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 20万元的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
(六)执行案件:执行申请费无须申请人预交,待执行后按下列标准由被执行人负担: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
依照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一)一般管辖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与司法解释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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