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别人用我名字手机号担保的名字号码作了担保,给他买了分期付款手机,然后钱没还,我被银行拉入黑明单,几年能拉出来

我朋友在分期公司买了一个手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填写了我的手机号码作为担保人,现在我的哪位朋友听信了一些人说的哪个公司不是正规的不上征信,现在钱一直没还,人家公司的开始整天打电话发信息说已经在法院申请开庭什么的让我们这几天做好准备接受传票准备出庭请问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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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分期付款买了一台手机,担保人写的是我的名字和我的电话号码,但我没有签名,可能他冒签了我的名字,银行打电话给我核实情况,我也如实回答,现在他跑路了,而且也没有还款的预兆,我需要帮他还款吗?

  2012年6月16日刘某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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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当地律师事务所详细、把案件细节说清楚、以便及时找到维权的策略与步骤。 首先你需要确认你签订的担保协议上面写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如果是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话,如果借款人还不起,那么担保人还;如果是一般保证,你拥有先诉抗辩权,在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合同上面没有约定的,按照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其次,在你承担保证责任后,你可以向你朋友追偿 再次,建议你做两手准备;一是如果对方向法院起诉,找法院朋友松通一下关系,争取舒缓一下诉讼时限,拖个一年半载;另外是和债权人提前协商一下,好好说,全力配合,争取将借款人找到,如果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了,还是要你母亲承担责任。 最后,你最好债权人现在尽量控制借款人资产,免得被转移。 如果现在已经超过第一次担保的担保期限,那么你就没有担保责任了。 对于担保期限,《担保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 。 《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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