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文会不会欠银行钱会不会坐牢的钱

济南法院公布最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被列入“老赖”黑名单。

  下列被执行人因存在失信行为,济南法院已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予以公布。对逾期不履行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在注册新公司、购买车辆、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及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此外,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更大范围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执行案号:(2016)鲁01执452号

被执行人: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高利军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鲁商初字第60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垫款万元及利息;二、被告程祥华、高庆玲、高利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程祥华、高庆玲、高利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垫款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济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元,由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程祥华、高庆玲、高利军负担,被告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对于其中的344083元,与被告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程祥华、高庆玲、高利军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6)鲁01执452号
被执行人: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高利军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鲁商初字第60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垫款万元及利息;二、被告程祥华、高庆玲、高利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程祥华、高庆玲、高利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垫款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济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元,由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程祥华、高庆玲、高利军负担,被告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对于其中的344083元,与被告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程祥华、高庆玲、高利军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5)济中法执字第00863号

被执行人: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李百平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沪仲案字第000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上海仲裁委员会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仲裁庭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李百平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316640元。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798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1394元,第一被申请人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李百平共同承担人民币26586元。第一被申请人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李百平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6586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6)鲁01恢118号
被执行人:山东宣威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艾同林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0)济民五初字第3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山东旭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宣威涂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中有关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历城国用[2006]第0500201号)的约定,自2010年11月24日起解除;《土地转让合同》中有关划拨土地的约定终止履行;二、被告山东宣威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旭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土地转让金950万元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95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1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山东旭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800元,由原告山东旭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被告山东宣威涂料有限公司负担7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宣威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6)鲁01执118号
被执行人:山东远洋祥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马立强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济商初字第294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嘉会祥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54000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7月20日,嗣后至本判决指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二、被告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洋祥丰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山东嘉会祥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还款责任在1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马立强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山东嘉会祥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洋祥丰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马立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嘉会祥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1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嘉会祥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洋祥丰物流有限公司、马立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6)鲁01执143号

被执行人: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李邦江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济商初字第42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60072元(利息计至2014年12月25日,嗣后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判决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二、被告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任召峰、王金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任召峰、王金霞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1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任召峰、王金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6)鲁01执143号
被执行人: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任召峰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济商初字第42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60072元(利息计至2014年12月25日,嗣后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判决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二、被告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任召峰、王金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任召峰、王金霞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1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任召峰、王金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5)济中法执字第00211号
被执行人:山西朔贸同煤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刘清文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济商初字第23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朔贸同煤炭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泉溪海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元。二、被告山西朔贸桐煤矿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泉溪海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28189元。三、被告山西朔贸桐煤矿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泉溪海商贸有限公司支付6121.89吨煤的购买成本价及运费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4)济中法执字第00108号
被执行人:济南东辰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韩彬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济商初字第14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利息元(利息计至2013年5月20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三、被告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济南东辰旨制衣有限公司、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沙炳军、任平花、韩彬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对被告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埠村煤矿、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济南东辰制衣有限公司、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沙炳军、任平花、韩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4)济中法执字第00108号
被执行人: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刘云菊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济商初字第14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利息元(利息计至2013年5月20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三、被告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济南东辰旨制衣有限公司、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沙炳军、任平花、韩彬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对被告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埠村煤矿、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济南东辰制衣有限公司、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沙炳军、任平花、韩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4)济中法执字第00108号
被执行人: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沙炳军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济商初字第14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利息元(利息计至2013年5月20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三、被告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济南东辰旨制衣有限公司、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沙炳军、任平花、韩彬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对被告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埠村煤矿、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济南东辰制衣有限公司、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沙炳军、任平花、韩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4)济中法执字第00108号
被执行人: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沙炳军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济商初字第14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利息元(利息计至2013年5月20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三、被告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济南东辰旨制衣有限公司、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沙炳军、任平花、韩彬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对被告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埠村煤矿、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济南东辰制衣有限公司、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沙炳军、任平花、韩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上半年全省43名“老赖”被判刑

  执行难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破解执行难给出了时间表,明确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亮剑治“老赖”,我省法院做出了积极探索。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山东全省法院新收执行案件195647件,同比增加25.2%,执结165345件,同比增加77.8%。43人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判刑,19人因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被判刑。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503056个,其中自然人443171个,法人或其他组织59885个。

  全省首份律师调查令发出

  司法实践中,能否及时准确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是影响案件执行进度的关键所在。“目前,个人和企业的财产信息大都储存在公共部门或准公共机构。由于案多人少,法院难以及时对所有执行案件进行财产调查,而律师要调取此类信息往往存在制度门槛。这就导致一些案件执行效率不高。”省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庭长侯希民说。

  为破解这一问题,日前,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这是全省法院发出的首份律师调查令。

  2014年,滨州仲裁委员会裁令被申请人滨州市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滨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滨州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878667元及利息。然而,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遂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为查明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滨州中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卜新建律师签发了律师调查令。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对调查令、执行通知书、执业证后,依法向其提供了所需不动产登记材料。

  “律师调查清楚并经执行法官现场勘查后,法院裁定将被申请人的5072.34平方米商业用房予以评估拍卖。”滨州中院执行局局长刘学智介绍,“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不仅方便了调查取证,为案件执行提供更多更可靠的财产线索,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对实现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发挥着重要作用。”

  推进僵尸企业“执转破”

  缺乏履行能力,长期停业、歇业且恢复生机无望的“僵尸企业”是执行的难点。山东枣城置业有限公司就是这样一个“僵尸企业”。在开发枣庄东湖龙城项目中,公司资金链断裂。2013年11月,公司人员解散,开发的房屋闲置,债权人纷纷起诉至法院。

  “我们院受理的以枣城置业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达到206件,涉案本金1.7亿余元。部分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枣城置业公司破产。”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李忠伟介绍,“我们充分运用执行查控手段,穷尽执行措施,对枣城置业公司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权益等资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摸清了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初步判定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并向公司释明了执行转破产的相关规定。”

  2016年3月枣城置业公司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5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6月13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理枣城置业公司的重整申请。

  “将被执行人中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依法导入破产程序,既化解了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又发挥了破产审判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作用。”侯希民介绍。

  日前,省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审理涉“僵尸企业”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对于涉“僵尸企业”的执行案件,要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的,要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

  “法院将充分利用执行信息平台和信息资源,及时发现和整合分散在不同法院的针对同一‘僵尸企业’的多起执行案件信息,通过合法合理方式尽力创造集中管辖等有利条件,促进‘僵尸企业’及时、顺畅破产。”省法院执行局局长程乐群说。

  涉拒执罪案件申请人可自诉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被执行人涉拒执犯罪引入自诉程序。执行案件立案后,我省法院注重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涉拒执犯罪的自诉机制。日前,广饶法院首起拒执自诉案件被告人自动履行判决。

  申请人李宝库与被执行人山东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得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山东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宝库工程款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东营得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被告山东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元及该款利息的范围内,向原告李宝库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山东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东营得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均已名存实亡,法院查封的房产又因证照不全而无法启动变现程序。执行人员多方查找其它财产,但均无果。而被执行人逯某,不仅多次传唤不到庭,拒不申报财产,而且公然对抗法院判决。该案一时陷入僵局。

  据申请人反映,逯某住别墅、开豪车,生活十分逍遥。办案人员多次与申请人沟通交流,建议其可提起刑事自诉。最终申请人于2016年4月向广饶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逯某在该案立案后一个多月时间里仍然没有到庭接受讯问,法庭根据自诉人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最终作出对被告人逯某的逮捕决定。到案后,被告人逯某方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思想上发生转变,过去那种不执行法院判决不算违法的观念消失。迫于刑事制裁压力和办案人员的疏导教育,被告人逯某与家人协商后筹措88万元现金履行了义务,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自诉人自愿撤回刑事自诉。至此一起典型的执行难案件得以通过自诉解决。

  “将被执行人涉拒执犯罪引入自诉程序,拓宽了债权人监督和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途径,加大了对被执行人的刑法威慑。而且,自诉程序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直接沟通。”侯希民说。

(来源:综合齐鲁晚报、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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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法院公布最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被列入“老赖”黑名单。

  下列被执行人因存在失信行为,济南法院已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予以公布。对逾期不履行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在注册新公司、购买车辆、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及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此外,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更大范围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执行案号:(2016)鲁01执452号

被执行人: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高利军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鲁商初字第60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垫款万元及利息;二、被告程祥华、高庆玲、高利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程祥华、高庆玲、高利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垫款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济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元,由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程祥华、高庆玲、高利军负担,被告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对于其中的344083元,与被告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程祥华、高庆玲、高利军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6)鲁01执452号
被执行人: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高利军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鲁商初字第60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垫款万元及利息;二、被告程祥华、高庆玲、高利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程祥华、高庆玲、高利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垫款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济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元,由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程祥华、高庆玲、高利军负担,被告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对于其中的344083元,与被告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程祥华、高庆玲、高利军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5)济中法执字第00863号

被执行人: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李百平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沪仲案字第000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上海仲裁委员会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仲裁庭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李百平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316640元。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798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1394元,第一被申请人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李百平共同承担人民币26586元。第一被申请人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李百平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6586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6)鲁01恢118号
被执行人:山东宣威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艾同林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0)济民五初字第3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山东旭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宣威涂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中有关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历城国用[2006]第0500201号)的约定,自2010年11月24日起解除;《土地转让合同》中有关划拨土地的约定终止履行;二、被告山东宣威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旭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土地转让金950万元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95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1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山东旭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800元,由原告山东旭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被告山东宣威涂料有限公司负担7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宣威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6)鲁01执118号
被执行人:山东远洋祥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马立强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济商初字第294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嘉会祥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54000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7月20日,嗣后至本判决指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二、被告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洋祥丰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山东嘉会祥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还款责任在1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马立强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山东嘉会祥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洋祥丰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马立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嘉会祥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1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嘉会祥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洋祥丰物流有限公司、马立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6)鲁01执143号

被执行人: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李邦江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济商初字第42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60072元(利息计至2014年12月25日,嗣后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判决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二、被告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任召峰、王金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任召峰、王金霞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1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任召峰、王金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6)鲁01执143号
被执行人: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任召峰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济商初字第42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60072元(利息计至2014年12月25日,嗣后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判决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二、被告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任召峰、王金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任召峰、王金霞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1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任召峰、王金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5)济中法执字第00211号
被执行人:山西朔贸同煤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刘清文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济商初字第23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朔贸同煤炭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泉溪海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元。二、被告山西朔贸桐煤矿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泉溪海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28189元。三、被告山西朔贸桐煤矿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泉溪海商贸有限公司支付6121.89吨煤的购买成本价及运费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4)济中法执字第00108号
被执行人:济南东辰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韩彬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济商初字第14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利息元(利息计至2013年5月20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三、被告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济南东辰旨制衣有限公司、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沙炳军、任平花、韩彬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对被告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埠村煤矿、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济南东辰制衣有限公司、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沙炳军、任平花、韩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4)济中法执字第00108号
被执行人: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刘云菊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济商初字第14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利息元(利息计至2013年5月20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三、被告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济南东辰旨制衣有限公司、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沙炳军、任平花、韩彬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对被告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埠村煤矿、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济南东辰制衣有限公司、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沙炳军、任平花、韩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4)济中法执字第00108号
被执行人: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沙炳军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济商初字第14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利息元(利息计至2013年5月20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三、被告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济南东辰旨制衣有限公司、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沙炳军、任平花、韩彬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对被告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埠村煤矿、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济南东辰制衣有限公司、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沙炳军、任平花、韩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4)济中法执字第00108号
被执行人: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沙炳军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济商初字第14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利息元(利息计至2013年5月20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三、被告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济南东辰旨制衣有限公司、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沙炳军、任平花、韩彬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对被告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埠村煤矿、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济南东辰制衣有限公司、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沙炳军、任平花、韩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上半年全省43名“老赖”被判刑

  执行难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破解执行难给出了时间表,明确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亮剑治“老赖”,我省法院做出了积极探索。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山东全省法院新收执行案件195647件,同比增加25.2%,执结165345件,同比增加77.8%。43人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判刑,19人因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被判刑。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503056个,其中自然人443171个,法人或其他组织59885个。

  全省首份律师调查令发出

  司法实践中,能否及时准确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是影响案件执行进度的关键所在。“目前,个人和企业的财产信息大都储存在公共部门或准公共机构。由于案多人少,法院难以及时对所有执行案件进行财产调查,而律师要调取此类信息往往存在制度门槛。这就导致一些案件执行效率不高。”省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庭长侯希民说。

  为破解这一问题,日前,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这是全省法院发出的首份律师调查令。

  2014年,滨州仲裁委员会裁令被申请人滨州市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滨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滨州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878667元及利息。然而,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遂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为查明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滨州中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卜新建律师签发了律师调查令。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对调查令、执行通知书、执业证后,依法向其提供了所需不动产登记材料。

  “律师调查清楚并经执行法官现场勘查后,法院裁定将被申请人的5072.34平方米商业用房予以评估拍卖。”滨州中院执行局局长刘学智介绍,“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不仅方便了调查取证,为案件执行提供更多更可靠的财产线索,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对实现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发挥着重要作用。”

  推进僵尸企业“执转破”

  缺乏履行能力,长期停业、歇业且恢复生机无望的“僵尸企业”是执行的难点。山东枣城置业有限公司就是这样一个“僵尸企业”。在开发枣庄东湖龙城项目中,公司资金链断裂。2013年11月,公司人员解散,开发的房屋闲置,债权人纷纷起诉至法院。

  “我们院受理的以枣城置业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达到206件,涉案本金1.7亿余元。部分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枣城置业公司破产。”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李忠伟介绍,“我们充分运用执行查控手段,穷尽执行措施,对枣城置业公司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权益等资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摸清了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初步判定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并向公司释明了执行转破产的相关规定。”

  2016年3月枣城置业公司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5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6月13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理枣城置业公司的重整申请。

  “将被执行人中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依法导入破产程序,既化解了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又发挥了破产审判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作用。”侯希民介绍。

  日前,省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审理涉“僵尸企业”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对于涉“僵尸企业”的执行案件,要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的,要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

  “法院将充分利用执行信息平台和信息资源,及时发现和整合分散在不同法院的针对同一‘僵尸企业’的多起执行案件信息,通过合法合理方式尽力创造集中管辖等有利条件,促进‘僵尸企业’及时、顺畅破产。”省法院执行局局长程乐群说。

  涉拒执罪案件申请人可自诉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被执行人涉拒执犯罪引入自诉程序。执行案件立案后,我省法院注重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涉拒执犯罪的自诉机制。日前,广饶法院首起拒执自诉案件被告人自动履行判决。

  申请人李宝库与被执行人山东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得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山东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宝库工程款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东营得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被告山东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元及该款利息的范围内,向原告李宝库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山东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东营得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均已名存实亡,法院查封的房产又因证照不全而无法启动变现程序。执行人员多方查找其它财产,但均无果。而被执行人逯某,不仅多次传唤不到庭,拒不申报财产,而且公然对抗法院判决。该案一时陷入僵局。

  据申请人反映,逯某住别墅、开豪车,生活十分逍遥。办案人员多次与申请人沟通交流,建议其可提起刑事自诉。最终申请人于2016年4月向广饶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逯某在该案立案后一个多月时间里仍然没有到庭接受讯问,法庭根据自诉人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最终作出对被告人逯某的逮捕决定。到案后,被告人逯某方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思想上发生转变,过去那种不执行法院判决不算违法的观念消失。迫于刑事制裁压力和办案人员的疏导教育,被告人逯某与家人协商后筹措88万元现金履行了义务,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自诉人自愿撤回刑事自诉。至此一起典型的执行难案件得以通过自诉解决。

  “将被执行人涉拒执犯罪引入自诉程序,拓宽了债权人监督和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途径,加大了对被执行人的刑法威慑。而且,自诉程序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直接沟通。”侯希民说。

(来源:综合齐鲁晚报、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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