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企业变更了海关代码变更后退税,那么之前的进出口数据不见或者说查不到了吗?

疑问解答 HS编码下有两个退税率,0%和5%,请问一下为什么有两个退税率,两种退税率在哪种条件下适用?

全润通 回复 187****5340 您好,如果是含金产品,则退税率为0;银线,铱坩锅,银铜化合物则退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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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中小企业要办理好出口退税业务,必须首先对退税的知识、退税之前应办理的各项手续了如指掌,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并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对外贸易关系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对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事人。

对外贸易关系主体一般可分为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两种。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加工能力,将外购的原材料进行加工而生产出另外一种产品的企业。

外贸企业是指将外购的商品直接进行销售,而不对其进行加工的企业。

由于两种企业的经营方式及商品的来源等有很大不同,所以其适用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也存在很大区别。

(一)《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贸易术语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3个贸易术语,按首字母不同,分为E、F、C、D四组(如表1-1所示)。

表1-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贸易术语

(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贸易术语

国际商会(ICC)重新编写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通则的修订,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在全球实施。2010年通则较2000年通则更准确地标明了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有助于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纠纷。此外,新通则亦增加了大量指导性贸易解释和图示,以及电子交易程序的适用方式。

虽然2010年通则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2000年通则并没有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即2010年通则实施之后,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年通则甚至1990年通则。

相对于2000年通则,2010年通则主要有以下变化。

(1)13种贸易术语变为11种。

(2)贸易术语由四类变为两类(如图1-1所示)。

图1-1 贸易术语由四类变两类

(4)2010年通则新增了两个术语(DAT、DAP)。所谓DAT和DAP术语,是“实质性交货”术语,指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此类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因此也适用于DAF、DES、DEQ以及DDU以前被使用过的情形。

(三)对外贸易中常见的价格术语

出口贸易中常见的价格术语(也就是成交方式)主要有FOB术语、CFR术语和CIF术语(如表1-2所示)。

表1-2 对外贸易中常见的价格术语

上述三种对外贸易常见价格术语的关系为: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的进出口方式主要分为两种:自营进出口与委托(代理)出口。

自营进出口权是指国家相关部委授权生产型企业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自营出口是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取得自营出口权后,可以对自产和收购的货物直接办理出口。

(二)委托(代理)出口

委托(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

外贸企业在受托办理出口业务时,收取一定的代理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价格和其他合同条款的最终决定权属于生产企业,进出口盈亏和履约责任最终由生产企业承担。委托出口货物由委托方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对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交托给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现行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分为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协定贸易、边境贸易、双边贸易、多边贸易、转口贸易和过境贸易。下面主要针对出口贸易实务中常见的两种方式进行介绍。

一般贸易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按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即为一般贸易货物。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可以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它也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按特定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特定减免税货物;它也可以经海关批准保税,按保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保税货物。

加工贸易是指一国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利用本国的生产能力和技术,将进口原料、材料或零件加工成成品后再出口,从而获得以外汇体现的附加价值。加工贸易是以加工为特征的再出口业务,按照所承接的业务特点不同,常见的加工贸易方式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协作生产,具体如表1-3所示。

表1-3 加工贸易说明

2.加工贸易的业务流程

(1)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所需单证如下。

②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证》,属于进料加工的需要加盖税务部门印章。

③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

④经营单位基本账户开立证明。

⑤加工企业所在地经贸部门出具的《加工生产能力证明》。

⑥委托加工应提供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签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委托加工合同(协议)。

⑦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提供经营单位所在地海关出具的关封,内含“异地加工申请表”一式两份。

⑧首次开展加工贸易须提供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海关登记通知书》。

⑨经营单位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如需异地口岸进出口报关,须填写“异地报关申请表”。

(1)海关对首次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验厂制度;对单证齐全、验厂合格的企业,海关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核发《登记手册》。

(2)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属AA类企业的,免设台账;属A类企业的,须设台账,实行“空转”;属B类企业的,须设台账,一般商品实行“空转”,限制类商品实行“实转”;属C类企业的,须设台账,一律实行“实转”;D类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对非同一分类的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海关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管理。对提供的进口辅料品种在规定范围内,且金额在5000美元以下的外商,免办手册,不纳入台账?管理。

进口料件是加工贸易企业在进行加工贸易经营活动时,从国外进口的免交关税、增值税的料件。该料件受国家海关监管,须按规定生产成成品后复出口,同时进行报核。如因合理原因不能按计划复出口,而须转内销的,需要在当地主管海关进行补税手续后,方可转内销。

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报关手续。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监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出口报关手续。

(4)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的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对转出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出口,应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以外汇结算的,海关可以签发收汇报关单证明联;对转入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进口,应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如与转出企业以外汇结算的,海关可以签发付汇报关单证明联。

由于保税料件加工成半成品不离境,故在实践中又称为“间接出口”;又由于产品在两个加工贸易企业之间进行转移,又俗称为“转厂”。在税收实践中,深加工结转业务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出口贸易的结算方式分为汇付、托收、信用证和其他。

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付又包括以下三种方式,具体如表1-4所示。

托收是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款项,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实务中常用的托收方式有付款交单、承兑交单,具体如表1-5所示。

信用证是银行在买卖双方之间保证付款的凭证。银行根据买方的申请书,向卖方开付保证付款的信用证,即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证据,银行就保证付款。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货物范围、税种、退税率、计税依据、期限和地点等。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有下列八类,具体如表1-6所示。

表1-6 可以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八类企业

退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退税,即出口退税的客体,它是确定退税类型的主要条件,也是退税的基本依据。而货物范围,是确定退税对象的具体界限。对纳入退税范围的退税对象,必须在具体范围上予以明确。

(一)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对其均应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一般应具备四个条件,具体如图1-2所示。

图1-2 可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二)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包括自产和符合条件的视同自产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如下。

①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货物。

②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③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如下。

——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④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⑤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除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三)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如表1-7所示。

表1-7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对于企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

(四)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的规定:“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如下。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禁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①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②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③以自营名义出口,就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④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⑤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对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⑥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第(4)、(5)项具体情况如下。

①?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②?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③?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④?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⑤?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⑥?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⑦?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⑩?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利用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这种手段取得。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过程中的增值税和进口货物金额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

(一)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

目前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率设定为17%、16%、15%、14%、13%、11%、9%、5%、3%。

(二)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率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见表1-8)。

表1-8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一)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5)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6)已使用过的设备(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上述公式所称的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7)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8)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9)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10)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二)消费税退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以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一)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三种,具体如图1-3所示。

图1-3 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

(二)出口货物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

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两种,具体如图1-4所示。

图1-4 出口货物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

各类型企业和贸易方式适用的出口退(免)税方式如表1-9所示。

表1-9 各类型企业和贸易方式适用的出口退(免)税方式

退税期限是指货物出口的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要求。它包括多长时间办理一次退税,以及在什么时间段内申报退税。

(1)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2)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货物的,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退(免)税地点,是出口企业按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所在地。按有关规定,出口退(免)税的地点可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具体如图1-5所示。

图1-5 出口货物退(免)税地点的四种情况

企业如果要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贸易,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企业若要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贸易,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因为如果不办理备案登记,海关就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当然也就不存在出口退(免)税业务了。

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有从事相关“进出口”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业务;在营业执照中无从事“进出口”业务经营范围的企业,须先到工商部门增加经营范围,然后可以在商务部网站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内进行申报。

对外贸易企业的备案登记实行网上申请,可点击网页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并在网上认真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和真实。

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时要注意:

(1)使用简体中文填写表格。

(2)“联系电话”栏中请填写经办人办公电话。

(3)“经营者中文名称”栏中应填写企业名称。

(4)必须填写“经营者英文名称”和“英文营业地址”。

(5)“备案地区”栏应具体到企业所在区。

3.打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并签字、盖章

企业在提交网上申请数据后,应将在网上填写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下来(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张A4纸上),认真阅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

4.企业所在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

企业所在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通常会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企业备案登记资料进行审核。企业可以在相关网站上点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情况查询”,输入经营者名称的两个关键字进行查询(如经营者名称为“深圳市××有限公司”,则输入关键字“××”查询即可)。如查询结果已显示所查企业信息,便可以携带领取证书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去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在企业所在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规定的办理工作日之后,企业可以凭以下材料去领取证书。

(1)盖章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系统中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正本或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领证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由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外经贸主管部门对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所以办理人一定要记得把原件带上。

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时,如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类型、营业执照等项目与网上申报的信息不一致,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如果组织机构代码证编码与网上申报的信息不一致,企业须在窗口提交以下材料办理上报商务部修改代码的申请。

(1)书面报告(上报错误的情况说明,由法人签字,盖企业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3)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5)领证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待商务部批复后,企业再重新进行网上申请。

所以,企业在填报数据时务必认真填写和核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一)需要办理变更的事项

凡有下列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包括中、英文名称)。

(2)经营场所(包括营业地址和住所)。

(5)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办理变更须提交的材料

(1)事项变更申请书(简要说明要申请变更的项目和理由)。

(2)加盖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信息变更(除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经营者英文名称外)须登录网站进行信息填写,并打印企业变更事项查询单。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6)法人代表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正确填写变更申请表,在“申请变更内容”栏目中填写相应变更项目,在未发生变更的栏目内填写“无变更”或画斜杠。提交的材料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办理变更的步骤如图2-1所示。

图2-1 办理变更的步骤

(一)补、换证书的情况

备案登记补、换证书的情况有三种,具体如图2-2所示。

图2-2 备案登记补、换证书的情况

凡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须按照图2-3所示的程序办理补领手续。

图2-3 补、换证书的办理步骤

备案登记补、换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写明补、换证书的理由,刊登遗失声明情况,盖单位公章,由法人代表签字)。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遗失声明中应说明企业名称及所遗失登记表左上角编码,并声明该证书作废)。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只遗失正本或副本证书的企业,须将其未遗失证书的原件交回。

(6)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办理人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已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企业如因公司取消进出口业务、停业、外迁等原因,可自愿申请注销其备案登记,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

(一)注销、迁移的办理步骤

注销、迁移的办理步骤如图2-4所示。

图2-4 注销、迁移的办理步骤

在办理注销、迁移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注销原因;迁移出当地的还须注明迁入地区等,并要加盖公章,由法人代表签字。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校验)。

(3)办理人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校验)。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校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自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日起1个月内,按表2-1所示的程序到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表2-1 备案登记的后续业务

对外贸易经营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特定退(免)税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流程如图2-5所示。

图2-5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流程

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申请人”)要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须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即对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的单位。独立核算的单位一般应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第一,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第二,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第三,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自行计算盈亏;第四,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等。对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单位,一般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有些地区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须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或证明。

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须携带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2)出口退免税企业基本情况采集表。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一般纳税人提供)。

(6)由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8)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提供)。

(9)商务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的批文复印件(援外出口企业提供)。

(10)委托出口协议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提供)。

(11)来料加工合同。

(12)《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

(1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机关对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当场办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后,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规定,进行全面审核(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审核),同时对退税公式、退税方法、申报方式进行核定。

退税公式:根据经营者类型及政策规定确定所适用的退税公式。

退税方法:计算出口退税采取的方法,如单票对应法、免抵退税法等。

申报方式:对实行计算机申报、审核退税的企业,可以由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集中申报录入或企业自行申报录入,特殊行业可由企业手工填报。

确认结束后,经办人签字盖章并报负责人审批。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签发“出口货物退税认定表”,加盖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行政公章,交经营者。

有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就有了进出口资格,但是要实际操作进出口业务,还必须到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证书》。

企业申请办理海关注册相关业务,必须录入并向海关提交申请业务的电子数据,如未录入电子数据,窗口将不予受理。

企业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外资企业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章程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报关专用章印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关注其有效期,并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企业向注册地海关申请办理换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5)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6)出资者情况登记表。

(7)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进出口企业应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对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将正本交海关审核。

企业到所在地的数据分中心或制卡代理点领取并如实填写“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中,在“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填写企业法人卡持卡人信息及企业操作员卡持卡人信息。申请企业法人卡只须填写“法人卡持卡人基本信息”栏,申请企业操作员卡须填写“操作员卡持卡人基本信息”栏及其下面内容。企业如申请多张操作员卡,则须按照企业指定的操作员人数每人填写一份。

企业到所在地的数据分中心或制卡代理点进行企业信息的备案工作,各类企业进行备案所需携带的材料(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

进出口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须携带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包括电子副本IC卡。

(4)《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明》(如企业有报关员,须带《报关员证》)。

(5)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

(6)企业如需办理外经贸或外汇管理等业务,还须分别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汇核销资格证明》等材料。

(二)加工贸易企业、外贸货主单位

加工贸易企业、外贸货主单位须携带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包括电子副本IC卡。

(4)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

(5)企业如需办理海关、外经贸或外汇管理等业务,还须分别提供《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明》(如企业有报关员,须带《报关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汇核销资格证明》等材料。数据分中心或制卡代理点根据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企业信息备案工作,并生成“中国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记录表”,交企业到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税务局审批。

企业持“中国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记录表”,并分别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到所在地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税务部门进行企业入网资格审批工作。特殊企业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无须办理企业信息备案和企业入网资格审批业务。

企业持经所在地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税务局审批的“中国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记录表”,到所在地的数据分中心或制卡代理点制作企业法人卡。特殊企业经数据中心和所在地数据分中心两方认可后,可直接到所在地的数据分中心或制卡代理点制作企业法人卡。企业持法人卡登录中国电子口岸身份认证系统,使用“制卡发卡”功能导入(或在线录入)企业操作员信息并申报。数据分中心或制卡代理点工作人员在线审批操作员信息后,即可制作企业操作员卡。

进出口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办理海关业务之前必须由海关部门进行相关审批工作。此外各类企业(包括特殊企业)如需办理海关报关、外汇、外贸等相关业务,也必须分别由上述业务部门进行审批。企业持法人卡登录中国电子口岸身份认证系统,使用“数据备案”功能向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企业和IC卡等信息的备案。

企业分别携带《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汇核销资格证明》等材料到所在地海关、外贸部门、外汇部门进行相关业务的审批工作。

企业领卡人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明到所在地的数据分中心或制卡代理点,缴纳IC卡、读卡器、Oracle Lite软件的成本费用后,领取上述软硬件设备。同时,可免费获得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安装盘1张。

各类证件复印件和受理回执在企业办理入网手续过程中流转,企业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根据此公告,之前采用的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被彻底废除。公告内容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须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具体流程如图2-6和图2-7所示。

图2-7 企业名录分类流程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须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名录内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外汇局对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1)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

对企业分类采用动态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也就是根据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由外汇管理局视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如果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话,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期满可升级为A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按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并予以差别待遇,具体如表2-2所示。

表2-2 企业管理分类

企业分类可通过监测系统查到。

(三)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1.贸易外汇收支的范围

(1)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2)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3)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4)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5)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企业应根据贸易外汇收支流向填写下列申报单证。

(1)向境外付款的(包括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2)向境内付款的,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3)从境外收款的(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4)从境内收款的,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四)外汇管理局对企业的核查方式

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核查。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核查频率。

纳入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12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和货物进出口数据。

外汇局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设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等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外汇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并调整总量核查指标,具体如表2-3所示。

外汇局对B、C类企业以及经总量核查与专项监测后纳入重点监测范围的企业进行持续、动态监测。对于指标出现较大偏离、连续偏离或相关指标反映情况相互背离的企业,可实施现场核查;对于指标恢复正常的企业,解除重点监测。

以上相关业务指标可登录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具体步骤如下。

(1)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各项总量核查指标的预警情况,以及同期各类分项业务指标,以便企业及时开展自查(具体见图2-8)。

图2-8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页面

(2)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础业务数据”,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的月度进出口和收付汇基础数据(具体见图2-9)。

图2-9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页面

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1)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一个领域或一个系统的界限称为阈,其数值称为阈值)偏离程度在50%以上。

(2)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

(3)预收货款余额比率、预付货款余额比率、延期收款余额比率或延期付款余额比率大于25%。

(4)来料加工缴费率大于30%。

(5)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

(6)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

(7)一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

(8)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外汇局可根据非现场核查情况,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等特点对上述比例、金额或频次进行调整。

(1)对外汇局要求企业提交书面材料的,企业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资料流入或流出异常产生的原因。

(2)对外汇局约见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的,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说明相关情况。

(3)对外汇管理局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相关资料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管理局现场核查人员工作。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

(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5)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企业报告的要求如表2-4所示。

表2-4 企业报告的要求

(一)已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或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的企业

企业若已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或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可以正常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企业凭已获得的管理员密码直接登录,在网站进行权限分配后即可正常使用。

(二)未开通以上业务的企业

企业若尚未开通以上业务,无法登录ASOne系统,则须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到外汇管理局现场办理网上开户手续获取企业密码。

在国际贸易中,相关部门需要对进出口的商品进行检验。所以,进出口企业应办理商检备案登记。

登录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页面,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完成网上申请后,在两周内到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交表验证手续,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成功后打印的“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表”,并由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单位公章;若报检时须使用“报检专用章”,应同时加盖“报检专用章”。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各类企业和三资企业(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交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对外贸易有关证明文件,并交付有效复印件。

(3)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交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检验检疫局颁发的《包装许可证》,并交付有效复印件。

(4)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及其他企业,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交付有效复印件。

附表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附表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说明如下。

(1)纳税人名称: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英文名称: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经营者英文名称填写。

(3)海关企业代码:海关注册登记的代码(10位)。

(4)纳税人识别号:国税税务登记证上的税务登记代码。

(5)纳税人类型:在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中相应的括号内画√。

(6)纳税信用等级:按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信用等级填写。

(7)登记注册类型代码:按国税税务登记表上的注册类型填写,见以下所列“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8)行业归属代码:按国税税务登记表上的行业归属填写,见以下所列“行业归属代码”。

(9)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有关内容填写。

(10)经营者类型代码:代码见“经营者类型代码”。

(11)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见“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

(12)工商登记、法人姓名、注册资金:按工商登记的有关内容填写。

附表3:填写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时所要查阅的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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