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凭商铺租凭合同流程和注意事项

购买商铺谨防陷阱投资商铺谨防三硬伤签定商铺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不同的商铺情况也不同。一般而言可以用下列公式来计算:

方法一,主要适用于没有贷款的一次性投资。计算公式为:(税后月租金-每月物业管理费)×12=年租金收入,而年租金收入÷购买商铺总价=年投资收益率。反之,用购买商铺总价÷年租金收入=投资回收年限。

方法二;主要适用于贷款投资的收益计算。计算公式为:(税后月租金-按揭月供款-每月物业费)×12=年租金收入;(首期房款+按揭贷款)÷年租金收入=投资回报年限。反之,用年租金收入÷(首期房款+按揭贷款)=年投资收益率。

“房价租金比”是指每平方米的房价与每平方米的月租金之间的比值,大致反映了房屋以出租方式取得的投资回报。

对于商铺物业,现时大多认为合理的投资回报率一般在6%-8%,其对应的房价租金比大约在110-150之间。若房价租金比大于200时,意味着收益率不到4%,房价具有一定的泡沫成分。

俗话说,“一铺养三代”。不少投资者将其奉为信条,商铺也理所当然成了人们不动产投资的首选,价格一路攀升仍炙手可热。但投资者在过度关注商铺的高租金、高回报率时,是否仔细考虑过其潜在的陷阱呢?

其实不少“黄金地段”仅是针对居住或办公而言。商铺的开发商打擦边球,广告上“黄金地段的旺铺”,往往并不是真正的“黄金旺铺”,价格不菲却未必真能旺起来。比如,杭州上城区延安南路至吴山广场一带,由于富有古城风韵,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低,傍倚吴山,牵手西湖,环境优美,自然是居家的理想区域。加之这里的可开发量小,每平方米房价高达1万元以上,确实是居住的“黄金地段”。但这里人口密度小,很难聚集商家最为看重的“人气”。因此,像涌金广场等商铺在建成几年后都没能成为当初投资者们殷切期望的“旺铺”。

价格的高低总是相对而言的,偏偏有人忽视了这点。

首先说低总价,很多楼盘(尤其是体量较大的商场型物业)将商铺分割成若干个几乎小得不能再小的小块,有些甚至小至4-5个平方米为一个铺位,这样总价当然高不到哪里去,大大降低了投资门槛,足以吸引大批的中小投资者。其实,其销售价单价可能是同类地段同类物业的数倍。并且更值关注的是一个商场有了几十甚至几百个业主,在经营时若要想使所选择的产业得到所有业主的一致通过,其难度可想而知。

再说所谓的超低单价,多数情况不过是把日后较难出手的物业先以“绝对低价”拿来开盘,以引起“低价入市”的轰动效果。比如先卖半地下室或二、三楼的商铺,并将其价格与同类物业一楼的商铺单价相比较,让买方觉得确实是低!殊不知日后两者租金的差异之大远非今日售价之差可比。

在买方越变越聪明时,多数的商业物业在预(销)售时都打出了高(或稳)回报率的牌。一般的做法是在列出所售商铺价格的同时,为买方细细地算了一笔账:商铺投入使用后年租金为多少、投资回收期几年、投资回报率多少等等。在计算时他们一般不大考虑物业的空置率,所计租金的涨幅一般也比较可观。

更让投资者觉得稳妥的是在双方签订购买合同时,同时签订租赁协议,卖方保证几年内返租你的铺位,并且每年租金多少也都写进了协议,仿佛让买方吃了颗定心丸。但这其中也可能包含了最为隐晦的猫腻,即在投资者的眼球集中在“稳定回报率”的时候暗暗提升了售价。比如类似地段的类似物业每平方米售价为1万元,而某物业因可以与买方签订返租协议(假设租期为5年),其售价为2万元,按每年10%的回报率,每平方米5年可“回报”投资者1万元。不难看出,这5年中卖方只不过是开始时把本属于投资者口袋里的钱掏到他那里,然后再逐年返还回去并且未加利息。

人们总是觉得有钱人的钱好赚,那么把顾客群定位于高收入人群的物业也必然是最赚钱的物业,于是很多投资者对“铂金档次”、“精美装潢”、“白(金)领属地”等的广告语尤其敏感,以致作投资评判时容易产生额外的好感。但物业的高档次不仅与其所处地段密切相关,还与经营者的品牌引进能力、经营能力等等错综复杂的东西相关,这些都很难受投资者的控制。真正能成功的商铺其定位应该是“适当的”而并非是“最好的”。

上述的列举到底是不是“陷阱”,还有待投资者慧眼识金,在此我们仅提醒入市者,在物色理想的投资商铺时多长个心眼,以免到时“套牢”。每日商报蒙海英

由于今年楼市低迷,部分投资客把目光转向了商铺。如何在投资商铺中略胜一筹呢?置业投资咨询专家指出了常见投资商铺的三大硬伤:选址轻信地段优势、过于感情用事、缺乏实地考察。

置业专家指出,地段优势只是衡量优劣的基本条件,但不是绝对条件。例如在商业成熟的美食街投资服装店或者五金店就很不合适。假如以昆明规划图的轨道交通为例,专家指出,不要过度相信轨道交通的商业优势。虽然是在轨道交通的范围内,交通便捷,但是人流容易进入也容易分散,并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客流,在客流上没有足够的吸引力。

小贺本着对餐饮的热爱投资商铺,结果血本无归。这样的错误在初次投资商铺的投资者中经常见到。在商场摸爬打滚近20年的张正,目前在南市经营一家服装店。他说,投资需要热情,但是更需要理性。他说,很多初次投资服装的女士,因为对服装的热爱和平时一些肤浅认识就盲目投资,结果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造成“骑虎难下”的局面。专家建议,投资商铺必须建立在对行业的全面认识和亲自考察的基础上。一些肤浅的表面认识和道听途说的经验很可能造成投资失败。

在谈到实地考察时,某投资置业的专员李先生指出,不可忽视对投资店铺的设施结构考察。他说,比如投资经营餐饮业要求排气烟道、污水处理池等设施要科学合理。如果忽视了不但会给后期经营带来麻烦,有的甚至无法经营。如果是投资在新建立的商业区,还必须考察商业区的发展规划。比如投资我市城南某商业广场,在投资前就必须了解到商业区经营的划分和以后的发展规划。如果本想投资首饰行业,结果商铺投资到零售区,这样会给经营带来不便。再者,如果开发商缺乏后期的运作计划,比如没有通过活动、宣传手段吸引消费者前来,不断地聚集人气,对投资店铺也是不利的。

提醒投资者,不是说返租就等于万无一失,因为经营商铺是一门专业学问,不是所有的开发商都懂得经营,一些社区商铺在返租期内就已搞得一塌糊涂,最后还是得靠投资者自身来收拾,结果寄予厚望的商铺成为投资客的“伤铺”。

投资产权式商铺如何规避风险

当前,一些房地产商为使自己开发的商用楼盘尽快脱手,通过各种炒作,推出“产权式商铺”投资新理念。北京市上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骆巧玲律师提醒广大中小投资者,在当前商用房空置率较高的情形下,要特别警惕这种新的投资陷阱。

骆律师介绍说,产权式商铺分为两种业态,中小投资者要注意识别。一种是“虚拟产权式商铺”,开发商将超市、百货大楼等开放式卖场进行面积概念分割,小商铺之间无墙隔离,不划分实际区域,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名下,并在一定期限包租,购房者无法自行经营。这种商铺本身不具有独立使用的价值,产权成了虚拟的收益权属。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如期获得收益的前提是商场的整体经营必须良好,否则,一旦商场整体运作出现问题,投资者的回报就如同无本之木。目前,市场的商铺销售主要以“虚拟产权式商铺”为主,而事实也证明,虚拟产权式商铺纠纷频发。

另一种则是独立产权商铺。这种商铺与虚拟产权式商铺的根本区别是,真正拥有分割的独立产权的物业形态,购买这种商铺的投资者可以自营,也可以出租,或是让经营公司包租。这样投资者就真正拥有了处置权,拥有独立产权的独立商铺对投资者而言无疑是风险最低的。当然,投资者在选择这样的独立产权商铺时,还要综合考虑所选择商铺的各方面条件。一般而言,区位、交通物流、商业氛围、开发商背景、主力商户、项目规划、运营管理、升值潜力等九大要素,是每一个明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都应考虑的。

骆律师还提醒说,产权商铺在销售中一般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委托经营。投资者买商铺,买后把商铺委托给开发商来经营,开发商把商铺出租给其他人,投资者坐等收益。开发商提出一个固定回报的保证,承诺如果收益达不到一定的比例,他会把房子买回来。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模式的合法性是值得质疑的。

第二种是投资者直接把商铺出租给开发商,然后允许开发商转租,开发商会把商铺转交给经营单位。开发商按照通常房租的收益给投资者返钱,开发商会承诺,如果租金达不到承诺的比例,到时候可以把房子回购。回购是开发商对自己回报的担保方式,但这首先要看固定回报是否合法。从法律上来说,回购是一个担保合同,固定回报的做法本身是违法的。

第三种是房子卖给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又把房子委托给经营单位经营,开发商再给予一个保证。

骆律师认为,第二种模式相对还是比较可靠的。房子租给开发商,开发商给出一定回报,这是可以的。但是有一个大前提必须确定,产权商铺销售时必须是现房,不允许是期房。现房的意义是房子不单单是封顶,而要竣工,而且已经是验收合格备案了。

不知从何时起,“一铺养三代”的说法流传开来,不少人认为投资商铺比投资普通住宅,获利要高得多。但专业人士指出,高利润伴随的是高风险。

现在流行的是从开发商那里买来商铺后,再将其租给开发商统一经营,自己收取租金。可开发商本身大都不具备商场经营经验,并不能保证在经营期内稳赚。有的开发商承诺物业公司代为出租,租金收不回的话,投资者可向开发商追究担保责任。但如果开发商破产,租金也就没了。这样,投资者只是在替开发商分担风险。

商铺买下来后,如果自己经营,也有风险。由于商铺大多是分散出售的,如果没有整体规划,其商业形态也必然是分散的。不具有整体性或经营格局混乱的商铺,不一定有很好的收益。

时下,不少开发商给投资者一套计算公式,称投资商铺在几年内能收回成本,然后是坐收渔利,这是不负责任的。

专业人士指出,商铺投资的“动态性”很强,其价值很大程度上由人流和消费决定,受交通、人文、历史、区域环境规划等多方面影响较大。投资者应以发展的眼光来考察商铺的商业环境和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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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铺租赁是房地产三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商铺作为市场经济交易的载体之一,有关商铺租赁的纠纷也较为常见,而且有关商铺租赁的纠纷涉及的标的额也并不低,有些商铺租赁年租金达几十万的都有,这个跟商铺所在的商圈有很大的关系,由此,无论对于出租方还是租赁方来说,需要注意好有关的风险。


  一、招商阶段的租赁纠纷


  现在不管是国内的一线城市,还是二线城市,许多大型商场都存在招商活动,对于商铺而言,更是如此,但是这个阶段,也是租赁纠纷常有发生的阶段。举例来说,现在商场为了更便于服务消费者,会对商场的区域进行功能划分,比如按每一层经营产品或者同一层不同区域经营同一类产品进行统一布置,因此,在招商的时候,就会对经营产品的承租者功能定位进行限制,而反过来说出租人随意变更招商阶段的区域定位,也会引来被索赔的可能。另一方面,由于一般的商场为了吸引承租者的前来,经常会开出优惠条件,并且约定了预计开业的时间。但就经本人处理的案件,包括代理及咨询的案件来说,很多时候,商场的出租者容易出现以下问题:1、擅自变更租赁合同约定的商铺位置;2、擅自缩小原定的租赁位置;3、商场因招商不足未能如期开业;4、商场为了招商而管理混乱,未能如同招商宣传阶段一样,进行功能划分;5、商场虽开业,但配套的电梯、水电、网络等不具备,承租者入驻时发觉与预期相差甚远。因此,对于承租者来说,不应一味的看重商场的招商宣传,更应该注意租赁合同里的约定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如果租赁合同未对商场可能出现前述五种情况作出违约约定或者退还租金或租赁保证金的约定,则承租者将依照合同法的法理及有关规定进行索赔,从索赔的角度以及保护自己权益的角度来说,将会加大自己的诉讼成本。反之,对于商场出租者而言,如果对于招商预期期望过高,而擅自存在夸大宣传或者过度宣传,则可能在实际招商情况不佳之时,面临承租人的索赔,甚至是集体诉讼。


  二、签约阶段的资信审查问题


  所谓资信审查,在此仅指出租人是否有出租的资格,承租人是否具有承租的能力,那么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本人仅提醒有关如何核实出租人的出租资格。大型商场,一般开发商委托物业代为出租,那么承租人需要注意的是有关的物业获得开发商的授权手续,另一方面,还需要注意关于出租的商场是否存在出租限制,即是否商场的权属是否存在瑕疵或者受限,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而发生前述情况下,承租人一般风险较大,且如果后期租赁后需要办理有关经营证照时,可能会遇上阻碍。对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意向书时,需要先核实是否存在前述情况,尤其承租的成本较高、投资较大时。但是现实中,很多农村集体用地也有建立商场出租,但是在办理证照方面,只要村委出具证明,还是不存在办理的障碍,对此,需要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核实是否存在证照办理的困难,避免承租后无法合法经营,对于违法建筑、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查封的房子,承租人承租确实要三思而后行。


   另外,在承租人时,需要注意承租的商场所在的区域是否在拆迁范围内,按照深圳的说法就是是否在城市更新范围内,因为如果在拆迁范围内,承租人依旧承租,则投入不宜过大,且在租赁合同中需要详细的约定好拆迁发生时的补偿问题,对于该点,将在下文进一步分析。


  三、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问题


  商铺的租赁合同,常见的事项除了主体之外,主要是:承租的地点、面积、租金、租金递增的比例及时间点、租赁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违约金、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纠纷处理途径、拆迁赔偿问题等。


  由于事项较多,仅针对其中上述部分事项进行分析。首先,关于承租的地点,该事项的约定,一方面涉及约定法院管辖时的选择问题,另一方面如是招商阶段还涉及出租人变更具体的店面时,相对应的违约条款设计问题。其次,关于租金递增以及时间点的问题,这里需要关注的是递增的基数,是以月租金还是季度租金还是年度租金为计算基础。而递增比例及时间点,明确约定好则承租人可以预估租赁合同履行的成本及收益问题,从而对于承租的投资是否可行作出预估。第三,关于租赁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一般是确保承租人依约履行合同的保证金,针对的是承租人单方违约或者损坏店面或者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等,该点要详列部分情况下做好兜底条款的设计。关于纠纷处理机制,则参阅本人另一篇文章《租赁合同诉讼关系的约定—法律救济与诉讼成本的纠结》,在此不阐述。第四,关于拆迁赔偿问题,为何需要提及该问题,理由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的征收及补偿仅针对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说,一旦承租的店面发生征收,则国家是不对承租人进行补偿的,该问题将由房屋的所有权人与承租人自行处理,当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其中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征收补偿就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承租人必须与出租人对可能发生的征收补偿时如何处理双方的关系作出约定,因为一旦发生征收事件,则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租人最好选择出租人价值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预期经营利益的损失、装修折旧损失、搬迁费用等,同时需要将前述范围具体化、数值化便于后期操作。如果没有约定较为详细及可操作性,则承租人只能依据实际损失进行索赔,而实际损失的举证证明将比较难,发生诉讼时将会增加自己的举证成本。


  此外,需要提及的就是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好,租赁合同期满后续约的问题、添附物处理的问题等。


  四、商铺租赁合同履行过程的纠纷


  商铺租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就是跟物业管理处的物业管理纠纷、商铺漏水、证照办理、租金拖欠等纠纷。在此需要提及的就是关于买卖不破租赁问题,所谓买卖不破租赁,简单说,就是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出租人出售出租物业的,则物业买受人受制于租赁合同,即买受人全面行使物业的所有权必须等到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后。那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物业出租人出售物业需要履行告知承租人的义务,因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当然,该优先购买权是指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然而,实际履行过程中,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很难保证的,虽然法律上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又限定了同等条件下,何为同等条件,最明显的无非是出售的物业价格,有时出租人为了变相逼迫承租人搬离,会故意抬高出售的物业价格,对此,承租人是无可奈何的,甚至,对于出租人是否真的出售物业,无法掌控,而承租人在对商铺投资过大的情况下,往往面临承受亏损撤租的地步,不过这也非绝对,还是得看个案双方的证据对比情况。对于承租人来说,只要是买卖交易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后,承租人就有权限制买受人行使所有权,即买受人要受制于物业出卖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代替物业出卖人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反过来,对于承租人来说,必须了解的是承租的物业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是否存在物业的买卖关系,如果是买卖关系在租赁合同之前,则不发生买卖不破租赁的效果,此时,承租人遭受损失,则只能向物业的出卖人追偿。而依据法律规定,此时双方各有过错的,在各自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承租人的部分损失将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对此需要提醒承租人的注意。买卖不破租赁其实是债权优先于物权的一个特殊表现,依照法理,物权具有对世性,而债权具有相对性,两者相遇时,物权无疑优先于债权的实现,但有几种特殊的情况,就租赁合同来说,除了前者买卖不破租赁外,还有一种就是抵押权设置在租赁合同生效之后,也就是说,抵押权人行使对物业的抵押权,需要受制于租赁合同的条款约定,反之,则不受限。


  五、有关转让费、茶水费或者饮茶费(下称“转手费”)的问题


  商铺由于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而租赁过程中,可能存在商铺的转租问题,多数商铺出租方均在合同条款中限制承租人的转租权,而实际履行中,又经常会出现隐瞒商铺出租人进行转租的情况,较为常见的就是关于转租过程发生的转让费、茶水费或者饮茶费的问题,即转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所谓转手费。假设前述转租行为并非获得出租人的授权或者追认,则次承租人一旦接手商铺后,可能面临出租人对转租行为的不予认可,进而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次承租人撤离,那么次承租人是否可以以其与转租人的租赁合同约定进而对抗或者向出租人索赔呢,显然不行,因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无效,且合同具有相对性,次承租人的损失只能向转租人追索,而期间的转手费在法律上也只能向转租人追偿,但是此时对次承租人来说,索赔的风险较大,即因为其与转租人的合同无效而可能导致其过错发生的损失由其承担,而转手费是否属于合同法认可的租赁合同内容之一,也是存在争议的,对此,次承租人在接受转租人的商铺时,必须核对或者拿到出租人授权或者确认转租人有权转租的文件,否则将需要慎重考虑后果。


  六、有关商铺租赁期满的纠纷问题


  商铺租赁期满,一般是指合同的正常履行完结,此阶段,容易发生纠纷的是关于商铺的添附物(含灯饰、空调、内部加装的装修装饰物等)、办公物品、证照注销以及续约等问题。


  首先,关于商铺添附物、办公物品,承租人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约定好租赁期限届满后,是自行拆除添附物并归自己,还是添附物归出租人,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容易发生纠纷,出租人有时禁止承租人擅自拆除添附物,但是,真无约定的情况下,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则承租人有权拆除带离;如果出租人需要保留的,则需要向承租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如果承租人不自行拆除而出租人又不愿意保留的,则出租人可拆除,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为此,为避免日后纠纷,尽量约定清楚。

  其次,关于证照注销的问题,很多时候租赁商铺的承租人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而根据工商登记有关规定,同一个地点仅能注册一个商事主体,因此,如果租赁合同届满后,承租人没有变更或注销以商铺为工商登记的地址,则出租人再行出租商铺将会遇到一定的阻碍,尤其是新的承租人需要以该商铺注册营业执照时。对于该问题,理应在租赁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


  对于租赁期满后的续约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超过六个月的租赁合同,应该签订书面的协议,否则将视为无定期的租赁合同,双方将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需要通知对方并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因此,对于承租人来说,一旦租赁合同期满,仍需要继续租赁的,则应该与出租人及时续签合同,而对于出租人来说,租赁合同期满继续收取租金而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其行为依旧受制于原租赁合同的部分约定,包括租金、物业管理费标准等。


  商铺租赁属于租赁合同其中一种常见的类型,而涉及的问题,其实很多,本文考虑篇幅仅摘取部分情况进行分析,具体的纠纷发生时,还是需要以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双方的主体情况、有关的租金缴纳票据等来综合分析,方有利于维护一方的权益。另外,作为资金投入较大的承租人,可以在签订租赁合同或者选择租赁场所时委托律师陪同,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从双方的约定上降低自身的风险,而陪同的律师由于了解整个交易过程及租赁合同的条款设计,将在发生纠纷且前述承租人委托律师时更加清晰如何去处理该纠纷。


  以上分析仅供各位读者参阅,如有不足之处,请不吝指出。


陈桂平,单位为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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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华润集团旗下的浙江杭州万象城购物中心发生群体纠纷事件。2014年3月25日,杭州万象城所属的华润新鸿基与亚思旗下汎蒂尔芳香養生馆签署了6个月商铺续约协议。商家亚思方面称,华润承诺续约协议期满再继续续约,而在租赁期将满前,华润新鸿基方面在未告知亚思的情况下,已将商铺租给其他机构。华润新鸿基方面表示,亚思长期存在经营业绩较差情况,其续约期也于9月2日到期,华润新鸿基在7月份已多次发律师函通知对方。根据双方签订续租合同显示:若乙方(亚思)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该商铺续租,则甲方(华润新鸿基)有权携同该商铺未来的任何租赁相关人士在租赁期结束前或提前结束前的6个月内的所有合理时间内,预先通知乙方后视察租赁情况,乙方不得阻挠,但甲方的该等行为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中顾法律网司南:非常欢迎您的到来,本期访谈我们谈一下商铺租赁合同到期续签的相关事宜,首先由黄律师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商铺租赁合同。

黄律师:大家好!所谓商铺租赁合同,就是出租方将商铺出租给经营者使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双方围绕商铺使用权所形成的民事租赁关系。投资、承租的客户无需买断商铺产权,只需签订一定时间的租赁合同,并交纳一定的押金作为履约保证;双方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是否允许转租,合同到期如何续租等事宜。

中顾法律网司南:亚思方面须于期满前提出书面申请续租该商铺,如果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该商铺续租的话,会出现什么后果?

黄律师:一般商铺租赁合同会对合同到期续约事宜有特别约定条款,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在本案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提前续约申请期,亚思应该按合同约定发出提前申请。如果没有发出申请的话,华润新鸿基有权按合同约定,携任何意向租赁人员考察该商铺。

中顾法律网司南:在租赁期将满前,华润新鸿基方面在未告知亚思的情况下,能将商铺租给其他机构吗?为什么?

黄律师:因优先承租权是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权利,因此首先需要看合同中是否约定亚思在合同到期后享有优先承租权。在本案中,华润承诺续约协议期满再继续续约,即可视为亚思有优先承租权。由于双方在此前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延续半年,而又同时约定其有权在租赁期结束或提前结束前的6个月内的时间内携其他意向承租人考察商铺,显然是不合商业交易惯例。因此,在租赁期满前,华润新鸿基在未告知亚思的情况下,如果将商铺租给其他机构,显然违反合同约定,而且也是有失公平的,其理应先向亚思征询续租意向,然后才能根据亚思的回应做出下一步安排。

中顾法律网司南:租赁期满后,出租方自主解除租赁协议,租赁商户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原租赁人亚思方面有没有优先续租权?

黄律师:租赁期满后,如果承租方希望继续租赁,应向出租方明确提出续租要求。如果合同中对于续租有申请期的约定,承租方应尽可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出租方提出申请。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从公平角度判断,我个人认为无论合同里是否有优先承租权的条款,由于首期租赁期只有半年,亚思投入装修装饰,肯定是基于更长时间的经营,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进行分析,无论合同里是否有优先承租权的条款,亚思都应享有优先承租权,才能平衡双方的利益。

中顾法律网司南:租赁期满,出租方与承租方任何一方需中止合同的,法律上有没有规定流程?

黄律师:出租期满,承租方是否有优先承租权,看双方在合同里的约定。如果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出租方也应该先发出通知,征询承租方是否续租,或者是明确通知承租方,说明合同期满不再续约,要求承租方作好撤场准备,依合同期限交接商铺。如果出租方没有发出通知,承租方继续使用,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即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中顾法律网司南:关于本期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黄律师:在具体商务谈判和诉讼中,有许多具体情况需要与合同结合起来进行判断。在本案中,亚思如果在租赁期满后仍希望继续承租房屋,首先应该在合同期满前告知华润新鸿基。其次,如果华润新鸿基在没有通知亚思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亚思有权要求按同等租赁条件优先承租。双方如果协商不成,亚思可以向人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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