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才手机来手机上发信息说开庭(特约)百度服务完成消费400元扣掉了。谁能解释一下这是什么钱?谢谢🙏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学们:

为贯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的要指示,努力把广大少年儿童培养成为家庭中的好孩子、学校中的好学生、社会上的好少年、大自然的好朋友,为把他们培养成为对祖国、对社会、对自身有责任感的好公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奠定坚实的基础,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少年维权中心模拟法庭展示活动,模拟法庭所涉及的内容与人员均为虚构。现在我宣布:上饶县第一小学六(2)班模拟法庭活动,现在开始!

书记员查明公诉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已经到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书记员就座)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一、周林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上饶县第一小学六(2)班审理庭就起诉的被告人张一同学上网成隐而出现偷窃一事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一到庭,(法警押解被告人张一到庭后,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被告人,就个人基本情况进行陈述被告人张一:我叫张一,1999年1月20日出生于上饶县旭日镇,汉族,现就读于一小六(2)班。

审判长:你曾经受到过什么处罚?

审判长:调查庭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

审判长:什么时间收到的?

被告人:2009年 月 日

审判长:根据调查庭的起诉,依据《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第十条的规定,上饶县第一小学六(2)“维权中心”今天开庭。依法公开审理张一同学到邻居院子偷菜一事。

依据《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庭由审判员曾钦鹿、周欣兰、鄢佳雨依法组成合议庭,李贝琪担任审判长主审本案,书记员叶奕钦担任本庭记录。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依据“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可以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申请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人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内容听明白了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一及其辩护人,考虑一下,是否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附件1)

审判长:被告人张一,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听明白了没有?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审判长:你现在是否需要再作修改陈述?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希望你如实回答公诉人的问题?

公诉人: 你是什么时间去邻居家的?

被告人:星期六、星期天下午。

公诉人:去邻居家干什么?

被告人:先是去和邻居的小朋友玩,我们玩得很开心。

公诉人:既然是和小朋友玩,为什么邻居会说你去他家偷菜了呢?

被告人:邻居小朋友又约我玩“开心农场”,觉得玩游戏很刺激,很有趣。

公诉人:晚了多长时间?

被告人:大约是两个多小时吧。

公诉人:你们常在一起玩这个游戏?

被告人:因为这两天我邻居朋友的父母总是加班要到晚上9:00以后到家。他院子的菜长得青翠欲滴。想想农场里常有人半夜起来偷菜,被偷的人知道后只是哈哈一笑而已。所以我干脆顺手牵羊摘了所有的菜。

公诉人:当邻居南洋来你家询问时,你当时还把同学推倒了,导致同学的脚扭伤。是这样吗?

公诉人:为什么拒绝跟认错?

被告人:我认为和网上游戏一样,也没干什么坏事,所以感觉没什么的。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张一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一进行发问?

辩护人:被告人张一,你家里有电脑吗?

辩护人:为什么去邻居家上网?

被告人:因为平时我父母不让我上网玩游戏,刚好邻居大人不在家。

辩护人:你与邻居南洋以前有矛盾吗?

被告人安然:没有矛盾。

辩护人:那你为什么把他的脚扭伤?

被告人:我只是想吓唬吓唬他,让他不要告老师。没想到把他的脚扭伤了,我感到很后悔,很对不起他。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在举证时请说明所举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

公诉人:要求出示被告人张一父母的证言笔录。

审判长:被告人张一,对此有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张一的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要求出示另一邻居的证言笔录。

审判长:被告人张一,对此有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张一的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要求出示邻居同学的证言笔录,展示治疗单据等。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就本案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的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审判长: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请被告人安然自行辩护。

被告人张一:我是因为和邻居家的小孩玩耍而进他家的,以前也不知道有网隐而会犯罪的。我对不起我的父母、老师和好心帮助我的同学。我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希望法庭能对我宽大处理。请我的律师继续为我辩护。

审判长:被告人张一的辩护人进行辩护。

辩护人:宣读辩护词。(见附件6)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答辩。

公诉人: 宣读答辩词。(见附件7)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错误有无及轻重,对错误的认识及处罚方面的要求,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安然:(见附件8)

审判长:休庭5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

刚才,“少年维权中心”的工作人员就小学生由上网而引发的偷菜一事进行了模拟审理,通过刚才使学生深深地懂得了网隐给自身造成的危害性 ,进一步了解了法庭审判的程序,同时增强了依法办事的知识、能力,提高了维权意识,我再次倡议大家一定要遵守学校的规定,杜绝不文明上网的不良习惯,做一名文明的少先队员。同时,我们每一名少先队员都要从小学习法律知识,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刚才,我们进行的模拟法庭所涉及的人与事,都是虚构的。感谢这些同学的精彩表现!希望这种法制活动能带给大家一些启迪!也希望更多的同学参与到活动中来,愿我们的少年维权中心越办越好!

现在我宣布:本次活动到此结束,请各位领导多提宝贵意见!

上饶县第一小学六(2)班少年维权中心调查庭

(2009)一小诉字11号

被告人张一,男,1999年1月20日出生,上饶县旭日镇人,汉族,现在第一小学六年级二班就读。

本案由上饶县第一小学少年维权中心接待庭于 月 日,经南洋同学举报而受理,侦查终结后,于 年 月 日向调查庭提起公诉。

经依法查明,2009年9月 25 日的星期六、星期日时间,被告人张一趁邻居家长上班不在家,去邻居家偷菜。当同学发现,让其主动向老师承认错误时,他非但不顾同学的善意劝告,还恶语相向,用武力威胁同学不要告诉老师,并导致同学脚部轻微扭伤。

1、 被告人张一的供述;

2、 被告人张一父母的证言笔录;

3、 南洋的证言笔录,医院诊断结果及药费单据;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一的行为触犯了《小学生守则 》第2条、第9条,《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2条、第5条、第20条之规定。应当适用《上饶县第一小学关于对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措施》第3条、《上饶县第一小学纪律百分竞赛的有关规定》第9条进行处罚。应当给予被告人警告处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根据《上饶县一小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第13条第9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上饶县第一小学少年维权中心调查庭

地点:上饶县第一小学少年维权中心调查庭

被询问人:张一同学母亲

兹将询问内容记录如下:

问:阿姨您好!我们是学校少年维权中心调查庭的工作人员,现向您询问有关张一同学的一些事情,恳请您如实回答。

问:您与张一同学是什么关系?

问:安然同学去邻居家偷菜,并把劝说他的同学的脚扭伤的事您知道吗?

问:请您将事情经过详细讲讲。

答:一开始我并不知情,学校告知后,我对张一进行了讯问。他承认了自己趁家长上班之际、私自去邻居家偷菜的事,他还把南洋同学的脚部扭伤。我狠狠地批评了他,张一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跟我一起去看望了南洋同学,向他及他的父母做了真诚的道歉。

被询问人:阿梅,女,46岁,汉族,初中文化,张一的另一邻居。

兹将询问内容记录如下:

问:我们是县育才路派出所的民警,现向你询问有关事情,希望你如实回答,否则,将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问:照片上的小学生你认识吗?

答:认识,他叫张一,我们是邻居。

问:你把他到邻居家的有关的情况详细地讲讲。

答:这个小同学去了两次,周六、日下午2:00多去的,傍晚6:00多回去的。

地点: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调查庭

兹将询问内容记录如下:

问:我们是学校少年维权中心调查庭的工作人员,现向你询问一些事情,请你如实回答。

问:你认识张一同学吗?

问:您是怎么知道张一同学去邻居家偷菜的?

答:我俩也是从邻居,同一条街坊,星期六和星期天下午我想约他去打球,发现张一同学去了隔壁邻居家的院子,并在傍晚时分看他拎着好多菜从邻居家出来回家。

问:听说你的脚还扭伤了,请将事情经过详细地讲讲。

答:我是班干部,知道他的这种行为属于偷窃行为。我就在第二天课间操时间主动劝说张一同学,要他主动找老师承认错误,他不但不听我的劝告,还拽着我的衣领威胁我,并且把我推倒,我的脚就扭伤了。

答:到医院进行了检查,拿了药。

出示南洋同学诊断病例及药费单据。

共计人民币50.95元。

根据《上饶县第一小学少年维权章程》第15条第6款之规定,我们受上饶县第一小学少年维权中心调查庭指派,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对今天的被告人张一偷菜并把同学的脚扭伤一案,支持公诉。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进一步揭露错误及其危害性,宣传遵纪守法的重要性,现作如下公诉发言:

一、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依法应追究其责任。

《小学生守则 》第2条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第9条规定: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有责任心。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2条规定: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教导,外出或回到家要主动打招呼。第5条规定:不骂人,不打架。第18条规定:不偷不窃

《上饶县第一小学关于对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措施》第7条规定: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报学校进行行政处分。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被告人当庭供述了案情事实,体现了其错误的主观故意性及行为的客观性。被告人的母亲、邻居阿梅、被伤同学南洋的证人证言、被伤同学的治疗单据等证据,证实了本案被告人犯错的客观事实,因此,被告人张一犯错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小学生上网成隐危害性以及本案应吸取的教训。

在社会经济、科技发达的今天, 常上网对青少年的危害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如下六个方面:

一是网络病症问题。学生长期泡吧视力下降,过度疲劳,严重影响身体健康。

二是不健康网点问题。一些渲染色情、暴利、邪教或反动的网站,已毒害了一批青少年,几乎让众人“谈网色变”。

三是荒废学业问题。迷恋网吧对青少年学生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影响了他们正常的学习生活。

四是诱发青少年犯罪问题。

为了能弄到进网吧的钱,有的结伙敲诈,有的偷盗抢劫。如果未及早发现,相信就会出现第三次、第四次……后果将不堪设想!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张一的行为违反了《小学生守则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应当适用《上饶县第一小学关于对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措施》、《上饶县第一小学纪律百分竞赛的有关规定》和《上饶县第一小学班级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念被告人是初犯,认错态度较好。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张一处以警告、全校公开检讨、给受伤同学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处罚。请合议庭依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判决。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张一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对于公诉人指控张一的行为已触犯了《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无异议。但辩护人也注意到了以下事实:

一、网络是把“双刃剑”。对于公诉人所指出的网络危害性,本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正确地使用网络,同样可以给予青少年积极影响。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规定了“五要五不”,即: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做到这“五要五不”,至少有如下四点好处:一是可以开阔青少年视野,帮助了解更多的未知领域。二是可以利用网络资源和信息技术,促进青少年的学业。比如可以用互联网学英语、看“百家讲坛”等。三是互联网信息量大、交流速度快,青少年可以通过它寻求到需要寻求的大量知识,这进一步拓展了当今青少年教育的空间。四是可以借助虚拟空间,广泛展开对外交流等。由此可见,网络要发挥积极作用,关键在于使用它的人能够明辨是非,具有良好的习惯;如果使用它的人是非观念差,网络就会发挥消极作用。我的当事人家中没有电脑,他又不知道未成年人不能私自进入网吧,为了完成作业而去查资料才误入歧途的,恳请法庭对这一情节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张一系未成年人,认知、辨别是非能力较弱,归案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深感后悔不已,并且主动与父母一起去看望受伤的同学。望合议庭考虑到这一情节,对张一减轻处罚。

综上,张一年龄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犯错后能悔罪改认错,且为初犯,后果不大,请求合议庭对安然减轻处罚。

针对被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如下:

1、虽然被告人张一是为了好玩才误入歧途的,但作为小学生,是应该知道偷窃行为的可耻,这正说明了他纪律意识淡薄。

2、虽然被告人张一是初次犯事,但是他有意躲避家长,而且马上就被网络游戏迷住了,如果不给他狠狠地教育批评,恐怕网络这把“双刃剑”只会在他的手中发挥消极作用吧!

因此,被告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对张一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是不成立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公诉人:

谢谢给我这个陈述的机会。通过刚才的开庭审理,我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我也明白了“小学生不能偷窃”的规定。我瞒着家长、邻居,是我辜负了爸爸、妈妈对我的期望。

我还要向南洋同学真诚的道歉,感谢你的及时制止,否则我迷恋上网络游戏,会把自己的前程毁掉的。也会给社家人带来了更大的伤害。

我一定自己的行为深刻反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请求法庭对我宽大处理。

最后我还要对那些想去网吧和迷恋网络游戏的人说,快别干了,网络游戏就像吸毒,沾了就上瘾,千万别去玩了!

本庭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经合议庭评议,本法庭就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被告人张一偷窃并致同学脚部扭伤一案,由上饶县第一小学少年维权中心调查庭于2009年 月 日向本庭提起公诉。本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一的行为违反了《小学生守则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应当适用《上饶县第一小学关于对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措施》、《上饶县第一小学纪律百分竞赛的有关规定》和《上饶县第一实验小学班级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 日的星期六、星期日时间,被告人张一趁家长上班之际去邻居家玩并有偷窃行为。当同学发现,非但不顾同学的善意劝告,还武力威胁同学不要告诉老师,并导致同学脚部轻微扭伤。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张一的供述,被告人张一父母的证言笔录,邻居的证言笔录和受伤同学的证言笔录、医院诊断结果及药费单据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一所犯错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依据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一系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认错态度较好,属于初犯,后果不大,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本案中被告人张一法制意识淡薄,辨别是非的能力差,误入网络,多亏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被告人应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行为规范意识,认真悔过自新。据此,本院基于以上条款,依照上饶县第一小学《少年维权中心章程》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1、责令张一同学写出书面检查,承认错误。并写出决心书改正自已的不良行为。

2、利用班队会时间,向本班同学公开检讨。并全校通报。

3、责令张一同学向南洋同学道歉,并赔偿南洋同学的药费共计人民币50、95元。

如不服以上判决可以在三日内向学校“少年维权中心”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上诉。

所判决的内容由“少年维权中心”执行庭的工作人员监督执行。

上饶县第一小少年维权中心”关于审理张一同学网隐成性而导致偷菜一事到此结束,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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