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想业委会解聘物业程序,我们没有业委会,在实施业委会解聘物业程序之前,我们想先征集一下所有人的意见,起草一份文件

[摘要] 新上任的业主委员会要解聘现任物业公司,引起部分业主不满,将业委会告到法院,成为我市“业主状告业委会 案”。长江日报记者昨日从硚口区香港映象小区获悉,目前硚口区人民法院已判决业委会撤销解聘物业公司的决定。

新上任的业主委员会要解聘现任物业公司,引起部分业主不满,将业委会告到法院,成为我市“业主状告业委会 案”。长江日报记者昨日从硚口区香港映象小区获悉,目前硚口区人民法院已判决业委会撤销解聘物业公司的决定。

去年11月,香港映象小区新选出的 届业委会张贴《公开信》:业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公开进行物业公司选聘,择优选择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物业公司。在业委会与新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后,现在服务小区的物业公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随即终止。

随后,该小区业主们收到了业委会发放的《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表》,其中除了涉及相关物业服务问题,还有“是否应解聘现任物业选择新的物业”,请业主进行表决。

经过业主投票,业委会去年12月初公布了小区解聘现任物业公司的表决公告。公告称,小区全体业主有投票权的共2288户,发放1583张表决票,回收表决票中有效票为1397张,其中同意解聘现任物业公司的有1215户;业委会由此决定现任物业公司服务截止到12月31日,到期不再续聘,选聘新物业公司。

这个表决结果引发一些业主不满。业主林女士表示,现任物业公司确实在服务方面有不少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新上任的业委会应该给物业公司提出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而不是直接将其“炒掉”。现任物业公司服务小区8年,对公共设施 熟悉,并且多年来没有涨物业管理费。贸然换成新物业公司,可能使小区陷入物业“越炒越差”的恶性循环。

林女士征求了小区其他业主意见,发现与她有类似观点的业主不少。于是,他们再次上门征询业主意见。林女士统计业主签字后发现,小区业主不同意解聘现任物业公司的占多数。“我们希望业委会代表业主做决定,而不是代替业主做决定。”林女士说,“业主们要求业委会撤销解聘现任物业公司的决定。”

对此,小区业委会予以拒绝。业委会主任李先生说,现任物业公司是前期物业,其物业服务合同是与开发商签订的。小区业委会成立后,为了结束小区临时物业状态,解聘现任物业公司,公开招标选聘新物业公司,欢迎包括现任物业公司在内的物业公司一起竞标。解聘现任物业公司的业主投票真实有效,并未侵犯业主权利。

今年4月,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林女士与其他两位业主一起,分别以业主个人名义起诉小区业委会。费钱又费时间状告业委会,很多人从来没有听说过,对林女士等人的举动不太能理解。3位业主在小区贴出“心里话”:提起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结果,而是希望通过诉讼,让大家珍视作为业主的权利,让业委会认识到自身工作错误,使小区更美好。

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香港映象小区业委会做出解聘现任物业公司的决定所依据的《满意度调查表》,并未明确说明该《满意度调查表》就是决定是否解聘的选票;业委会做出解聘决定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向全体业主发放选票并公开验票、唱票、计票,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了业主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的权利。法院据此判决业委会撤销解聘现任物业公司的决定。

硚口区人民法院表示,香港映象小区业委会为维护大多数业主利益的出发点值得肯定,但业委会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在从事诸如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程序公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并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对业委会决定有异议

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选出,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如果业主对业委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该怎么办?昨日,市民政局对此给出了3种解决途径:

1、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直接提出,由其做出解释或自行改正。

2、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按照规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3、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应当在知道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
  案例分析:小区业委会未备案 解聘物业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取得备案,其作出的解聘物业公司的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日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由:物业服务引发纠纷

  2007年11月,南宁市一家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负责田东县一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2008年1月,物业公司与该小区女业主农岑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书》,管理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

  2010年间,农岑不满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多次与对方发生纠纷。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农岑没有与物业公司续签委托管理协议。2011年5月,农岑所在小区成立新的业主委员会,解聘物业公司,另行聘请其他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可是,业主委员会因成立程序不合法被法院判决取消备案,物业公司也一直未撤离该小区,农岑却拒绝交纳物业费。

  物业公司向田东县人民法院起诉,并主张其虽未与农岑续签服务合同,但还一直在该小区从事服务工作,农岑应当支付相关费用,要求其交纳2011年1月至2014年1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以及违约金等合计1.5万余元。

  农岑认为,自2011年1月2日起双方已不存在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无权要求她支付任何费用。

  一审:物业公司诉求无理

  田东县法院审理后指出,《物业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但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经备案取得管理资格和能力,不意味着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的确立。备案登记不是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认或者否定。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农岑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于2011年1月1日到期,合同期届满后双方不再签订任何物业服务合同,已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2011年,小区业主委员会多次通知物业公司办理移交手续,但物业公司没有退出和移交。因此,物业公司请求农岑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田东县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委托合同尚未终止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是对《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的曲解。同时,物业公司跟开发商的合同并没有到期,不能认定本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终止,一审法院认定合同于2011年期满后双方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是适用法律错误。”物业公司称。

  农岑辩称,本案不是行政案件,不是审查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与备案,而是看双方是否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对方是否提供了充分的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是否备案不影响其订立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1年1月,双方物业服务合同已终止,但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相关材料,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同到期后还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因此要求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农岑认为。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4月30日,百色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百色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属于备查性质的行政管理行为。登记备案只是为了行业管理的需要而履行的手续,属于行政登记,不是民事登记,不是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要件。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即可接手物业管理事务,无须等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之后才赋予其合法地位。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源于业主大会的授权而不是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本案中,小区业主委员会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作出解聘物业公司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该院认为,虽然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没有约定期限,但与农岑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书》明确约定管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物业公司提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没有解除,其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就没有终止的理由依法无据。据此,百色市中院认为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日前,该案终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业委会解聘物业程序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