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20万判多少年一直有欠款,多少年以后会自动消啊!如果银行免除债务的话,那么黑名单会不会存在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七、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十四、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四、《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4.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刑法对危害特别严重的金融诈骗犯罪规定了死刑。人民法院应当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有力地打击金融诈骗犯罪。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该判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定要坚决判处死刑。但需要强调的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判处死刑的惟一标准,只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选择适用死刑。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金融犯罪是图利型犯罪,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应当注重同时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刑法对金融犯罪都规定了财产刑,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对于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对于本应并处的罚金刑原则上也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单位金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适用罚金刑,应当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罚金刑,并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条款处罚的,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数额;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的,不能附加判处罚金刑。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8]1号(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你院 《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 (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五条 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八、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

  你处请示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的问题,经研究并报司长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持卡人表示愿意偿还并且在约定的期限内全部偿还的,不构成诈骗,由发卡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息处理。

  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多次催偿,拒不偿还或逃避隐藏的,以诈骗定性,是否构成犯罪,视具体情节定。

  三、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虽表示愿意偿还,但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期限内拒还或无偿还能力的,以诈骗定性,是否构成犯罪,视具体情节定。

  四、对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处理该问题应以持卡人是否具有恶意占有的故意、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透支的款项是否全部清偿等几方面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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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如果欠费,罚息会非常的高,这是大伙都知道的,但是有一点,您肯定想不到,这信用卡如果您不想用了,把他注销了,没准还会继续产生利息,这听起来够可怕的吧但是这种事儿还真就让海口的黄先生碰上了。欠款还清了,卡注销了,但是麻烦也来了。

 当事人黄先生说,2007年,自己在深圳打工时,申请了深圳发展银行,也就是现在的平安银行的信用卡。2009年,因为一些琐事,没办法及时还款,就欠下银行的债务。2011年,他还完欠款后,就注销了自己的信用卡。可时隔五年之后,他才得知,自己竟然还欠银行2500多元。

 为了了解情况,记者跟随黄先生一起来到了平安银行信用卡海口分中心,

 打印黄先生的信用卡消费明细表。

 很快,银行的工作人员就打印出了一份黄先生的信用卡交易记录。这不查不知道,看到这份清单,黄先生惊出了一身冷汗。



 除了消费清单上的流水记录对不上之外,黄先生的名下,竟然莫名其妙的又多出来3张信用卡,这样一来,黄先生名下的信用卡就达到了6张之多。

 时隔5年的欠款通知,加上莫名其妙多出来的3张信用卡,这样的情况让黄先生实在有些疑惑,那么,这销卡之后出现的欠款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呢?咱们接着往下看。

 带着这些疑问,我们也向平安银行海口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咨询。

 工作人员表示,经过查询,他们发现黄先生的信用卡确实已经注销了。

 针对查询结果和黄先生反映的情况不相符一事,这名工作人人员表示已经上报总部进行查询。很快,银行方面就给出了调查结果。

 银行工作人员表示,信用卡注销后,出现欠费的情况是可能存在的。按黄先生所说,他注销卡前,分了两次才把所有的欠款还清。虽然银行显示没有欠费,予以注销信用卡。但实际上,黄先生第一次还款时,没还清的部分就产生了利息。

黄先生承认,自己的账单地址,一直写的深圳,没有进行过更改。此外,针对于黄先生多出来3张信用卡的时,银行方面也作出了解释。

 因为黄先生并不是有意拖欠银行债务不还,经过沟通,银行方面也决定,对黄先生的还款滞纳金给予减免。

信用卡欠款3万三个多月,银行一直催,今天居然说不用还了……

如果有一天银行突然给你打电话,说你信用卡透支的钱不用还了,而且态度异常坚决,你会怎么办?

相信很多朋友的第一反应是:哇塞!欠三万多居然还不用还?快告诉我是哪家银行这么壕,我也去尝尝借钱不还的滋味…

当然也会有人提出质疑:都说银行是铁公鸡,一毛不拔!怎么可能让你欠钱不还?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还是用最近发生的一个真实例子告诉大家,一直催债的银行为什么突然不要钱了?真的碰到这种情况又该怎办?

前几天,有一位粉丝在后台留言:

你一定帮我啊!一直催我还钱的银行突然打电话让我不用还了,我该怎么办?

今天接到银行的电话,告诉我说钱先不用还了,说银行已经提交立案,我这个属于信用卡诈骗!

我说我现在就把钱换上行不?对方说你别还了,已经立案了还了也没用了,你就等着吧。我跟他说了半天,他一直坚持说钱不用还了,态度很强硬。这是什么个意思??

我是忠实用户,平时一直看公众号的文章,小融你一定要告诉我,这是什么情况?欠信用卡的钱有这么严重吗?怎么就成诈骗了呢。我还上还不行吗?现在心里好不爽好不爽,不会真的出什么事吧?

很遗憾的告诉这位朋友,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恶意透支”。

为此,小融专门咨询了身边法律专业的朋友及办过此类案件的人,他们给出的建议是:

1、给这位融友打电话的可能是第三方催债公司,作为银行来说他们做的一切都是希望借款人尽快还款。同时,你也不要抱侥幸心理,应该积极去联系银行并还款,争取撤案;

2、在公安机关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之前,赶紧把钱给还了,一旦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即使借款人还了钱还是会被判刑,这样你不仅会因为逾期上征信,还会产生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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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信用卡逾期欠款没有还,对妻子会照成什么影响?如果这个时候离婚了的话,银行有权追加妻子承担责任吗?信用卡持卡人丈夫、拥有多家银行数张大额度卡片,赌钱全给透支输了,无力偿还,逾... 丈夫信用卡逾期欠款没有还,对妻子会照成什么影响?如果这个时候离婚了的话,银行有权追加妻子承担责任吗?
信用卡持卡人丈夫、拥有多家银行数张大额度卡片, 赌钱全给透支输了, 无力偿还, 逾期已将近 5~6 期,银行催收人员说很快就要走司法程序,要起诉他了、
【办卡→买车→赌钱→透支→押房→卖车→赌钱→逾期】自始至终都是他一人包办, 他承认债务与妻子无关、双方准备协议离婚、名下都没有任何财产分配、近几天就会把婚离了、
请问根据以上这些情况、银行有权追加离婚后的妻子承担责任吗?

期待有专家能不吝给予解答、也希望各位热心人给能给出见解、真诚的感谢及祝福回敬给您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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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看了您的叙述,我大概明白您的意思了,那么:

1、不论离婚与否,银行不会也不能追究女方的连带责任,除非①女方参与了男方的一系列恶意拖欠行为、或对男方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包庇、隐瞒;②女方书面或口头承诺将会对男方的行为负责或担保。除此之外,银行追究不了女方任何责任。

2、女方除了有可能承受因婚姻破裂造成的夫妻共有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失外,理论上不会带给女方今后生活任何不良社会影响,我尤其是指不会影响女方以后贷款、工作等涉及社会信誉的事情。

3、顺便再提一句,您上文所说的“押房”一事,不知是在哪种机构?走的什么程序?签署的什么条款?如果女方完全没参与、没签字,还好一点,但凡上面若提到了诸如:“夫妻共同主体”、或“夫妻共同连带责任”等字眼,那么女方就这件事情还要好好斟酌一下,怎么脱责。

 1、通常情况下,未还完房贷的房屋产权依然抵押给了银行,在合法程序下是不能进行第二次抵押的,所以,从这一点来说,您所谓的拿未还完贷款的房子出去抵押这件事,理论上是不受现行法律允许的,我猜正规的房产证您应该还没有拿到手吧?您手里是一本叫“房屋他项权证”的本子是吗?那么,您(或您丈夫)拿房屋他项权证把房屋抵押给“别人”,这中间的协议可能是民间协议,且未经公证处公正,所以严格来说这层“抵押”关系上不了法院。
2、作为银行来说,若他非要收回房屋以偿贷款,从合同条款、和行政仲裁层面来说,银行能、且只能收回当初办房贷时抵押给他们的房屋,对于抵押以外的财产,银行无法、也无权进行收回抵债。但是:除非银行方面通过向法院申请立案正式起诉您夫妻二人,把这件原本合同层面能解决的事情推到了案件的高度,那么,不论离婚与否,如果银行举证,证明您(或您丈夫、或您二人双方,具体得看银行怎么诉)与该笔贷款有直接责任关系,而法院也认可,有可能将判决您(或您丈夫、或您二人)以任何方式偿还银行债务。
3、经济适用房在我国实行时间不长,且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样,有的有产权、有的没产权、有的产权个人和国家各占一半,且目前通行条例是未满5年不能交易(我们这里说的都是合法层面的交易),同时作为保障性住房,不同商品房,至少目前暂时好像还没有听说经判决用经济适用房抵债的。
4、最后想讲的一点是,同情您的境遇,但我认为生活还要继续,如果银行贷款的那套房子您是共同贷款人之一(或房产证上除了您丈夫的名字还有您的名字),并且您有条件,可以考虑给那套房子继续还贷,因为将来您缓过来了,可以反过来向法院举证:您承担了该套房屋贷款的大部分费用,申请财产转移,那么这套房屋有可能判给您。
当然啦,总之您要想捋顺您这件麻烦事还真需要费些精力,当然原因有很多包括法规不健全等都有原因,若您想完全解决这摊子事情,凭我在这里简单肤浅的说一堆可能还不够,还得请教当地诸如律师或咨询中心等专业的人士、机构。
希望能帮到你一点点,晚安。
您的热心让我很感动、现在您就已经帮到我了,让我了解了几个要点、如今心里安定很多, 不似之前的沉重压抑、
礼拜二应该会去办离婚手续、不知道协议离婚繁不繁琐、您说我要注意哪些事项?尽量避免日后被麻烦纠缠、我知道就算现在离婚了,可隐患还在,也不知道会怎样, 走一步算一步吧,先离了再说,

即使追缴也只能追缴你们夫妻财产中你丈夫自己那分布财产 银行会已信用卡诈骗报案 你老公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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