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2016年底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得以大幅提高,相较城镇职工医保待遇已无较大差别,甚至部分政策要优于城镇职工,如:城乡居民医保一个结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城乡居民在乡镇社区基层医院住院起付线100元等。
二是《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永政发[2015]17号)(以下称“原办法”)自2015年10月29日实行以来,至今已有两年。两年来,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费用不断增长,现有政策已难以满足参保职工的需求,原办法中关于城镇居民医保方面的政策,已于2016年底整合城乡医保制度时废止,为保障职工医保权益,平衡医保政策,促进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协调发展,我部门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永政发[2015]1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7号)精神,对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进行适当的调整。
本次政策调整是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做部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将原办法“第十条 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均应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大病医疗互助费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调整为:“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均应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大病医疗互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并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号)第二条“自2016年起,各统筹地区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缴费在现行的基础上统一上调30元,调整后的缴费标准不低于120/人/年”。)
2、将原办法“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且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调整为:“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且本省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第一部分第(二)条“严格落实缴费年限制度。......本省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
3、在原办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100元”。(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的通知》(永政办函[2017]61号)文件精神,将城乡居民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调整为100元。)
4、将原办法第十七条“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25万元,其中基本医疗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8万元,超过基本医疗最高实际支付限额的通过大病医疗互助解决,大病医疗互助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7万元。”调整为:“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45万元,其中基本医疗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5万元,超过基本医疗最高实际支付限额的通过大病医疗互助解决,大病医疗互助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30万元。”(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号)第一条“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病互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2016年底城乡医保整合,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为确保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医保协调发展,将城镇职工医保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提升至15万元。)
5、新增第十九条“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待遇按照省相关文件执行。”(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7号)第二部分“保障对象”规定:特药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或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中符合特药使用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
6、将原办法“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按逐级转诊转院的原则办理手续。(1)省内异地联网结算医院的在本统筹地区规定的自负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5%。(2)省外医院、省内异地非联网结算医院的在本统筹地区规定的自负比例的基础上提高30%。(3)因病情紧急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的,其发生的符合报账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本统筹地区规定的自负比例的基础上提高40%。”调整为:“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按逐级转诊转院的原则办理手续,所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1)省内市外医院基本医疗基金支付80%,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85%。(2)省外医院基本医疗基金支付70%,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75%。(3)应当在医院直接联网结算的,而回参保地后台核报的,基金支付比转外医院医院少10%。(4)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原则上不予报账。(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永政发[2015]17号)第二条“坚持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此条政策调整是在永政发[2015]17号第二十二条的基础上,将城镇职工的异地结算待遇进一步提高,同时为规范转诊程序,大力推行分级诊疗制度,经座谈会研究讨论,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报账。)
7、将原办法“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退休或工作需要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居住或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办理长期异地居住手续。异地安置人员市内住院治疗的,按本办法规定核报;在市外安置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账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三级医院的医疗费用在本统筹地区规定的自负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二级及以下医院按参保统筹地区规定核报。”调整为:“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退休或工作需要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居住或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办理长期异地居住手续。异地安置人员在参保地和居住地市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参保地规定核报;在省级三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转市外省内医院规定核报。”(此条是在《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永政发[2015]17号)第二十三的基础上,为方便异地安置人员就医,提高异地安置人员的报账比例,对现行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8、将原办法“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在市外异地患病需急诊抢救住院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审批,经核实批准后,其发生的符合报账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本统筹地区规定的自负比例的基础上提高20%。”调整为:“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在市外异地患病需急诊抢救住院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审批,经核实批准后,其发生的符合报账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转外医院规定核报。”(此条是在《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永政发[2015]17号)第二十三的基础上,提高外地出差、探亲急诊人员的报销比例。)
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5〕17号)同时废止。(《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永政发[2015]17号)中关于城镇居民的部分已于2016年底城乡居民整合后废止,但该文件关于城镇职工的部分仍在实行。)
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实行政策市级统筹,基金分级管理的模式。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数428968人,其中退休人员144899人,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6.5亿元,市本级及各县区基金累计都有结余,其中市本级累计结余3.8亿元。经测算,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待遇,不会造成基金风险。
本文件由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读,解读人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生育保险科科长谭鹏飞,联系电话:。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据此,2017年度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高于4491元/月的300%,即13473元/月;也不得低于4491元/月的60%,即2695元/月。参保单位即日起即可申报职工个人2017年度缴费工资和单位缴费工资总额。
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4491元/月或2695元/月,由个缴人员自愿选择。
在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2017年新增退休人员计发待遇时所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暂以4491元/月为准,待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重新计算并多退少补。
芙蓉区建湘路151号长沙银行华龙支行2楼 |
远大一路280号长沙银行东城支行3楼 |
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天心区农村合作银行1楼 |
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68号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 |
开福区盛世路26号中国农业银行金霞支行 |
雨花区香樟东路2号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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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222号星沙农商银行东升分理处 |
望城区望府路198号望城区政府服务中心内 |
浏阳市道吾山东路182号农村商业银行关口支行 |
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北路宁乡人社局院内一楼服务大厅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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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云龙示范区云龙大道88号政务服务中心 |
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南路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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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发展中心政务大厅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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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陵园路人社局三楼医保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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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政务中心 |
石鼓路66号石鼓区政府政务大厅30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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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三塘镇环城南路15号中国农业银行衡南县支行三塘分理处 |
衡南县向阳镇向阳路19号中国农业银行衡南县支行向阳分理处 |
衡南县茅市镇茅市街78号中国农业银行衡南县支行茅市分理处 |
衡阳县西渡镇中心南路2号人社局3楼 |
衡山县人民西路县人社局办事大厅 |
衡东县城关镇武家山县人社局社保大厅 |
祁东县政府633办公室 |
常宁市青阳中路188号市人社局一楼便民窗口 |
耒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办事大厅 |
岳塘区芙蓉中路157号(市人社局)出门右侧15米 |
湘潭县易俗河镇云龙路中路88号419室 |
湘乡市东山新城大将南路文华苑人社局二楼服务大厅 |
韶山市遵义路1号人社局一楼服务大厅 |
雨湖区雨湖路292号1326室 |
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大道81号区行政中心253室 |
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108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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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山示范区两型产业中心政务大厅 |
吉首市人社局社保大楼一楼服务大厅 |
泸溪县白沙镇建设路195号医保局 |
凤凰县沱江镇土桥路16号人社局一楼大厅 |
保靖县北门路8号人社局办事服务大厅 |
古丈县古阳镇老塘坊27号人社局 |
永顺县灵溪镇湘潭路人社局三楼 |
龙山县人社局一楼大厅城乡居保局 |
邵阳市大祥区民族路二巷市人社局三办公区一楼服务大厅 |
邵东县两市镇文体路农村养老保险站服务大厅 |
新邵县大应北路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内 |
隆回县桃洪镇桃洪东路450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 |
洞口县双洲路98号中国银行洞口支行营业大厅 |
绥宁县长铺镇川石开发区劳动保障大楼1楼政务服务大厅 |
城步县儒林镇城北开发区人社局大楼一楼服务大厅 |
武冈市武冈大道武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大楼一楼 |
新宁县教育局老办楼三楼 |
邵阳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 |
双清区陶家冲十字路口劳动保障大厅 |
大祥区政府办公楼六楼635室 |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云溪人社局三楼信息中心 |
开发区原沿湖建筑公司204室 |
南湖东游路10号劳动保障大厅 |
屈原管理区正虹西路人社局社保大厅 |
临湘市人社局二楼20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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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人社局大楼304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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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湖中学对面武陵区政务中心大楼408室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附属楼1楼信息管理股 |
县政府院内人才中心1楼 |
临澧县政务中心一楼大厅社会保障卡窗口 |
澧县政务中心3号楼5楼503室 |
人社局2楼212室基金监督股 |
人社局5楼办公室综合办公室 |
永定区教场路6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 |
永定区区直大院政务中心 |
武陵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 |
慈利县零阳东路9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 |
桑植县东正街8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 |
世纪大厦4楼45号窗口 |
湖南省安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楼310号 |
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229号人社局大楼二楼大厅信息中心 |
桃江县桃花江镇戏台坪原合管办三楼信息股办公室 |
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229号人社局大楼一楼医保服务大厅 |
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30号就业服务局大楼二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业务大厅 |
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劳动保障大楼三楼服务大厅 |
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大通湖支行,河坝镇五一路220号 |
中国农业银行益阳大通湖支行,河坝镇五一路 |
河坝镇人社服务中心,河坝镇迎宾路58号 |
北洲子镇人社服务中心,北洲子镇向阳路 |
金盆镇人社服务中心,金盆镇金兴路166号 |
千山红镇人社服务中心,千山红镇北汀中路 |
沅江市金竹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信息中心 |
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39号人社局办公楼一楼 |
郴州市北湖区龙泉路26号北湖区社保大楼一楼 |
郴州市北湖区解放路15-6号 苏仙区社保卡服务中心 |
资兴市大全路3号社保大楼一楼大厅 |
桂阳县蔡伦中路建设银行三楼 |
永兴县人民路238号三楼 |
嘉禾县珠泉路东57号人社局办公楼一楼 |
临武县向阳路76号人社局办公楼一楼 |
安仁县日光路54号大市场内人社局办公楼二楼 |
汝城县和平路人社局办公楼一楼 |
桂东县桂花大道10号人社局办公楼三楼 |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坪东街684号)104室 |
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青西街区政府二院,市交警支队正对面)一楼 |
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锑都南路9号)408室 |
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中路9号)一楼服务大厅 |
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丰镇和森大道128号)一楼服务大厅 |
新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汽车东站对面)408 室 |
冷水滩区翠竹路6号潇湘大厦二楼大厅44号窗口、三楼301办公室 |
零陵区南津南路344号 |
冷水滩区梧桐路579号政府南楼631办公室 |
祁阳县金盆西路188号 |
东安县白牙市镇八角街108号 |
宁远县舜陵镇九嶷南路387号 |
回龙圩管理区办公大楼三楼 |
迎丰东路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4楼信息中心1407、1408室 |
迎丰东路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社保卡服务中心1号窗口 |
金海路69号3楼社保卡服务中心1号窗口 |
洪江区劳动路5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就业大厅 |
会同县林城镇西区劳动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社保卡服务中心 |
靖州县永平路81号 靖州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418、419号 |
麻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 |
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518室 |
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服务大厅 |
卢峰镇警予北路15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 |
长征中路1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413室 |
长征中路1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409室 |
新晃县人社局七楼706办公室 |
新晃县行政中心服务中心二楼 |
沅陵县沅陵镇辰州中街86号,人社局办公楼1栋614 |
沅陵县沅陵镇辰州中街86号,人社局办公楼1栋510 |
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206室 |
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社保卡服务中心1号窗口 |
芷江县河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社保卡服务中心6号窗口 |
方便!跨省异地就医可直接结算啦
我省本月起执行新规:覆盖三类参保人员,必须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湘都市报9月4日讯 出差、旅游突发疾病住院,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可以直接结算了。近日,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发布《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9月1日开始执行。异地包括省内异地和跨省异地。
办法提出,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包括:
异地安置人员:指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退休人员、在异地长期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和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异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异地急诊人员:指在统筹区外务工、出差、探亲、旅游等因急诊抢救需住院治疗的人员。
不过,两类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1.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因突发疾病进行门诊急救或抢救72小时内转住院的医疗费用除外);2.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纳入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带住院相关资料(包括住院收据原件、出院小结/记录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用总清单),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按政策办理医保支付结算。
跨省异地就医首先要登记备案。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应凭安置地公安机关办理的有效居住证明(居住证、户口本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凭参保地经办机构确定的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即可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手续。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收治医院出具的病情介绍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入院证明等,经参保地经办机构确认后,方可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异地住院的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其在异地住院的医疗费用回参保地报销,待遇政策按参保地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在异地就医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定就医地协议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应持社会保障卡、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簿和监护人身份证)等资料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执行就医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按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结算。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参保地政策结算。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省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结算执行省级城乡居民医保结算支付政策,在市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市级城乡居民医保结算支付政策。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非省级协议医院和市州协议医院就诊时,执行参保地政策。已纳入单病种管理、大病保险、门诊特殊病、日间手术等待遇政策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出院时,应结清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
参保人员未在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回参保地办理报账时,参保地经办机构应通过医保信息管理系统获取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明细,按照医保支付待遇政策核算支付结算额度,不得采用手工录入方式进行医保支付结算。■记者 王智芳
2018年度医保开始缴费啦,标准为180元/人
本报9月4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人社厅了解到,2018年度湖南城乡居民医保开始参保缴费,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80元/人。参保对象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必须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18年度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17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未达到规定参保率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参保缴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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