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用房分几类

如今买房,市面上不同类型、不同产权的房子让人傻傻分不清楚。买房时,大家都非常关心房产类型。

不同的房屋,产权性质不同,所受到的限制条件也不同;房屋产权的性质,关系到房屋是否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我们只有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才能依法行使对该房屋的权力。

那么,房屋产权有几种?不同房屋产权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

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

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称为经济适用房。这一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兼具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由经济适用房的性质所决定,国家为稳定市场秩序,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资格及上市交易均作了某些限制。这些限制的存在,也使得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分割造成了一些不便。

央产房的全称是*在京单位职工的已购公房,指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由*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所谓*在京单位,主要包括党*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由央产房的性质所决定,这些房产只是在北京,并且多集中于东、西、北二、三环一线的大中型社区。

央产房的上市交易在2003年才放开,当年的10月8日为央产房上市交易的名列前茅天。并且委托交易只能经过指定的几家经纪公司,并且只能在朝外大街的央产房交易大厅办理相关交易手续。作为已购公房的一种,央产房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般不会受到限制。

所谓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根据《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军队房地产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

这类房产土地是由国家专门划拨的军事用地,由部队盖建,并且只分配给所属部队的军人使用。使用者必须每月交纳一定的租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继承。

在军婚家庭中,对于 非军人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军产房无法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加以分割,更无法作价补偿。在离婚后,非军人一方往往只能搬离该居所。当然,军人一方同意其继续居住的除外。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兴建、销售的住房。在住房未出售之前,住房的产权(所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权)归国家及产权单位所有。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按产权所有者(管理部门)的不同,公房又分为直管公房(统管公房)和自管公房(非统管公房),前者指由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后者指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

由于公房分为直管公房与自管公房两种,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在涉及公房的使用权分割时亦会有所不同。虽然公房在根据政策购买以前,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得到确认的。为此,在财产分割时,若使用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仍可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基于房屋产权的来源不同,我们国家现阶段存在以下三种小产权房:(1)针对开发商的产权而言,将开发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开发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2)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3)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

第1、2类情形的小产权房,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而第3类情形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由于小产权房的权属并不明确,并且所有权人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若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一般不会做出判决,而须待产权明晰后另案起诉处理。

自建住房一般指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在我国,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为此,宅基地使用权分为两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而宅基地上的自建住房,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转让时,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由于在实践中,自建住房往往涉及违章占地或建房问题,应属于违法行为,当然在权属上得不到法律确认。这使得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这一部分土地、房屋无法进行分割。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产权有几种以及不同房屋产权之间的区别的相关介绍。

我们在购买新房或者二手房时,一定要注意问下房屋产权的相关事项,了解对方是否拥有房屋产权。如果房屋没有产权或者是小产权房,建议不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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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规划设计规范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建设用地与总体规划 3.1建设用地 3.2总体规划 4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4.1指挥中心用房 4.2办案用房 4.3窗口用房 4.4信息通信用房 4.5网络安全保卫用房 4.6技术侦查用房 4.7机要工作用房 4.8刑事技术用房 4.9收缴物品保管用房 4.10警务技能训练用房 4.11备勤用房 4.12档案用房 4.13其他用房 5、办公用房 5.1一般规定 5.2办公室用房 5.3公共用房 5.4设备用房及附属用房 附录 参考法规、标准、规范、文件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 总则 1.0.1为指导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规划、设计和建设,保障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能够适应和满足工作需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以满足公安机关办公、办案及服务群众的警务活动需求为前提,符合《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号)和《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等的有关要求。 1.0.3本规范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项目规划设计所遵循的原则方法,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进行决策、审查、建设、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1.0.4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和非行政区划公安机关新建、改建和扩建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 行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以及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特殊规定的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5本规范所指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不包括公安派出所和公安监管场所。本规范中不含警用装备物资库、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和警用航空用房等四类用房,此四类用房的设计要求另行规定。 1.0.6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规划设计既要合理布局,符合实际,兼顾发展。 1.0.7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规划设计应遵循统筹规划、集中整合、资源共享的原则。在保证功能相对独立的前提下,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要统一规划、集中合并建设。 1.0.8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的设计使用年限、耐火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级别 设计使用年限 耐火等级 省级公安机关 100年或50年 一 级 市、县级公安机关 50年 不低于二级 1.0.9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 1.0.10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 1.0.11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用房兼作各地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时,应适当提高有关安全标准。 1.0.12指挥中心用房、信息通信用房、网络安全保卫用房为一级用电负荷单位,应设置双电源供电。 1.0.13应按照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方面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降低能耗,保护环境. 1.0.14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给排水设计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1.0.15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综合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的有关规定。 1.0.16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的规划设计除满足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其他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17公安机关部分业务技术用房活荷载标准值见下表: 业务技术用房 活荷载 标准值 (kN/ m2 ) 指挥中心大厅 3 信息通信主机房 8-10 不间断电源室(UPS) 16 信息通信控制室 6 现场勘查技术用房 3-5 技侦实验室 5-7.5 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实验室 5-7.5 密码通信网络机房 8-10 档案用房(采用密集架) 5(12) 2、术语 2.0.1指挥中心用房 是公安机关对警务活动实施统一指挥的用房。负责收集、研判、处理各类信息、进行指挥调度、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 ”用房)、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含男女休息室)等。 2.0.2办案用房 是公安机关专门用于执法办案工作的用房。主要包括: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监听监视室、情报采集室、案情分析室、专家审卷会审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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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建的办公大楼

中国网郑州8月25日电(记者 武世友 罗培珂)近年来,针对党政机关修建楼堂馆所尤其是豪华办公楼,国家一直严令禁止,201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5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然而近日,记者在驻马店西平县发现,该县部分单位无视中央禁令,打着“业务用房”的名义竞相争建豪华办公楼,一些领导的办公室更是超出了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

在西平县新城区紫荆路与中成大道交叉口路南,修建中的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建的办公大楼,大楼共分9层,一楼为大厅,2-3楼各9个房间(其中每层3个豪华套间,主要是领导用房),4-5楼各11个房间,6-8楼各17个房间,九楼为会议室,另外每层楼还配有一个30平米左右的大办公室,总建筑面积共约8497平米,仅土建工程估算价就约930万元,大楼是打着“西平县城市规划展示馆”的名义兴建的,所用资金大部分为国家项目拨款,目前,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部分办公家具已搬入大楼。

记者从大楼值班人员获悉,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建办公大楼近期将正式投入使用。

在西平县西平大道西段,紧邻西平县财政局,一栋12层框架结构的大楼正在进行内部装修,据现场铺设地砖的工人介绍,该栋大楼是西平县农业局新建办公大楼,大楼设计一层、二层为大厅,3-12层为办公室,总建筑面积有10000多平米,目前内部整体装修已近尾声,3个月内可交付使用。

记者网上查询该大楼招标信息获悉,项目名称是:西平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源:财政、自筹资金,总建筑面积约:12324 ,总投资约:万元。工程共分二个标段:施工一标:西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建筑面积:约1100 ;造价约182.40万元;施工二标:西平县耕地质量监测站,建筑面积:约550.80 ;造价约56.52万元;西平县农业局综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约10673.70

201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必须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比对”办公用房规模,省部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标准为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 ,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县级行政机关编制定员平均建筑面积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应取下限,如超标,须腾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用途;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西平县农业局赵副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西平县农业局新建办公大楼系西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西平县耕地质量监测站、西平县农业局综合服务中心3个项目的联合办公用楼,是以3个项目的名义审批的,建设资金来源是国家项目拨款和原办公地址拆迁置换资金,之所以将3个项目办公用楼建在一起,是为了节约土地和方便服务群众。

关于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城市规划展示馆名义兴建豪华办公楼的事,西平县委宣传部给记者的回复是:“多年以来,县住建局一直靠租赁房屋进行办公,近几年,出租方意将房屋用作商业用途,多次催促该局搬离,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工作日益繁重,该局及下属二级机构环卫处、墙改办、装饰办、房改办、安监站等多个单位无办公用房,办公租赁费用高、办公经费增加等问题亟待解决,住建局规划展示馆和综合楼各种证件齐全,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建设,建设时间也是在十八大召开及八项规定出台以前。”

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八项规定”到“四风建设”,国家领导屡次强调整顿“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而超标豪华型楼堂馆所,正是“中国式奢侈”的表现,背后还有个别干部贪污腐败等问题,对此,公众意见很大,因此,针对楼堂馆所清理整顿,是得人心、顺民意之举。西平县部分单位打着“业务用房”名义争建豪华办公楼,却又如此理直气壮,不得不发人深省。

(原标题:驻马店西平:部分单位以“业务用房”名义争建豪华办公楼)

本文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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