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小微新设企业小微认定标准里都设有副总这一职,为什么?

原标题: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一)

企动热点(/),8月28日

近期,税务总局接连下发了众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涉及到小微企业?今天,小引擎给大家梳理汇总了一下,以方便广大财税人员学习和掌握……

这个很重要!赶紧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举例说明某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第一季度发生以下业务:销售某品牌纪念品,价税合计销售额5.15万元;提供设计服务,价税合计销售额10.3万元,以上收入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分析:销售纪念品,其不含税收入是5.15/(1+3%)=5万元,且该收入小于按季度9万元的小微企业标准,因此该企业销售货物取得收入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当期销售货物免税额=5*3%=0.15万元;

提供设计服务,其不含税收入是10.3/(1+3%)=10万元,且该收入大于按季度9万元的小微企业标准,因此该企业销售服务取得收入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当期销售服务应纳税额为10×3%=0.3万元。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1、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注:是下面财税[2014]78号文的延续};

3、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口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敖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接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02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水利基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注:未提到免征城建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注:未提到免征城建税}。

03 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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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高小微:企业职工快看,明年2月份开始,你可能会多一笔钱!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和企业年金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修订和完善。

《办法》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年金基金如何筹集?

《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办法》要求,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办法》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并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

企业年金待遇如何领取?

《办法》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企业年金办法》有关情况进行解读,一起来看——

建立企业年金对企业及其职工有什么作用?覆盖范围有哪些?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展现企业良好文化、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企业年金办法》主要适用于企业及其职工

需要说明的是,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等。

《办法》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此,只要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采取什么形式的管理模式?

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建立企业年金有什么条件和程序?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企业和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而后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遵循信托法原则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后,企业和职工(合称委托人)应当选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工协作,共同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依法合规运营和保值增值。

企业年金方案应包括哪些内容?是否可以变更、终止?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参加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变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实践中,企业确实有变更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需求

《办法》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以及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和终止所需材料,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规定执行。

企业是否可以中止缴费?对恢复缴费和补缴有无规定?

《办法》明确,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

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的年限和金额。

这样规定,既符合企业年金的运行实际,体现了企业年金制度的灵活性,以及对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尊重和照顾,又有利于企业及职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合理补缴中止的缴费,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

企业年金权益归属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实践中,对于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年金方案普遍设置了归属于职工个人的规则,但一些企业年金方案设置的归属规则不够合理,不利于保护职工权益。

《办法》兼顾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规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全部归属于职工的期限不超过8年,并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为保障流动就业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办法》在完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与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规定。

即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职业)年金;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转移办法。

企业年金的领取方式有哪些?

与职业年金办法基本一致并保持适当灵活性,是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的特点。

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险的作用。

有利于退休人员根据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额,结合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领取次数。

三是保留了一次性领取方式

更加人性化,给予退休人员更多选择。

四是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进一步丰富补充养老保险方式。

来源:新华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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