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师没收学生手机是否犯法了手机手机爆炸了怎么办

“学生在教室玩手机,老师收缴时,他不给,老师硬拿了一下,结果把手机给弄坏了,怎么办?”一位老师在“浙江班主任”群里发出了求助。

首先,学生在教室里玩手机肯定不对,但教师没有权利收缴学生的手机。

因为《物权法》中第二条讲到:“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手机是动产,学生对手机有有排他的权利,学校不是执法机关,教师也不是执法人员,所以从法律上说无权收缴学生的手机。虽说学生带手机到学校弊端很多,容易引发很多问题,许多学校作了硬性规定:学生不能带手机到学校,负责予以没收。我估计这位老师也是以此为依据,才做出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这合规但不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明确规定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收缴学生手机是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如果学生、家长深究起来,老师至少违反了这4部法规。那教师是否就任由学生在教室玩手机而无可奈何呢?不,我们可以跟学生说明学校的相关规定,请学生交出手机并说明教师是暂时代为保管,然后会转交给家长。

如果此时学生硬是不肯,教师一怒之下与其争夺手机,实为不智之举。正如杨春林老师说的:“这个老师不理性,怎么抢的过学生呢?我坚决不抢,没抢到多没面子。”在这么多学生面前,教师需要面子,这个学生也需要面子,两个顶起牛来,结果是教师丢了面子。倒不如退一步,换个时间、或者换个空间来处理,给学生、给自己一个台阶下。

其次,事情已经出了,没有前面的如果了,我们就必须面对。这件事情可以分两块来处理:第一块,学生在教室玩手机,按校级班规的处理程序走;第二块,教师损坏手机,和家长、学生一起协商,按责赔偿。

对第一块,按程序走就可以了。下面我来谈谈第二块。

1、一定要把家长请来,切不可怕麻烦单独和学生商量赔偿事宜。请家长来有这样几个好处:第一、家长知道此事,可以一起来教育学生,形成家校合力,教师不方便说的话家长可以代劳;第二、让家长知道自己子女在校的表现情况,同时也让家长知道你对学生的重视程度;第三、赔偿款可以当面交给家长,给教师充当见证人的角色,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学生拿到赔偿款后乱花钱,事后又反咬一口;第四、家长一般都是通情达理的,对赔偿问题不会狮子开大口,容易谈妥赔偿事宜。

2、向家长如实说明情况,对损坏手机的事向家长和学生表示歉意,争取他们的谅解。这是关键的一步。

3、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家长、学生商量赔偿。也许家长考虑到一些因素,不让教师赔偿。但作为教师态度要坚决,一定要赔,千万不要心疼钱,以免授人以柄。你不赔,说不定学生、家长在背后怎么议论你。要明白一点:你赔不赔是一回事,家长要不要你赔则又是另外一回事,我们要向学生、家长表明自己的态度。
    在这一过程中,如果碰到“难缠”的家长,可以考虑请领导出面,帮忙处理。

最后,抓住机会,变教育危机为契机。学生也按规定处理了,手机也赔了,对于教育者来说,这件事情并没有结束。这是一次教育危机,但同时也是教育契机。

1、找这个学生谈一次心,消除前面所产生的隔阂,至少不要让这个学生因此对你产生逆反心理。

2、向全体学生还原此事件,公开处理结果。公开处理结果包括:对玩手机的学生是怎么处理的,老师损坏了手机是怎么赔偿的。不要担心这会损坏教师的形象,这只会让学生觉得老师是一个勇于担当、知错就改的人,教师的威信会大大提高,你就成为学生心目中的偶像。

3、以此为契机,在班级展开如何正确使用手机的大讨论。学生在学校能不能带手机?如果可以带,在哪些地方、哪些时间段可以使用手机;学生用什么手机才是合适的?手机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打电话、发短信,对于纯粹是消费者的学生来说,高端手机并不合适,很容易产生攀比心理;如何正确的使用手机?现在带手机的学生使越来越多,光靠禁是不行的,规范使用才是正道,如何处理好学习与手机之间的关系;手机如何保管好?手机放在哪里最安全,手机防盗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以上只是我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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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手机是属于你们个人私有财产,不管学校有什么规定,学校都无权对学生私有财物进行扣押。学校有明文规定禁止学生携带手机入校或学校内禁止使用手机,此时学校虽然没有权利对手机进行没收或扣押,但是是有权要求学生禁止使用或携带的。因为学生在入校之后,就应当遵守校纪校规。被没收或者扣押的手机你们可以要求学校交给你们的监护人看管。

我国《民法》具体哪条?如果是其他学校禁带物品且是公民合法财产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他们这样是为了学生能更好的学习,和提供一个适合于学习的环境。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一、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毫无疑问,学生对自己的手机等个人物品享有法定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对于学校没收或者暂扣、毁坏学生财物、罚款等行为,学生可以依据我国《教育法》寻求法律救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学生对于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可以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即教育局提出。

如果学校规定不能在学校带手机的话,没收只是一种手段,你去要的话他肯定是要换给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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