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死亡诉讼母亲支付抚养费一方不支付每月抚养费,如何解决

父母离异,孩子的抚养费到底该给多少合适?近日,海沧法院家事法庭作出判决,要求一位父亲支付1186000元抚养费给儿子。这也是海沧法院判决的“史上最高抚养费”。

据了解,这是一起涉台案件,孩子的父亲是一位台湾商人,母亲是没有工作收入的厦门人。孩子是在父亲85个月没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无奈将父亲告上法庭的。

父母离婚 约定高额抚养费

小明(化名)今年15周岁,父亲老唐是台湾人,但他跟随母亲赵女士居住在湖里区的一个小区里。

赵女士今年43岁,她比前夫年轻六岁,这一次,她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状告前夫,要求对方支付上百万元的抚养费。

赵女士说,小明是她与前夫的婚生子,不过,九年前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登记离婚。当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小明由赵女士抚养,而父亲老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4000元。

协议书中的第一条还约定,上述费用要一直支付到小明成年为止,即2019年12月止。

另外,双方还约定,房产全部归赵女士所有,而债务全部归被告老唐承担。

因为欠费 儿子状告父亲

但是,离婚之后,老唐并没有履行协议,没有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经查,他仅仅于2013年支付4000元抚养费给赵女士,此后,就再也没给过孩子钱。

据老唐自己解释说,没有支付抚养费事出有因,是因为前年年底,他忽然患急性心肌梗死、急性阑尾炎等疾病,为此到浙江省和台湾的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导致他财产和收入减少。

近日,小明和赵女士起诉认为,老唐没有支付抚养费,违反了协议约定,因此,他们请求法院判令老唐支付拖欠的85个月抚养费,按每月人民币14000元计算,共计人民币1190000元。

在法庭上,老唐答辩说,离婚协议是他与前妻赵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离婚后经济发生变化,而且,因心肌梗死住院治疗,现在已经无法按当时的协议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支付上百万元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唐与赵女士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按照约定,被告老唐每月应支付给婚生子小明抚养费14000元,但是,老唐未能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现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协议书约定,支付85个月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针对老唐辩解其离婚后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理由,法院没有采纳。法官指出,由于老唐未举证证明其离婚后的经济状况变化及每月的收入,而且,他也没有与原告协商变更抚养费,因此,老唐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由于老唐曾于2013年支付抚养费4000元,应在总额中予以扣除,因此,一审判决要求老唐应支付抚养费1186000元(14000元/月×85个月-4000元=1186000元)。

孩子抚养费,给多少合适?

离婚家庭,孩子抚养费给多少合适?对此,海沧法院家事法庭的法官说,一是要考虑子女实际需要,二是要考虑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三是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虽然没有具体金额标准,但在具体执行时,有一定原则。

第一种情况是针对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收入的20%~30%计算支付抚养费。如果要抚养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总额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果被抚养子女一方发现抚养方的父(母)有虚报、瞒报收入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

第二种情况是无固定收入的,比如自由职业者、现金流比较多的生意人,可参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等数据作为计算抚养费的依据。支付比例和第一种情况一样。

法官建议,为了防止拖欠不付或拒付抚养费,在离婚时应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明确、具体写进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调解书中,便于以后执行。

另外,法官还提醒说,抚养费无论多少,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变化,适当作出改变。改变的途径有两个,一是通过双方协商,二是到法院诉讼。

哪些情况,能不给抚养费?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夫妻离异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18周岁。抚养费主要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婚姻法将上大学的成年子女排除在抚养的子女范围之外,所以父母对成年子女上大学的费用无法律上的给付义务。

另外,一方落难到吃低保可要求不给抚养费。这种情况下,他(她)肯定无力承担抚养责任。可以要求减少或者免除抚养费。但到有抚养能力时、孩子还未满18岁,他(她)仍应恢复支付抚养费。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可按收入比例支付抚养费,但考虑到收入的不确定性、变动性,对基本生活费用可以约定按年、月的方式定额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用则据实结算,各承担50%。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飞扬/文 陶小莫/图

父亲没工作没收入月抚养费仅600元

导报讯 (记者 陈捷)不同家庭,父母收入不同,也会导致孩子抚养费相差悬殊。有的家庭,抚养费总额可能高达上百万元,但有的家庭,每月却只能支付数百元抚养费给孩子。

近日,海沧区一名父亲因没有支付抚养费被儿子告上法庭,结果,经法院调解,最终爸爸答应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给儿子。

原告小宝(化名)今年两周岁,他的父母都是海沧区本地人。之前,父母因感情破裂离婚了。离婚后,小宝随母亲在海沧区生活。

由于父亲没有支付抚养费,近日,孩子的母亲章女士将父亲老李告上法庭。她作为孩子法定代理人,代孩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父亲支付抚养费。

不过,孩子父亲提出,他自己也没有收入,连养活自己都困难,哪来的钱抚养孩子?

最终,经法官调解,孩子父母“握手言和”,签下调解书,约定父亲老李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给孩子。

据海沧法院家事法庭介绍,每个月几百元抚养费的判例并不少见。数年前,该院也判过一例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的案件,同样也是因孩子父亲没有收入,无力承担更高的抚养费,最终法院只能参照厦门市最低工资,再按一定比例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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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中往往会有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纠纷,一方获得孩子抚养权,另一方则需要支付抚养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抚养费应该支付到孩子独立生活的子女,那么,如果孩子超过18岁,仍在继续就读大学,未参加工作,是否可以要求承担抚养费的一方父或母继续支付教育费用和生活费?看法院如何判决

王某的父亲与母亲于2010年在法院调解下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王某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一直至其成年,王某2016年年满18属于,并于2016年8月8日,通过高等教育考试,考取大学,学制为4年制,需要学费、生活费等花费,王某父亲因其已年满18,拒绝继续支付抚养费,王某便将其父亲诉至法庭,要求其支付每年学费为6200元,还另需向学院缴纳生活用品费560.28元,再者,原告上学期间还将支付生活费和往返的交通费等费用。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判断标准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婚姻法解释一》,“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就是说,只要子女已成年且身体健康,继续学业并不是其丧失劳动力的原因,所以,并不能因此支持其抚养费的请求。因此也提醒当事人注意,在协商离婚协议时,最好约定上如果孩子将来继续高中以上学业的学习,也应支付一半教育费用和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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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按照离婚协议应由父亲按年支付的生活费用却屡遭拖欠。为讨回自己的抚养费用,女儿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最近,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女儿的诉讼请求,判令其父亲立即支付拖欠的1万元抚养费,并一次性支付女儿至高三毕业的抚养费6000元。

胡某桐现年16岁,在湘潭县一所高中读高二。因家庭矛盾,其父母于2007年底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胡某桐由母亲抚养,其抚养费则由父亲胡某按照小学阶段2000元/年、初中阶段3000元/年、高中阶段4000元/年、大学阶段5000元/年的标准支付。离婚后的前几年,胡某每年都按时支付了抚养费,但自2010年起却不再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截至胡某桐起诉前,胡某共拖欠抚养费1万元。在此期间,胡某再婚后又生育了一男孩。

胡某桐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立即偿付拖欠的抚养费1万元,并一次性支付自己至18周岁(即至高三毕业)的抚养费600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李鹏说,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胡某与妻子离婚时已就女儿胡某桐的抚养费支付协商达成一致,应按约定履行。

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父母,应按照法律规定与社会伦理,自觉履行义务,为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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