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过世母亲健在房子如何过户多年,母亲健在,房产是母亲名字。有俩儿子,大儿子已去世,留下一女,小儿子健在,有二男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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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房产证是父亲的名字,想必应该是父母的共同财产,母亲拥有其中的一半。因此,父亲去世后,属于他拥有的那一半房产,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有继承权的母亲和你共同继承。

如果要将原来是父亲名字的房产证改成母亲的名字,只需你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即可。

父亲的子女去进行司法公证,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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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2011年8月下旬税务部门表示房产加名按房价一半征契税

  • 房产证办理: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   2.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3.拿测绘图(表)   4.领取相关文件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6.提交申请材料  7.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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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是父亲的名字,但父亲已去世,母亲健在,如何将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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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父亲的名字,我出资购买的房屋,现在父亲去世,母亲健在,我想把房产证过户到自己名下,我该怎么办理

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借名购房、你是实际购房人,可到法院起诉确权;否则,这房子就是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你想独自成为产权人,就需要你父亲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及你母亲的同意。

您好,我这边有个比较头疼的问题:在我8岁的时候,小舅舅因车祸去世,无妻子女,但那个时候我外公外婆健在,按照农村的习俗,老人本来应该是我大舅舅和小舅舅给我外公外婆养老的,结果我小舅舅去世后,两位老人的养老问题要解决,大舅舅不愿意一个人来承担两老的养老问题,所以后来把我过继给我小舅舅做女儿,因此两位老人,外婆归我们家来养老,外公有我大舅舅养老。因此在我小舅舅名下的房田财产都有我这个继承女儿来继承。那么当时我父母认识字不多,对于以前农村里分家数及继承证明,把我的名字写错了,小了我的小名,没有写我身份证上的名字,20多年过去了,房产证上名字也一直是我小舅舅的名字,那么我想请问,我这个房产证要怎么过户??请告知,谢谢

如果之前大家签过相关文书,有分歧的地方可以签个补充协议明确下。当地房产过户手续程序及需要提交哪些资料,税费缴纳等,建议咨询当地房产登记中心。如果房产权属存在争议的,可通过法院判决进行确权,然后申请强制执行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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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了,母亲还在,房屋继承到儿子怎么办。

问题描述:兄妹五人,生养死葬我全包,父亲生前只说给我,但未留遗书。

网友陈金华给出的答案是:1、父亲去世,其遗产由:儿子、母亲(父亲的妻子)、爷爷奶奶(父亲的爸妈)继承。就司法实践b中,母亲健在的,房产过户手续非常麻烦,要么是母亲放弃继承、并且把其所有的部分房产赠与给儿子,要么就是母亲先继承了,然后再把其所有的房产份额赠与给儿子。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父亲去世房屋产权怎么分配

问题描述:母亲在在世,有1个儿子,7个女儿,没有遗嘱

网友匿名用户给出的答案是:你父亲那一半的房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那爷爷奶奶如已过世就不在有继承份额)你母亲与子女按人头均分。子女中有过世的由其子女代位继承,如果这种继承存在分歧可诉讼至人民法院判决,对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少分或不分。
这继承只是理论上讲讲,你母亲还在世没有就分家产的说法,子女目前最重要的就是赡养母亲尽孝心。

房产为父母共有,一人已去世,子女该怎么继承

网友逍遥轩给出的答案是:有遗嘱按遗嘱分配遗产,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

如果父母没约定房产份额,一半属于去世方遗产,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平分或者协商分割

咨询一下房管部门是否必须公证,如果不用公证,所有继承人一起去办理过户就可以

如果要求公证,和公证处预约办理公证后,拿公证书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我的父母去世了没有遗嘱,房屋怎样继承?

问题描述:我的父母去世了,但是没有遗嘱,房子是我和我父亲一起盖的!我有3个哥哥还有2个姐姐,但是他们都没有帮一点忙,现在父母死了,房子面临拆迁,我要怎样做才能得到房子的继承权呢?最大的问题是,他们哥三个都结合起来想要把房子拿走!

网友匿名用户给出的答案是: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你的父亲去世后,由于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因此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你的3个哥哥还有2个姐姐都有继承权。如果有证据证明房子是你和你父亲一起盖的,那么在继承开始前,就可以先析产,也就是先将你和你父亲共有的房子按共有关系处理,分出属于你的部分,你父亲的部分属于遗传,你只能分得1/6。也就是你如果有证据证明房子是你和你父亲一起盖的,那么你享有房子的7/12,你的3个哥哥和2个姐姐分别享有房子的1/12。如果房屋不可撤分,你有优先继承房子的权利,但你应该补偿你3个哥哥和2个姐姐相应的价格。

问题描述:父亲2008年过世,房产证只有父亲名字,妈妈现在要卖房子怎么办手续最简单?父亲老家在别的城市,只有奶奶在世,但是奶奶90高龄,已经不认识人了。这样需要什么手续什么证明?有没好心人详细说明下?

网友高密圣亚俱乐部给出的答案是:父亲过世后卖房子,需要先办理房产继承之后再对外出售、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如下:
你父亲死后其所有法定继承人集体协商好,选定其中一人为房产继承人,其他人放弃继承;然后一起带着身份证明、户口本、房权证、死亡证明等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取得公证书;之后,继承人带着继承房产公证书、房权证、身份证等到房管部门申请过户,然后再对外出售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父母去世留下遗嘱房屋该怎么继承?

问题描述:父亲母亲都去世 育有3个女儿都已出嫁 父亲去世前留下书面遗嘱将两栋房子分别由二女儿 三女儿继承。 这个遗嘱有效吗??要想继承房子需要怎么做? 谢谢

网友hangquangood给出的答案是:⒈《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⑴如果母亲先去世,则房产的一半为遗产。另一半为父亲所有。
⑵属于遗产的这一半由父亲及姥姥姥爷及三个女儿继承。(如果姥姥姥爷在世的话)。
⑶父亲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他的一半房产以及另一半中属于他的继承份额。
⑷父亲的遗嘱不能违背上述《继承法》条文。
⑸即使父亲的遗嘱是有效的,另一个女儿有权争得一半房产中自己的份额。
⒊ 为了家庭和睦,建议三个女儿之间还是好好沟通和协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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