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买了意外险后小孩打闹意外受伤能报意外险吗?至胫骨平台骨折加半月损失去评残保险公司认吗

原告鲁某某,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负责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何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岳某某、王某某,被告某保险公司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牛某某、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某某诉称,2012年5月,原告通过被告公司的业务员裴某某购买了吉祥卡C保险一份,原告为此支付了保险费100元,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2年5月15日12时保单生效。保险期内险种有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3万元、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3000元、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的意外伤害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为20元。2012年8月9日10时20分左右,原告在锦州市渤海大道驾驶摩托车行驶至107公里加300米处被肇事者张某驾驶的京MXXXXX号轿车撞倒受伤。2012年8月22日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松山大队出具了锦公交认字(2012)第0004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认定张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开发性粉碎骨折,后于2013年6月4日出院,医生医嘱休息一个月,治疗期间发生医疗费用67259.57元。2013年11月4日,原告在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伤残鉴定,该鉴定所于2013年11月19日出具了锦中心法医司鉴(2013)临鉴字第238号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为十级伤残。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上述人寿保险,原告因交通事故意外受伤致残并进行了住院治疗,被告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给付原告保险金,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3000元、意外伤害住院日定额给付金5980元,合计3882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一、关于意外伤害3万元保险金,由于本案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以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标准所做的伤残等级结论和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请求意外保险金的依据,如果原告方可以去我公司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为依据所作出的定残结论,我公司可根据鉴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赔偿金。二、关于意外医疗保险金3000元,意外费用医疗补偿保险金,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对于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免赔额后的余额按条款约定的比例这一部分我公司同意支付。由于此次事故原告已由松山法庭判决得到足额医疗费用,所以请求3000元没有依据。三、意外住院定额赔偿金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1800元我公司同意,不同意现在诉讼请求5890元,条款明确规定,每次住院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我们同意支付1800元,每天2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原告通过被告公司的业务员裴某某购买了吉祥卡C保险一份,原告为此支付了保险费100元,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2年5月15日12时保单生效。保险期内险种有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3万元、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3000元、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的意外伤害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为20元/日。双方约定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又约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在原告投保时,被告提供的保险单上未载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又查明,2012年8月9日10时20分左右,案外人张某驾驶京M73693号轿车沿锦州市渤海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公里加300米处变道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原告鲁某某驾驶的辽GTXX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2012年8月22日,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松山大队出具了锦公交认字(2012)第0004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胫骨骨折、腓骨骨折,后于2013年6月4日出院,住院299天,原告发生医药费67394.77元。2013年11月19日,依交警部门委托,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锦中心法医司鉴(2013)临鉴字第238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右小腿损伤伤残等级为十级。

2014年6月19日,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就鲁某某诉张某、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连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4)太松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判令三被告共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其中医药费67394.77元)。该判决已履行完毕。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吉祥卡C保险单、住院病历、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4)太松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之间签定的吉祥卡C保险的保险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保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亦未明确告知此比例表的内容,因被告违背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故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予以赔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金额3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保险责任已约定医疗费用在取得足额赔偿的情况下,被告方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付,现原告已经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判决,其中医疗费已获得足额赔偿,故对原告主张的意外医疗保险金3000元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意外伤害住院日定额给付金,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90日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鲁某某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元、意外伤害住院日定额给付金1800元(即20元×90天),合计31800元;

驳回原告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176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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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2014)驿民初字第737号

原告刘威,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负责人刘四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晓航,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威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驻马店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威委托代理人张坤、史健,被告人保驻马店公司委托代理人卫晓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威诉称,2013年3月7日,其所在建筑公司与人保驻马店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每人意外伤残赔偿金2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期限为位于驻马店市练江路中段名为驻马店市金誉制气有限公司办公室的工程结束。2013年5月,原告在工地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伤及右腿,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其伤经鉴定为工伤六级。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220000元。

被告人保驻马店公司辩称,本案是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我司应按保险条款及其所适用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对原告符合条款约定的损失进行赔付,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诉求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人保驻马店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合同约定,每人意外伤残赔偿金20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20000元,保险期限为位于驻马店市练江路中段名为驻马店市金誉制气有限公司办公楼一座工程结束。

2013年5月17日,刘威在驻马店市金誉制气有限公司办公楼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当日其被送往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伤情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膝关节积液。2013年7月21日,刘威出院,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38349.72元。

2013年10月29日,刘威委托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因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等级及后期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通过对被鉴定人的检查和相关鉴定材料的审查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刘威的伤残等级为六级;2、被鉴定人刘威的后期医疗费用约需6000元。刘威系非农业家庭户口。

根据人保驻马店公司提供的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庭审中,人保驻马店公司认为刘威伤残等级不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约定,并要求重新鉴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人保驻马店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刘威系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刘威因意外受伤,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38349.72元,其损伤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且原告刘威为非农业家庭户口,依据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六级伤残赔偿数额为元(22398.03元/年×20年×50%),已经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200000元。住院期间支出的医疗费38349.72元亦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20000元。被告人保驻马店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2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0000元。被告人保驻马店公司辩称,刘威损伤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不符,但该比例表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其应当向投保人刘威对该条款的内容进行明确说明和提示,但被告人保驻马店公司既没有证据证明其公司向原告刘威送达了《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公司对该比例表的内容向刘威进行了明确说明和提示,此比例表依法对原告刘威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该项辩称不予采纳,同时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亦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威意外伤残赔偿金20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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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专家提醒:切记勿活动骨折部位,否则可能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

儿童的安全问题时刻不容忽视,而每年暑假都是儿童意外伤害事故的高发时期,信息时报不久前曾报道:这个暑假珠海已发生多起儿童意外伤害事故,暑期截止至7月底,仅两家医院就已经接诊了近50位骨折的孩子。日前,记者再次走访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发现小儿骨科依旧人满为患,也正巧遇到一名因玩滑滑板造成骨折的9岁女学生顺利出院。借此,该院专家重点提醒家长:要做好看护,一旦发生意外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且无论什么骨折,切记不要去活动骨折部位,也不能让孩子乱动,否则可能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

9岁女孩玩滑板车摔骨折

记者了解到,9岁的女孩小晴(化名)非常喜欢玩滑板车,但假期刚开始,就不小心摔了个人仰马翻,左边脚腕肿痛难忍。受伤后,父母立即带她来到市妇幼保健院小儿骨科就诊,值班医师接诊后,当即予以临时石膏托保护患肢,经X线及CT检查确诊为左侧胫骨远端骨骺骨折,以及左侧腓骨中下段骨折。

据该院骨科主任李华庆介绍,该患儿损伤类型为儿童特有的骨骺骨折,对位要求高,应行解剖复位。骨骺为儿童的特有发育装置,儿童骨骺骨折后有继发发育畸形造成残疾的风险。因此,诊治医生根据儿童生理特点及特殊治疗原则,设计针对儿童骨骺骨折的微创手术,从而保护儿童患肢的功能及外观。

在医护人员的努力下,24小时内即为小晴顺利完成左侧胫骨远端骨骺骨折小切口复位空心拉力螺钉+克氏针内固定术微创手术治疗。目前,小晴已进入康复期,现只需耐心静养,坚持功能锻炼,拆除石膏后,就可以下地行走了。

户外活动是儿童意外伤害事故激增主因

“每年暑假,儿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数量激增。”李华庆表示,夏日天气炎热,衣着单薄,四肢裸露,加上暑假期间,儿童户外活动时间明显增加,年轻的父母多忙于工作,很难对放假的孩子进行全天候的监护。假日的傍晚更是儿童外伤集中发生的时段,如社区广场的舞池、健身器材区、儿童滑梯等处纳凉,滑板车摔伤、健身器材夹伤、滑梯跌伤等都是儿童受伤的主要原因。

记者采访时,在该院病房内看到不少这些受伤的病例,这些孩子均在小儿骨科施行了微创骨折手术治疗,目前正处于术后恢复期,病情稳定。

专家提醒家长要做好看护

李华庆特别提醒家长,儿童最大的特点是在不断地生长发育,孩子骨骼的解剖结构、生理功能和生物力学特性都在不断变化,与成人的骨骼不同。如果简单套用成人骨科的观点来处理儿童骨科疾病,可能贻误病情,错失良机,甚至加重损伤,造成残疾。因此,小孩子出现骨科相关疾病,需要到专业的儿童骨科诊治。

那么,如何预防儿童外伤的发生?发生外伤后家长第一时间应该怎么做?李华庆建议,第一,家长应当监督指导儿童按使用说明正确使用健身娱乐器材,不应超年龄范围使用,应按说明佩戴相应的运动护具。第二,家长应当做好看护,防范外伤的发生。人多的环境下,保持和孩子一臂以内的距离。看护者的年纪不宜过大,老年人认知能力、行动能力、反应速度均有下降,儿童户外活动时,年轻的父母应当尽量自己承担照看孩子的重任。第三,发生外伤后,不宜随意搬动、摇晃受伤的患儿;四肢出现畸形,宜使用硬板、木棍等物临时固定,避免运输过程中肢体发生移位;损伤后忌立即局部揉搓,受伤肢体避免下垂;无出血伤口时,局部可用干毛巾衬垫冷敷;有出血的伤口宜用干净干燥衣物包扎,患处抬高,压迫止血。第四,不要盲目相信民间偏方,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

“因儿童骨折的特殊性,最好到小儿骨科专科就诊,避免发生并发症,尤其要避免远期继发畸形的发生,以免留下残疾,遗憾终生。”李华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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