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现金出镜大额现金以及存有大额数据银行卡出镜的有哪些?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现金结算范围明确规定,除向个人支付工资,福利等劳务报酬,向个人收农副产品,差旅费等以及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外,其余经济往来均应通过转账结算。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也对现金结算范围明确规定,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近年来,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单位并未按规定得到全面、认真地执行。比较常见的做法是日常开支直接大额支付现金。更有甚者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款支出、大宗物品(原材料)、设备采购等资本性支出也直接大额支付现金,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双方银行账户形同虚设。表面上看,在经济业务结算过程中,审批手续完备、结算程序、票据(凭证)合规,在货币资金结算方式上是否采取现金支付、还是采取银行转账支付似乎都无关要紧,只要经济业务发生,资金付出,各种审批手续完备,就认定该业务结算完结。其实不然,在业务结算过程中大额支付现金漏洞多、危害大,是众所周知的,如不加以控制,必将产生不良后果。

一是资金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大额支付现金,需要付款单位日常储备大量的现金,不利于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这些资金如何保管好、存放地点的安全性需要管理层考虑的,一旦出现丢失、被盗等情况,将给单位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样对于收款单位来说,收取大额现金不便于携带,容易出现上述情况。同时超限额使用现金结算,不利于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大额现金在收付款单位间流动,大大增加了坐收坐支现金的隐患,使大量的现金流动游离于银行系统之外,降低了资金的安全性。因此,从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银行转账结算。

二是为违纪问题创造条件,不利于严肃财经法纪和廉政建设。首先大额支付现金,为个人贪污公款提供了可能。由于单位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对现金的去向难以控制,经办人员很可能利用管理中的漏洞,通过虚开发票、收取回扣等方式贪污公款。且现金结算不会留下资金运动的线索,无法追查资金去向,一些单位的虚假工程项目、虚开发票通过这种方式逃避监督检查;其次是为单位私设小金库提供了便利。由于单位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就可以通过虚列支出等手段套取现金,从而私设小金库;第三是难免出现挪用公款的情况。由于出纳手中的库存现金过多,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挪用公款和公款私存的情况。

三是增加财务人员工作量,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正常的支付途径应该根据审核无误的结算票(证)据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支付,既简单又方便,且收款方在支票存根签字,整个业务资金链、资金运行轨迹清晰可查。然而,直接大额支付现金需要单位出纳花时间筹集大量现金,筹集资金若是从银行取出还得同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同时还得花时间对资金进行保管,确保资金安全,这些直接影响了出纳人员的工作效率,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四是扰乱了单位现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条例》对单位现金的使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单位应在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现金管理制度。大额现金支付,在很大程度上是与上述规定背道而驰的,不仅违反了《条例》的规定,而且扰乱了单位现金的正常管理秩序。究其原因,造成这一问题的客观原因目前在现金管理方面主要依据的是《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条例》第五条第八款规定“结算起点为一千元”,应该说,就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1000元的标准是符合时宜的,但是就目前的物价指数、经济水平来看,1000元的结算起点应有适当调整的空间。主观原因主要是部分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对大额现金支付问题重视不够,忽视大额现金支付问题带来的严重后果;其次是单位内控制度不严,使用大额现金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第三是一些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对违规违纪行为存在侥幸心理。

如何纠正和制止大额支付现金的问题?审计认为,对资金结算中大额支付现金的问题应当采取“查、惩、防”三措并举,纠正和制止大额支付现金问题的发生。

首先,审计人员应当重视大额支付现金的检查认定,即确认事实发现并能认定其存在。一是在审计实施方案制定过程中,将大额支付现金的问题列为审计重点,为查出该类问题打下基础。二是审计实施过程中通过查看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原始凭证、银行兑账单等财务会计资料,确定大额现金支付的额度范围,采取逐笔核对,看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手续是否合规、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记账日期与原始凭证日期是否相符、摘要内容与原始凭证内容是否相符、银行取款与现金日记账是否及时同步登记等;三是重点清理出纳库存,看出纳库存结构,看库存账、实是否相符,有无异常不正常情况;四是通过环境分析,看是否具备保管大额现金的条件,进而判断是否存在违规情况。

其次,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下充分利用惩罚性条款对发现的问题给予惩戒。对于大额支付现金的问题,《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如违犯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六)保留帐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百分之十至五十处罚;(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百分之十至五十处罚;……”的规定中关于“大额支付现金”的条款给予定性处罚。各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和内审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职责,对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大额现金支付问题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支付金额较大、违规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切实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第三加强对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宣传教育,提高会计主体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单位财务人员及财务审批领导应自觉加强现金管理方面的业务学习,切实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财政、审计等部门也要继续加大现金管理相关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相关人员对现金支付规范性的认识。同时,健全制度,加强内控。各单位应根据《会计法》、《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切合本单位实际的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有关使用现金的范围、审核程序和管理责任,规范管理,依法办事。让会计人员和领导人员明白不按规定办事就是违规、要受到惩罚,让他们形成压力,并将压力转换为守法的动力,从而促其按制度规定办事。

}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八条,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办理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应当核对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核对是指:() 只核对。 只登记。 登记不留存。 复印留存。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担保法第75条)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依法可以转让地股份、股票。 学校、医院地收费权。 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地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地财产权。 2006年6月1日,B县城镇居民王某因土地权属争议,向B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解决处理申请并被当日受理,按照规定,B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最迟于()前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2006年12月1日。 2007年1月1日。 2007年2月1日。 2007年3月1日。 社区的构成要素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身份资料,自业务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年。 3年。 5年。 10年。 15年。 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单笔人民币交易()万元以上的现金收支业务,应作为大额交易报告。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携带现金出镜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