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独资空壳公司傀儡法人,但是挂名法人和实际控制人人有我一点钱,我能不能挂名法人和实际控制人公司。

我在不懂法律情况下当上公司法人代表。人,在公司完全是个傀儡,我现在不想当法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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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接手大风厂的山水集团不负责解决厂里1300名职工的安置问题,引发了大风厂职工的“护厂运动”。这个桥段让观众看得义愤填膺。

然而在昆明也有一个现实版的案例:昆明市某厂改制后,新接手的老板没有安置好内退职工的生活,还花钱雇了一个90后小伙子来当法定代表人。114名职工3年多都领不到一分生活费,2017年中秋节期间,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帮这些职工强制执行了25万元发过节红包。时隔4个月,该公司依然拖欠职工的安置费一分不付,五华法院执行局再次出动,将挂名的法人代表李某拘留了。2天过后,该公司通过财务转账20万到五华法院,但是依然拖欠着全体职工近300万元。

剧照:大风厂职工“护厂运动”

企业改制,114名职工拿不到内退生活费

冯大爹今年72岁了,1963年他就进入昆明某厂工作。该厂在2003年改制后更名为昆明某有限公司。冯大爹在2006年7月退休了,算一算他已经在这家企业工作了43年。

2013年7月,该公司贴出关于改制时内退职工生活补贴的通知,通知载明:由于公司生产的产品单一、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市场萎靡效益差,未能承担好供养内退职工的责任。对于内退人员在退养期间领取较低生活费的实际情况,公司在与某家药业公司合作成功的前提下,给予适当补贴。补贴以测算工龄为年限,截止日期为2003年底,每年工龄800元。

冯大爹属于该通知范围内的内退人员,补贴测算工龄为41年,补贴金额合计为32800元。2014年,冯大爹领到了第一笔补贴8200元。但是领完这笔钱之后,公司再也没有向冯大爹支付一分钱。

公司一共有114名职工,其他人都和冯大爹一样,之后就再也没有领到过一分生活费。算起来一共拖欠着职工近300万元,每个职工从1万多元到2.8万元不等。有些家庭还是双职工,夫妻两个都被拖欠,很多职工年纪较大,很难再谋求一份新职业,生活过得很拮据。

冯大爹他们只能将公司告上法院,五华法院在2017年7月作出判决,该公司必须在限期内支付职工的内退生活费,但是公司没有任何举动。

90后小伙每月3000元帮公司当法人代表

新接手昆明某有限公司的几个股东中,最大的股东占了94%的股份。但是他并没有担任法定代表人,却找来一个90后小伙子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7年中秋节前,五华法院的执行法官林昆将李某传唤到法院。李某说:“我当这个老板只是个挂名,是公司老板请我来当这个法定代表人的。我每月也就领3000元的工资,而且工资都好久没领到了,找我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公司现在说话管用的,是大股东金某,忙前忙后都是金某在负责。”

林昆法官当时告诉他:“你不要以为自己是‘傀儡’,我们执行人员就拿你没办法了,带我们去找实际负责人,否则,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某表情平静。

该公司在五华区法院共有114个被执行案件,执行标的近300万元,涉及到114名职工基本生活问题。去年中秋节前,法院已经给47名职工每人发放了执行案款5000元,后来又有67名职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查封了公司一些房产,但这些财产处理都需要时间。

当时他告诉李某:“必须在中秋节以前,拿出25万元。先给职工们发一批案款,让广大职工们过一个愉快的中秋节,否则,你将会去拘留所里过中秋节。”

李某看到执行法官态度坚决,立马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各个股东。当天,几名股东先后凑了25万元转到五华区法院账户里。执行人员赶在中秋节前将这笔钱分发给了67名职工。

2017年10月1日,执行干警再次来到昆明某有限公司厂区,在大门口、厂区内粘贴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单位尽快履行还拖欠的执行款。

“傀儡”法人代表被拘留

去年中秋节发放款项之后,林昆法官又通知几个实际控股人到法院来,要求他们积极支付拖欠的款项。几个股东承诺在2017年的11月,最迟12月31号之前全部了结。当时法官要求他们交300万到法院一次性解决,他们没有交。

股东说他们内部正在闹矛盾,林昆法官告诉他们“股东之间扯皮法院不管,法院只管你们实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拖欠职工的生活费这个事必须要了结。”

又过去4个月了,几名股东没有按照当时的承诺支付职工的内退生活费,对于这种老赖,林法官觉得光和他们“拉锯”已经解决不了问题了。于是近日,林昆法官带着执行人员来到昆明某公司,决定将“傀儡”法定代表人李某拘留15日。

李某被拘留的时候表情一直都很平静,依然是什么都不说。他说自己只是一个打工的,不知道别的。老板叫他做法人代表而已。

林法官告诉他:“目前你们公司有80个相关案子,法学理论上,一个案子可以关你15天,能关多久你自己算。”林法官说拘留李某并不冤枉,他要伸头当什么法人代表,拿这份工钱,就要承担法律后果。

就在李某被拘留的第3天,该公司通过财务转账20万到五华法院账户上。林法官说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和拘留。该公司的几个股东不要以为找个李某来代替,他们就能逃脱责任。也不要以为每一次采取行动之后付一点点钱来就可以继续拖延。这一点钱对114名职工的生活来说只是杯水车薪。

据林法官介绍,该公司还有一块34亩的土地,目前每亩市场价格在800万左右。“他们只要拿出半亩地就可以把这些职工的安置问题全部解决了,但是这些人心太冷漠,不顾这么多职工的生活。

就在本文即将发布之时,昆明某厂的一百多名职工又来到五华法院执行局。他们围在林昆法官周围问执行进展,希望执行局能将执行款发放给大家过节。林昆法官告诉他们法定代表人已经被拘留,目前账户上只有30万块钱,这点钱这么多人分太少了。法院还将加大力度执行,争取多弄点钱回来给大家过春节。听完法官的建议,职工们满意地散去。

很多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每次听法官说后果,都以为是吓唬人的。为此,林法官专门翻出法条,提醒该公司的股东,就算有“傀儡”法人代表,但是他们依然难逃法律责任的干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强制措施】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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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既在法律上代表公司,又是公司法律意义上的权力机关,因此,其对外签订的协议就是公司的意志,公司应当承担全责。

一、李钢是博弈创投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的唯一登记股东,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没有决策权,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股东为杨治忠。

二、2014年4月9日,李钢以博弈创投公司名义与魏玉嵘签订《承诺书》,指定魏玉嵘担任某项目的经理,事成后给予魏玉嵘350万元服务费。

三、项目成功后,博弈创投公司以李钢仅是挂名法定代表人,无权对外签订协议,且魏玉嵘作为公司员工,明知杨治忠才是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为由,主张二人恶意勾结,《承诺书》无效,拒绝给付魏玉嵘350万元服务费。

四、魏玉嵘将博弈创投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其给付服务费。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五、博弈创投公司不服,上诉至贵阳中院。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魏玉嵘的诉讼请求。

六、魏玉嵘不服,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支持魏玉嵘的诉讼请求。

虽然博弈创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杨治忠,李钢只是该公司的普通员工,是挂名法定代表人,没有权力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但是,博弈融创公司属于一人公司,股东是李钢,故李钢既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此,李钢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志,杨治忠与李钢之间的内部限权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李钢有权决定并代表博弈融创公司签订合同。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任命下属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需格外谨慎。本案中,李钢虽是挂名担职,但博弈融创公司属于一人公司,登记的股东就是李钢,故李钢既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的唯一股东。尽管实际控制人杨治忠担任了董事长一职,但李钢既在法律上代表公司,又是公司法律意义上的权力机关,因此,李钢对外签订的协议就是公司的意志。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对挂名法定代表人权力的限制情况,即有权或无权做出决定的范围,以适当的、足以让第三人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权力范围进行有效的公示,不仅可以限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有效提醒合同相对人,更有利于证明合同双方的“恶意串通”,从而保障公司利益。本案正是由于缺乏证据证明:李钢和魏玉嵘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法院才判决《承诺书》有效,使公司成为了冤大头。

第三条 第一款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二审法院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或者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和意志机关,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决策。本案中,博弈融创公司系一人公司,股东是李钢,故李钢既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此,李钢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志,李钢有权决定并代表博弈融创公司签订合同。故,李钢与魏玉嵘签订《承诺书》,既是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也是其作为公司唯一股东的意志体现,《承诺书》应当视为博弈融创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所谓李钢“超越权限”问题,博弈融创公司所提“魏玉嵘知道或应当知道李钢作为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承诺书,故承诺书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博弈融创公司提供2012年1月11日魏玉嵘与李钢等人签署的《博弈融创公司股东会决议》,拟证明魏玉嵘明知李钢系挂名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杨治忠。本院认为,一方面,从《决议》内容看,《决议》载明的是“验资款10万元系杨治忠先行垫付”,在公司注册成立后,股东需要“按股份比例交付于杨治忠”,即偿还杨治忠;另一方面,即便《决议》载明的10万元不是“由杨治忠垫付”,而是由杨治忠实际出资,但因博弈融创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李钢,公司的唯一股东也是李钢,李钢既在法律上代表博弈融创公司,又是公司法律意义上的权力机关。因此,如果杨治忠作为实际投资人对名义上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李钢的权力有所限制,则如果要对抗第三人,其就应当将对李钢权力的限制情况,即李钢有权决定哪些事务、无权做出哪些决策的情况,以适当的、足以让第三人知晓方式进行公示,或者将对李钢权力的限制情况明确告知第三人,否则,杨治忠与李钢之间的内部限权不能对抗第三人。

申请再审人魏玉嵘与被申请人贵阳博弈融创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再7号]

来源:公司法权威解读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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