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期间男方投资差一点钱,女方让男方拿出诚意自愿拿出钱来,现在分手了女方让男方拿出诚意要我立马偿还投资的钱,投资也亏了,我应该还吗

博罗县人民法院执结的一起

涉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案件,

男方索要同居期间给女方的5万元、

购车款11.3万元以及共同贷款已偿还的1.75万元,

分手后男方索要同居时给的钱财

根据判决书,2012年初,时年36岁的男子卢某,与小他4岁的女子朱某认识。半年后,卢、朱二人确定恋爱关系;相恋后的两个月,即2012年10月31日,卢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女方转去5万元。

卢、朱二人恋爱两年后,即2014年11月8日,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小轿车,其中卢某支付首付款4.9万元,朱某则支付31667.66元的首付款。小轿车辆登记在女方朱某名下由其使用,并以朱某名义办理贷款,而供车期间由卢某每月向朱某转账供车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10月15日,卢某向朱某转账共计6.4万元用于偿还供车贷款。

但是,卢、朱二人的恋情持续到2016年10月份,女方提出分手。分手后,双方因同居期间财产争议闹翻。

卢某聘请律师将朱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其返还5万元礼金以及共同购车首付款4.9万元、供车款6.4万元。另卢某诉称,其信用卡贷款6万元用于共同消费,他请求法院判令朱某返还其中的1.75万元。

在诉讼期间,卢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朱某名下的小轿车以及冻结了银行存款。

同居期间给的钱财与购车款,是否要退还?

同居期间,男方给女方的5万元,以及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小轿车的钱财如何界定,是否需要退还?此案审理期间,卢某、朱某各持一词。

不愿意结婚 女方应返还同居给的钱财

卢某称,2012年10月(即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的两个月),朱某提出要与他结婚,要求先给礼金5万元,他转账给了朱某。2013年,朱某又向他提出先购买车辆再结婚,他相信朱某能与其结婚,同意购买车辆。双方于2014年11月8日到车行购车,卢某支付了部分首付款4.9万元,朱某也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剩余车款是卢某每月转账至朱某账户再扣提揭款按。

卢某称,车辆购买后,他与朱某开始共同生活。期间,他多次向朱某提出登记结婚,女方多次拖延不登记。卢某说,两人同居期间,朱某一直没有稳定收入,由卢某承担平时的共同生活支出,朱某平时花钱如流水,单凭他的收入已不能支撑两人的共同生活,两人借款6万元,按月还贷,平时由他负责偿还。

卢某表示,2016年初,朱某又他向提出,要求购买房子再结婚,他暂时没有能力购买。直到2016年10月,朱某向卢某提出分手,男方多次想挽留,但均被朱某拒绝且已有新伴侣。卢某说,朱某既然不愿意与其登记结婚,他多次与朱某协商返还上述款项,但对方拒不见他。

卢某认为,他与朱某恋爱、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基于结婚的目的与诚意,给了5万元礼金,以及共同购置车辆的首付款4.9万元和供车款6.4万元,这些款项不属于他对朱某的赠与,应当返还给他。

恋爱期间男方给钱财均属于赠与

朱某辩称,她与卢某之间不存在同居关系,双方之间实为男女朋友关系。

朱某说,5万元是卢某赠与她,并非男方诉称的礼金。卢某诉称是她提出结婚,卢某才支付5万元礼金,朱某辩称她没提这些要求。她认为,从建立男女朋友关系至双方分手为止,卢某支付给她5万元以及购车款均为卢某赠与的。

朱某认为,假使卢某是支付礼金给朱某,就本地的风俗礼金应支付给女方的父母,并非直接支付给她,且一般礼金支付后,男女双方不久就办理结婚手续和礼仪,但双方迟迟未办理,男方应及时向女方索还礼金,但卢某实际并没有索取,则表明该5万元并非礼金,是卢某的赠与;原告又于2014年11月8日继续赠与被告其他财产,可想而知该笔5万元并非礼金,是卢某自愿赠与给朱某的费用。

朱某辩称,两人最终分手,卢某不甘心,恶意提起诉讼,欲撤销上述赠与。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将赠与物转移受赠人占有即赠与完成,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且赠与的撤销时间为一年,且须符合可撤销的条件,但就本案而言,卢某诉请不符合撤销的条件。

5万属赠与 购车款11.3万需返还

博罗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出租屋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等证据,认定卢某、朱某二人的同居关系事实。但卢、朱二人之间的恋爱关系属于正常的社交关系,而非法律关系,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卢某向朱某支付的5万元是否属于彩礼?博罗法院一审时认为,卢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朱某支付了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在此期间卢某并没有证据证实其交付的5万元是为办理结婚手续或礼仪的彩礼,因此,卢某向朱某支付的5万元不符合彩礼的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属性,更应认定为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故卢某诉请朱某返还礼金5万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卢某、朱某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车辆,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10月15日,卢某向朱某转账共计6.4万元用于偿还供车贷款。博罗法院审理认定,卢某支付4.9万元的首付款及6.4万元的供车款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双方之间的恋爱关系,是为了方便日常交往之目的,朱某仅因为涉案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为由而抗辩该车辆系卢某赠与的理由,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下,法院不予采信。

博罗法院审理认为,现卢某、朱某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从公平、合理、诚信角度出发,朱某应返还卢某首付款4.9万元及供车款6.4万元,共计11.3万元。至于卢某诉请朱某返还信用卡贷款1.75万元,因卢某无证据证明该款项是用于二人共同消费被法院驳回。

一审判决朱某返还购买小轿车首付款4.9万元及供车款6.4万元,共计11.3万元给卢某。朱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卢某向博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直至今年(2018年)3月14日,

博罗法院执行局执行员找到躲避多时的朱某,

但朱某仍坚称车辆属于“恋爱礼物”,

并抢夺车钥匙、企图撕开封条。

执行员当机立断,拿出手铐,

直言再不讲理不讲法就行拘。

朱某立刻承诺立即筹款偿债。

朱某就将执行款10多万元交到法院。

朱某也领回了被扣押的汽车。

男女恋爱同居期间可做个人财产约定

在现代快节奏的生活中,非婚同居的现象日益增多,近年来,因同居关系处理不当引发的诉争也越来越多,很多并未成功走进婚姻殿堂的恋人在恋爱关系破灭时,因同居期间“无偿赠与”、“共同购房或购车”、“共同生活消费”等引发的财产归属问题产生很大争议。

为此,此案一审的承办法官提醒:热恋时期,男女双方可能沉浸在当前的迷恋、未来的憧憬中,因此更需要时刻保持理性,面对恋爱中的高额消费支出,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操作,并备注相关的说明;对购置大宗财产保持慎重态度。

为此,法官从理性和法律角度,建议同居男女双方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各自财产:

双方可以在同居期间做个人财产约定;

对自己购买的物品留好相关的证据;

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物品,最好双方有个相互的纪录;

在同居期间各自的父母朋友馈赠的物品最好让馈赠者写上“此物品专门赠给某某”的字样,并保存好。如此,面对关系破裂、财产混同时,才能“让爱情归于爱情,让法律归于法律”。

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有权查封、拍卖、变卖

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以偿还债务,

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

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情节严重的,则可能触犯刑法,

将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来源:《东江时报》记者江勇龙 通讯员卢思莹 叶彩云 黄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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