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贷款当天放款靠谱吗?受不受法律保护?会不会到了期限之后借款方故意让你还更多的钱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     元。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月利息    %,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日,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 价值 元作为借款品。由贷款方保管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4、乙方还款保证人___________ 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甲方有权向有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责任。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延期还款协议书(关于 年第 号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借款人(以下称甲方):出借人(以下称乙方):甲方因    原因,不能如期偿还   年   字第   号借款合同的借款,需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乙方经审查,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延期付款协议书甲方:乙方:1、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 (   )货物,该批货物总价为   元人民币(RMB  元)。该合同编号为:  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 合同规定付款条件及方式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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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躲着不接受借款人还钱 就是为了让其违约 律师提醒:警惕“套路贷”

最近网络上出现一个新鲜词

不少市民对这个词并不了解

或是以为“套路贷”就是“高利贷”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夏冬华律师认为

“套路贷”其实是一种新型的金融诈骗方式犯罪

它的可怕之处在于“披着合法的外衣”

借款人受骗上当后只能去打民事诉讼

最近上海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套路贷”案件

结果“被套路”的借款人败诉

“我最近承办的一起案件就属于典型的套路贷,但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借款人只能去打民事官司,结果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夏冬华律师说,“套路贷”在不少城市都有存在,很多借款人当初只是借几万元的小额贷款,却在不知不觉中深陷“套路”,被骗得家破人亡。

夏冬华律师分析认为,所谓的“套路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以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房产为目的新型诈骗犯罪。

其次,它以各种名目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虚高数额一倍或数倍,伪造银行流水。“在放款后,出借人往往会有意不接受借款人还款从而造成其违约,再以违约为由要求借款人以虚高合同数额还款,之后再走个‘平账’的套路,重新借款大幅度地垒高借款金额,并通过抵押名下财产的方式借新贷还旧贷,直至骗取借款人的财产。”夏冬华律师说。

此外,“套路贷”往往针对的多是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的大学生,以及金融经验不丰富的人士。“不少情况下是借款人与放贷者熟悉。我代理的这个案件就是放贷者和借款人是朋友,得知借款人做生意急需用1万元周转,便诱其借高利贷,到期后却玩失踪,故意让被害人违约以其房产作抵押。就这样‘利滚利’,最后诱骗借款人从家中偷出房产证过户至放贷者名下。”夏冬华律师说,这就是属于以借贷为名,放贷者不是为了高额利息,而是盯着借款人名下的公司、房产等财产,为实现这个目的设计了连环套。

借款人在发现进入圈套后已经晚了,迫于放贷者的压力他们会选择“花钱买平安”、自认倒霉。“因为放贷方手握完整的证据链,敢于把借款人诉至法庭,堂而皇之通过执行环节取得借款人的财产来偿还借款。”夏冬华律师说。

那么如何分清高利贷与“套路贷”?夏冬华律师表示,高利贷是体现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借款行为本身及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利息还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套路贷”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还可能会涉及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和伪造证件罪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因为放贷者最初的动机就不纯,会结合高利贷的多种套路给借款人量身定做连环套,直至把其财产据为已有。”夏冬华律师说。

其实,高利贷与“套路贷”相似度极高,不少借款人之前都或多或少地接触过高利贷,所以刚落入“套路贷”圈套后并不会起疑。夏冬华律师提醒,“套路贷”与高利贷最本质的区别是放贷者并不希望借款人还款,“想要避免这样的圈套,远离高利贷是最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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