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沁民西万初字第00014号
法定代表人陈吉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杰,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田毛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博爱县。
诉被告田毛孩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于2014年1月14日以欲与被告田毛孩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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