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3分利息合法吗平台频频暴雷,p2p行业到底怎么了

网贷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网上借贷模式,本质上仍属于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民法通则》中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不存在足以影响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的情形)、意思表示真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该借款合同完全受到《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作为银行金融的有效补充已逐渐成为民间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出台,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法律上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并从法律层面保护出借人收回借贷资金和利息的权利。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网络借贷平台模式的合法性

它的法律地位是合同法中的居间人,仅作为信息中介,不介入双方交易。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人支付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个网络信用管理机借贷服务中介机构,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完全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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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P2P又出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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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澎湃新闻报道,即将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今早,当笔者习惯性的打开电脑浏览新闻时,突然而来的一则弹窗消息让笔者大为震惊!

据澎湃新闻报道,即将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提示:澎湃新闻的报道有待进一步证实

这则新闻说明,未来从P2P平台上借款将被严格限制,就个人来说,在单一平台上的借款不得超过20万,所有平台加起来不能超过100万;对公司或者组织来说,单一平台借款不能超过100万,所有平台则不能超过500万。这项措施如果最终确定落实,那么对于P2P行业未来的业务模式扩展无疑是加上了紧箍儿。

如果说上述这则新闻主要是监管层针对P2P资金的去向进行限制,那么8月19日,银监会下发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可以说是对P2P资金的来源加强管理:

《征求意见稿》不仅对开展存管业务的银行提出了一定的资质要求,对于接入的平台也提出了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五项要求。另外,《征求意见稿》提出,存管银行必须在官方制定的网站公开披露包括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等数据的报告。

《征求意见稿》中最为重要的是: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简单解释一下这个意见稿:P2P行业之前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非银行)进行资金的结算,这等于是可以有渠道绕过银行部门对于P2P业务资金的监管,这则意见稿的下发等于把P2P借道第三方机构的这条途径完全堵死;同时,未来P2P公司必须满足备案、业务许可、银行存管等要求等于把P2P行业的准入门槛拔高了很多。

监管层连续从上到下(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对P2P重拳出击,其背后其实也是五味杂陈。记得P2P行业刚刚兴起的时候,由于其着眼于对小微企业和个人的提供融资,可以帮助弥补目前我国信贷体系中比较薄弱的一环,所以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然而事情的发展往往出人意料,监管层看到出于以下原因,不得不对P2P行业下重手。

尽管监管层以及社会各界对P2P的迅速发展是有一定的心理预期的,但是从2009年到2016,P2P行业的爆炸性增速还是让人大为吃惊。

截至2016年6月底,P2P网贷行业累计成交量达到了22075.06亿元,上半年累计成交量为8422.85亿元。按目前的增长态势,2016年全年的网贷行业成交量或将突破2万亿元,而2016年下半年将实现第三个1万亿元。

我国P2P行业历年的网贷成交额及增长率

就笔者的经验来看,似乎还没有见过哪一个行业以上述图表中的曲线所表达的速度持续快速发展。从常识的角度来说,任何一个行业发展过于迅猛都会带来行业本身不规范和监管跟不上行业增速的问题。

我们知道高风险高回报。P2P行业目前在全球普遍资产荒,项目收益率低的时期,仍然能够保持惊人的回报率,这本身就说明行业的内在风险。

从P2P网贷利率来看,尽管普遍10%左右(已经很高了),但是仍然出现了20%左右的大量投资项目。我们都知道目前社会中实体经济的收益率普遍不高,借款利率达到如此高的水平,对于借款方来说可能根本不能及时按约定偿还借款。

P2P行业上半年综合收益率

尽管整体来说,P2P项目的收益率呈下降态势,但是相对银行存款或者国债等无风险利率来说,这个收益率仍然是惊人的。这么高的收益率定然会持续吸引人们通过P2P投资放贷,这可能会造成原本不规范的P2P行业风险加速积累。

伴随着P2P野蛮生长的是P2P平台的问题丛生。很多大平台的恶意欺骗,众多小型平台的肆意跑路,以及很多合法或非法平台无预兆的停止运营都是这些问题的缩影。而这种问题的曝露也随着国家的打击呈现出加速的态势:

问题平台的数量(可以看到2016年上半年问题平台已经创出新高)

今年以来,国务院组织多部委连续出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行业应声而落。零一财经数据显示,2015年11月以来,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数量均呈负增长,问题平台的数量加速上升,上半年总计出现问题平台408家。从问题平台类型看,失联跑路和网站关闭仍然占绝大部分,但主动停止运营的平台明显增多。

4、更为深层的负面影响

上面列举的这些问题基本上都是一些表面现象,P2P行业乱象对于社会和国家来说有着更为深层次的负面影响:

1)不良平台以高收益为幌子,骗取以老年人群体为主的大量社会资金,对于这部分人来说,这些钱可能意味着养老,看病等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此类情况多发显然不利于国家整体的社会安定。

2)P2P作为金融行业体系的一部分,凭借其“得天独厚”的资金运作优势,往往容易成为非法资金的重要转换平台(洗钱)。

3)随着P2P规模的不断攀升,其对于金融风险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强。P2P行业容易产生的金融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P2P行业往往会成为巨额的融资平台,可能会产生影子银行的作用;P2P平台在股灾时期有用于场外配资的情况,容易加剧市场的波动;P2P项目风控不严,容易引起借贷资金的流动性风险,这也可能引发用户的兑付风险;金融体系之间都有着传导效应,P2P在局部积累风险,必定也会向其他金融行业蔓延。

正是出于我们上述所列举的原因,监管层才必须狠下心来控制P2P行业。就目前监管层采取的手段来看,除了化解金融风险,规范P2P行业本身之外,还会一些其他的衍生作用。

1、P2P行业本身来说

监管逐渐落实监管政策会加速P2P行业的洗牌,加速行业内部的淘汰和并购重组,未来剩下的可能会是一些背景和实力比较强大的平台企业。

P2P行业监管风暴对P2P行业来说还可能会带来一个比较意外的情况,那就是民退国进。这一点其实不难理解,因为实力强大,符合监管要求的目前来看往往具有一定程度的国资背景(包括大量的银行和上市公司),而民企的数量相对还是比较有限。

从这张背景统计图表也能看到,国资系、银行系、上市公司、包括风投中大多数还是以国家资金为主。

跳出P2P行业本身,从目前的监管层下发的各种文件和措施我们可以看到,银行在P2P监管中的地位进一步。无论是技术层面还是体制层面,P2P未来有可能完全处于银行的监管体系之下。

3、就整体的信贷体系来说

就我国的整体信贷环境来说,我们上面已经提高过,P2P贷款进一步散弹化能够避免风险集中(比如一些房地产项目的融资),防止对我国整体的金融信贷体系产生更大的影响。

同时如果新的政策落实, P2P几乎就被完全限制在小微贷款中,这在一定程度会使我国的信贷体系分工更加明确。(政策性银行、国有大行对接政府或企业的大型项目;商业银行对接一般性的大中企业;城市或地区银行对接中小企业;P2P更加侧重小微企业)

1、P2P的作用可能被削减

P2P作为一种创新性的借贷工具,其从西方被创造出来的初衷是希望借助于互联网打破目前死气沉沉、效率低下、时常不公平的以银行为主的借贷体系。理想状态下,P2P除了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人是一种有利借贷的工具外,它更有可能成为类似于滴滴打车、airbnb等颠覆传统金融体系的一种模式,或者起码能够让银行借贷变得更为开放,更为普世。不过,目前来看,无论中国还是西方P2P的发展都受困于本身行业的限制,受到了严厉的监管,所以P2P未来的作用可能不会再上一个台阶,而仅仅是一种现有金融体系的补充。

2、P2P行业折射出很多问题

P2P在全世界出现问题,笔者认为其实不仅仅是P2P行业自身的问题。这更是一种对人类社会目前整体信贷体系的一种考验。就我国来说,由于金融人才的稀缺、银行等金融部门的技术的限制、以及我们并没有建立一个全民的信用体系等多重限制,P2P的推行基础其实相对比较薄弱。

除此之外,银行目前的不良贷款问题,民间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其实也都是P2P行业中目前出现问题不同角度的表现。

所以,P2P行业面临的问题是不可能通过监管层这些文件一劳永逸的解决的。只有完善我国现有整体的金融体系制度上的一些缺陷,提高金融人才的水平和数量才有可能根除P2P乱象。

就像我们上面所说,尽管监管层能够用各种途径尽量化解P2P行业可能出现的风险,但是风险发生是难以杜绝的。比如,即使运行上述的监管政策,银行也只能够做到监控P2P行业的现金流,而无法对每一个项目具体的情况有把握,换句话说银行不能清晰的知晓钱到底是真用到项目上还是通过做账的方式虚构现金流;再者,个人或者组织也有办法突破上面的借贷限制。比如一个人通过多个不同人的身份信息获取资金,公司也有方式办理多个空壳企业来获取资金。

总的来说,P2P也好,其他金融行业也罢,金融的监管都会是复杂而困难的,我们的监管者未来的监管之路还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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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因为根据现实中的一些业务,网贷平台的信任是逐渐累积的,也就是说一个人在一个平台的借款都是由小及大,慢慢扩展。先投100-1000元试试,然后正常还款了就投1万,再还款了胆子也就大了,于是10万甚至上百万的投资。有数据显示,2015年的报告说P2P投资人数千万,交易破万亿。那么平均下来每人平均投资就是10万元,2013年的数据是P2P的人均交易额只有9000元,而2015年的人均交易额已经涨到了11万。而广东地区,问题平台吸金45亿,受害人数8.5万,平均下来每人损失也都在5万元以上。

所以,按照平均工资的算法,基本上7-3开, 结论来了,至少有相当多数量的人数,也就是300万人,投资金额超过了20万元。如果这个政策出台,那么这些人将被迫投资减半。当然最好的情况是大平台之间协调交换用户,原来abcd用户投资于1号平台,efgh号用户投资于2号平台,现在1号平台跟2号平台交换用户,让abcd在1号平台和2号平台各投资10万元。 但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更多可能会陷入一个囚徒博弈,也就是害怕别的平台把自己的客户吸走,从而影响自己的吸金能力。

(囚徒博弈:两人都顽抗到底是利益最大化,但都会为了个人利益而争取早坦白)

大家一定要格外小心那些从没有爆发过坏账、也从没有爆发逾期的平台,因为不科学,P2P的资产质量不可能比银行更好,这些平台很可能是跟借款人作弊,一期一期的续借,这样就永远没有坏账了,但要知道借款人可能从第一期开始就已经还不起钱了,只不过是借新还旧而已,有些借款人还跟P2P平台相互交叉持股,同气连枝。这样看似是一个风控增信的手段,但实则就是要完蛋一起死的做法。这就是资金池也就是庞氏骗局的形成过程。

直到有一天,后面吸金没有兑付的数量大了,那么这个泡沫就会瞬间破灭。因为根本就资不抵债,资金池每转动一次都是要付利息的,也就是说资金成本会增加10%,这样下来债务缺口就会不断增大所以现在P2P有个特征,出事的都是大平台,而且一出事就是惊天地泣鬼神的大案。

而这个政策,其结果就是要截断P2P的后续现金流,让后面的钱少于前面的钱,这样下来很可能会瞬间引爆不少平台的资金池,这个风险是极大的。这就是一场击鼓传花的游戏,有人希望鼓声永远不停,游戏永远继续,但这显然不可能,因为鼓声会扰民,有人会管,一旦鼓声停了,花在谁的手中,那么就基本上血本无归,因为即使刑事起诉也无济于事,剩余的资金根本不够偿付投资人借款。所以也只能是自认倒霉。 这种民间借贷,也不会有任何公权力去为你兜底的。所以还是自己长点心,趁着鼓声还没听,把最后的利润(风险)留给别人,尽早远离这种资金池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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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舶来于美国,却盛于中国。2007年6月,“拍拍贷”在上海成立,成为中国第一家从事P2P业务的企业,自此标志着我国P2P行业的诞生。之后,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的迅猛发展,高峰期竟达5000多家。然而,自今年上半年以来,据悉已有700多家P2P平台暴雷,涉及资金数千亿,惊动了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1]。

与此同时,伴随滚滚“雷声”的还有投资人的哀嚎声,多年积攒的血汗钱恐将付诸东流。这时,投资人该怎么办?

P2P平台的本质是什么?

peer,即点对点网络贷款,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类型。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办法》)[2]规定,P2P平台提供的仅仅是信息服务,扮演的是中介服务角色,即促成借贷双方直接在网络平台完成交易,以满足借贷双方的信贷和投资需求。而且,《网贷办法》明确指出[3] ,P2P平台并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4]。因此,P2P平台在性质上属于居间人,符合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5]的有关规定。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系借贷法律关系,而平台与借贷双方之间系居间关系,并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P2P平台刚在国内兴起时,其业务初衷亦是成为一个借贷信息中介,适用居间法律关系。然而,从残酷的现实状况来看,大量的P2P平台变相发展,走入“歧途”,出现了自融、资金池、虚构借款等各种违规形式,有的成为了事实上的“银行”,甚至涉嫌刑事犯罪,而这已经严重偏离了信息中介的本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P2P平台。

P2P平台频频“暴雷”为哪般?

此次P2P平台集中“暴雷”,并非短期因素导致,而是多重因素长期积累所致,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平台自身经营不规范,存在诸多违规行为。2007年至2016年的近十年间,由于监管长期缺失,P2P行业基本处于裸奔状态。大量P2P平台受利益驱动野蛮生长,“借旧还新”等违规操作层出不穷,这种带有“欺诈”性质的业务模式本就难以为继,甚至构成犯罪者亦不在少数,典型如“e租宝”案。而那些坚守做信息中介的平台,则因其风控体系不健全,信用审核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借款人最终无力偿还,从而发生违约。

2、信用建设体系缺失。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而仅靠社会力量无法涵盖足够多的人群和数据,如阿里、等企业虽推出了各自的征信系统,但均为“私家军”,而这些企业之间还存在相互竞争,不具有公共产品性质,难以为整个P2P行业托底。

3、国家监管层面——政策和法律监管趋严 [6]。2016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办法》)出台,意味我国正式出台网贷监管细则。紧接着,2017年更是密集出台相关管理政策文件。进入到2018年,国家更是陆续出台关于P2P备案等系列文件,进一步加强P2P行业准入门槛,核查相关资质。这些监管政策迫使大量不达标的P2P平台加速退出。

另外,此次P2P平台集中暴雷,亦与投资人缺乏风险意识有关,以及受目前宏观经济不景气,中央大力“去杠杆”等因素影响,造成资金紧张,借款人逾期率上升,代偿方无法覆盖,平台逾期只能暴露。

“暴雷”之后,责任谁来担?

有些投资人认为,P2P平台即为借款人。平台需承担还款责任。相反,有些借款人认为,P2P平台则为出借人,一旦平台跑路,则意味着不用再还钱。于是,有的借款人甚至期待P2P平台马上倒闭,便以为自己可以“金蝉脱壳”。实际上,这两种说法并不完全正确。

第一,借款人的责任。中国人有句老话,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依据我国《合同法》及民间借贷等相关法律法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同时,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存在担保人的情况下,担保人亦应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该借款为夫妻一方所借,但实际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义务偿还借款。

第二,P2P平台的责任。《网贷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因此,如果P2P平台严格依据《网贷办法》从事相关业务,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则无需承担还款违约责任。但是,如果该平台变相提供其他信用中介服务,起到银行作用,甚至涉嫌犯罪,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投资人本人的责任。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很多投资人由于贪欲过重,冲动之下,为高收益而“放手一搏”,却忽视了平台之下随时隐藏着的“定时炸弹”。因此,此类投资人亦有一定责任。

除此之外,依据《网贷办法》第三十九条[7]的规定,如果地方金融机构因监管不力致使P2P平台出现问题,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不过,这里的责任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地方金融机构并不承担对投资人的赔偿责任,但亦应有所反思。

面对“暴雷”现实,投资人应如何维权?

“暴雷潮”汹涌不断,很多投资人惶惶终日却又不知所措。对此,笔者建议投资人可采取以下几种手段应对:

第一,发挥集体力量,组团理性协商。P2P平台一旦暴雷,牵涉人数多,单个个体维权的成本高,周期长。因此,投资人可联手组团,这样既能分摊维权成本,而且能够扩大舆论影响力,获得社会媒体和政府部门的关注。同时,组团还可以共同探讨维权事宜,并选举相关代表进行协商。如果平台需承担还款违约责任,而其自身有房产、车辆等抵押物,可以让平台方尽可能用现有的不动产、抵押物等变现赔偿,如果最终能协商解决,各方万般欢喜。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采取组团形式维权务必要理性,“横幅围堵”“游行示威”等方式容易引起负面影响,而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还可能致使自身身陷囹圄,从而导致“人财两空”。

第二,发现问题提前布局,善用各类投诉渠道。一旦发现P2P平台存在问题,投资人应当迅速行动进行投诉,尽量将风险扼杀在摇篮中。就目前而言,主流的投诉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1)官方渠道,如一些金融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热线、等;(2)行业自律组织渠道,以互联网金融行业为例,中央和地方互联网金融协会往往会承担部分的投诉处理或转报职能;(3)寻求社会媒体或者记者等曝光与协助;(4)某些非官方投诉渠道,如新浪推出的“黑猫投诉”等;(5)必要时,也可以选择直接报警的方式。

第三,运用司法手段维权。首先,投资人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而且应当尽可能地拿到原件。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类:(1)自身与P2P平台关系的证明资料,如与该平台签订的借款协议、转账记录、网站服务协议等;(2)平台相关资料,包括产品宣传材料、平台网站截图、公司内部照片及管理团队等;(3)平台沟通记录,如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4)实际借款人的身份证、住址、电话及银行账户等信息;(5)尽可能掌握平台方及借款人,甚至担保人的财产线索,如不动产、股权、车辆等,以备后期申请财产保全所需。其次,向有权司法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一般而言,投资人应向按合同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如合同没有约定,可向平台所在地或者借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书的形式确定债权,并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收回钱款。此种手段主要针对合法的P2P平台,投资人可直接向实际借款人主张债权,亦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合理的利息或承担逾期还款损失。最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由法院通过审判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将追讨回来的款项返还投资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8],投资人既可以在平台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亦可在自身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及财产遭受损失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报案时,投资人应提供初步证据,选择一个或多个罪名(常见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等)。此种手段主要针对那些可能涉嫌犯罪的P2P平台,一旦公安机关立案,会迅速组织侦查布控,追讨效率高。当然,此类刑民交叉案件一般会遵循“先刑后民”原则,需经过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等多个环节,耗时较长。因此,投资人需要作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以上应对措施,并无先后顺序之分,投资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和事件发展灵活选择。一旦发现问题,一定要快、准、狠,及时维权,避免相关责任人跑路或者转移财产,必要时可请教相关专业人士进行操作,以尽可能的将风险降至最低,损失降至最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雷声”过后,P2P行业或将凤凰涅槃?

“上工治未病,不治已病,此之谓也”。因此,树立严格的风险意识,将防范措施前置,做一名理性的投资人尤为必要。前有轰动一时的“e租宝”案,哀嚎遍野 ;今有此起彼伏的“暴雷”潮,不绝于耳。作为投资人,当“哀之并鉴之”,加强风险识别能力,理性对待P2P投资,远离高收益平台,认准真正的P2P模式,从而避免陷入“庞氏骗局”之类的圈套。

而换个角度来看,危机往往伴随转机,此次集中“暴雷”未必是坏事,投资人与借款人能够借此更清晰地认识到P2P平台的中介服务角色。可以说,当前P2P行业正处于优胜劣汰的残酷迭代的进程中,亦是行业内部进行的自我净化,而随着监管政策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步确立,虚假劣质平台逐步退出,P2P行业凤凰涅槃或许为时不远,必将向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回归行业初心,投资人的权益亦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1] 依据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发布《2018年上半年P2P发展监测报告》,今年上半年新增P2P平台36家,消亡721家, 涉及资金总量达数千亿。

[2]《网贷办法》第二条规定,P2P平台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第三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网贷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4] 2018年7月13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亦明确指出,近期深圳市出现的P2P网贷机构停业事件中,主要原因为部分借款人违约导致对应投资兑付困难的流动性问题,借款人逾期还款不等于债权无法回收。

[5]《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6] 2016年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2017年出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信息披露内容说明》,2018年《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等,深圳、北京等地互联网金融协会亦相继发文,开展P2P行业整顿、退出工作。

[7]《网贷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地方金融机构如果存在未按照该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规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作者:朱朝锋,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信用法律事务部律师,法学硕士,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和仲裁,企业信用管理,企业法律顾问等,服务客户包括宝马汽车金融、西门子、百度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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