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破产结算后项目如何办理结算

年产值最高7亿的建筑企业 最后破产只卖了900万元
杭州网-每日商报戚祥浩
“大老粗”为何能承包高大上项目?明明知道有钱赚,建筑公司为何不亲自动手做工程?昨天,瓯海法院宣布,备受关注的温州市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城建筑)破产重整成功,而整个审理过程,从海城建筑身上暴露出的建筑行业常见通病令人触目惊心。海城倒下前年产值最高曾达7亿公开资料显示,成立于1996年的海城建筑是我市知名建筑企业,注册资本5018万元,拥有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优质资质。工程施工经验丰富,承包施工400多个工程项目,最高年产值曾达7亿元,在我市乃至华东地区建筑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由于市场变化、经营管理不善、风险控制缺失等原因,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今年2月9日,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海城建筑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还能力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截至5月24日,共有102户债权人申报134笔债权,申报金额达8.3亿元。三天后,法院组织召开了海城建筑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核查债权,法院裁定确认了68户76笔无争议债权共1.92亿元。“烂摊子”卖了900万元根据破产管理人的估算和核查,清算条件下海城建筑可变现财产价值为1121.9万余元,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1%。而如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引进战略投资人,转让股权,重整营业,预估可变现财产价值将增加近千万元,重整有利各方利益,且具有可行性。此前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上,依照债权分类分成劳动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6月30日,各表决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均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均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重整计划草案得以通过。其间,经债权人委员会决定,将海城建筑100%股权委托温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于6月19日以900万元成交价拍卖给案外人诸某、厉某。瓯海法院副院长叶建平通报称,海城建筑破产重整,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优先债权将得到100%的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将从破产清算情况下的1.1%提高到3.27%以上,并将在3个月内付清,这将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一笔债务连累27个责任主体据叶建平介绍,海城建筑互保联保问题十分突出,以某银行起诉海城建筑的6个案件为例,这些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有28个。也就是说,除了一个借款人外,还有27个担保人,这些担保人承担的基本上是连带责任,一旦出现违约欠款,28个人都有承担还款责任或义务,债权人可向28个责任主体全体或其一或某部分人主张权利,可能性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就被放大了28倍,比如一笔1亿元的借款,可能产生28亿元的责任效应。在人人有责、人人或有责任,责任边界不清,确定程度不明的情况下,每一个体的积极性、创造性都受到了抑制、磨灭,因为一旦某一个体确定有财产和财产的增加,最可能首先成为被起诉、被保全、被执行的对象。而对于债权人来说,虽有众多的责任人,但在相互的消耗中,也难以实现权利。互保联保不断增加、相互叠加,形成相互依存的链条,结成无法摆脱的网状。此外,海城建筑财务混乱,个人财物与公司财物混为一体。“董事人潘某持股43%左右,海城建筑是有限责任公司,原本潘某只需承担有限的一部分责任,结果他不但拼命把自己的身家投入,还把亲戚朋友拉进来,把公司当成个体经营,这导致公司出问题后,潘某需要承担的有限责任变成了无限责任。”叶建平说。作为管理人之一,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光告诉记者,原本担保事宜需要股东一起决议,而实际运营中,基本都是董事长一人说了算。瓯海法院副院长叶建平“海城”破产案 暴露建筑行业通病叶建平指出, 在海城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他们发现一些较为普遍的职能管理隐患,如建筑法禁止的一些行为在行业中、在企业中普遍存在,导致一些企业不知如何是好。公司法规定的一些规范要求在企业中普遍没有落实,导致一些企业进退两难。其他破产案件的审理中也发现有类似问题,这些问题增加了经营的不确定性,增加了经营成本,影响了企业、行业、市场、社会的健康发展。例如,一些企业将公司作为一个融资平台,产值高了,从银行获得的融资授信额也会越大,到时再把银行贷款投到房产等其他领域。这也直接导致,为了将产值做大,一些有资质的企业会让没有资质的企业挂靠。除了让没有资质企业挂靠,建筑公司通常的做法是,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再收取1%左右管理费。由于明显违规,建筑公司于是让包工头以“项目经理”的身份出现。“虽然建筑公司会派人监督,但实际上,工程在包工头手里,怎么用料都是包工头一人说了算。”叶建平称,一些包工头的文化水平并不高,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包工头一走了之,最终需要承担责任的依然是建筑公司。“这种通病建筑行业普遍存在,不仅私人公司,国有公司也一样。”叶建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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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建筑公司的法人索要工资,同时也可向发包方索要工资,建议面询律师,你好,建议申请劳动仲裁,起诉,可以执行股东,有没有找建管处,投诉解决,起诉股东,可以找公司的法人或者股东,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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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建议来电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您好,我是一名来自南通的安装工人,14年3月份至15年1月份曾经在浦口开发区南车电气项目做水电安装工作,最后工程结束时包工头关机藏匿了,尚有38380元工资未结清。由于多方查找都未能找到包工头我便打电话至浦口区劳动局监察大队咨询,接听人员最后给了我一个浦口开发区管委会的号码,说这事归开发区管辖。我又联系了这个号码,对方说这属于在建工程欠薪需找开发区城管中队。我于2月27日、3月9日两次赴南京浦口开发区城管中队寻求帮助,中队有位严姓办事员为我打电话到甲方建设单位(南车电气有限公司)及乙方施工单位(江苏伟丰建筑有限公司)协调处理。但是由于包工头属于突然失踪,我们也没有签订用工合同,所以我并没有工程结算清单以及欠款证明,施工单位以此为由拒绝垫付工资。我想请问是不是找不到包工头我们的工资就要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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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针对你的陈述,你的维权确实存在难度。如果说确实没有直接的书面证据,可以想办法找知晓你工作的相关证人,来帮助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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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工程挂靠公司破产&工程欠款变破产债权,如何要工程款?
某工程队挂靠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项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拖延工程款。工程队以建筑公司的名义起诉发包方请求支付工程款胜诉,但适逢建筑公司濒临破产,监管帐号停用等原因,工程款不能顺利执行。此案处理不当,工程队对建筑公司的债权可能沦为破产债权,此情形如何处理?
  同事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觉得实在有意思,这确实需要思考。同事提出她的解决方案:以发包方为第三人起诉建筑公司,确认该债权大部分属工程队所有,然后申请执行。我当时虽存疑虑,但却拿不出确切的理由。同事还说这是法官教她的方法。但这真的可行吗?没有实践,实在不敢说。
  我查阅了《关于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里面有明确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发包方,也就是说在工程队以建筑公司的名义起诉发包方之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发包方。而以建筑公司的名义起诉实际上是走了弯路。我向同事提出当时是否可以起诉发包方,或者现在是否可以起诉发包方?同事称基于特殊的商业关系,工程队不愿意起诉发包方。看来这问题的解决还是比较麻烦。
  如依同事所言,以发包方为第三人起诉建筑公司,确认该债权大部分属工程队所有,这真的可行吗?我提出两点疑问:
  1、债权是相对权,一旦确定,其权利的对象是确定的。建筑公司起诉发包方胜诉,合同之债转为法定之债,债权人是建筑公司,债务人是发包方,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是债权人建筑公司无疑。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如果判决建筑公司对发包方的债权的大部分属于工程队,则属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但法律关系主体变更的事由却没有现在这样的情形。这样的案例也从未见过。
  2、工程队与建筑公司是另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工程队以建筑公司为被告起诉支付工程款,可以得到的判决结果要么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要么驳回工程队的诉讼请求,不可能判决支持工程队对建筑公司享有的债权占大部分的份额。
  3、从民事诉诉讼法的角度考虑,确认债权份额的比例而提起诉讼,此诉讼的性质是确认之诉还是给付之诉?债权债务关系之诉必定是给付之诉,确认债权的真实含义仍然是债务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这与请求给付工程款有什么区别?这实在很难辨析清楚。
  是否可以提起代位权之诉?是否可以依据《关于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直接起诉发包方?如果以工程队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起诉支付工程款,即使胜诉后工程队得到的债权也只是破产债权,能否实现实在是一个未知数。
  第二天再见到同事的时候,他提出让工程队起诉建筑公司给付工程款,诉讼过程中双方调解,约定建筑公司以对发包方享有的债权冲抵所负的工程队的债务,工程队再申请执行发包方的债权。当时我觉得不妥当,但也说不出确切的理由。现在看来,当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调解书内容的人必定是调解书确定的享有权利的人,执行的对象当然是调解书另一方的财产,如此,能否执行被执行人的判决书的债权,实在难有定论。根据同事的提法,我马上想到这样的方法:工程对起诉建筑公司,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调解,约定建筑公司同意履行给付义务。建筑公司再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工程队向执行局提供建筑公司对发包方享有的债权,请求其裁定执行发包方的财产,这应该是一个比较确切可行的方法。但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在执行之前建筑公司宣告破产,则工程队的债权沦为破产债权就不可避免了。
  案件在审判的阶段还是得到了解决,执行的是同事的方案,但该案还没有到执行的阶段,等到执行成功了,一定得好好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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