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可以刻公章吗刻公章刻什么内容

已解决问题
个体工商户公章可以随便到哪刻吗?
我想问一下各位,个体工商户的公章可以随便到哪刻吗?今天办执照的时候,也没对我说去哪刻章,可以随便去吗?如果不行,得去哪刻?
浏览次数:17149
用手机阿里扫一扫
最满意答案
该答案已经被保护
个体工商户公章自己决定。为了防伪可以到公安局那里登记刻制。
答案创立者
以企业身份回答&
正在进行的活动
生意经不允许发广告,违者直接删除
复制问题或回答,一经发现,拉黑7天
快速解决你的电商难题
店铺优化排查提升2倍流量
擅长&nbsp 店铺优化
您可能有同感的问题
扫一扫用手机阿里看生意经
问题排行榜
当前问题的答案已经被保护,只有知县(三级)以上的用户可以编辑!写下您的建议,管理员会及时与您联络!
server is ok&&&&您现在的位置:&&&&&&&&&公民&&&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管理
网络安全管理
出租车管理
门(楼)牌
新建金融网点安全合格证审批
出入境管理
110服务指南
戒毒与精神医学司法鉴定
出入境管理
&&& &网上公示
刻制印章管理
&&& 印章是国家党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证明其合法资格,具有法律效力的载体。&&& 依据《印铸刻字业管理暂行规定》(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日公安部发布)、《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政府制定,1987年颁布实施,2002年修正)、《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军事单位、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刻制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关章、发票专用章和其他业务专用章以及内设机构章等印章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刻制印章通知书》(随附加密芯片一枚)后,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名单详见后附名录)刻制(随附芯片交到所选印章刻制企业收回)。&&& 为全面提升我市印章管理水平,防范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良好稳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自今年5月20日以来,北京市公安局在全市十六个区县陆续推行了新型防伪印章。为保证新型防伪印章推行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现就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刻制的上述印章应为新型防伪印章。&&& &&& 二、新型防伪印章具有编码防伪功能,每枚印章章面上均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要求,刻制13位印章编码,可拨打&078952&印章信息电话语音查询热线,查询印章是否经公安机关审批备案。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必须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行选择是否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钢印不需刻制印章编码。&&& 三、新型防伪印章采用内置芯片防伪技术。每枚印章章体内都置有加载相关审批信息的电子芯片,可由专用读卡器读取,并能验证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系在具备资质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目前公安机关已在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备了专用读卡器。&&& 四、留存印章印鉴防伪备查。每枚印章在交付时都由印章刻制企业按规定制作印鉴留存卡,各方签字确认后将印章印鉴扫描、上传至公安机关。同时,纸质印鉴留存卡由用章单位自行妥善保管,必要时可向有关单位出证,保护印章使用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为使印章章面变形率满足印章印鉴出证、鉴定工作需要,新型防伪印章章面应使用硬质材料。&&& 六、为防范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各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倡和鼓励印章使用单位将本单位旧章换刻新型防伪印章。需换刻印章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和旧章到原审批公安机关办理换刻审批手续。&&& 七、全市各印章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指定专人监管,专柜存放,严格用印审批手续,确保用印安全。&&& 八、严格禁止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如发现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印章刻制业务,以及未经公安机关审批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等行为的,应及时拨打市公安局举报电话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及利用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刻制印章的审批权限和各审批机关地址电话:&&&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在京的中央、全国人大、政协、国务院各部委所属机构;本市市属各委、办、局;本市各区、县委,区、县人大,区、县政府;驻京军事单位;中央和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民主党派、宗教团体;在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全国、全市性大型活动组委会,以及外省市单位来京刻制公章的审批。&&&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负责外国驻华使馆、代办处,外国在京设置的企事业办事机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刻制公章的审批。&&& 各分县局治安支队负责本辖区内市局审批权限以外刻制公章的审批。&&& 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新德街29号,联系电话:(新型防伪印章语音查询热线:078952)&&&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联系电话:&&& 东城分局:金宝街头巷52号东城区行政服务大厅,联系电话:11&&& 西城分局:西直门内大街275号,联系电话:&&& 朝阳分局:朝阳区宵云路宵云里1号,联系电话:&&& 海淀分局:海淀区航天桥西银都大厦,联系电话:465220&&& 石景山分局:石景山区八角西街服务大厅,联系电话:&&& 大兴分局:大兴区兴华大街3段15号,联系电话:&&& 通州分局: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滨惠二街,联系电话:&&& 顺义分局:顺义区西单商场西侧50米,联系电话:&&& 昌平分局:昌平区龙永路22号院4号楼,联系电话:&&& 房山分局:房山区良乡镇西路南大街16号,联系电话:&&& 门头沟分局: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联系电话:&&& 平谷分局: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联系电话:&&& 怀柔分局:怀柔区开放路33号,联系电话:&&& 密云县局:密云县新东路285号,联系电话:&&& 延庆县局: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联系电话:&&& 燕山分局:燕山东风街东风派出所院内,联系电话:&&& 开发区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一里二区53&2号,联系电话:&&& 印章审批应提交公安机关如下材料:&&& 1、刻制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关、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公章,应持有编制或人事等相关部门正式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上级单位介绍信。&&& 刻制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公章,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部际联席会议不予刻制公章。 &&& 2、刻制事业单位公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举办单位介绍信。&&& 刻制事业单位各级内设机构公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该事业单位介绍信。&&& 3、刻制社会团体公章,应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登记管理机关或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4、刻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应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登记管理机关或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5、刻制基金会公章,应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6、刻制企业单位公章,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经办人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 刻制企业集团公章,应持《企业集团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母公司介绍信。&&& 刻制企业内设部门公章,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加盖企业法定名称章的介绍信办理。企业有权刻制人力资源、保卫等内设部门公章,刻制内设部门公章应符合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外国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外文材料中文译本。&&& 企业刻制冠具体名称的项目部公章,应持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隶属企业介绍信。&&& 企业刻制境外机构公章,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核发的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企业介绍信。&&& 企业刻制中外文对照的法定名称章,应另行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外文译本。&&& 企业变更名称后重新刻制公章的,应加持工商局核发的《名称变更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7、驻京军事单位刻制公章,应持上级政治、军务、警务部门的刻制公章介绍信。&&& 8、外省、市单位来京刻制公章,应持所在地区县以上公安机关证明信。外省市驻京联络处刻制公章,应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 9、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刻制公章,应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10、电影、电视剧摄制组刻制公章,应持拍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拍摄单位介绍信以及证明拍摄资格的相关材料。&&& 11、报纸(期刊)编辑部刻制公章,应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主办单位介绍信。&&& 12、律师事务所刻制公章,应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主管单位介绍信。&&& 13、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应持区县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单》、《印章刻制证明》,印章内容应当包括任期时限,有限期应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业主委员会均要重新刻制印章。&&& 14、举办各种经贸、文体等临时性活动需要刻制公章的,凭批准活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活动主办单位介绍信。&&& 活动组委会公章,应刊明活动起止时间。&&& 15、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因工作需要需在筹备期间刻制印章的,需持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批准筹备的批准文件及相关部门介绍信。筹备用章应刊明筹备起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16、刻制个体工商户公章,应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办理。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经办人应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经营者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 17、 刻制村民委员会公章,应持乡(镇)政府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办理。上述印章的经办人,应一律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名称章只能刻制一枚、党政机关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规格、样式与正式印章等同;冠以法定名称的机构章只能刻制一枚;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可以根据需要刻制多枚,但应在样式上用编号、文字标注加以区别。&&& 审批时限:&&& 公安机关对符合刻制印章有关规定、手续齐全,即时办理准刻手续。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推荐使用Internet Explorer 6.0 以上版本Web浏览器,分辨率个体工商户都要刻什么章?谢谢_百度知道
个体工商户都要刻什么章?谢谢
答题抽奖
首次认真答题后
即可获得3次抽奖机会,100%中奖。
来自经济金融类芝麻团
采纳数:14041
获赞数:66208
参与团队:
起码三个章:公章(即名称全称的印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如果发票使用量比较大,还应刻制发票专用章。一并在公安局审批备案,刻制几个公章就会给你几个“印鉴留存卡”。上面有“审批单号”、预留印鉴和刻章单位的公章。
采纳数:88
获赞数:313
工商法规上没有规定个体工商户要刻章,但个体工商户有可能要开设银行帐户、取得代码证等 ,这样就必须办理公章(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税务部门必须要刻制税务发票专用章,其他的章,完全看你愿不愿意办啦。
采纳数:29
获赞数:50
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
获赞数:68
公章,法人名章,发票专用章。
其他1条回答
为你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欢迎来到 世印刻章(公安局定点刻章单位) 的企业空间
个体公章样式,个体户需要刻制需要刻制什么样的公章?个体户公章需要备案吗?
个体公章样式,个体户需要刻制需要刻制什么样的公章?个体户公章需要备案吗?
问:我单位为一个体经营户,最近我们办理社保缴纳,社保局要求我们刻制公章,并需要在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请问我们个体户公章样式是多大尺寸?个体户公章需要备案吗?
答:目前在广州地区凡是社保缴纳均为银行账号代扣,所以均需要开立单位的基本就算账户.开立基本结算账户需要使用到三个印章.分别是:公章,及单位法人代表印章.广州地区(番禺除外)个体户的公章为圆形,中间带五星,宋体字,直径为38mm,边宽1mm.番禺区个体户公章规格尺寸与广州其他区不同,标准尺寸为直径42mm,其他方面与广州其他区要求一致,这点请注意.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_百度百科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是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行政许可法》、《》制定的法规。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文件发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登记程序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政策全文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
第三章 受理、审查和准予登记
第四章 撤销登记与注销登记
第五章 登记公示、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家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二章
第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第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九条 有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个体工商户登记网站,方便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材料、查询个体工商户登记办理情况以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等。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三章
第十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第十四条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的;
(二)作出准予登记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五章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登记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依据;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应申请人的要求,登记机关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提供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材料,供公众查阅:
(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
(二)验照的相关材料;
(三)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法规时效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内容解读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7月28日发布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从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规定》细化了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与受理程序,明确要求登记机关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规定》还细化了撤销登记与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形。《规定》指出: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作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发给原申请人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关于注销登记,《规定》指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并发给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引用日期]
.中国法院网[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体工商户怎么刻公章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