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河南的,在苏州厂里工资一般多少那边一个厂里干了一年半了,现在辞职了,厂里交的公积金可以取吗?怎么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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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苏州这厂里做了三年,辞职厂里不批,我打算自离,社保加在一块大概快交10年了,我联系的工作您好,我在苏州这厂里做了三年,辞职厂里不批,我打算自离,社保加在一块大概快... 您好,我在苏州这厂里做了三年,辞职厂里不批,我打算自离,社保加在一块大概快交10年了,我联系的工作您好,我在苏州这厂里做了三年,辞职厂里不批,我打算自离,社保加在一块大概快交10年了,我联系的工作是不交社保的,我想过两年再交社保,我想问下自离的话对以后交社保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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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不要自离,自离很多事情很麻烦。离职理由正当,找劳动仲裁试试,如果劳动仲裁插手,离职后可以将你的档案,社保关系一并带走,现单位拖欠的社保也要给你补齐,转入人才中心保管,你自己缴纳费用也方便,或者转入新单位。

您好,看您这情况,比较少见,可能有些具体问题现在这里不很清楚,因此比较难以准确回答您,我考虑为慎重起见,您应该亲自去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找到他们专业的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详细交流自己目前的情况和想法及今后的打算,请他们给您明确的解答。因为您现在要自离,这是对您有重大影响的一件大事,特别是您打算过两年再交社保,这样就会中断缴纳社保费,您现在缴纳社保费还不到15年,这肯定会有不利的影响,因为中断缴纳社保费,会不会今后再想接上去就不行了?现在的社保政策究竟怎么样?今后两年内会不会政策变了?假如政策变的不利于中断之后再接上缴纳的话,到那时岂不为难?因此,建议您即使现在自离,也不可以中断缴纳社保费,必须要接着缴纳社保费,不可断了的。总之,您应该多方咨询,慎重考虑,这样做,比较稳妥,不容易出错,不会将来导致后悔,您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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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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