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给我交了30年的以前自己交社保现在有单位解除合同现在我该怎么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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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问的是,我们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不是有义务把单位应该交的给我们交啊

  • 找政府都不给说法,你说怎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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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10年了,单位一直没给交养老保险,现在交需要签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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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1月,阮某应聘到甲公司,在某商场专柜从事化妆品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800元。在阮某进入公司时,甲公司承诺一个月内为所有员工统一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但一直到2009年4月初还没有办理。4月2日,阮某找到公司说,如果公司不能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事宜,她将辞职。当时公司经理李某说,公司正在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承诺4月底之前一定为所有员工办理好各项社会保险,要求阮某不要辞职。到了4月底,阮某去询问社会保险是否办理好时,李某再次推倭。无奈之下,阮某当场提出辞职,并提交了辞职函,要求公司为其结算工资和补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甲公司经理对阮某说,辞职可以,但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才行。阮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阮某对该栽决不服,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被告为其补缴2008年“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其2009年4月的工资800元。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以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就劳动者而言 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保留向用人单位追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权利,还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所以无论劳动合同中有没有明确的约定,单位都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及时地、足额地为职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在本次事件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关于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约定,但被告甲公司仍应为原告阮某补缴社会保险费。《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原本应当由原告自己缴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也应由被告甲公司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享有特別解除权的情形下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合的权利,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通知就可解除劳动合同。

  本次事件中,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是属于劳动者可以行使特别解除权的法定事由之一,所以,原告可随时要求解除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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