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没写约定利息和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利息怎么约定,法院会会支持判利息吗?

  •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都按照无利息来判决的,法院判的对。但在债务届期后对方仍不归还,可以主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

  • 正常借款都有利息,未付利息法院肯定要连同本金一起主张;你的问题未介绍之前支付过利息没有?支付了利息有无依据。总的来说,借条应明确利息标准,未明确利息的,视为不收取利息,也可能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一般应考虑认定为无息借款。但如果支付过利息且留下证据能显示,那么即使借条未约定利息,从支付情况看,可以认定有利息的约定。最后,利息的约定不能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 民间借贷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利息,就可以不付利息;除非提供的增加利息的补充协议,法院才认定应当支付利息。

  • 这种情况下,法院会首选选择双方约定的利息;如果借条上没有约定,会选择现在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作为计算的标准。

  • 借条虽然没有写明利息,但到了法院诉讼阶段,可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要求利息的,法院一般也会支持。

  •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有约定还款期限,你是可以从还款期限届满第二日开始主张逾期利息的,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个人建议你通过起诉,再进入执行。

  • 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如果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在借款后有实际支付利息的,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没有证据证明,法院将不会支持该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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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通讯员 方光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借条上没有写明利息,那么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2015121,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梅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谢运10000元,并从2014121(即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本金10000元、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直至还款。

2014119,被告梅广向原告谢运借款1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谢运现金壹万元(10000元),2014119。”谢运在诉状中说之后多次向梅广催要借款,被告推诿不还。无奈之下的谢运持借条起诉至确山县法院,要求梅广偿还1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欠条,原告主张该项债权依法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的规定,被告梅广应当根据原告谢运的请求及时返还借款本金。故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原告虽称双方口头约定有利息,但被告不认可且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应视为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原告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因此催告还款的日期应为原告的起诉日,因此本院支持原告自起诉之日(即2014121)起按照银行同类贷款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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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法院,作者:黄少梁 陈科凤


先看案情,然后再分析: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李某因建房需要,在原告刘某的钢筋店里购买了钢筋若干,经双方结算,李某尚欠刘某钢筋款32000元。20131028日,李某向刘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刘某钢筋款32000元,欠款人李某。原告刘某多次催收后无果,于20155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钢筋款及逾期利息。

因《欠条》对利息没有约定,那么对于李某是否应支付欠款利息,如需支付,应当如何计算,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当然不能计算欠款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欠条》没有约定利息,但被告自出具《欠条》后将近两年的时间都未支付该款项,在客观上也造成了损失,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定,应判令被告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利息至付清欠款止。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支付欠款利息,但依据《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应从被告收到钢筋之日起计算利息至付清欠款止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中应当支付欠款的逾期利息,对于利息的起算时间第二、三种意见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认为利息应当从催告之日起计算更为妥当,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是否能计算逾期利息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被告在原告的店里购买了钢筋,经结算后双方确认原告尚欠原告钢筋款32000元,被告无法定的延迟给付货款的事由,拖欠货款长达将近两年之久,已经违背了诚信的商事规则,而原告经营钢筋店货款不能及时收回的利息损失客观存在。因此,在事实与理由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被告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逾期利息。

其次,关于利息起算时间的问题。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利息起算时间应当在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店里购买钢筋,经结算出具了《欠条》,此时双方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当事人在出具《欠条》时对何时支付货款未作约定,所以此时形成的新债权债务应当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合同法》第62条第4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因此,本案中《欠条》中的付款期限应当是在原告向被告发出要求履行支付货款的催告后,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的即构成逾期履行,此时则可开始计算逾期利息。

再次,具体到本案中,钢筋款的逾期利息起算之日,应当确定在原告向被告催收货款之日为妥。

虽然原告称其向被告多次催收货款,但并未举证证明具体的催收日期。故,应当以其向法院起诉之日确定为催收之日,此时开始计算逾期利息。因此,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的赊账《欠条》也可以计算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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