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宋洋地,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南充市嘉陵区城市经营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莉华,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卫东,律师。
一审第三人拉萨瑞泰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敬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雪翱,律师。
拉萨瑞泰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瑞泰公司)因与胡丽君、南充市嘉陵区城市经营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城市经营中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副庭长周朝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顺红、罗晓翠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查明,????年??月3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作为甲方与拉萨瑞泰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南充市嘉陵区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在协议签订15日内向甲方投入土地整理资金,投资期限不超过两年,投资回报为年回报率12%。随后,拉萨瑞泰公司向城市经营中心投入4,000万元人民币。
????年??月1日,胡丽君与拉萨瑞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拉萨瑞泰公司向胡丽君借款1,500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年??月30日,案外人胡平与拉萨瑞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拉萨瑞泰公司向案外人胡平借款500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年??月6日,胡丽君与案外人胡平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案外人胡平将在拉萨瑞泰公司的500万元债权本息转让给胡丽君,由胡丽君支付现金550万元给案外人胡平。
????年??月7日,拉萨瑞泰公司向城市经营中心提出《申请书》,内容为:“因贵公司(中心)于????年??月在我司借款肆仟万元(¥4,000万),现我司申请将此借款之中的贰仟万元(¥2,000万)债权转让给胡丽君,由贵中心直接将此款付给胡丽君特此申请!申请单位:拉萨瑞泰公司(加盖公司印章)经办人:李晶????年??月七日”。????年??月12日,拉萨瑞泰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我司经结算所欠胡丽君本息及违约金人民币玖佰万元(小写¥9,000,)。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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