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多台有什么获利的方法套路贷 判刑标准吗?

时间: 来源:融360原创 作者:西北

  在3月份的时候,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曾联合另外5位代表,向两会提交了关于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的建议,钱小哥对于这个提案是非常赞成的,因为“校园贷”、“套路贷”和“暴力催收”可以说是网贷圈子里的三大毒瘤:

  借3000元要还110万,女大学生躲债旷课被校开除

  (来源:搜狐警法)

  大学生小和在网上贷款3000元分期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之后无力偿还。她就向其他的借贷平台借款,企图以贷还贷。

  为了还钱的小和连6000元本金,周利息1000元的这种明显的高利贷借条也是毫不犹豫地借。

  最终,不到半年,小和欠了十几家贷款公司总计110余万元。

  对方看她实在还不上了,就开始使用各种方式进行暴力催收。无奈,小和最终选择离校躲债。

  小和的父母知道后,选择报警。虽然最后违规放贷的人被抓住了,但小和已经因为长期旷课被学校开除!

  借款7万最终把房子都赔了进去还被限制人身自由55天

  (来源:荔枝新闻)

  南京的老张急需10万资金,糊里糊涂找了一位所谓的“民间借贷金融经理”。对方听说老张有房产,非常热情,撺掇着还糊涂着的老张签了借条:借10万到手7万,扣掉的3万按规定是利息。

  第二期时老张资金出现困难,没法还钱。这个时候对方又热心地推荐其他“借贷经理”给老张,让他去别人那里借钱还债。结果就是,老张的手里又了多10几张新借条,总额高到100多万!

  这个时候对方开始变脸,甚至建了个专门催老张还债的微信群,10多个“借贷经理”轮流约老张见面,进行非法控制。老张最终把房子卖了才得以脱身。

  不废话,直接上图。

  遇到“非法放贷”怎么办?

  自从3月份有代表建议“非法放贷”入刑后,国家对“校园贷”“套路贷”以及违规放贷衍生的暴力催收极其重视,进行了针对性地打击和处理。钱小哥相信,“非法放贷罪”将在不久以后正式设立。

  不过,说点更现实的,各位老哥若是遇到了“非法放贷”该怎么样呢?钱小哥建议大家记住四个自救渠道:

  一是银监会,这是金融机构的直属管理部门。

  二是互联网金融协会,官网和公众号都接受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投诉。

  三是公安局,如果遇到了人身威胁直接报警。

  四是法院,遇到暴力催收等“非法放贷”行为一定要保留证据,必要时候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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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28日,来自《上海法治报》消息,原标题《一名律师成“套路贷”帮凶被判刑!上海高院释放“严惩”信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市高院副院长黄祥青通报了上海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当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这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三十四万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套路贷”犯罪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第一次以“诈骗罪”判刑严惩。这几年在商事(经济)活中,出现了“校园”贷”“裸贷”“以房养老贷”以及本次次报道的“套路贷”。

“校园贷”“裸贷”和“以房养老占房贷”等等,实际上都是“套路”,“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追求高息不是目的。这一切都是都是“套路”,可以统统成为“套路贷”

这种发展蔓延的结果,已经造成被害人辍学(校园贷)自杀唯一房屋被变等严重后果,成立当前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对于新型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上海法院对套路贷的“严惩”“公判”,势必对目前各种贷款中的欺骗行为用刑事手段予以严惩和遏制。目前这种贷款诈骗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什么是诈骗罪,民事欺诈有何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俗的说: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上当)→犯罪嫌疑人取得财产(非法占有)→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财产被骗走)。

在商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有意隐瞒部分事实情况,夸大宣传,虚假包装,造成对方当事人误信,导致其利益受到一定损失,而从中获取较或更大利益的行为就是民事欺诈。常见的有:以次充好,以劣充优虚假宣传等行为。

区分罪与非罪,这就需要专业的知识,专业刑辩律师可以帮你解析分忧。真正到既不放掉一个犯罪分子,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民事欺诈与诈骗罪最主要的区别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诈骗是空手套白狼,是建立在虚假培训的基础上的;而民事欺诈则是建立真实合法的培训基础上的夸大宣传承诺,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他们的本质区别。

比如我们要买一羊毛衫,本来羊毛衫只含有50%的羊毛,但宣传说含100%的羊毛,是不是这些都应当以诈骗罪论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如果可以追究刑责,打击面可以无限广。要是虚假或不当宣传都可以构成诈骗罪,那个号称“每晚一度电”空调商就是中国最大的诈骗犯罪集团。

如果确存在民事欺诈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当大看到“套路贷”“校园贷”“裸贷”和“以房养老占房贷”的时候,更多的想到黄世仁杨白劳逼人女儿抵账。

“校园贷”“裸贷”和“以房养老占房贷”等等,实际上都是“套路”,“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追求高息不是目的。这一切都是都是“套路”,可以统统成为“套路贷”

高利贷和上边的几种“套路”贷,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包括复利也就是利滚利,提前扣除利息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就属于高利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一律无效。在年利率24%―36%之间,付不付利息国不干涉,索要也不支持。

这种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张献伟主任的冷思考:

目前各种“套路贷”存在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甚至约定以房以物直接变抵债。被害人辍学自杀房抵债的现象触目惊心,已经形成社会毒瘤。必须要予以严惩和遏制。

“严打”和“专项整治”多为法律人诟病。

前一段电信络诈骗整治活动取得较好的效果,值得称赞。运动式执法,难免泥沙俱下,出现过正常的经济商事行为被刑事化。刑事处罚不是目的,仅仅是手段。

作为律师,一贯坚持反对乱世重刑思想。一切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希望各级执法部门既能充分认识“套路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要认真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要特征,区分正常的民事欺诈和诈骗罪,高利贷和套路贷的区别。准确界定“套路贷”犯罪的性质,不一定所有的“有套路的民间借贷”都是诈骗罪。具体行为涉嫌其他罪名的,区别处理,能民事行政处理就不能上升到刑事。

民间借贷要多加规范,指引才是正道。出事就依法严惩,犯罪化处理,这不是法治,还是人治!不能一出事,就彻底否定新型的商事活动一棍子打死新兴事物。

上海高院出台《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 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通知》。各地相继都会展专项整治各种“套路贷”,将会出现一大批此类犯罪的涉案人员。当你本人亲人或朋友有从事这类行业,建议找专业刑辩律师进行诊断,好刑事风险防控,已经被采取刑事措施,第一时间找专业刑辩律师为你提供帮助,切实保障让涉嫌犯罪的人得到应得权利和合理处罚,无罪的不被追究刑责。更多知识和律师解答请关注郑州商事辩护律师,在那里你会得到专业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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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陷入套路贷,暴力催收,有什么法律办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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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 南昌 |解答问题:228

套路贷太恐怖了,还不上,刚刚出校园,还把家里拖累了,不知道怎么办

先跟家里商量还钱,有人身财产危险就报案

今天为大家解读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基数的相关知识,那么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基数,上海养老保险手续,上海养老保险缴纳比例是什么,更多内容尽在律师365百科栏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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