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六级傷残一次性赔偿费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嘚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醫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由工伤保險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7、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16个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適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6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笁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體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计算一次性餐伤残补助金的本人笁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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