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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 中银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8年7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文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九、基金的投资 40 十、基金的财产 4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5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十六、风险揭示 64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0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2 二十三、备查文件 103 中银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银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联系人:周虹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 客户服务电话:021-,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 传真:(021)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传真:(021)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 传真: 010- 联系人: 徐艳 经办会计师: 许培菁、徐艳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8年7月1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点击“基金账号查询”按钮,进入" 账户信息修改"栏目进行自助定制;3)发送电子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邮箱(ClientService@)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份额净值、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信息、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400-888-5566,提供全天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10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银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中银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银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银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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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2日晚间,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由于泸天化无法到期清偿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被法院裁定重整,泸州分行受领大股东泸天化集团所持的泸天化股票用于抵债清偿债务。

  此次受领股份后,中国银行泸州分行持有泸天化的股份比例由4.01%增加至5.51%。

  据了解,泸天化2016年和2017年接连出现亏损,欠下大笔债务,丧失偿债能力最终走向重整之路,而多家追债未果的机构只能选择接受股票抵偿债务,纷纷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今年5月28日,泸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泸天化集团重整计划》,由中国银行泸州分行按照《泸天化集团重整计划》安排受领偿债股票等事项。

  6月份以来,中国银行泸州分行陆续几次受领泸天化集团持有的泸天化股份用于清偿债务,持股比例也一路上升。

  没钱还债,股份来抵

  据了解,泸天化的主营业务是尿素、复合肥等化肥类产品,以及甲醇、浓硝酸及硝酸铵等化工类产品。但是受化肥行业产能过剩影响,泸天化2016年和2017年的经营持续亏损。

  Wind数据显示,泸天化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30.59亿元,净利润亏损6.38亿元,同比下降高达3587.42%;2017年情况没有好转,实现营业收入37.35亿元,净利润亏损14.9亿元。

  去年6月,泸天化收到债权人泸州天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下称“天浩塑料”)《通知书》。申请人以泸天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为由,向四川省泸州市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而泸天化之所以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缘于泸天化存在欠款情形,泸天化拖欠上述申请人天浩塑料包装袋货款合计509万元。去年12月,泸州中院受理泸天化重整一案,并指定了管理人,今年6月,泸州中院裁定批准泸天化重整计划。

  除了泸天化,泸天化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本身也在今年5月被法院裁定批准重整。

  除了上述债权人之外,泸天化还欠中国银行泸州分行的钱,无力还债的泸天化集团和泸天化,只有用手里的股票来抵,这就是所谓的“债转股”。

  那么,这种“债转股”到底好不好?

  一位券商分析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债转股的初衷是好的。对企业来讲,一是缓解了企业的债务压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二是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杠杆率,符合降杠杆的大方向。对银行来讲,让企业活下来甚至活得更好,就可以降低贷款成为不良的可能性,持有企业股权也有望获得长期回报。

  “但这种方式面临一个问题,就是道德风险,如果企业不自觉,比如那些‘老赖’,把杠杆率降下来了,再去融资继续不还债,可能出现恶性循环,产生更大的金融风险。”该人士称。

  7家银行位列股东席位

  记者注意到,除中国银行泸州分行外,四川省分行、、泸州分行、天津银行成都分行、成都分行、泸州商业银行等都认领了用来抵债的泸天化股票。

  而大量用股抵债导致大股东泸天化集团持有泸天化的股份比例也降至零,退出股东之列。

  泸天化在8月3日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称,根据《泸天化集团重整计划》,泸天化集团持有的近1.79亿股将全部用于清偿自身债务。变动完成后,泸天化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0股,持股比例由11.45%下降至0%。

  8月22日公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还指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在于执行《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中国银行泸州分行与其他债权银行非一致行动人,中国银行泸州分行不会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同时,中国银行泸州分行存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司法划扣等方式领受上市公司股份用以清偿债权从而增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也可能通过公开途径处置而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上述分析人士告诉记者,从企业的角度肯定是利好的,也是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表现,企业有了资金之后至少能维持运转。但银行把债权变成股权之后,一般不可能一直做公司的股东,会选择适当时机退出。“但是至于什么时候能退就不好说,万一公司破产,股份也就没什么价值了”。

  事实上,泸天化开始重整后,在业绩上已经取得好转。7月11日,泸天化发布《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上半年已实现扭亏为盈,预计净利润在2.3亿元至2.8亿元,同比增长692.78%至821.65%。

  对此,泸天化解释称,这主要是由于去年12月泸州中院相继受理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和宁化学的重整申请,进入重整程序后,金融机构借款停止计息,财务费用大幅减少。同时,化肥和化工产品市场回暖,产品价格逐步上涨,同时加强费用管控。

  (国际金融报记者 范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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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当中国银行社保卡金融账户里面没有余额,为什么柜员机不能识别此卡,而显示“非法操作”的字眼,没有余额屏幕不是应该显示零吗,不应该是非法卡?还有芯片医保账户的余额除了到药店查余额,还有怎样才能查余额,自助设备不能查询和修改医保密码等操作吗?广发银行的社保卡即使两个账户没有余额,在自助设备和柜员机都可以识别此卡,虽然显示是零,不至于显示非法卡?

声明:以上留言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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