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下经济案件,我没有卖房委托授权书模板代签了卖房合同有法律效力吗?这样算不算违约

原标题:丈夫找人假冒妻子公证卖房 妻子起诉合同无效胜诉

  来源标题:找假妻子公证卖房 真妻子起诉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丈夫狄某为借钱指使他人冒充妻子牛某,办理了委托孙某代办涉案房屋的出售、过户等事宜的委托书公证,后将涉案房屋以牛某名义卖给房地产公司,牛某发现后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孙某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判决确认合同无效。

找人冒充妻子 公证卖房

牛某称,涉案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2012年8月28日,其与狄某办理结婚登记再婚。2014年5月29日,狄某以讨债为名离家。2014年9月18日,原告接到房屋中介公司电话,称涉案房屋已经出售并办理了网签过户手续。

原告得到消息后,携带家中房产证前往海淀区建委查询相关情况后得知,2014年9月11日,孙某持委托授权公证书将其所有的涉案房屋办理了网签手续,5个工作日内将向买受人甲房地产公司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而孙某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被海淀区建委没收。

在用以出售涉案房屋的公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上,有狄某与原告的签名。然而,原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名,是他人冒名顶替,原告当即报案,先后去海淀区公安局经侦、刑侦以合同诈骗报案无果。

2014年9月22日,原告找到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公证处,说明了其从未到过该处,要求核查并撤销《委托授权书》。该处向海淀区建委出具了要求中止涉案房屋过户登记的材料,但为时已晚,涉案房屋已被过户至甲房地产公司名下,并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丈夫、房产公司等一同被告

原告认为,狄某利用二人婚姻关系盗窃其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雇用他人冒名顶替、伪造其签名授权;孙某明知委托授权系冒名取得,故意隐瞒出售过户原告的婚前个人房产,非法处分其财产;甲房地产公司恶意买受,再次抵押、转手第三方逃避经济风险和法律责任,恶意为之。

综上,三方给原告经济、精神带来严重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无任何特殊原因急需卖房,涉案房屋是其唯一的住房且一直在居住。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孙某以其委托授权人的身份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甲房地产公司辩称,不同意牛某的诉讼请求。其公司审查了牛某的委托人孙某,其持有有权代为出售涉案房屋的公证委托书、产权证、牛某的身份证等文件,其公司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牛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方知道孙某无处分权。其公司的一系列行为均履行了法定程序,该房屋属善意购买,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狄某、孙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涉案房屋系牛某婚前个人财产,狄某指使他人冒充牛某办理了委托孙某代办涉案房屋的出售、过户等事宜的委托书公证,孙某对此知情,但在明知自己没有代理权的情形下,仍恶意地以牛某的名义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代为出售涉案房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故孙某的代理行为显系无权代理。

本案查明事实,孙某与甲房地产公司亦存在关联关系。甲房地产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应知涉案房屋交易价格230万元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值,但就此异常情况,未举证证明其曾通过实地查看涉案房屋、与被代理人牛某沟通等合理方式调查核实涉案房屋状况,而是仅凭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孙某出示的公证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等客观表象形式要素,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在涉案房屋过户后才支付购房款。

孙某无权代理牛某出卖涉案房屋,且牛某对孙某的代理行为不予追认,故孙某以牛某名义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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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卖房子,房产证写我和母亲的名字,我母亲因各种原因不能到现场签字,我可以弄一份委托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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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 您好,可以由家人和您一同到公证处办理售房委托公证。办理上述手续后,您可以持房产证原件、身份证、委托书和公证书代签购房协议。具体可以到公证处详细咨询。

  • 答: 您好!如果您在国外回不来,可以委托公证给您的父母办理并签字(必须要公证且要把公证委托书寄回给您父母),公证委托可到当地大使馆咨询办理!

  • 答: 打个电话就可以委托了,把物业地址,楼栋号,面积价格房型装修是否满5年,说一下就可以了

  • 答: 买卖自由心态要好,达到心理价位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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