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人保证期限是多久还款协议期限已超过两年还有没有法律

担保人担保时间是多久。还有担保约定指的是什么。合同上没有规定时间限制。只是说借款人未还担保人需连本在利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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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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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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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保证期间的确定:①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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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9月29日刘某某向原告邵某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0‰。借款到期后刘某某未予偿还借款。后被告王某某于2012年5月在借条上签字承诺该借款由其在两个月内负责偿还。承诺期限到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借款本息,被告予以拒绝,故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诉至本院,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经5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至执行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由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邵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约定利率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执行之日止。但对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计算所得利息可不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刘某某于2011年1月29日向原告支付的2000元借款利息在执行时予以扣减。被告王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所承担的、主债权受法律保护范围内的部分,对债务人刘某某享有追偿权。

    本案的首要争议焦点是对于被告王某某在借条上所写下的“两个月内负责偿还”之意思表示,是一种担保,还是一种债务承担?若看作是一种债务承担,则因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债务承担是由债务人向第三人转移债务并经债权人同意。而本案中的情形是第三人直接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由第三人负责履行债务,不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债务承担的情形。再加之本案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他在借条上所写的“两个月内负责偿还”是担保主债务在两月内偿还,因而是一种保证行为。因此法官在认定时将被告王某某的行为看作是一种保证行为。

     在将被告王某某的行为认定为一种保证行为后,那么此保证的保证期间如何起算,又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中主债务履行期间已过,在主债务人过期不履行主债务的情形下,被告向原告承诺“在两个月内偿还”。那么从被告在借条上签名之日起的两个月,是保证期间呢?还是一种主债务新的履行期间?被告在庭审中辩称,“该两个月”为保证期间,而且由于原告在“该两个月”内未向被告主张保证责任,所以被告的保证期限已过,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笔者认为,在本案中“该两个月”是一种主债务新的履行期间。在新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主债务人还未予偿还主债务时,原告才可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本案中,因原、被告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为“该两个月”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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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很多出借人借出去的资金出现收不回的现象,那么作为出借人如何才能有效的保障自身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信之源孙煜翔律师通过真实案例就 “还款协议”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作用及签订“还款协议”时的注意事项作出解答。 【案情回放】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很多出借人借出去的资金出现收不回的现象,那么作为出借人如何才能有效的保障自身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信之源孙煜翔律师通过真实案例就 “还款协议”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作用及签订“还款协议”时的注意事项作出解答。

郝某、郑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因资金周转需要共同向张某某、白某某提出了借款人民币500万的请求;张某某、白某某出于多年朋友关系,同意了郝某、郑某的借款请求,双方约定还款限期为在2016年9月31日还清。应郝某本人要求,张某某、白某某分别于2014年11月15日、2015年5月5日、2015年8月15日直接向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方某某银行账户汇款450万元,白某某通过现金向郝某支付了50万元,合计500万元。借款后出于对借款人的信任,相信借款人会按时还款,但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还款,此后出借人也多次向借款人主张还本付息,但未得到借款人回复。

2017年4月20日,经双方协商,签订了还款协议及还款利息协议。还款协议约定:郝某应于2017年7月15日前归还出借人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同时约定,但若郝某未按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归还借款,则被告应当向原告方支付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的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0日起计算,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算)。协议签订后借款人未按约归还借款。为此,出借人委托本所孙煜翔律师团队帮助维权,将本案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孙煜翔律师团队介入后,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中涉案的500万元,双方分别签订了3份借款合同及借款人出具了对应的3份借条,同时还有一份总的“还款协议”及“还款利息协议”。其中3份借款合同有2份由郝某实际控制的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但通过调查核实该担保人名下并没有财产,仅是一个空壳公司,而每一份借款合同的约定也并不完全相同;另外,“还款协议”及“还款利息协议”中担保人并没有列入,也没人签字盖章。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对于应不应当将担保公司列为被告及是否应当将借款合同作为案件的证据提交法院让办案律师犯难。

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法院处理常规,如果提交三份借款合同,那么法院一般要求分三个案件分别立案,那样会极大的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主要体现在三个案件中要分别交纳案件受理费、担保费、保全费等;虽然分三个案件处理其中两个可以将担保人也列为共同被告,但经调查核实担保人实际上是一个空壳公司并没有实际的资产,列为共同被告意义不大。为此,律师在与出借人充分沟通后,果断的摈弃3份借款合同和对应收条,仅以“还款协议”、“还款利息协议”及汇款凭证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也不在将担保人作为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500万的借款事实有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还款利息协议”及双方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故对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500万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到还清为止的利息的主张,因双方在还款利息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利息的计算起止时间及利息的计算标准,但双方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已超出年利率24%的规定,故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即按月利率2%计算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对出借人主张由借款人支付委托律师的律师费、保全费,因双方在“还款利息协议”中约定由败诉方承担,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此主张法院也予以支持。对出借人主张由借款人支付保全担保费的主张,因该费用系出借人申请财产保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由申请人自已提供担保而产生的费用,故对此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

另外,本案借款发生时,郝某、郑某系夫妻关系,且郝某未能举证证实本案借款已由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为借款人郝某的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已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且债务人知晓该约定,故本案借款系郝某、郑某系夫妻的共同债务,对于郑某辩称其不承担偿还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对出借人主张由郝某、郑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郝某、郑某二人共同偿还除财产保全担保费以外的所有请求对应的费用。

本案最终能如此成功、大获全胜的关键于,律师能很好的运用证据,并精准把握了本案的诉讼思路及诉讼策略,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果断的调整了诉讼方向,并很好的将“还款协议”、“还款利息协议”的作用发辉到极致。而对于“还款协议”最主要的作用在于:首先、中断诉讼时效;其次、对前期债务的结算;再次、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一些惩罚性条款,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等等。同时与债务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可以明确债权债务,简化诉讼证据,从而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对欠款的回收,但是还款协议在签订中同时蕴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如何能签订一个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还款协议并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对债权人来说非常重要。接下来,孙煜翔律师就签订《还款协议》应的注意问题作一下梳理:

1、 签订还款协议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的名称应当写全称,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一致,个人和身份证上的名称相一致。

2、应当写明欠款的具体金额,因协议签定后发现错误很难变更,金额应当提前核实无误,并且写明截止什么具体时间的欠款金额,金额应当同时使用大写和小写。

3、应当写清楚还款的最后期限,时间应当明确到年月日,并且以未来的日期作为期限。

4、如果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应当明确每一期还款的具体金额和截止时间,时间要明确到哪一日,不能笼统说分几期还清,并且尽量争取每期相加总的时间长度不超过两年,对于分期付款一定要写上“如债务不按约定足额还清任何一期欠款,视为全部未还款项全部到期”。

5、还款协议不要将与还款无关的事项,尤其是不要把双方存在争议的事项写进还款协议。

6、要争取由本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约定上“如出现争议,双方同意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要欠款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字,单位盖章应当是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能是部门章。如情况紧急不能盖章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注明还款单位。

8、 如果债务人无异议,还款协议的名称及内容争取改为:还款计划或者还款承诺,由债务人单方在上面签章。如此债权人可不受债务的还款期限的约束。

9、还款协议应争取及时签定,一旦发生欠款就争取和对方签定,不要等到对方长期拖欠,准备诉讼的时候才想到签订还款协议。如您有法律及律师方面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或是拨打北京信之源律师电话全国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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