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网签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已网签,但还开始供房的,还可以转让吗

老师您好,在2017年5月份我弟弟买了套房子,到现在不知什么原因,我弟弟不见人了,电话也不接,开发商要着交钱,房子已备案和网签,是弟弟的名,在这种情况下,他不见人,我能撤消备案改成我的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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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弟弟不在。你是撤不了的,有关部门不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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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和开发商协商解除合同你弟弟,然后可重新签合同就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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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情况一般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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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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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卖房能够要求实收价,要买方全包下面的税的。甚至能够连中介费都与中介说不出,看你要怎样谈了。过户税费具体如下:rnrn

约为房屋报税价的8%(卖方:个人所得税1%(房屋证大于5年的免)、营业税5.5%(房屋证大于5年的免),买方: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以上税点均按小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计量)。rnrn房屋证过五年也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只需交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即总共1.8%左右。rnrn报税价是你们自己定的。房管局的电脑系统对当地每个范围有一个最低的评估价。你们报的报税价高于那评估价就按你们的价计税。低于的话就按系统的评估价计量。对这评估价最了解的是当地同范围的房屋中介,因为他们时常去过户,知道能最低报多少能够通过,所以建议你去中介那了解下。rnrn注:以上只为房屋过户的房管局及税局收取的花费,未含房屋中介费、银行借贷费及小区房的住房维修基金等在内。

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判决于2013年04月02日生效。开发商不履行法院判决,2013年8月底强行侵占我家合法使用权土地。2014年8月05日,沧州市国土局刊登土地招拍挂的公告,该公告的拍卖的土地包括了我家合法使用权土地。因土地拍卖的事,我找到国土局和市政府,他们在明知道我还没有和开发商签订补偿协议,合法使用权的土地还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将该宗土地拍卖给开发商。2014年9月12日,我接到中院的裁定。裁定内容是本院作出的(2013)沧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研究认为,该案应予再审。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执行。很明显,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为了开发商强占我家合法使用权土地争取时间。急盼律师回复,我该如何维权。该再审裁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应依法予以撤销?谢谢!

你好!你可能对法院的裁定理解有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争议的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在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保持原状。也就是说,在再审期间,开发商或政府部门都不得对该片土地进行开发。建议聘请律师积极应诉,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征收公告,国有土地房屋,我起诉住建局,开发商跟我签拆迁协议,开发公司有主体资格吗?我提议有民事调解书的方式,把拆迁赔偿得东西定下来,住建局不同意。这个合同有什么无效或可撤消的地方。去年骗我撤过一次诉。

征收主体不适格!没有征收资格。你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效!你可以到法院起诉确认协议无效!你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上月10月23日,我父亲在杨浦区某分行公司,在我是产权人未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人员欺骗我父亲签售了《独家代理房屋协议》,出差回来后发现合同上有以下几个问题:1:第一合同上,从头到尾只有开始日期,而且写了4个月,但具体结束日期并没有写明,2:我处多方了解咨询后,得知可以不签署合同,但并未一开始告知我父亲,而且从头到位从未告知签署的是《独家代理合同》,等到签署后,我发现不对,要求撤牌,而且现在过来看房的人都是其他房产中介的人,仁丰得知后告知道后,告诉我们,如果有其他人想通过其他中介来看房,必须通过仁丰来处理,我处觉得不合理,要求撤消协议,但仁丰以我处违约为由,所以现在想询问下如果要求撤消,是否可以?是否存在违约?3:现在地产公司并未将我处房产进行挂牌销售,我房认为是中介进行囤积处理,现在要求撤销独家代理合同,是否可以?如果对方不予撤销,是否存在不合理条约?之前加重亲戚也曾在贵公司处理过纠纷,觉得服务非常可靠,现在第二次希望贵方能给予法律援助建议,若是能解决,改日登门拜访。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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