,如果是单纯性的脂肪肝,轻度的话,是可以投保成功的。所以也不必过分担心。
木子也接触过一个案例,客户年龄比较大,40多岁,除了脂肪肝还有轻微肥胖,保险公司给的结论是加费20%。
所以就算是相同的疾病,不能用简单的能不能购买统一划分,而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小技巧:上面的例子中,其实加费也是比较好的结果,我觉得加费承保更加应该买保险,如果非常难以接受,木子建议接受加费的前提下,保额可以做低一点。
同时加强身体锻炼,一年之后身体条件较好后,可以追加保额。
体检发现了异常,还能购买互联网产品吗?
这也是很多朋友不断来咨询的问题,我们都知道互联网产品上的产品都是只接受健康体投保,所以这些产品健康告知是比较严格的。
尊享e生的健康告知:
被保险人过去1年内是否发现健康检查异常(如血液、超声、影像检查、内镜、病理检查等)。
所以如果1年内我们体检是有异常的,所以本着最高诚信原则,深蓝君建议大家还是要审慎一些,切勿盲目投保,以免理赔时候遇到阻碍。说实话如果您选择没有如实告知,天天提心吊胆担心以后理赔出问题,心理上够受折磨的!
保险公司让我体检,我该怎么办?
保险公司让我们体检,是为了防止逆向选择,如果大家都生病的时候去买保险,那保险公司会赔的倒闭。
所以通过体检,对非健康体进行区别对待,这样对健康的人才公平。
总结下来,下面几种情况保险公司会要求我们体检:
1、超限额:
保险公司对不同年龄都有一个免体检的限额,如果超出了这个限额,保险公司就会让大家去体检。
举个栗子,如果某45岁男性,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100万重疾险,这种情况下,就一定是要体检的,因为要排除骗保嫌疑。
上图就是天安人寿健康源2号的免体检额度,如果大家真的有购买高额重疾险的需求,也不用怕,我们保险经纪人可以在多家保险公司不体检的前提下顶格购买。
木子给很多客户的方案,都是多家来做的。可以天安做100万、泰康做100万或者同方在做100万保额。
2、有病史:
这个没什么好说的,如果不符合健康告知的要求, 保险公司是有权调取病例或者通过体检来核查你的身体的。
3、有需要:
虽然买的额度不高,也没什么病史,但是保险公司觉得有需要让你进行体检,严重肥胖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提交体检报告后,会存在下面4种结果:
正常承保:完美,终于通过核保,可以安心了。
加费承保:也是一种比较好的承保结果,意思是说用比普通人高的费率进行承保(比如比正常人多交20%的钱),但是保障和其他人是相同的。
单项免责:以后因为特定的疾病出险是不能正常获得理赔的,而其他部位的疾病出险是可以正常获得理赔的。
拒保:直接被保险公司拒绝,无法购买这份保险。
忘记告知一些症状,后果严重吗?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很多内容,内心一定是崩溃的,有的朋友就会问:如果我已经买了保险,在投保时漏掉了一些告知内容,那该怎么办呢?
其实这也是很常见,人到中年谁还没进过几次医院呢,难道我们购买保险的时候要把每一次医疗记录都全部告知吗?
当然不是, 如果有一些小的结节、单个的囊肿,的确是自己投保的时候忘记说了,那该怎么办?
《保险法》第十六条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2年不可抗辩条款: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简单来说,就算是由于我们的当时的一些疏忽,在投保时漏掉了了一些告知内容,只要合同成立超过2年,保险公司就不得以不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
但是如果未如实告知的内容,已经严重影响成了欺诈,那么保险公司也是可以不赔的。&
关于这个条款网上讨论的特别多,而且涉及很多判决的案例,这里木子就不展开说明了。这几天我整理一下明天写篇关于不可抗辩条款这方面的博文。
虽然这个条款最大程度的保护了我们投保人,但是也绝不是我们带病投保的护身符。
体检记录能查到吗?
一般身体有状况的朋友,都会问木子这个问题,我也和保险公司核赔岗的同事咨询过,得到的结论如下:
虽然国内医院的诊疗信息是实名制的,但是国内医院的IT水平仍然较低,所有的医疗记录是没有联网的。
所以现在这个时间节点下,保险公司如果要查阅个人的就医记录,是需要一家一家去查的。
体检记录也是如此,目前市场上体检机构也五花八门,这也给调查客观造成了非常大的阻碍。
木子觉得能不能查到不是关键,关键还是要做好健康告知,建议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买保险就是买的心安和保障,而不是买的定时炸弹。&
今天我们用了大量的时间,讲解了体检和保险的常见问题,希望能帮到大家。
欢迎大家分享给有需要的朋友,保险让生活更美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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