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年9月8日租的房子,租期未满房东就把房子租给别人了为半年请问要多久才到租期未满房东就把房子租给别人了。

lz现在住在北京南站幸福路5号楼,两室一厅的房子,我和女朋友住主卧,另外一间住的两姑娘,本来租期是8月底的,原计划去五道口知春路一带找房子,但是现在那块房子价格高还没好房子可租,现在我就想把目前住的房子继续住3~4个月,到11月或12月底,我继续住现在住的房间,特招募小伙伴来住另外一间,简单介绍下房子的情况吧:1.走路到北京南站地铁站台大概需要10分钟的样子;2.房子比较老,装修简单,但是基本的家具家电都有;3.要出租的房间有个阳台,但是比我住的略微小一点,房间没有空调,但是9月开始估计不热了;4.房租是这样的,目前租期内,整套房子3200,我们出1700两姑娘出1500,如果跟房东谈短租3-4个月估计谈下来概率比较大,但是房屋预期会涨个200,到时候分摊一下。我们这可以1800,你租的房间可以1600。
我们对租客要求是1-2个人,一个女生,两个女生或者情侣。
没有中介费,想短租的也主要是现在这时间段房子太难租了,到11月底可能会好点。房东人更好,前段时间洗衣机坏了,直接京东上定了个洗衣机送货上门。
如果有短租的请联系我吧

}

lz现在住在北京南站幸福路5号楼,两室一厅的房子,我和女朋友住主卧,另外一间住的两姑娘,本来租期是8月底的,原计划去五道口知春路一带找房子,但是现在那块房子价格高还没好房子可租,现在我就想把目前住的房子继续住3~4个月,到11月或12月底,我继续住现在住的房间,特招募小伙伴来住另外一间,简单介绍下房子的情况吧:1.走路到北京南站地铁站台大概需要10分钟的样子;2.房子比较老,装修简单,但是基本的家具家电都有;3.要出租的房间有个阳台,但是比我住的略微小一点,房间没有空调,但是9月开始估计不热了;4.房租是这样的,目前租期内,整套房子3200,我们出1700两姑娘出1500,如果跟房东谈短租3-4个月估计谈下来概率比较大,但是房屋预期会涨个200,到时候分摊一下。我们这可以1800,你租的房间可以1600。
我们对租客要求是1-2个人,一个女生,两个女生或者情侣。
没有中介费,想短租的也主要是现在这时间段房子太难租了,到11月底可能会好点。房东人更好,前段时间洗衣机坏了,直接京东上定了个洗衣机送货上门。
如果有短租的请联系我吧

}

原告:赵李娜,女,****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位大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顾晓兰,女,****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

被告:曹吉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谢士环,系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李娜诉被告顾晓兰、曹吉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彦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姜鼐、人民陪审员赵宏波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李娜及委托代理人位大鹏、被告顾晓兰及委托代理人谢士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二被告是租户关系,原告于2016年3月9日通过万众诚房产中介租被告的门市,阳光100国际新城D区018-109号,原告给付被告房租8个月24000元,押金2000元,供暖费3611元,物业费1934.6元、水电费400元,由于6月份原告要被调去外地工作,房子不能再租了,原告违约按照合同赔偿一个月房租,其余的房租和各项费用应退还给原告,由于原告和被告长时间沟通退房租事情,中介进行沟通,被告拒绝退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5个月房租15000元,押金2000元,采暖费3611元、物业费1934.6元、水电费400元,共计229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因双方租赁期限未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五个月房租款及押金款,供暖费、物业费、水电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纯属无理要求,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且双方约定由原告负责租赁期内的取暖费、水、电、煤气及物业费等。原告租房以后至今一直在使用此房,双方并未协议解除或依法解除租赁协议,协议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5个月房租款及给付取暖费、水、电费、物业费,既无约定又无法律规定,纯属无理要求。另外,原告租房以后,只给付被告8个月房租款,尚欠4个月房租款未付,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付清剩余租金,原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已构成违约。综上,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我方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9日,原告赵李娜(乙方)与被告曹吉强(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赵李娜租赁被告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阳光路D18巷26-3号楼1-1-9房屋。租赁期限为2016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8日止。租金为月租金3000元。协议还约定,乙方负责自己租期内的水、电、物业、采暖等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押金2000元,如租期未到不租此房或到期后续租此房,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再解除或续签协议。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交纳8个月租金24000元,押金2000元,2个月内乙方再向甲方另行支付4个月租金1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赵李娜向被告实际交纳8个月租金24000元及押金2000元。

另查明,租赁协议签订后,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至今。2016年6月29日,原告赵李娜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租赁房屋,其通过电话微信方式向被告单方提出解除合同。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房屋租赁协议、收条、发票等载卷佐证,上述材料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被告将房屋正常交付原告使用至今,双方约定的房屋租赁期限尚未到期,原告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租赁,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租赁协议,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协议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其主张被告返还各项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李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3.6元,由原告赵李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租期未满房东就把房子租给别人了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