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国家就没有给国企改制职工的国家规定怎么给职工缴养老保险险问题有一个说法吗

我为什么发这个帖子? 因为,近期, 我不止一次的被站内短消息询问,问我: 请问,中科院XX研究所,是事业编制吗?

我相信,北京理工大学的许多毕业生,在找工作时,如投国企或者事业单位,都很关心编制问题。

在双选会的时候,经常有同学问 HR:请问,你们单位招收的硕士,给编制吗?

许多同学,根本就没有弄明白什么是编制。

我其实不太情愿用站内消息,为什么呢? 因为,你问一次,我回答一次,对你而言,是解决了问题。对我而言,我需要一次又一次复制,粘贴,回答。

另外,站内短消息,有一个很不好的地方,太隐蔽,太封闭,不够Open。关于求职的事情,我倡导的是,尽量在帖子里问,我也在帖子里回复,这样大家都看得见。后辈们也能看到我们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兴许,未来这些信息能对他们有帮助。 除非,你真的有什么不方便说出来的难言之隐,否则,我实在看不出有什么必要 用短消息?

好,言归正传,我给你们答疑解惑。

要讲清这个问题,需要 引入 两类 单位,做对比。 第一类,是诸如 十大军工集团 下属的研究所及其子公司, 第二类是 高等院校。

十大军工集团,我任取一个为例。

例如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它下属 有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航天科技五院)。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它下属有 501部, 502所,504所,508所......等 研究所, 对吧,这些你们都清楚吧? 就算你不清楚,现在我说了,你也清楚了吧? 除了这些研究所,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下属还有一些子公司,例如 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 航天东方红卫星有限公司......等等。

好,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它下属的 研究所 和 子公司,我再各自抽一个为例。

502所,全名 北京控制工程研究所。如果它招你进去,无论你是硕士,还是博士,它都给你 事业编制。

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如果它招你进去,无论你是硕士,还是博士,它都是给你 企业编制。

区别在哪里?我后面再讲。耐心往下读。

举 高校 的例子,北京理工大学 有些实验室,偶尔会 留下几个自己的学生,让他们留校工作, 这,你应该听过吧? 那么,问题来了。 这些留校工作的人, 有编制吗? 如果有,是企业编制,还是事业编制?

答案是: 没有编制。 既不是 事业编制, 也不是 企业编制。

你是不是在想,居然还有这种事?这么说,他们属于 临时工? No ,你错了,你真的错了。

这些留校的人,既不是 事业编制, 也不是 企业编制, 但是,他们是 正式职工,不是临时工。

吊足你的胃口了吗? 且听我娓娓道来。

【事业编制】,这个概念,只在 研究所 和 高校 里才大规模存在。企业里面,拥有 事业编制的人,非常少,就算有,也是企业没改制之前,他们就已经是事业编制了,然后延续在他身上一直到了今天而已。

(我没有提 公务员。 公务员,都是 事业编制。)

【企业编制】,这个概念,只在 国企的子公司里才有。 凡是 单位名称 的后缀 为 “XX公司” 的,就是公司。例如,航天科技五院 503所,它改制之后,变为企业了,名称变为 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 它已经永久脱离了研究所的序列。 如果你在这个公司看到了事业编制的人,那这个人一定是研究所改制之前获得的事业编制。正所谓,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人家原先就有事业编制,你总不能说改制之后就废除吧?否则会让老员工寒心。

而你,你是新人,如果你现在被招进去,一定是 企业编制。

除了这两个概念外, 还有 两种概念, 一个叫 【无编制的正式职工】 (这是我给它起的名字) , 另一个叫 【劳务派遣】(这个是国家定的名字)

【劳务派遣】 也叫外派,这个就是人们常说的临时工。

军工集团的研究所里的 全体人员, 可以被分成两种: 第一种是 【事业编制】; 第二种是【劳务派遣】

企业和公司里的 全体人员, 可以被分成两种: 第一种是 【企业编制】; 第二种是【劳务派遣】

   (注: 有些企业和公司,是由研究所改制而来的,它里面存在一些 “遗老遗少”,这些 “遗老遗少” 们,是事业编制,但是人数很少)

高校里的 全体人员, 可以被分成三种: 第一种是 【事业编制】; 第二种是 【无事业编制的正式职工】; 第三种是【劳务派遣】

说到这里,你或许有点明白了吧。

其实, 【无事业编制的正式员工】 就相当于 【企业编制】,只不过 高校 不用这个词而已。

你只要是正规院校毕业的,签的是正式劳动合同或者三方协议,没有任何一家单位会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招你。

【劳务派遣】是临时工, 哪些人属于这一类呢? 在各个单位里,都有那种打扫清洁的大婶和大妈,还有保安,他们属于临时工。在城管里面,有一种人 穿着类似交警的绿色 警服,那种叫 城管协管, 属于临时工。

好,我回答一下前面提出的问题。 在 北京理工大学,每年都有一些人留校,留在自己的实验室工作。这类人,他们不是临时工,他们是【无事业编制的正式职工】。

好,解决了这个问题,再来说中科院。

在中科院的研究所里,全体人员(含领导和清洁工) 也是分三种: 第一种是【事业编制】;第二种是【项目聘用】;第三种是【劳务派遣】

有了上面的讲解,我相信,聪明的你,一定马上就懂了。对,你猜对了。

【项目聘用】,是中科院 发明的 专有名词,至于它为什么这么叫,我也不清楚。

【项目聘用】就等同于【无事业编制的正式员工】,也就是 等同于【企业编制】。

博士去中科院的任何一个京区的研究所,都给【事业编制】。解决北京户口,户口指标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无年龄限制,无专业限制。 无论招多少个博士,100%解决北京户口。

硕士去中科院的任何一个京区的研究所,都属于【项目聘用】。解决北京户口,户口指标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无年龄限制,无专业限制。 硕士,入职后,若评上 “高级工程师” 或者 “副研究员” 的职称,才会给事业编制。 无论招多少个硕士,也是100%解决北京户口。

(在中科院,即便你是本科生,只要招你进去,也一定会解决北京户口。目前,中科院各研究所已经很少招本科生了,招进来的本科生,我只见过 北京生源)

中科院的研究所,没有 ”企业编制“ 这一说, 只有 ”事业编制“ 和 ”项目聘用“ , 硕士的都是 ”项目聘用“ 。在中科院的各研究所,大部分人是“项目聘用”。

项目聘用, 也是属于 正式员工。无论你是事业编制,还是项目聘用,你们都是正式员工。所有的正式员工,享受的福利是完全一样的。

有 事业编制的 和 无事业编制的, 差别只有一项:

前者的工资条上,养老保险 这一栏显示的是 0 ;

后者的工资条上,养老保险显示的是一个正数,这个正数,是自己税前工资的一部分。

有事业编制的人,他的养老保险,由国家买单,个人不需要买单,所以工资条上显示的缴纳金额为 0.

无事业编制的人,他的养老保险,由自己买单,这部分钱,从税前工资里面扣除。

对于有事业编制的人,他退休之后,由国家发放退休金给他,直到他死。

对于无事业编制的人,他退休之后,国家不会给一分钱的退休金,他只能依靠自己的养老保险。年轻时,他每个月被扣除的养老保险, 本金加利息,利滚利,滚到退休那天,再返还给他,按月领取,直到他死。也就是,这类人,吃的是自己的钱,自己年轻时 ”存储“ 的钱。

有一点是确定的,有事业编制的人,国家发给他的退休金,是比较高的,每月至少能有三四千甚至更多。 而无事业编制的人,退休后,吃自己的养老保险,每个月返还的养老钱,最多也就一两千,多也多不过三千。

你不要老是把 【没有事业编制】 等同于 【劳务派遣】(临时工)。 只有 清洁工 、保安,他们才是【劳务派遣】(临时工)。

另外我还要告诉你,现在 研究所也在慢慢改革。 有【事业编制】的人,也是需要隔几年签一次合同的,合同到期后,可以续签或者走人。

现在,在中科院的各个研究所里,上至领导,下至普通的正式职工,大家都是【合同工】,都是正式职工。

中国移动通信、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也是这样,他们全民都是合同工, 全民都是【无事业编制的正式员工】。

在中科院的各研究所,如果单位有福利,给 有【事业编制】的人发了一箱月饼,那么,给【无事业编制的正式员工】的你,也会同样发一箱月饼, 而且尺寸、规格、重量 均一样。 绝不会因为他是事业编制,就给他发一箱大的,或者发好多箱,绝对不会。

在中科院各大研究所,领导和小兵的福利,一模一样。当然,领导的工资跟你不一样。

好了,我希望我这个帖子能给大家好好扫盲。 以后别再把 【正式员工】和【事业编制】划等号。

总结:在 中科院的各研究所,【正式员工】=【事业编制】+【项目聘用】 (项目聘用,占了大头);

我还要补充一点: 项目聘用,这个词,听起来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你可能觉得,项目结束之后,会不会就把我解除聘用,赶我走?

”项目聘用“ 并不意味着 项目结束 就让你走人, 不意味着【临时工】,不意味着!不意味着! 不意味着!

正式员工, 只要不打领导,就不会被开除,想待多久就待多久。

就算真的得罪领导了,最多也就是被打入冷宫,从此不被重用而已, 不被晋升。 不至于被开除。

在 北京的高校读完书,不代表 你是北京生源。什么叫北京生源?

1、如果你上大学本科之前,就拥有了北京户口,那么,你是 北京生源。此类人,一般就是出生在北京,土生土长的北京本地人,叫 “老北京人”。

2、你家乡虽然不是北京,但你毕业后找了一份北京的工作,并且单位给你解决了北京户口,然后你又考研(考博),然后毕业找工作, 这时,你也属于 北京生源。你属于 “新北京人”。

如果你既不是 1 也不是 2,那么,你不是 北京生源。 你是 外地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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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承担。

}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制度改制,妥善处理职工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置换职工身份”,是指国有企业按相关政策法规和规定给予在职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后,解除和终止职工与原企业劳动关系,置换职工身份,解除职工与企业的依附关系。在职职工包括在岗职工、下岗职工和与企业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的职工及本企业派往其它经济组织工作的职工。

  第三条县直部门管理的12家国有企业现有全部在职职工,均属于改革的对象。凡实行产权制度改制的企业,须解除或终止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企业解除或终止职工的劳动关系时,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改制企业须制定置换职工身份的安置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关系时,其安置补偿如下:

(一)企业与职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本人月平均工资一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鉴于我县12家国有企业均已长期停产,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工资全部按照改制时我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职工一次性安置费的补偿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年工龄2000元的标准计发。企业资产拍卖收入较少,安置费难以按上述标准计发的,按比例计算;企业资产能及时处置且拍卖收入较多、安置费较宽松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安置费可适当上浮。

  (三)职工工龄按周年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具体时间以县人民政府批复改制方案核定的截止日期为准。

第六条 对下列人员除按第五条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安置费外,企业还应发给以下有关补助。

(一)非关闭破产企业和依法破产企业中1-4级的工残人员、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1-6级工残人员,应综合考虑每年相关工伤待遇的调整,预留以下费用:伤残津贴、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旧伤复发医疗费以及1-4级工残职工死亡后的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预留费用列入企业改制成本,一次性缴纳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若改制企业资金不足,不能预留的,先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标准代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每半年结算拨付一次。

(二)职工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被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其补偿标准按《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20号)第五个问题第一款执行。即:1996年9月30日之前发生的工伤,其待遇按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96年9月30日之前国家及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工伤,且2003年12月31日前已作工伤认定的,其待遇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执行;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包括200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2004年1月1日以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其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包括201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2011年1月1日以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其待遇按2011年1月1日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三)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因工死亡供养抚恤金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28号)规定执行。国有工交企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发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在改制成本中预留,一次性缴纳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发放。

第七条企业正常经营期间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职工生活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职工拖欠企业的款项等,置换时应一并予以清偿。

八条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即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的职工和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达到提前退休条件的特殊工种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实行内部退养,不支付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发给内退生活费。内退生活费发放标准按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内部退养人员需提留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的内退生活费,由改制企业一次性足额缴纳到县财政国企改制资金专户。生活费的发放由主管部门负责。

  第条虽办理了全民合同制招工手续,但属挂靠在单位的人员,不列入企业补偿安置范围。

条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和遗孀,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干部按现行政策预留10年生活补助费,一次性缴纳到县委老干部局资金专户,由县委老干部局代发。

  第十一条实施产权制度改制的企业,应优先清偿在职职工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足额记录至职工本人置换身份之月时止,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条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本人必须在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社会养老保险手续,按现行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计发养老金。

  第十内部退养人员需提留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单位应缴部分由改制企业一次性足额缴纳到县财政国企改制资金专户,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责内部退养人员养老保险的办理由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改制企业按规定清偿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应预留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后,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制企业置换身份人员,可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有关待遇,不参保者不享受。

第十条改制企业自终结之前30日内必须向县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退休人员、内部退养人员、离休干部以及置换身份的职工名册、人数,办理和接续有关参保手续。

第十七条 内部退养人员需提留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退休以后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由改制企业一次性足额缴纳到县财政国企改制资金专户,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责。内部退养人员医疗保险的办理由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改制企业的离休人员、老红军,由所在企业按每人2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清医疗保险费。

改制企业中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及遗孀,达到退休年龄的由离休干部所在企业按每人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清医疗保险费;其本人按当年大病补助标准每年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外,还需由单位按本年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8%,提留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一次性缴纳到县医保中心;个人按本年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大病医疗互助费标准按当年的标准每年缴纳。

  第二十条改制企业中的退休人员(含正常退休、病退、提前退休、因公致残退休及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人员),由所在企业按每人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清医疗保险费;由职工本人按当年大病互助标准每年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企业应在资产处置之前,从有效资产中优先清偿应由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企业和离退休人员按规定一次性清偿医疗保险费用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 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含病退、特殊工种退休、因公致残退休及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人员),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住院医疗待遇,个人帐户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建立。

  (二) 改制企业中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享受城镇职工在职人员住院医疗待遇;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住院医疗待遇,个人帐户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建立。

第二十对已与原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政策咨询援助、职业指导援助、就业信息和岗位援助、技能培训援助、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援助、生活保障援助和特困群体的特殊援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免费为改制企业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与原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就业的,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5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改制重组的企业要优先录用有就业愿望的原企业置换身份的职工。录用的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享受相关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六章改制企业社会职能移交

  第二十条职工置换身份后,原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由原企业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企业改制终结后,原企业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的人事档案要进行清理登记,职工再就业时,档案关系可随时转移。其余养老、低保、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党团关系、工会、户籍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关系按照就近原则移交至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的社区管理,移交费用实行打包处理。原企业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的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由所在社区实行属地社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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