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进出口贸易数据税务最大的优惠方式

2012年韩国进出口及中韩双边贸易情况

  一、2012年韩国进出口情况

  据韩国关税厅发布的《2012年进出口动向(确定值)》显示(以下同),2012年,韩进出口总额为10677亿美元,继2011年后再次突破1万亿美元,同比减少1.1%。其中,出口5481亿美元,同比减少1.3%,进口5196亿美元,同比减少0.9%。

  2012年12月,韩进出口总额为881亿美元,同比减少5.5%。其中,出口450亿美元,同比减少5.7%,进口431亿美元,同比减少5.2%。贸易收支为19亿美元顺差。

  2012年,韩国出口5481亿美元,同比减少1.3%。从全年来看,虽然遭遇周期性和结构性的不利条件,但在石油产品、汽车零部件、轿车、机械等主要商品的出口持续保持增势的带动下以及韩美FTA对出口带动效果逐步明显,全年出口只有小幅度下降,出口额仍居世界第七位。

  欧债危机持续蔓延、发展中国家经济低迷从而引起需求不振、无线通讯器材海外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是造成今年出口下降的主要原因。

  2012年,受国际原材料价格回落和国内市场需求不振影响,原材料、消费资料进口停滞不前,生产资料进口减少,全年进口额为5196亿美元,同比减少0.9%。从进口商品来看,原材料进口额为3251亿美元,同比仅增长0.1%;消费材料进口额为542亿美元,同比增长2.0%;生产资料进口额为1403亿美元,同比减少4.2%。从进口国家及地区来看,从中国(-6.5%)、美国(-2.8%)、日本(-5.8%)、拉美(-2.2%)、东南亚(-3.0%)等主要贸易对象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均减少。

  (三)贸易收支情况

  2012年,韩国进出口实现285亿美元顺差,自2009年之后连续四年贸易顺差超过250亿美元。

  二、2013年韩国进出口展望

  2013年,虽然贸易环境中存在韩元对美元将持续升值、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等诸多不利因素,但随着世界经济逐步恢复,韩国主要贸易伙伴国的需求将逐步扩大,预计韩国全年进出口总额将达11200亿美元,同比增长4.9%,贸易收支预计为300亿美元。其中,出口预计达5750亿美元,同比增长4.6%;进口预计达5450亿美元,同比增长4.8%。

  三、中韩双边贸易情况

  2012年,中韩双边贸易额为2151亿美元,同比减少2.5%。其中,韩对华出口1343亿美元,同比减少0.1%,自华进口808亿美元,同比减少6.5%,韩顺差535亿美元。中韩贸易额占韩外贸总额的比重为20.1%。

  截至2012年12月20日,韩对华出口商品中,重电机器和半导体分别增长22.4%和13.5%,钢铁产品和机械分别减少16.0%和15.3%;韩自华进口商品中重电机器和一般机械分别增长16.9%和6.7%,无线通讯器材和液晶设备分别减少40.8%和15.3%。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 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 法律责任。

}

货物贸易是FTA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企业要尽享FTA货物贸易关税优惠,必须掌握挖掘商机的要诀——原产地规则。

中韩、中澳FTA原产地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韩、中澳FTA原产地标准均采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通常模式,分为“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

“完全获得或者生产”标准采用了国际上普遍通用的原则,强调货物必须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主要包括矿产品、动物和植物产品、海产品、消费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品以及在受惠国对上述产品进行加工而得的产品等。

完全从原产材料获得或生产。

对“实质性改变”货物的判定标准

则考虑了货物国际化生产的客观现实,具体采用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RVC)和加工工序,通过列表的形式对全税则商品逐一制定具体的原产地标准。这个涵盖全税则商品并逐一列出每项商品的具体原产地标准的列表就是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即我们俗称的

中韩、中澳FTA的直接运输规则参看海关总署2015年第57号和第60号公告,即↓↓

为便利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对于经香港或澳门之外的第三方中转的进口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地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 对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境内;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 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等协定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海关对上述运输单证有疑问的,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经香港、澳门中转货物的相关规定另行公告。

为便利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现就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单证提交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或者未再加工证明:

    (1)对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境内;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2)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等协定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2. 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进口人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交中转确认书或未再加工证明:

    (1)对于在香港或澳门中转的非集装箱运输货物,以及中转期间非因预检验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应提交香港或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2)中转期间进行预检验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应提交中国检验(香港)公司或澳门中国检验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

    (3)对于中转期间未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应提交香港或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或者中国检验(香港)公司或澳门中国检验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

海关对上述单证有疑问的,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0号

进口看这里如何了解所进口货物能否享受中韩、中澳FTA关税优惠?可以通过查阅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及第61号中的《中韩自贸协定税率表》及《中澳自贸协定税率表》,了解进口产品是否属于受惠清单,以及对应的FTA项下的优惠关税税率是多少。如何向海关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及第61号的规定,正确填制报关单,向海关如实申报。如何证明货物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运输过程,应当符合中韩、中澳FTA下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直接运输规则”。

具体可参看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0号。

如何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中韩FTA项下原产地证书规定由韩国授权机构在货物装运前、装运时或装运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中澳由澳大利亚的授权机构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运输过程,应当符合中韩、中澳FTA下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直接运输规则”。以英文填制并正确署名和盖章,即印章应于澳大利亚、韩国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相符合;有效期都是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中澳FTA项下除了原产地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的规定作出货物具备原产资格裁定或者根据原产地预确定相关规定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在上述行政裁定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有效期内,只要作出该裁定或者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情况未发生变化,该预裁定或者决定下相关批次货物在进口时,可以提交原产地声明代替原产地证书。有关要求详见海关总署令228号。哪些情况可以免于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在中韩FTA项下,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700美元的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在中澳FTA项下,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的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货物进口申报时,未能及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怎么办?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第十八条和海关总署令第2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原产地申报为韩国或者澳大利亚的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未能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的,应当在申报进口时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书面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格式详见上述两个署令的附件。上述情形,进行补充申报后,有关货物可以取保放行。其他取保放行的情况货物进口时,如果进口商所提交的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不符合规定,海关可依据中韩、中澳FTA及其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进行对外核查,核查期间,进口商可以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海关批准对相关货物取保放行。有关保证金的收取、转税或退还,根据海关有关保证金管理规定操作。
}

  为进一步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实施,自2016年7月1日起,中韩海关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将实时交换《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数据。现就《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须按照以下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
  (一)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9>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进口报关单申报商品与原产地证书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报关单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项目编号应当一一对应。同一批次项下享受和不享受《协定》协定税率的商品可以在同一份报关单中申报,但是不享受协定税率商品的序号不能填写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见附件。

  (二)进口报关单上申报的原产地证书编号与原产地证书所载编号一致。

  (三)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四)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数量不能大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数量。

  (五)进口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内。

  (六)原产地证书所列的所有商品应当为同一批次货物。

  二、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HS编码前6位应当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HS编码前6位一致。

  三、自2016年7月1日起,对于海关尚未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进口人申报进口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将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在2016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含9月30日当日,以下同),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可选择继续申报。

  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申明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四、自2016年7月1日起,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须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出口报关单)。

  同一原产地证书项下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同一份出口报关单申报。

  因特殊情况海关无法正常接收签证机构出口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造成企业出口申报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企业可按照海关告知要求办理通关手续。

  五、对于出口人在货物出口时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填制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情况,海关可应出口人的申请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有关原产地信息。

  对于货物出口后原产地证书发生修改的情况,出口人可在签证机构补发有关原产地证书后告知海关有关情况;对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海关可应出口人的申请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有关原产地信息。
  六、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海关总署2015年第63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二条第(二)项内容停止执行。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韩进出口贸易数据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