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说空调已经开始招投标流程及注意事项了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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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新建实训大楼中央空调工程招标公告

长兴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新建实训大楼中央空调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 ,出资比例为*** % 。招标人为 长兴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招标代理机构为浙江卓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空调供货及安装 进行公开招标。

长兴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新建实训大楼中央空调工程,本项目主要为新建实训大楼中央空调工程,本次空调系统主要包含以下系统:空调室内机、室外机、冷媒管、冷凝水管等安装,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及所附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施工图纸(电子版图纸)。本次招标工程的概算造价 *** 万元,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二、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投标人必须有中央空调的制造商出具对本项目的供货承诺(加盖制造商公章);

*、投标人必须是中央空调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如为代理商营业执照必须体现空调或制冷设备销售、安装、维修范围;

*、具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提供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等一条龙服务的能力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 机电工程 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有“三类人员”*类证书;

*、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须具有安全生产任职资格*类证书(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应有单位任职文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具有“三类人员”*类证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具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须满足该条件);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同一品牌制造商或销售商只能以一家投标人的名义投标,制造商不能既本身参加投标又委托其它代理商参加投标;

*、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如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必须是中央空调的制造商或代理商,营业执照必须体现空调或制冷设备销售、安装、维修范围)。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长兴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用户单位,请于 ****年*月**日 起至 ****年**月**日 在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点击“投标单位登录”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后,点击“招标文件下载”,选择本项目相应标段点击“下载”。下载招标文件后,点击“生成银行帐号”生成本单位该标段的“保证金虚拟子帐号”,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该子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允许非会员单位投标,非长兴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用户的投标人应当在该标段招标公告页面点击“非会员网上注册”进行一次投标有效的临时注册,凭“注册凭证”购买和下载招标文件、生成“保证金虚拟子帐号”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该子账户缴纳保证金。

*、招标文件下载的详细说明请登录“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通知公告”栏目查阅《长兴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投标单位操作手册》。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招标文件,地点为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雉城街道锦绣路*号市民服务中心四楼)本工程开标室。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浙江招标投标网上发布。

招 标 人:长兴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卓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兴县龙山街道职教路***号 地 址:长兴县阳光家园*#楼北五楼

联 系 人: 任加平 联 系 人: 蒋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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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县医院采购热源泵空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经相关部门批准,资金来源落实,供货渠道特殊,产品比较单一。故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在指定媒体发布邀请信息,并向被邀请人发书面通知。最后,共七家参加,符合资格条件,最终有三家入围,后经评标、审核其中一家中标。在规定时间内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而事后发现这家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有违反规定的地方。只好由前三名的第二名中标。

  纠错:根据上述,我国的邀请招标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实践中均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近几年,尤其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为了对公共采购市场实施有效管理,争取各自的主管权力,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竞相颁布系列有关货物、工程、服务等方面的招标投标办法。这些行政规章的内容除了相互之间存在严重冲突之外,几乎都侧重于规范公开招标的操作规程,对于邀请招标的规定寥寥无几。另外,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在征求意见中,没有正式出台。这就更须具体采购招标单位或采购人、管理机构、立法机关等应该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借鉴国际规则。

  一、①首先,这个案例是要求投标人或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室内外土壤换热系统、24小时生活热水系统等设备与材料供应、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培训及质保期内的修、配、换服务等)。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1条明确的供应商定义“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案例中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类项目采购采用邀请招标缺少相关部门的批准手续。招标单位经口头请示县招管办领导同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实施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规定。阜政发[2010]20号《关于强化全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监管职责也未明确其批准权限?但在实践中同级政府授权管理部门(招管办)是否可以确定采购招标方式的?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7第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国办发[200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第一条2款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另外,《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或者服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4条又规定“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第15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政府采购法》第34条规定“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35条又规定: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②采用邀请招标的条件仅是说明“技术比较复杂”不符合规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9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据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二、案例中设定的供应商主要资格条件不够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一是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是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是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是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上面的审查和确定不符合邀请招标采购项目规定要求,以下程序就不可进行)。案例中所设定条件是合理的,但所公布的技术条件不全面,不符合法定要求。缺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18条中所规定的“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包含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合同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时间、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三、1、招标采购单位所委托的盐城市水木华羽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招标,不符合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61号令)第6条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案例中的政府采购项目金额超过了一千万元人民币,概预算为2100万元人民币。所以,这个代理公司不能代理这个项目,必须重新按规定程序选择代理机构。

  2、招标采购项目的信息发布前提条件必须是经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相关招标采购单位的审核后在法律、制度规定(指定)媒体上发布。案例中一是手续、媒体、时间等都不符合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中第2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另《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6条、13条规定“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信息公告文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并快捷地向订户或用户传递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不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15、16条规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出售前(不少于7日),?这个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采用邀请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资格审公告,公布资格预审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数于七个工作日有冲突?将招标信息提供给指定媒介;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汇总后,提供给指定媒介。对不修改招标信息则会产生误导的招标信息,招标人有责任在开标之前做出相应的修改或澄清,并应当发布信息变更公告。如有必要,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3、案例中选择五家是可以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先前考察应按规定执行。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25条规定“招标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他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案例中对符合条件投标人先前考察的可以的,但后面的从实力较强中选择五家的不符合规定的。正确做法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15条中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不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少于5个工作日,参照七部委《工程建设类项目招投标办法》第15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是一致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不一致,投标截止时间往往比开标时间早一个或半个小时。笔者认为这是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属于违法行为。

  所谓开标,就是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是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即是开标之时。有关法律对以上两个时间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8条也明确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集采机构当事人利用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之间的一段时间间隔进行暗箱操作,以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5、保证金的交纳种类未表明完整和数额不符合规定。一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0号令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36条都规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这里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二个令中的要求不一致,后者是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另: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案例中少一项银行保兑支票,且用等形式交纳是不对的,应明确规定几种形式);二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案例中的采购项目概算为210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40万元人民币是多的,应当是21万元人民币。案例中的不足额交纳保证金作废标处理说法也是错误的。

  6、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分值设计不符合规定。同时在招标文也未将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说明清楚。如技术、财务状况、信誉、服务、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52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占价格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7、案例中的按评审后得分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如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则由评标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确定顺序。这句话是错误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4条(四)中的2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8、前面已经资格预审,并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五家发出投标邀请书,案例中又在招标文件发出后随便更改是不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43条2款规定“招标文件存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27条还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案例的2011年3月24日又向三家发出书面通知是不符合规定的。

  9、开标前一天,招标采购单位领导发现项目图纸设计存在缺陷进行调整,并决定延期开标是不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2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而不是开标前一天和仅书面通知所有购买该项目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书面通知各投标人才行。

  10、如果假使以上几个纠正程序做到,该项目在2011年4月12日进行了开标、评标,也是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16条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从2011年3月24日到2011年4月12日的时间不足二十日,也就是要给予投标人充分的编制投标文件必要的时间。

  11、案例中提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参加对象均不符合规定。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45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案例中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除人数不符合规定外,采购人代表一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一名、从专家库中抽取了三名也都不符合规定程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26、27、28条规定“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在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12、案例中的中标公示和第一名中标系业绩造假等处理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首先,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62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74条(1、6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可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投标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另案例中的有当事人质疑,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63条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60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此类推。⒀案例中的合同签订和备案时间不符合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64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65条又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58、59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另外,案例未提及保证金退还事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37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最后,相关采购招标的资料按规定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或统计。(作者:江苏省阜宁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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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名称: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空调采购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预算金额:¥854,),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二)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或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网上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以及图纸、补遗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投标人领取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招标内容。

(三)招标文件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2018827日)起五个工作日。

(四)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

(邮箱)。汇款后凭汇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到重庆市江北五里店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A5楼大厅财务处换取发票。

  名: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五江支行(行号:)

3.在报名和招标文件发售期内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报名才被接收。

4.1投标人为微型企业且所投标产品为微型企业生产的免收招标文件购买费。

4.2微型企业须在报名时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本年度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和书面承诺书(详见第七篇 四、其他“小微企业声明函”)(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4.3若微型企业所投产品不是微型企业生产,又未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的,其报名和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电设备招投标?政府采购分中心开标厅(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A栋,见当日一楼大厅指示牌)

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电设备招投标?政府采购分中心开标厅(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A栋,见当日一楼大厅指示牌)

采购人: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

采购人地址: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北段189号

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经办人:王 迪 廖航宇

代理机构地址:重庆市江北五里店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幢503室

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doc

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空调采购(终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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