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一次刷信用卡做生意亏了算非法占有么就亏了两万,算多吗?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影响2年内申请信用卡和银行贷款!

刑法第196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起诉后拒不还款且欠款金额超过1万的,数额较大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还不够最低还款额一样属于逾期,还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逾期不仅有最低未还款部分的5%滞纳金(最低10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后银行会起诉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同时还有可能起诉你信用卡诈骗及恶意透支,法院强制执行!想办法借钱还款吧,账单全额罚息(日息万分之五,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逾期超过三个月或银行催款两次以上还不还款的,银行会冻结你卡片并将你列为禁入类客户(黑名单),消费当日开始计息。你属于第四种情况,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按月计收复息直到本息还清为止),法院会依据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来量刑;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恶意透支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逾期超过三个月或银行催款两次以上还不还款的,银行会冻结你卡片并将你列为禁入类客户(黑名单)

同时还有可能起诉你信用卡诈骗及恶意透支,法院强制执行。起诉后拒不还款且欠款金额超过1万的,法院会依据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来量刑!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你属于第四种情况。

积极还款,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合理使用信用卡:

1、尽量不要取现,因为取现不仅要收1%手续费,还要从取现当天收取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总之利息非常高。

2、选择可以获得最长免息期的日期刷卡消费:就是在账单日的第二天,因为账单日第的二天消费的记录是出现在下月的账单日账单上的,对应的免息还款日也是下个月的账单日对应的最后还款日,这样你可以最大限度享受免息期!

3、买大宗物件,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买机票等。可以事先打电话给客服(号码在卡背面哦),申请分期付款,然后了解到有哪些商家和你的信用卡银行合作。

分期付款就是比如你买一件5000元的东西,申请分期付款,选择分10期(就是10个月)来还,商家在你购买时将5000全部划走,并收取百分之几的手续费,这个收多少你要和商家协商咨询的

然后你就是欠银行的钱,而不是商家。你要分10个月,每月只还500,这期间是没有利息的!这样一来,即减轻了你的还款压力,又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问题。

}

一、信用卡透支行为法定的三种形态

根据刑法第196条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法律,信用卡有关法规等规定,信用卡透支行为,共有三种形态:

1、正常透支――合法行为。持卡人按照他与发卡银行约定的限额和期限取款或消费,又及时还款。正如有人所说:这是当下流行的消费方式,不少年轻“月光族” ,已经适应了过“负翁” 生活。据我所知:收入颇丰的公务员、白领人土、高级知识分子,也使用信用卡。

2、违约透支――侵权行为。持卡人的透支,超过他与发卡很行约定的限额或期限,甚而经过两次催收,三个月后仍不还款。持卡人只享受透支权利,不履行还款义务,己经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权利。这种透支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发卡银行应当采取补救手段,甚而进入诉讼程序,追究民事责任,补偿造成的损失。

实际上,不少银行因为不懂法律,或者只图省事,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企图借助国家暴力实现债权,有违法律公平原则。有人在报刊上撰文公开支持:这种情形,数量很多,走民事程序,银行忙不过來,因此,先以推定有非法占有目的为由,拉进刑事诉讼程序。我认为:这个理由不能自圆其说。行为性质、适用程序和发生数量、工作忙闲是四个不同的概念,不得混为一谈。行为性质是法定的,适用程序也是法定的,不能因为发生的数量多或少、银行的工作忙或闲,就改变行为性质,改变适用程序。

3、恶意透支――犯罪行为。刑法笫196条二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发卡银行催收二次后,三个月仍不归还(以下简称一超、二催收、三个月不还),数额较大,构成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

由此可见:恶意透支和违约透支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两者的客观行为表现相同,两者之间区别界限就在于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财产的目的。持卡人主观上只想透支,不想归还,即构成诈骗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坚持非法占有目的定罪原则的三条理由

确定行为性质必须以法律(包含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为准绳,个人意志不能代替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定罪原则,在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中普遍适用,在破坏金融秩序类犯罪中,也是部分犯罪的本质特征,或者说是罪与非罪的区别界限之所在。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就是其中之一。

对于这个定罪原则,在学术界、司法界中,不少人虽然也认同非法占有目的,是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但是,却认为: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个客观标准;还有人主张:只要持卡人的透支,超过银行限额或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二次后,三个月仍不归还,就推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何以如此?还是对法律的理解问题。

1、  从刑法条款文字含义上理解

刑法第196条前两款:笫一款首先用简明罪状,规定了信用卡诈骗活动,然后按数额和情节分别规定不同刑罚。接着又分为四项,列举了使用信用卡的不同情形,也可称为类型。前三项皆为简明罪状,唯独笫四项又设专款,用叙明罪状加以区别。也可说是对恶意透支的行为,特别突出了它与前列三项未公开列出的构成要件。首先是持卡人在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是他的客观上的行为表现。前三项也有同样的主观要件,只是沒有特别列举出來,因为这是不言而喻的。有人称为这是“不成文之构成要件的要素”。可想而知:持卡人使用的信用卡,只要是伪造的、作废的、冒用他人的,其中必定暗含非法占有目的,他的心理状态自然表露出來:只想取款,不想归还。如果想要归还,那就办理自己卡用,又何必如此,这不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吗?!

就二款罪状表述的逻揖关系而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一超、二催收、三个月不还的客观行为表现之间的关系:不是包容、不是替代、不是等同、不是选择,而是并列、则是并存。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后者只是、只能是恶意透支的客观要件,绝对不是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标准,因为违约透支也是一超、二催收、三个月不还。两者具有共同的客观行为表现,只是主观目的不同。

2、  从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上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这段解释中,可以看出:

首先、是来自于司法实践,不是來自法条、不是來自书本、不是來自头脑。

 其次、在指明客观行为表现之后,用了一个“并”字,《现代汗语词典》对它的解释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事物并排着;表示不同事物同时存在;不同的事物同时进行”。由此可见: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依据、凭证,不是刑法笫196条二款规定本文、不是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持卡人的客观行为表现,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列举的七项。

再说,如果能从持卡人一超、二催收、三个月不还中,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沒有必要特意出台司法解释,再列举七项,那不是多此一举吗?!

笫三、又一次强调指出:“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这更进一步说明财产不归还,不能证明就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以财产不旧还就说有非法占有目的,真有“客观归罪”之嫌。

3、从犯罪构成理论上理解

任何个罪都是四个构成要件,除主体、客体外,又有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而且两者并存,不可或缺。不是你中有他,或他中有你。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一超、二催收、三个月不还,只是、仅是它的客观上的行为表现而巳。致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必须从其他行为表现中去找。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列举出六个方面,最后还用一个“其他”收容词,包括不是列举,又似列举的各种情形,可以说无一遗漏。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罪与非罪的区别界限。如果只有一超、二催收、三个月不还,,查不出司法解释中能够认定的七种情形,只能说是违约透支,系民事侵权,应承担补偿责任。

笔者有幸看阅了某基层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十几分,其中认定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占多数,透支金额多在一万元至两万元之间。发现的问题有:一些判决书在叙述事实时,只写一超、二催收、三个月不还,未写不归还的原因;在“本院认为”部分,论证判罪的理由和依据时,根本未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有的判决,虽然写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从头到尾,找不到认定的事实依据。显而易见,缺少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由此证明: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沒有认真学习刑法笫196条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不明白此罪的本质特征,不知道恶意透支和违约透支两者的区别之所在,更不晓得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所以不查、未查仍未归还的原因,不在意主观上不想还和客观上不能还的区分。

还有几分判决在“本院认为”中写“无法归还”。何谓无法?《现代汗语词典》说:“沒有办法”。从字义上理解,无法归还,不是主观上不想归还,而是客观上不能归还。既然如此,认定他的行为是恶意透支性质就沒有依据。也难怪判决中未写“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是也体现了办案人“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

三、非法占有目的独有的三种特征

1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性

区别界限是主观目的,验证依据又是客观表现。因为主观目的存在人的脑子里,属于意识形态范畴,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它有规律,同客观保持必然联系。思想支配行为,行为反映思想;目的指导活动,活动体现目的。有什么样的主观目的,就会有什么样的客观表现,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最高人民法院列举出來的六项,都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而且任何一项都能反映他们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透支后逃跑、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足以认定行为人不想归还银行款的心理状态。这就是唯物辩证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2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定性

刑法上说的“非法占有”,有它的特定含义:就侵犯财产权的过程來说,“非法占有”,就是犯罪的开始,也是既遂,无须终了;就侵犯财产罪的权能來说,占有不是仅此而已,还有以后的使用、处分、收益;就侵犯财产罪的目的来说,他的占有,是永不归还的。因此,它同民事法律上说的“非法占有”有着本质区别。经济活动中的占有,是暂时的、有原因的。其结果只是拖延时间,借本生益,虽然能给对方造成损失,但是,最终还是归还,对原有财产数量并未減少。有一个洽如其分的比喻:“借鸡下蛋”,对鸡只是暂时借用,要的是蛋。

3、非法占有目的的通俗性

     对于使用信用卡透支行为中,区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一个通俗、简便、易明的界限~~不归还款的原因:所以,必须下大力气、深入查清为什么没有还款?是主观上不想归还,还是客观上不能归还?前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则无。

  司法实践中使用信用卡透支,达到一超、二催收、三个月不还程度者为数较多。追查原因,主观上永久不想归还的占少数,客观上暂时不能归还的占多数。实践证明:信用卡透支款的去向,多为经营,少为生活。因此,在经营中出现亏损、赔本,甚而倒闭、破产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不能及时归还。这种原因,就当时而论,属于客观上不能归还,并非主观上不想归还,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有一小青年本来有工作,按月开资,办了一张信用卡,透支15000元后,被人解雇,经发卡银行催收二次,三个月后报案抓捕,亲友帮助还上欠款。法院认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判刑。还有一位残疾女青年办理一张信用卡,透支9000元,其中大部借给她哥做生意,后因其哥生意赔本,发卡银行催收二次,三个月未还。抓捕后还上透支款,法院仍以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判刑。上列两例报案前不还款的原因是什么?是主观上永久不想归还,或是客观上暂时不能归还?他俩的透支行为,都发生在“被人解雇”和“生意赔本”两个客观事件之前,透支前或当时是有归还能力的。究其不还款的原因,都是透支以后,外界情况发生变化的结果。属于客观上不能归还之类,不是主观上不想归还的范围。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六项中的任何一项情形,不知凭什么认定他俩都有非法占有目的?笔者感到费解。

还有一个案例:这人先后在不同银行办理13张信用卡,轮流使用,共透支27万元。案发后,经查他的行为具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的一二两项的情形,对其以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完全正确。

四、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

司法界中有人(公安多些、检察次之、法院少点)主张:持卡人只要具备一超、二催收、三个月不还的客观要件,就可以推定(不是认定)他有非法占有目的。有人在刊发的文章中写:“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拒不归还,既是行为的一个客观方面,也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目的的一个重要依据。”(1)信用卡透支后,经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究其性质,在恶意透支中处于什么地位?怎么能“一星管二”?既承认是客观上的构成要件,又说成是推定主观要件的依据?这在理论上、逻辑上都是说不通的。还有,又说“亦仍给予持卡人抗辨的权利,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不是主观不想归还,而是存在客观合理因素不能归还,则因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作犯罪处理。”(2)既然如此,你的“推定”,可能被持卡人否定,又何必先“推定”一回?!这种说法,可否称为“推定目的论”,实质上它是“有罪推定论”的变种,在认定信用卡透支行为性质上的具体表现。有的错案,是不是它的产物,值得深思、值得记取。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用的是“认定”,不是“推定”。这两个词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含义却相拒甚远。“认定”是“确定的认为”,本意是肯定的,只有必然性;“推定”是“用己知推定未知”,本身就是不肯定的,含有或然性。推定不等于认定,推定不能代替认定,推定不得混同认定。

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性质的认定上绝对不能“有罪推定”,只能“无罪推定”。这个诉讼原则,在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刑诉法都有明文规定。我们建国初期,理论界主张过,反右派中受到批判。三中全会后又有人提起,在人们心目中逐渐认同,体现在“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我国对“疑罪”的处理,经历过从“从有”到“从无”的过程:从前多数是:定罪从有,处罪从轻,还美其名曰:“留有余地”。1989年开始,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个案、类案在司法解释中陆续确认。然后立法机关又在刑诉法笫140条四款和第162条三款分別作出具体规定。现在看来,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学术界、司法界人士的共识,在理论上、实践上都沒疑义。因此,怎能再用有罪推定?!

2、  坚决执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是经立法机关授权,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可以作出司法解释。因此,关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必须坚决执行,深刻理会。解释中虽然只是列举出六项,可能不够齐全,但是又在第七项中规定一个“其他”。这个“其他”的含义甚广,有人趣说,他是国家的“不管部”,别人不管的他都管。可以说包罗万项,也可以说无所不包。只要是同列举的六项中的某一项相似,即可引用笫七项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列举的六项,概括起來,可分三类:笫一项中规定两个内容,一是明知沒有归还能力;二是大量骗取资金。二至四项规定的透支后持卡人的三种行为——逃跑、肆意挥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五六两项规定的是持卡人逃避反还资金的行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隐匿、销毁帐目,搞假破产、假倒闭。

司法实践证明:不易认定的是笫三项,“肆意挥霍”的含义是什么?《现代汗语词典》解释是:“挥霍”是“任意花钱”;“肆意”是“由着性子、不顾一切”。两者合一,就成为由着性子花钱。这里有个程度不好掌握,也就是透支的数量达到多少,才能发生质变,构成“肆意挥霍”,需要根据实践进一步研究确定。据说,立案标准是10000元。现在的社会是国强民富,特别是大城市居民、个别地方的城乡百姓,必要时筹集一、二万元,可以说是举手既得。据有关人士讲,多数人捕后全部归还。我想类似者,能否把数额增至二万元。

尤其第一项难度更大。如何理解“明知沒有归还能力”。司法实践证明:重多疑难案件的节点,甚而是罪与非罪的区别界限,均在于如何认定“明知沒有归还能力”。何谓“明知”?说的是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明知者,明明知道也。明知是肯定的、明白的,既无或然,又不含混。

何谓信用卡透支的归还能力?主要是稳定的收入:包含工资、租金、利润;其次是可提取、可交易的有价证卷;再次是其他银行的存款:还有另外财产。这些归还能力的特点是:有形的、可见的客观存在;但是,它又处于流动状态,它的有或无、多或少、增或減,往往不以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而且有时变化很快,甚而以时、日计算。因此,应当注意它的变化:首先是时间,相对透支的发生,在前或在后,时日相拒长短;其次是程度,相对透支的数额,多于或少于,限额差拒多少。

如何认定沒有归还能力?沒有归还能力者,一般来说,是指透支以前,不是透支以后。透支前确有归还能力,透支后变无、变少的,要看原因:是别人的行为或客观事件造成的,还是持卡人自已的什么行为造成的。从中分析持卡人不归还的心理状态:是不想归还而未归还,还是想归还而无力归还。恶意透支者多数是没有归还能力的,但是,有归还能力者中,也不能说绝对沒有恶意透支者。有人主张:“行为人在相应银行有存款,足以支付透支数额的,案发时他出示存款证明,应排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他的理由是:“就该种情形,行为人与银行是典型的债权、债务关糸,直接适用民法的混同制度,抵消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4)笔者认为:仅以债叔、债务互相抵消的观点,作出肯定结论,认定行为性质,似乎为时尚早,像是证据不足。还须查明持卡人既然有存款,那又为什么不归还的真实原因:是主观上不想归还,还是客观上存在阻碍?要据实而定:前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以恶意透支论;后者则是违约透支。如果作为退还款项,还是可以适用简单的债权抵消的办法。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我把它叫作“潜在能力”,民间说法叫“指项”。就是说他的至亲好友有钱,而且又能借來。经过调查,真实存在,可否视为有归还能力,不再列入沒有归还能力范围。何來此说?因为司法实践中发生过类似案例,抓捕后确实别人帮助归还,为数不少,而且款额只有一、二万元。同时,有人明确主张:归还能力有无,只看自己,不管别人。此说是否过于絕对?可否灵活点?

加载中,请稍候......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刷信用卡做生意亏了算非法占有么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