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侵占了公司业务款,为减轻罪责积极退赃,且多退了4000多元—— 商报记者 章韵 原告卢某,路桥人,曾是被告台州市某热镀锌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卢某称,2009年4月至11月期间,他因侵占应上交而未上交的被告公司业务款元,被法院判决处有期徒刑5年。2010年6月10日,他为减轻罪责退赃人民币80000元,后于2010年8月20日又汇入被告公司人民币130000元,共计人民币210000元。对此,卢某退赃后多支付了被告4692.70元。“我多次催讨,该公司却未返还,所以起诉要求该公司返还这4000多元的不当得利。”卢某说。 而被告台州市某热镀锌有限公司答辩称,卢某确实分两次汇来了210000元,但卢某侵占公司业务款的数额,审计报告上写的是元,远远超过了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元,卢某汇的210000元尚不足偿还公司被侵占的损失,所以不予归还。 法院经质证后认为,被告提交的审计报告审计内容为卢某经办的销售收入及应收款情况,审计结果为卢某尚未收取款项人民币元,此数额包括了卢某客观上无法收取、事实上也未收取的数额,不等同于卢某侵占的数额。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害方。卢某侵占被告公司业务款元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并已履行了对被告公司的偿还责任,被告公司对卢某多支付的4692.70元并不享有任何权利,其取得上述利益缺乏合法依据,系不当得利,应将返还给卢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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