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只登记一人离婚后婚姻期间买的房,登记时只有一人名字,该房产归属?

  据法院统计,在涉及财产争议的离婚案中,超过九成与房子有关,其中,婚前出资购房,但婚后才领到产权证书;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归还按揭房款等多种复杂情形,最易导致争议。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法庭法官表示,对于夫妻之间的房产如何进行分割,并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专门法律,而是体现在《民法通则》、《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继承法》、《合同法》等各种法律中,内容纷繁,为此,法院民事庭法官共梳理出各种比较复杂的情况,结合所涉及的针对性法律,逐一分析。
  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其中对于夫妻财产的规定,最先就体现在这部法律之中。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关于夫妻财产,很多人一种习惯性的认识是,即使是大件的财产,如房子,只要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超过八年,也都变成了共同财产。确实,这样的认识和理解放在过去基本正确。然而,2001年4月,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有了重大的变化。除了婚后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婚前一方的财产,它不再是原先那样,只要夫妻关系续时间超过一定时间,就自动转变为共同财产,而是不会改变其原有的性质,仍然为一方所有,除非双方对财产有新的约定,否则,就按照这个原则来确定财产的性质。
  因此,一方用婚前个人的积蓄或者是家庭其他成员出资所购买的房屋,只要在资金的来源上与另一方无关,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肯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使两人的婚姻关系维持的时间很长,其财产性质也不会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另一方也就无权要求分割。
  令人欣喜的是,随着人们对涉及婚姻关系的法律知识了解得越来越多,因此而发生的纠纷有所减少,人们在处理房产时也变得越来越理性。
  一方婚前购买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房产归属如何认定?
  5年前,镇海的陈某由其父母出资,在镇海城区购买了一套130平方米的房子。2012年下半年,陈某认识了在同一办公楼上班的女孩朱某,经过几次接触后,两人谈起了恋爱。一年后,双方商量结婚,但朱某的母亲提出一个要求,必须将女儿的名字写入房产证。陈某非常喜欢朱某,于是带着她到房产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没想到,去年下半年,两人的感情出现了危机。
  在如何处理家庭财产时,两人出现争执。朱某表示,她有权分割这套房子的一半份额。陈某则称,这套房子不仅是婚前购买,而且其中大部分资金是其父母提供,因此,朱某不具有财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朱某有其中一半的份额。
  民事庭的法官解释称,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这可以说是一个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一法律可以看出,婚前一方已经支付全部房款购买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产权证仅仅是一个物权凭证,决定房产归属的关键是房产的出资情况,而非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即便婚后才取得产权证,该房屋依然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但每个人对于个人的合法财产都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如通过约定,将一方拥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在房屋产权上,变更房屋登记,在房产证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就是一种常见的赠与方式。如果只是在房产证上简单地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没有对其中的份额做出特别约定,那么,应认定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即各拥有50%的产权。陈某与朱某两人之间争议的关键在于,陈某结婚时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朱某的名字,实际上是同意把财产赠予对方,这是法院判决该房产为两人共同财产的理由。因此,为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是否在原先属于一方所有的房产证上加上对方名字、各自拥有多少房产份额,都需要慎重作出决定。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如何认定?
  北仑的黄女士20多年前参加工作,单位曾分给她一套房子。在当时,这样的分配仅指一种居住权利,而非房屋产权的分配,黄女士每个月仍要支付房租,但数额很少,完全是象征性的。上个世纪末,房改制度推出,黄女士以不到3万元的价格,取得了这套房子的产权。
  两年前,结婚近30年的黄女士因丈夫高某涉嫌刑事犯罪而离婚,为了分割财产,法院甚至到高某服刑的监狱开庭审理。她丈夫表示,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房改时他与黄女士已结婚,而且购房款并非黄女士一人支付,他理应有一半份额。
  据了解,类似案件在十年前出现比较多,原因在于,当时房改刚结束,有不少离婚案都涉及相关问题。此类案件争议的房子主要是指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的房产,购买时的价格远低于当时的市价,且通常与一方的单位性质、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因素有直接关系。当初房改时,很多单位都直接将房产证办理在其中一方名下,夫妻离婚时极易对该类房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原先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在此后房改时,往往存在着两种情况:可能是夫妻以&共同财产购买&,也可能是其中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此类房屋,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处理起来就比较麻烦,法院现倾向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在黄女士与其丈夫的争议中,如果黄女士坚持认为这套房子为其个人所有,必须证明,当初房改的购房款3万元由她个人支付,与其丈夫高某无关,否则,这套房产肯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董小军  编辑:马轶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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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证里学问大 写了名不一定房子就有份
房产证里学问大 写了名不一定房子就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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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办房产证时能写夫妻双方的名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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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于郑州大学法律专业
一、恋爱期间合伙买房: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付首期款,并以两人名义办理抵押贷款,实际只有男方在还贷,后来双方分手没有结婚。房屋如何分割?1、对内关系,是按份共有,以双方实际出资额确定比例份额。2、对外关系,均为房屋共有人,房屋的出租,出售均需两人同意。3、一方要取得全部产权需协商一致,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有按揭未清,需先还贷解押,再重新办理抵押贷款,其间还涉及承担一系列税费,会耗费不少精力和金钱。注意:恋爱期间合伙买房要慎重,签订出资协议,保留出资凭证。二、婚前买房,婚后办产权证,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1、如果购房时无贷款,不影响一方婚前财产的认定,婚后房屋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购房时有贷款,婚后共同偿还,产权则为按份共有,婚前一方出资   部分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注意:保留好《房屋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付款凭证、银行存取款单据。三、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特别是一方出资,另一方未出资的情况:1、赠与关系,如没有凭据证明父母的出资性质即视为赠与。2、借贷关系,子女向父母借钱并打借条,婚后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注意:为防止将来发生争议,父母出资也应与子女签订签订借款协议,最好办理公证。四、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婚后再售如何认定财产权属?1、仍然属于婚前财产,但实践中存在离婚时财产来源及区分问题,所以要保留相关证据。如:房屋买卖合同,转账凭证,避免一行多户头或多行多户头。2、若再售后又购置共同居住的房屋,要保留证明财产前后变化关系的证据(如前后的资金流向),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中婚后买房的细节1、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买房给子女的处理办法。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买房,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以平分为原则。婚姻法新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配的规定中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 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2、证件准备是关键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当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3、主贷、次贷有讲究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此外,专家提醒还需注意信贷政策的变化。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会被区别对待,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目前有少数新潮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4、所占份额提前定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目前有少数新潮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5、准夫妻买房重登记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的现象存在。为了减少纠纷,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还有一种情况也需提前考虑,即只有一方出资的情况下,是否在房产证上也登记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记上,不出资一方所占份额是多少,也需要确定下来,并在房产证上载明。专家表示,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资一方为表诚意,在房产证上只写对方的名字,这意味着自己完全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
忒TM的麻烦
忒TM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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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以上是均明确涉及到房产的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楼主仅作参考!祝楼主过得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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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一开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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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sunlianxiang
法律类认证行家
sunlianxiang
法律类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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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法律职业资格,具有法院刑事、民事、执行部门工作经验。
请查看我的百度空间:有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一、二、三。下面的链接是婚姻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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