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虎后羊前须留意,二三相合人敌羡过商合云吗?这平台,是否可靠?

情感生活随时随地·听我想听下载手机APP扫一扫 下载喜马拉雅FM手机APP选择下载方式关注微信公众号扫一扫 关注我意见反馈1.您可通过官方App在‘帮助与反馈’中留言(推荐)2.拨打客服热线:400-838-5616刚开始留意云端金融不久,想了解一下这个软件安全吗?_云端金融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可签7级以上的吧50个
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943贴子:
刚开始留意云端金融不久,想了解一下这个软件安全吗?
刚开始留意云端金融不久,想了解一下这个软件安全吗?有没有到期收不回的,或者利息是低于预期利率的呢?
云端,移动云为您提供高可靠,全方位,一站式的整体解决方案.丰富可信的云计算产品,快速调度资源,灵活配置使用,助力各行业客户上云.
目前没到期
这个什么时候开的啊
感觉软件有点简单,那些合同都差不多一样的。。。
还有别的比较靠谱的吗
买过几期,都按时的,几万几万的买的,之前用过,利率6点几左右,基本都是几个月的,没云端高,,云端都是几十天的短期,存钱罐随存随取利率也高,会继续用,我不是托。
投了18万 利息拿了4500了 每天49元利息 活期 目前没问题 不过还是有点慌
新手标到期了,跟预期一样16个点吧,然后又投了5万进去,说实话有点虚,不是托,有啥问题也跟我交流交流
还行吧,我这边投了。新手也都按时到了。现在还有几个在等待~不过我们没有存管啦
希望早日能进存管
有还在玩的么
新手标到期了,跟预期一样16个点,然后又投了5万进去,说实话有点虚
为啥云端金融理财到期了,我在存钱罐中找不到到期还款的钱
我投了进去按时到账的 而且看他们投资金额蛮大的公司
自然人投资越多越稳
请问这个软件靠谱吗?我准备投
请问有人报警了吗?这个软件到底还在不在
身家性命都押上了,怎么办
实在是搞不懂,这样的平台为什么这么人投资。。。。。。真是不把自己的钱当钱了吧 那么多的好平台不去投资
请问提现不了 怎么追回啊
已经崩盘,别投
雷了雷了 都打住 入坑的兄弟加油维权
贴吧热议榜
使用签名档&&
保存至快速回贴你的云存储被侵权了吗?是时候留意它的安全问题了
作者:别良辉,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文由作者授权约法编辑发布,欢迎分享到朋友圈。如需转载,请与我们联系并获得作者本人的许可,任何未获得约法及作者授权的转载均为侵权。联系方式:。
云存储空间作为网络在线存储服务,主要具有文件的存储、访问、备份、共享等文件管理功能。伴随着云计算技术的发展,云存储行业也迎来了巨大的发展契机。与云存储行业的快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一大批侵权BT网站的纷纷倒下。没有了传统的BT网站可供使用,云存储成为了侵犯版权的又一新媒介。如2014年乐视网起诉百度公司,声称百度公司的百度云产品侵犯了其对于包括《金陵十三钗》在内的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1] 以云存储为媒介的版权侵权行为,与以往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既有共性又存在其特殊性,值得研究。
云存储版权侵权行为的内涵及其类型
日常生活中的百度网盘、华为网盘、360云盘等网络存储服务无不是利用了云存储技术。简单来说,云存储就是指由云存储服务提供商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用户直接将数据存储在「云」上。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在接入互联网的条件下接入自己的存储数据,并可以在本地客户端对存储在云上的数据进行操作的新型数据存储技术。[2]
云存储版权侵权行为是指发生在云存储这一特殊互联网服务模式中的侵权行为。云存储下的版权侵权行为构成同样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是版权侵权的两种类型,前者即未经版权人许可直接实施受特定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3] 后者是一种帮助、教唆直接侵权的行为。「即这些行为构成侵权的原因,并非是其直接侵犯了版权人的专有权利,因而被称为‘间接侵权’。」[4]「各国一般侵权法中均有一项基本原则:教唆、引诱他人进行侵权,或明知他人行为构成侵权,但仍然给予实质性帮助的,应当对侵权后果承担责任。」[5]在云存储这一商业模式中,可能存在的侵权类型包括云存储用户的侵权行为和云存储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本文将主要探讨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在这一商业模式下的侵权行为。
(一)云存储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行为
「就互联网版权侵权行为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6]推而论之, 云存储服务提供商的版权侵权责任亦是间接侵权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云存储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通知-删除」规则下的间接侵权和「红旗原则」下的间接侵权。
1. 「通知-删除」规则下的间接侵权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款规定即「通知-删除」规则。根据该规则,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侵权行为存在,则只有在受害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存在,并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扩大。」[7]在云存储服务过程中,用户每天上传处理的数据是海量的,作为云存储服务提供商不可能对这些海量数据进行事先的审查,这大大超出了提供商的能力。
例如《百度云服务协议》中第3条指明
百度云服务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平台,无法控制经由本服务传送之内容,也无法对用户的使用行为进行全面控制,因此不能保证内容的合法性、正确性、完整性、真实性或品质……
因此,只有在版权人知道直接侵权行为存在并以必要方式通知云存储服务提供商时,提供商才对侵权作品进行删除。对于此种侵权行为的认定,「立法者采用了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即如果云存储服务提供商接到受害人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则要对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2. 「红旗原则」下的间接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的第36条第3款明确了「红旗原则」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红旗原则即指当侵权行为非常明显,以至于像一面‘亮红色的旗帜在服务提供商面前公然的飘扬’时,才能推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知晓’侵权行为。」
「红旗原则」是对「通知-删除」规则的补充,即一般情况下,云存储服务提供商明知或者应知存在侵权行为是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前提,只有在这种情形下,存储服务提供商才须承担此种侵权责任。 在「红旗原则」下,则并不以被侵权人的通知为要件,云存储服务提供商自身需知道他人侵权行为的存在而未采取相应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在「红旗原则」下的间接侵权对过错的认定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有所不同。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用户对存储在云端的数据的保密性期待较高。云存储服务提供商一般均表示不会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审查。这也使得判断云存储服务提供商是否「知道」侵权作品的存在非常困难。在「红旗原则」下,由于云存储服务提供商不能对用户的文件进行主动的审查,因此很难认定其对侵权用户的行为是知道的。正如本文所提及的乐视网诉百度案中,百度辩称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将涉案作品上传百度云存储以及在百度云分享的行为」。
本文认为,对于云存储中的间接侵权来说,应区分两种情形看待:
一是上传文件对所有人公开的用户,判断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对其的侵权行为是否知道应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无异。因为此时的侵权用户并没有把云存储空间作为自己的私人存储空间使用,而是借助了此种形式的服务向公众传播作品,这与向视频网站上传视频供公众点播并没有本质区别;
二是上传文件不对公众公开的云存储用户,判断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对其侵权行为是否知道则应采取较高的判断标准。因为此类用户并没有将其存储内容对公众开放,作为服务提供者,当然要对此类用户存储内容的私密性提供更好的保护。不得轻易对其存储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查。
具体而言,当用户仅仅上传侵权作品而不对任何人进行分享时,就云存储用户的行为本身而言,并不能构成对版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之直接侵权,与此同时作为服务提供者的云存储服务提供商也不应承担任何间接侵权责任。而当用户将上传内容通过云存储小范围内进行分享时,对于云存储服务提供商是否知道的认定则需采取谨慎严格的标准,只有在非常明显的情形 (如该上传资源访问量剧增且产生大量次级分享,云存储服务提供商采取奖励用户积分鼓励分享、或者通过设链广告等行为盈利等)出现时,才能认定云存储服务提供商知道此种侵权行为,因而判定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二)云存储服务提供商的直接侵权行为
1.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一般来说,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很难构成直接侵权。从我国主流云存储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服务来看,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并不会制作、编辑任何内容并上传至云存储中。
如百度云在《百度云服务协议》声明
百度云服务是一个向广大用户提供上传空间和技术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平台,通过百度云服务技术为用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同步、管理和分享等在线服务。百度云服务本身不直接上传、提供内容,对用户传输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新浪公司提供的《微盘服务协议》中则表示:「微盘所有共享资源均为网友自行上传并分享的,微盘不负有审查义务,不保证提供的下载资源的合法性、准确性、安全性……」。可以看出,云存储服务提供商明确表明其自身不提供云存储中的内容。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在Perfect10,Inc v.Google,Inc. 中确立的「服务器标准」为我国司法实践所借鉴。[8]「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通常应当以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否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上传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为标准。」[9]推而论之,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并没有上传任何作品至云端,因此其并未构成对版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鉴于上述论证,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并未侵犯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对其资源还提供了搜索功能。如新浪微盘即在其移动客户端和网页客户端都提供搜索框,用户可以通过该搜索功能搜索自己想要获取的文件。如果有用户将侵权作品上传至新浪微盘,进而被其他用户搜索、浏览、复制或者下载。此种情况下需要思考的是:云存储服务提供商是否可能构成对版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众所周知,用户在将侵权作品上传至云端后,侵权作品就已经和用户断开了物理联系。如果该作品未由上传用户公开,则该作品只会对上传用户和上传用户所分享的用户开放。如果该作品由上传用户公开后,该作品在云端实际上可以被任何接入该云存储服务的用户获得。这些作品被统一放在云端,由提供云服务的服务提供者进行统一的存储、优化和调配。
若用户采用搜索技术搜索到这些对公众开放的存放在云端的侵权作品,此时的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已经不单单是在为上传这些作品的用户提供存储空间,它还为在其上搜索此类作品的用户提供了作品本身。「云计算环境下由于资源全部集中存储在云端,从而使得传统的网络环境下内容服务提供商与网络服务提供商身份的重叠和交叉」[6],服务提供商不断增强对于用户上传至云端的作品控制力,侵权作品来自云存储服务提供商所管理的云端,将搜索字符与侵权作品联系到一起的也是云存储服务提供商。
基于此,云存储服务提供商赋予用户借助搜索功能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侵权作品。而提供这一作品的人从源头看是上传用户,但从直接联系看,正是云存储服务提供商为搜索用户「提供」了这一侵权作品。此时的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已经不再只是会承担间接侵权的服务提供商,而很有可能构成对版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2. 对复制权的直接侵权
云存储服务提供商既可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也可能同时成为作品复制权的直接侵权人。
「存储云可以使用多个普通的服务器并联,通过网格计算、分布式管理等算法,将数据存在于任何服务器之中,为了保障数据的安全,一份数据通常不只存在一个服务器当中,有可能冗余存储在3个、4个甚至更多的服务器当中」。[10]上述情形可以在一些云存储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服务协议中看到,如360云盘在其服务协议中声称,「360对用户存储的资料都进行了不少于两份的存储备份,……」不难看出,云存储服务提供商为了提供给用户更安全的数据保护,自行将用户上传的数据进行了复制备份,此种复制行为是否构成对于版权人的直接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复制权,及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依据该法条,云存储服务提供商未经版权人许可,以其他方式复制了作品,构成了对版权人复制权的侵权。问题在于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复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用户的数据安全,因而采取了必要的备份措施,对此类行为若套用该条款予以规制明显对广大用户的使用权益造成侵害。
况且,此复制行为仅仅在云存储服务提供商的内部发生,不会对著作权人的实际权益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既然于公众有利,于版权人无害。此种复制侵权行为是否可因此获得法律的例外许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并没有哪一条可以将此种行为纳入其中。时值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将这种看似侵权,实质既对公众有利,又对权利人无害的行为纳入合理使用制度之中值得立法者考虑。
云存储这一商业模式正经历着飞速地增长,未来在云存储环境下的版权侵权也将逐渐增多。面对新的技术发展,如何平衡版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公共利益始终是版权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在云存储这一新技术背景下,将云存储服务提供商无害于版权人和公众的直接侵权行为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是立法者需要面对的新问题。同时,针对云存储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行为过错的认定,应注意针对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标准,做到法律适用的公正效果。基于此,版权人和公众利益的平衡才能达到最优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姜昆昆,郑伟.「乐视网」vs「百度云」[J].法庭内外,2015(5)。
[2] 雷万云.云计算到底是什么[M]云计算.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5月,序言。
[3] 王迁.版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4] 王迁.论版权「间接侵权」及其规则的法定化[J].法学,。
[5] [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张新宝 译.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1。
[6] 刘姣,肖东梅.云音乐存储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以百代MP3tunes案为视角[J].科技与法律,2013(5)。
[7] 王利明.论网络侵权中的通知规则[J].北方法学,。
[8] Perfect 10, Inc. V. Google, Inc.,416 F.Supp.2d 828(C.D. Cal.2006)
[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4点。
[10] 杨柯巍.云计算环境下存储云复制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9。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今日搜狐热点有云科技和小马哥是一家吗?留意过吗?_百度知道
有云科技和小马哥是一家吗?留意过吗?
答题抽奖
首次认真答题后
即可获得3次抽奖机会,100%中奖。
楼主,这个是的,有云科技就有小马哥
为你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相关文章Relat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睿芽考试服务云平台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